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在《政府論》中所論述的「自然狀態」在歷史上究竟存在嗎?


@李微言 小盆油的說法是正確的,但他沒有講清楚為什麼會有自然狀態理論的出現,而這要涉及基督教尤其是中世紀唯名論的傳統。

在基督教傳統里,《聖經》的開頭創世紀是非常重要的一章,塑造了基督徒對世界最初的認識:上帝在七天內用語言(word)/道(logos)創造了這個世界。在上帝造物之前。

地 是 空 虛 混 沌 。 淵 面 黑 暗 。 神 的 靈 運 行 在 水 面 上 。

這就是無,所謂地和水都是對「無」形象的比方。然後上帝說要有光,才有了光 ,然後才有了世界。在人們的理解里,上帝創世乃是以其神聖意志憑空造世,無中生有。這與希臘哲學的上帝不一樣,希臘哲學裡的上帝德木格更像是一個自由工匠,他並沒有無中生有,而是依照已經存在的質料,賦予其形式,而創造了世界。但是由於基督教受到希臘哲學非常巨大的影響,因此在中世紀早期,人們心目中的上帝更接近於後者,既以其神聖理性而非神聖意志造物創世。

中世紀對諸神的想像,在托馬斯·阿奎那博士那裡集大成。在他的學說里所有造物都分享著神的恩典,而有理性的造物所分享的永恆定律,被稱為自然法。阿奎那堅信並且論證上帝必然是理性,在所有受造物當中,人因稟有理性而成為唯一受命參與宇宙理性者。這是對人的尊嚴和能力的肯定。儘管人墮落了,但他並未喪失正確運用自己力量從而為拯救自己作準備的努力。人運用理性參與上帝救贖人的行動當中去,天人互助故而形成人與神在一個先在的自然秩序當中各安其位的和諧畫面。

在阿奎那的宇宙論中,一切都在上帝的神聖理性安排下,簡潔而又勻稱,從無生命的東西一直到有理性的人,都被安排了各自適當的位置,被賦予了各自所應努力加以實現的本質,就連上帝自己也應服從這種神聖的永恆秩序,上帝不能否定自己。從這個各安其位的自然秩序出發,阿奎那演繹了他的政治學說,突出國家對個人的規範而非訴諸於個體的抽象自由,國家而非個體作為一切價值的本源,個人的義務而非權利是政治的核心。

直到唯名論者,J.鄧斯·司各特,上帝的神聖意志才重新被發現,他認為思維的基本對象是存在,而神是最高的存在,神的基本屬性是無限、全智、全能、全善。人的知識既有賴於感官經驗,對神便無法論證,只能憑信仰推論而確立。另一方面,他的神學體系中,人佔有重要地位。人的靈魂被賦予理性、智能的基本屬性,從而強調人的意志與自由,但這種意志與自由應以追求神的全善為目的。

司各特的學說突出了人的意志,視將非理性的主觀意志和情感為宇宙的本原和萬物的本質。它把意志提到精神的首位,並視之為存在的最高原則。為後來的唯意志論開啟了先河。如果我們梳理啟蒙主義的譜系,會發現我們耳熟能詳的啟蒙主義者(不包括蘇格蘭啟蒙主義,事實上蘇格蘭啟蒙主義的出現本身就是對此的反動)都是群唯意志論者,他們相信人類的意志是做出行為、達成道德價值的必要而終極的基礎,這最後突出了原子個人,人的意志成為一切權利、義務的淵藪。

然後我們回到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本身,就會發現這與上帝創世無比相像。所謂自然狀態,便是上帝創世前的虛無,而社會契約,尤其是人們只憑藉其意志而簽訂社會契約,從而誕生出大地之前前所未有的主權國家,便是上帝以其神聖意志無中生有,開天闢地,創造了這個世界。社會契約的簽訂人們可以有,也可以沒有,一切由其意志決定,一如同上帝可以創造這個世界,也可以不創造這個世界,他可以創造這個世界之外的其他世界,也可以不創造這個世界之外的其他世界。

人們將自己比作神明,認為人類可以模仿神明,這在霍布斯對造物與人造物的區分里顯現地一覽無遺。造物是造物主創造的,人也是造物的一員,造物主憑藉其意志驅使理性創造了造物,啟蒙主義者以類比邏輯認為人類可以像上帝一樣,以自己的意志/決斷,創造出人造物,而人造物當中就有國家。啟蒙主義乃是經院的當然繼承者,他們只在乎先驗邏輯的演繹,並不注重經驗事實,如果經驗與理論相悖逆,那就修改事實,以襯托理論。

