讓過錯方凈身出戶的夫妻忠誠協議怎麼寫?

用語可能不太恰當,略解釋一下: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出軌被發現,則自願不帶走任何共有財產,這個協議怎麼寫?法律上有效嗎?


不邀自來,平日做的業務都是capital market,但是婚姻法才是我的愛啊O(∩_∩)O哈! 以下答案均是個人思考,如真的需要擬定協議建議諮詢相關律師。

我的結論:凈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應該是無效的。

我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相當於以離婚協議為內容的預約,離婚情形發生時,離婚協議可以當然包括有效的忠誠協議條款,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履行。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該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此情形下,無過錯方的訴訟請求是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割,而是依照以忠誠協議約定事項為內容的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分割內容。

雖然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是基於當事人自治的基礎上的,但內容要在合理限度內進行,避免對過錯方的權利造成過度侵害。如我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對其予以適當幫助。司法解釋(一)第27 條對「一方生活困難」做出了解釋。因此在約定財產分割以有利於無過錯方的方式進行時,一定要為過錯方保留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財產,不能因為財產分割而造成夫妻一方生活難以為繼,否則法院可以酌情要求另一方對其進行適當的幫助。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 條中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因索要財務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因此在約定違約賠償數額的時候,數額一定要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內,不能因為賠償而造成相對方的貧困,否則法院也可以酌情判定獲得違約賠償的一方返還部分財物。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約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如果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雙方離婚、另一方要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等方式進行補償的協議。凈身出戶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只要雙方約定的「忠誠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未損害其他人的利益,該協議在夫妻之間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但是司法實踐並未採取一刀切的辦法,而是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通常的做法有:

一、夫妻一方起訴,未提出離婚,僅僅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如支付違約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起訴離婚,要求按照忠誠協議分割從財產或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請求的案件,法院對忠誠協議的效力不會進行評判。

三、依照忠誠協議的條款簽訂了離婚協議,並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忠誠協議有效。一方反悔起訴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會支持。

四、夫妻雙方簽訂了含有忠誠協議條款的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一方反悔的,另一方起訴離婚,並要求對方履行忠誠協議的,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會認定該協議未生效。對未生效的協議,協議當事人當然可以拒絕履行。但法院會根據過錯方的具體經濟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過錯方履行忠誠協議,對其生活影響不大,法院會判決其履行。

假設男方出軌,忠誠協議約定男方放棄夫妻共同住房一套,支付女方違約金30萬,如果男方離婚後有能力解決自己的居住問題,且年收入幾十萬有能力支付,法院就會判決支持忠誠協議;

2、如果過錯方根本無能力履行忠誠協議,或者履行後,會嚴重影響其生活,法院會根據過錯程度,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

假設一對農民工夫妻,家庭年收入2萬元,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出軌後要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顯然,法院不會忠誠協議。

五、純限制一方婚姻自由權的忠誠協議,如「夫妻雙方要互相忠實,廝守一生,白頭到老,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必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100萬元。」這就限制了一方的婚自由權,這種忠誠協議肯定無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六、對於94年1月之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因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忠誠協議無效。


各位大神 想求個可以直接套用的模板啊


寫法是有的,注意:1、不可以超出法律的範圍;2、必須公證;3、主要約定房產即可,補償款意義不大。


形式應該沒多少要求,法律效力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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