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保護妻子而下身癱瘓換來妻子的生存,妻子應該照顧丈夫一生嗎?

剛才在論壇看到一個帖子,帖子的具體內容不重要。現在只進行純理論性探討。假如妻子遇到危險,如果丈夫不作為妻子一定會死。而丈夫救了妻子自己卻癱瘓了,不考慮孩子的因素,假設沒有孩子。也不強調感情因素,假設夫妻感情是普通級別。那麼妻子有沒有必須照顧丈夫一生的義務?


這首先是個法律概念,照顧,在這裡是「扶養」中的應有之義。題主說的義務,是法定的。如不履行義務,則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依據婚姻法和刑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情節惡劣,致使被撫養一方生活無著,經教育不改,陷扶養對象於危難境地,甚至死亡的,則涉嫌構成遺棄罪。

在題主所舉的例子中,丈夫的下身癱瘓,與救妻子於危險之中有因果關係,從道德層面說,妻子更應照顧好丈夫。如果不作為,在丈夫提出對方付給扶養費時,從維護公序良俗出發,會獲得法院方面較多的支持。

我國判決離婚的依據是感情破裂。妻子無法忍受這種情況,例如對方性能力喪失,甚至完全不能行走,還有一個選項是提出離婚。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對女方,則沒有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一旦離婚,則法定扶養義務終止。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丈夫既可以視為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因救妻子而癱瘓),還可以是生活困難的一方(因癱瘓而喪失部分生活能力),有主張補償或讓對方在財產給予幫助的權利,並可能獲得法院支持。

謝邀。


應該


道德上是應該的,現實中。。。很難說。


妻子有沒有必須照顧丈夫一生的義務?

這個不是結婚時的誓言嗎?不是當初和雙方父母的承諾嗎?現實的說,根據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互相扶持,照顧對方也是法定義務和責任。

如果不這麼做,無論從法律,道德,傳統文化都說不過去吧。還有捨身護妻的情節,這個再退一萬步都沒有什麼值得討論的餘地。

以上的回答「妻子有沒有必須照顧丈夫一生的義務?」。我想題主想問的是「妻子面對無法承受困難和責任應該怎麼辦?」,這個確實是個家庭悲劇,在保障不成熟的國家,這簡直就是災難。社會,社區,工會,民間組織都應該幫助這樣的家庭是他們渡過難關。

個人觀點,妻子堅守自己的義務責任,外界力量必須要給予幫助。


道德應該是自己頭上的金冠,而不應該是別人身上的枷鎖。

誠然,從道德的角度上講,妻子無論如何應該照顧丈夫一輩子。只是,很多時候由道德的綁架驅動而導向的一輩子是否能夠幸福實在不可預見。


下面說說幾種可能導致不好的結果的可能性:

第一種可能:很多關係親密的人,在經歷過生活重大的變故之後,會發生雙方關係的不對等。就比如例子中丈夫為了救妻子而癱瘓。心理不是超級強大的人,很難逃脫「當時如果不是為了救你我現在也不至於此」這種想法的折磨,尤其是時間長了每天面對她更加容易被這種想法慢慢侵蝕。進而雙方矛盾升級崩裂……


第二種可能:丈夫心胸寬廣,十分愛自己的妻子,能夠面對癱瘓的自己。可是卻不能接受妻子為了自己而日日辛勞,不能接受妻子如今過得凄慘的生活,認為這些都是自己如今的不能作為帶來的,不能兌現以前給妻子的諸多承諾,丈夫要求分開,但妻子甘願忍受,矛盾出現,升級崩裂……


第三種可能:當屬「非愛」了,丈夫不斷強調我是多麼的愛你,我為了你怎麼怎麼樣了,當初我也是為了你落得如此下場,所以你應該怎麼怎麼樣。放不開。這其實是一種以愛的名義進行的強制性控制,讓別人尊照自己的意願去做。其實妻子不見得就會逃脫這義務,只是誰能忍受這非愛的綁架?自己現在也很艱難,誰也不想這種結果啊,感覺這種折磨還不如當初不被他救。矛盾出現,升級崩裂……


很多時候當獨立與尊重這些東西在相互間仍然保有的時候,這些問題才能解決。但獨立與尊重這些東西的需求層次比物質是要高的,所以,在物質基礎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滿足的時候,我傾向不要用道德來綁架他們,因為你不能斷定你的自以為正確能給他們雙方帶來好的生活,或許分開以朋友相處他們之間的感情更美好。


以上只討論從內部如何分析這個問題,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個體並沒有強大到那個地步,我們可以向他人尋求幫助,當然,這要建立在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的基礎上。


肯定要照顧,這是婚姻的底線:
無論是順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貧窮、健康或疾病……

退一步想,即使丈夫不是為了救妻子而癱瘓的,僅僅是中風之類的疾病引起的癱瘓,那難道妻子就要遺棄他嗎?不會吧?(諸位見過夫妻倆一方患重病後另外一方選擇拋棄伴侶的例子有幾個?)

不然婚姻的意義是什麼呢?這不是道德綁架,請不能做到順境逆境、富裕貧窮、健康疾病都廝守的還是不要選擇結婚了。

如果把文中的人物對調一下,癱瘓的妻子,那麼又當如何?


如果我是妻子 我會照顧他一生一世的。

且不說和他在一起我以後會不會幸福快樂 但是帶著內疚和不負責任的人生我是不會想要的。

再說 是不是快樂 是看你自己怎麼過日子了。只要我在照顧他 我會努力讓他過的樂觀向上幸福的。

既然丈夫可以為了妻子那麼做 我想他們感情肯定還是有的。

我會盡量不讓我不愛的人對我做出這麼大的犧牲的。


我覺得沒有這種義務。我覺得愛不是應該做什麼或者不該做什麼,一切都應該是真情的流露。愛如果披上義務的外衣,就成了虛偽。


看人的,這個每個人都不一樣。

有人會很自然的照顧他一生,哪怕不是為了救她而落下的癱瘓。

這種事情還是不要強求為好,不然也許兩個人都會覺得,「那個時候還不如死了好」。


在平凡的世界裡面, 潤葉在他丈夫還沒出事的時候完全不愛他,甚至跑開了。但是當他截肢後,卻跑來照顧他,並愛上了他。 其實人的感情是很複雜的。有時候不一定是妻子不願意照顧,是有些人癱瘓了之後,變得性情古怪或者極度自卑,讓身邊的人沒辦法接近或者一起生活。我覺得從道德的角度上看,作為妻子,是需要照顧丈夫的。


想良心安的話,只有照顧這唯一路可以走。


這義務有沒有強制性的條文規定?不管有沒有按著一般性女的會在長時間照顧過程中產生厭煩心理,心理一產生其他的方面都會出現。


當然有義務。

但是如果不考慮感情因素的話,不要說義務,責任都不一定能負。

能做到一直照顧就很好了。守活寡什麼的,就算了。


如果沒有,就會損壞公序良俗,只能大難臨頭各自飛,看自己造化了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我是不會為了老婆的生存讓自己癱瘓的,這樣的男人也真是傻。


不違法的前提下,妻子自己選擇,沒有什麼應該和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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