當然,對自然狀態的強調,其實也與其歷史背景有關,因為歐洲當年處於列王紛爭的年代,戰亂頻繁,恰好符合人與人之間戰爭的自然狀態,而啟蒙主義者為論證自然狀態存在,也往往以內戰或者戰爭來舉例。但是這對於他們的理論來說,只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補充罷了。


按照現代人的觀點,「自然狀態」在歷史上是不存在的。原因很簡單,近代政治思想家描述的「自然狀態」無法得到考古和歷史文獻的支持。不過,我們並不認為「自然狀態」不是真實歷史這個結論會影響自然法理論本身的有效性,因為我們不再相信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理論了,所以自然狀態是不是真實存在也就無所謂了(誤)我們把自然狀態視為一種理論上思維實驗,就像@李微言提到的羅爾斯無知之幕實驗。

但是16、17世紀的政治思想家確實有可能相信自然狀態是真實存在的。因為(1)以現在的標準看。當時思想家的歷史知識是極為匱乏的;(2)當時思想家的歷史觀和我們的歷史觀本來就不同,或者說判斷什麼是「歷史上存在的事實」的標準和方法是不一樣的,這個話題太大了
,我其實不懂,我也不知道該去@誰來回答;及(3)內戰以及國家間戰爭的狀態和自然狀態真的很像。

@苗杏仁 在答覆中提到「啟蒙主義者為論證自然狀態存在,也往往以內戰或者戰爭來舉例。但是這對於他們的理論來說,只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補充罷了。」這個論斷很可能是不準確的,相反這裡包含了一個非常難以解釋的問題(額,其實我是為了補充下面這段話才回答這個答案的)。簡單來說,從格勞修斯開始,許多近代思想家相信,國際社會中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和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可以類比的。問題就在這裡,為什麼大家普遍認同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的戰爭可以通過簽訂社會契約和甚至創造利維坦來克服,但是國際社會中國與國之間的戰爭卻不可以通過創造一個超國家的利維坦來克服。反過來說,國與國之間無法締結社會契約是不是反過來意味著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理論是存在缺陷的。這個問題我也是最近看書才意識到的,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行閱讀 戰爭與和平的權利 (豆瓣)


和題主一樣,我在看了不少相關的作品之後也反思了這個問題;直到去年看了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之後,心裡大概有了一個完整想法,藉此與大家分享。

當時寫作的思路審視原始政治制度這個概念整體、嘗試分析霍布斯、洛克和盧梭的自然狀態理論,並最終總結出更近似於真實的自然狀態政治的描述。但是為了切題,本答案就把啟蒙思想家之外的東西酌情去除了;因為自己也不是專業的戰鬥人員,所以說得是不是有道理還要請大家謹慎對待。

此外,既然題主點名洛克,我就再複習一下《政府論》下篇的思路

提綱:

  • 引子
  • 自然狀態理論及其修正
  1. 霍布斯
  2. 洛克
  3. 盧梭
  4. 人的政治本性
  • 洛克幹了啥
  1.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2. 洛克的駁論
  3. 洛克的立論

一、引子

許多政治學學者都關注國家的概念與起源。馬克思·韋伯(1919)指出,國家即是一個「肯定了武力之正當使用的壟斷權利的人類共同體」,而這種共同體的核心則在於制度。原始社會的人群以部落和族團的形式聚集,而類似的組織在今天被我們稱為「國家」。

正如韋伯所言,每一種自主的領導活動都算是政治。考察部落制度到現代國家制度的演變,即是考察這種領導活動方式的轉變。所有政治學生和學者最初都要接觸到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即,這種領導——人對人的支配是如何被被支配者視為正當的。對此,韋伯同樣指出三種合法來源:「永恆的昨日」——習俗式的傳統權威、「恩典之賜」——卡理斯瑪(Charisma)式的英雄崇拜和以成文條款為基礎的法制型權威。而似乎很顯然,這三種合法性同樣符合政治制度的發展歷程。

本文將以自然狀態入手,跟隨福山的思路逐一討論政治起源之基礎、部落制與現代國家制度的特徵及其發展經歷。

二、自然狀態理論及其修正

福山(2011)指出,研究人類的自然狀態是「理解正義和政治秩序的中心問題」。最被人們熟知的三位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都以對自然狀態的定義作為他們的理論基礎。盧梭(1755)曾認為,我們永遠不可能直接地觀察到最初的人的生活狀態,因而關於自然狀態的理論只能是猜想。

所以答主的答案很明了了,甚至自然狀態理論家也知道自己的理論並不符合實際 。

盧梭、洛克和霍布斯共同認定了以社會契約為基礎的社會,而他們對與社會契約建立之目的與建立之前的自然狀態有不同的理解。例如,霍布斯(1651)認為:

「那些生活於統治他們的國家之中、天性熱愛自由和支配別人的人們對自我加以限制的最終原因、目的和意圖是為了獲得自我保全和更滿意的生活。也就是說,是為了擺脫悲慘的戰爭狀態。這一戰爭狀態使人們無控制的自然激情的必然結果,因為沒有有形的權力使他們感到敬畏,通過懲罰的恐懼以約束他們使其履行契約……」

對於戰爭狀態這一自然狀態的推論,福山總結道:

「(霍布斯認為)人性中有三項誘發爭端的特徵:競爭、恐懼、榮譽……因此,自然狀態被描繪成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為逃離這一危險的處境,人類同意放棄隨心所欲的自由,以換取他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權。國家,也就是利維坦,以社會契約的形式來表明這一相互的允諾,來保護他們生而應有但在自然狀態(戰爭狀態)中無法享有的權利。」

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一個人人互相為敵的戰爭狀態,這種敵對主要來源於三種心理:競爭誘發人類侵略以獲得好處、人們對死亡的恐懼誘發人們戰爭以保護自己以及榮譽意識。

相比之下,洛克(1690)認為自然狀態:

「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一一決定他們的行動、處理他們的人身與財產,不須聽命與任何他人的意志……沒有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力……(而)為了約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不互相傷害,是大家都遵守旨在維護和平和保全人類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種狀態下交給每一個人去執行……」

並接著提出政府的作用與起源(也就是自然狀態的消逝):

「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確定的法律……缺少一名有權依照既定法律來裁判一切爭執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決者……缺少權力來支持正確的裁決……」

因而,政府作為這種法律的明示者、裁決者和裁決的執行者被建立了起來。通常認為,洛克的自然狀態主張是反歷史的,僅僅有維護其新貴族立場的作用。

有趣的是,好像隨著時間的推移契約論者的自然狀態越來越完美。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歷史意義在於,雖然它的先輩們或多或少地提出了「人類自發集結」的主張,但是只有在此作品中,盧梭將「主權在民」的思想正式提出。

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一書中,盧梭認為原始人有著強健的體魄、較少得病、機敏的頭腦;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自給自足。我們無從考察盧梭為什麼有這樣的想法,但是他堅信,是人類的社會行為導致了人的惡

即使如此,盧梭也不得不承認:

「此時在自然狀態下妨害人們自我保存的種種障礙,已經被證明大於每個人的自我保存能力……因為無法創造新的力量,那麼人類能夠保全自己的唯一方式就是把他們分散的力量聯合成一種強大到足以克服任何和阻力的力量;由於這種結合,他們的力量就可以被唯一一個動機指導從而使它能夠協調一致地運作。」

應該注意,盧梭把人類集結的目的歸結於力量的集結,而很自然地推論出需要「唯一一個動機」;進而,盧梭認為人類群體存在一個潛在的「公意」,這種公意需要被好的政府(在他看來是直接民主制)代表。

至此,我們可以看到上帝之城是如何詮釋自然狀態的。但是必須指出,霍布斯、洛克、盧梭的理論都有共同的缺陷,這被福山稱為「霍布斯式謬誤」。

「霍布斯式謬誤」是指,學者在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中忽略了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早就指出的「人(天生)是政治的動物」這一命題。霍布斯等人一直強調人的自然狀態,認為人類的歷史是個體走向社會的歷史,是以個人主義為基點的歷史。但是實際上,亞里士多德的判斷似乎更接近真相。

福山為了說明這一點,列舉了一些黑猩猩的生態出於種種進化理論和人類學層面的原因,我們可以把黑猩猩視作是人類自然狀態的翻版。例如,靈長類學家弗蘭斯·德瓦爾在荷蘭阿恩海姆動物園觀察到,一隻叫「媽媽」的雌性黑猩猩作為一組黑猩猩的「老祖母」的裁決者作用。

「群體中的緊張氣氛達到巔峰時,甚至包括成年雄性的參戰者總是求救與她。我多次看到,兩隻雄性之間的激烈衝突告終於她的手臂。衝突升到頂點時,對手們沒有訴諸暴力,反而大聲尖叫,奔向『媽媽』。

甚至,連黑猩猩都懂得,「它們被期盼遵守社交規則」。從這些好朋友們身上,我們似乎可以認定人天生具有社會性質,而非如盧梭(1755)所說,是被群體生活污染了的結果。所以實質上,霍布斯所說的戰爭狀態,應該被修正為「人類團體之間的戰爭狀態」。

順帶一提,人的政治性(也就是社會性)似乎是促使人類發展出高智能的一個重要因素。例如,女性對於伴侶的「最優考慮」和男性對於伴侶的「最多考慮」形成了一個反差,這種平衡則必然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欺騙——而這種交換行為中的欺詐則是社會活動的頂樑柱。欺詐活動促使了人類語言的使用、對因果關係的認識等一系列抽象認知上的進步,以至於人類最後發展出了宗教等現代文明的起源。

三、洛克幹了啥

我們已經看到,在考古學與人類學尚未發展成熟的那個時期的思想家,並不能有力證明所謂的自然狀態為何符合他們的描述;自然狀態,只是論述的一種工具。同樣的;洛克和其他思想家提出的理性、人性之類概念,無一不是為了他們的政治理想服務。洛克的《政府論》寫於王位復辟至光榮革命之間,大體上追隨者資產階級奪權的步伐並為隨後的議會制度提供理論支持。我簡單介紹一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歷史背景,結合之並概括洛克的政治主張。

概括來講,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一個議會被廢王位盛、議會被立王位廢、議會又被廢王位盛、議會又被立王位廢的過程;王位復辟和光榮革命,說的正是最後兩個階段。

1603年,詹姆士一世開啟了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秉承著中世紀遺風鼓吹君權神授的學說。他和其後的查理一世像歷史上諸多暴君一樣為所欲為,不巧觸碰了資產階級的利益。以這兩位君主為代表的封建貴族勢力隨意解散議會(議會第一次被廢)、不重視海商建設(英國是個島國)、隨意搜刮民財的做法引發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偏向資產階級的貴族)的強烈不滿,於是,1642年至1649年,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聯合發動內戰,建立共和國(議會第一次被立)。

然而,軍事領袖克倫威爾帶領共和國走上了軍事獨裁的道路。1642年戰爭資產階級利益是藉助人民的力量獲勝的,軍事獨裁下的共和國對底層民眾開始了新的剝削,這些人民又一次聚集起來反抗資產階級政權。克倫威爾死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把目光望向了把人民收拾得服帖的斯圖亞特王朝,希望強大的君權能夠維持政局穩定。1660年,新老貴族利益聯合,王位復辟——也就是議會第二次被廢。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採取了一系列損害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對人民的奴役和迫害,激發了新的反抗浪潮。這一次,詹姆士二世連擁護王位的托利黨都給得罪了。1688年,反對國王的輝各黨和托利黨聯手驅逐詹姆士二世,並把他在荷蘭的女婿請來繼承王位。這一場沒有流血的政變後來被稱為光榮革命(議會第二次被立)——說真的,真看不出把這種愚蠢的統治者廢了的政變有什麼光榮的。

光榮革命後的《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奠定了英國議會至上的立憲君主制並沿用至今,我們的約翰·洛克正是作為資產階級的代表,為資產階級的種種作為與主張在《政府論》中提出辯護。

洛克的駁論任務是在《政府論》上篇完成的。「不被洛克批判就已經被世人遺忘」的菲爾麥爵士,畢生支持王位,鼓吹君權神授,還是被查理一世欽定的人物。菲爾麥的觀點簡單來講就是:國王的權利是來自上帝的,這種權利是可以世襲的。儘管馬基雅維利百年前就擺脫了宗教對政治理論的影響,但是教會統治和封建勢力卻沒有因此消散。

洛克的駁論和立論是成系統的,他對菲爾麥爵士的批評也是以自然法和自然狀態為基礎的。「由於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明文法,來確定在任何場合誰是合法繼承人,就無從確定繼承權,因而也無從確定應該由誰來掌握統治權。」所以,「亞當並不基於父親的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賦予,享有對世界的統轄權……即是他享有這種權利,他的繼承人也並沒有。」因而,結合立憲君主制下的虛君事實,洛克的此番論說更是給議會制度提供了理論支持。

接下來再看立論。為了研究洛克是如何組織的,我們先來看看光榮革命後的英國議會制度。

當時的英國議會經由光榮革命通過的兩部法案支持,其掌握的立法權是國家最高權力,國王無權擅自干涉法律的確立與廢止;國家稅收等指令,也必須經由議會的許可。因此實際上,國王已經成為了一個沒什麼實權的虛職。我們可以看到,儘管洛克也主張三權分立(外交、司法、行政)並確認了兩院制度,但是這和當今美國的三權分立是完全不同的。「英國的議會民主」實際上完全是有資產階級掌握的「議會至上」,幾乎沒有受到權利平衡。

洛克的自然狀態理論中,人人平等,有私人財產,有保護自己生命不受侵害的權利,無需聽命於任何他人的意志。

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前,英國資產階級正處於一種非常低賤的地位。洛克提出的此種狀態,正是為了給資產階級自由發展、不受王權打壓的理想提供合理性。洛克認為,此種狀態下的人們缺失一個裁決者,使人們對於侵犯的社會裁定沒有辦法得到有效組織。因此,政府作為這樣的裁決者出現了。而這種缺失裁決者的自然狀態描述,正是在暗示資產階級利益得不到應有保障的困境。

政府的首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私人財產,則是切合了資產階級自身的性質。洛克花了大量筆墨闡述私人財產權又怎樣的範圍:自己勞動所得、自己僱傭人員的勞動所得、能用多少用多少卻不能讓其自然敗壞、可以換成金銀鑽石並用自己的才智去擴大這種財富等等——而政府,應該保護這種權利。

可以看到,洛克對自然狀態的描述,是完全貼近於資產階級的訴求的。

基於洛克對於政府職能的了解,他有進一步成了對王權的批判——應該說,這一部分是一個精彩的演繹。

洛克提出,政府的職能是對自然狀態下的人們依據自然法進行裁決,且這種執行裁決的權力凌駕於人們之上。倘若是君主作為政府出現,那麼君主與平民之間的關係就又陷入了自然狀態之中——因為沒有人能去裁決君主。因此,洛克認為,君主制不是一個好的制度。

本質上,這還是一個關於自然狀態的預設問題,這種預設是為了證明君主制度不合理、為議會至上辯護而存在的。

我們一般都認為議會制度可能更加民主一些,但是洛克卻絕不是支持人民主權的。洛克所處的資產階級的利益絕不是百姓的利益。因而,洛克推崇的議會,實際上並沒有百姓的一席之地。

洛克雖然提出,議會議員是民選的,但這不意味著人人都有被選舉權利,或者說,不是人人都在實際上被選舉。資產階級在當時的經濟制度下,不與底層百姓有共同的利益,在社會上佔有著主導地位。兩院作為立法機關,其多數人的決定也不是社會上的多數人的決定。

至此,我們可以大略看到洛克是怎樣為資產階級辯護的,這種辯護又是如何組織成一個全新的理論的,以及題主的問題:洛克的自然狀態理論是哪來的。

希望能解答疑惑,也歡迎批評。

參考資料:

約翰·洛克(著) 葉啟芳 瞿菊農(譯),政府論 ,(商務印書館,1964)

馬基雅維利(著) 潘漢典(譯),君主論 ,(商務印書館,1985)

托馬斯·霍布斯(著) 黎思復(譯),利維坦 ,(商務印書館,1985)

弗朗西斯·福山(著) 毛俊傑(譯),政治制度的起源:從前人類時代到法國大革命 ,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

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結構社會與功能,(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讓-雅克·盧梭(著) 呂卓(譯),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讓-雅克·盧梭(著) 徐強(譯),社會契約論,(九州出版社,2007)

馬克思·韋伯(著) 錢永祥 等(譯),學術與政治,(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


並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自然狀態的學說是我們根據自己一直的社會經驗做出的歷史假設。普遍的觀念傾向於把自然狀態的學說視為一種人之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狀態,就是一種抽象或假說;而並非是一種作為人類原初狀況的自然狀態,並非是一樁過去的事實。

而且洛克在政府論中的分析只是在嘗試給出自然法本身的合理性不是習俗主義的合乎傳統,所以追究自然狀態是否在歷史上存在並沒有太深刻的意義,這類似於羅爾斯的無知之幕的理論假設。


如果要想找到歷史的現實存在,當然是不存在的,但是這不是它的重點。洛克提出這種「自然狀態」並不是出於什麼思想考古的目的,這個概念本身已經是對歷史經驗的抽象了。「自然狀態」相當於設想一個理想實驗環境。我們學的物理,物理學家做的實驗,都是基於一個理想的實驗條件,作為真實的實驗過程的參照系和實驗結果的調校依據,儘管理想的實驗條件從來沒有存在過但是它對於物理公式的推導是必需的。所以理想條件是一個理論的真實。

洛克的「自然狀態」同樣具有理論的真實性,它把原始社會中存在的自治、互助的個體間關係和非固化的權力組織關係——人與組織的關係抽象出來了。它同時否定了世界只屬於並且是固有的屬於少數人的觀點,重新提出了世界的歸屬,是全人類。所以一切社會關係,無論是個體之間的,還是個體與組織、政府之間的,都是平等主體間的自願交換的關係。直接把君權神授這類的觀點證偽了。

在理論上洛克的「自然狀態」與原始無政府狀態是相通的,但是我覺得區別是無政府主義者可能更相信原始無政府狀態具有歷史的真實性。

與之類似的說法我能想到的就是什麼小國寡民、老死不相往來什麼的。老莊據說也是無政府主義者。


當然不存在,哲學上的假設,為後面的結論做依據。從一個角度的思辨上探索問題的答案,所以這些學說都只是一方面,另一個學說也可以建立在否定他的基礎上。


後結構主義(post-structrualism)學者(如福柯)會認為關於「自然狀態」的假設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學者為了獲得自己理論的合理性(legitimacy)而建構出來的。即他們要假設人在最初的自然狀態是自由的(雖然無法完整地享受這種自由),所以在社會中繼續以保有人本來的自由為目標是合理的。

具體而言,自由主義學者洛克,盧梭,霍布斯以及馬基雅維利無一例外地都把自己的理論建築在「自然狀態/戰爭狀態」的假說之上。無論他們對社會的政治理論有多麼不一樣,這些人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人怎麼才能在社會狀態下享用自由? 他們理論的成功與否也就取決於是否能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但是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回答這個問題呢?為什麼人在社會狀態下非要自由呢?自由主義者給的隱含回答是:因為人生來自由,只是在自然狀態下無法完全享用而已;所以我們要進入社會,在一個更好的政治體下享用人的公民自由。如果人在自然狀態下本來就不是自由的,那麼回答這個問題的意義也就不復存在了。所以福柯會說「自然狀態」是為了自由主義的legitimacy而建構出來的。


不存在。
通過對猿類生活的觀察,我們可以看出,在可能產生理性的大腦出現之前,猿類就在以一種類社會的方式生活著。據此推斷,人類的社會化大致就是從原始的生物習性發展而來,而非先產生了「人人對人人的戰爭」的原始狀態,再為了避免這種狀態,由理性建立。那麼,所謂的原始狀態,不過是一種智者們對今日社會狀態消失的模擬,希望從這推理出社會的來源。但其對社會消失狀態下人類行為推測的依據,恰恰又是社會化狀態下的人類行為模式,不得不說這是一種站在山裡看山的視角。


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你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分析這個事情。浩克的自然觀的大前提本就是清教徒的兢兢業業,所以英國才會首先工業革命,才會有生產力和水準的提高。

而當人類生產力大面積提高之後,隨著福祉社會的到來,主流國家的人類自然也就擺脫了低級的弱肉強食。(有人說現在仍是弱肉強食,但比起百年前為生存的弱肉強食,現在更多是在爭奪更好的品質)

浩克的自然狀態正在被逐漸證實。


霍布斯說過,雖然自然狀態在歷史中並不存在,但卻比歷史還要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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