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講,截圖能作為證據嗎?如何鑒定截圖的真實性?

經常看到新聞報道裡面提到,"某專家建議及時截圖作為證據",那麼,某次官司中,拿出與對方的聊天記錄的截圖(比如QQ截圖,甚至視頻記錄),能作為證據嗎?如果聊天記錄在伺服器端加密了,或者因為各種原因不能查看,那麼該由誰鑒定,該怎麼鑒定截圖的真實性?


經過公證的截圖,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抖機靈的答案,才「弱爆了」。


有關這個問題,可以參考去年公布的《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中國公證網

如Raymond Wang所說,經過公證的截圖,在法庭上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但是否被法院採信,還是要看公證的過程有無瑕疵以及證據鏈是否完整(比如上述指導意見第四條(四)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


個人認為最高票回答有待商榷。

就截圖而言,涉及到的情形太多,有的內容是留存在伺服器內,比如論壇發言、相關網頁;有的則是留存當事人所有的載體中,比如微信、QQ的聊天記錄。

就前者,因為發布者或者管理者易於改動,故通常非公證難以保存證據,進而難以證明其真實性。

就後者,以微信、QQ聊天記錄為例,因為發布者難以刪改(對方當事人手機、電腦中的聊天記錄),故當事人一般只要保存了相關證據形成的原始載體,比如說聊天時用的手機,就足以證明該證據的真實性。

且舉一例:

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170號案中,法院認為,「東鼎公司主張其與騰潔公司之間存在第二批貨的定作合同關係,其提供的直接證據是QQ聊天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包括電子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QQ聊天記錄即屬於電子數據和數據電文形式的證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本院再審審查時,專門安排東鼎公司一方展示案涉QQ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但東鼎公司所展示的原始載體聊天記錄中存在相關訂單無法顯示等情形。且騰潔公司一審時對於該QQ聊天記錄的證據三性也均有異議。據此,一審法院以舉證不能為由駁回東鼎公司的訴訟請求,有相應依據。」

在本案中,東鼎公司因為不能提供原始載體中的聊天記錄導致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等被否認,也就是說,如果其能提供原始載體中的聊天記錄,該聊天記錄的證明力應當被認可。

此外,就微信、QQ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提交,另一個問題在於微信、QQ是非實名制的,很難認定聊天對象即為本案對方當事人,此時即便公證也無用處只能結合一系列的其他證據材料或信息加以確認。

也舉一例:

在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17民特6號案中,法院表示:「關於焦點問題一,被申請人劉彪手機微信中的微信號×××的真實身份是否為申請人唐蜀軍的問題。在庭審中,經過查實,能夠證明申請人唐蜀軍微信號為×××,昵稱為沉默是金。以上信息與被申請人劉彪手機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審中,本院要求被申請人劉彪當庭通過其個人手機微信提取了手機中微信群中昵稱為00唐已淳的詳細資料,詳細資料顯示名稱為:00唐已淳,微信號為:×××,昵稱為沉默是金。電話號碼為:158××××xxxx。當庭在該詳細資料的頁面上點擊該號碼,撥打出去該號碼為申請人唐蜀軍的手機號碼。因此,當庭可以確認,被申請人劉彪手機微信中的微信號×××的真實身份即為本案申請人唐蜀軍。以上事實能夠證明該微信號的真實身份為申請人唐蜀軍。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反證的情況下,申請人唐蜀軍認為微信號系偽造的主張不能予以支持。」

所以,就微信、QQ聊天記錄這種證據而言,一般無需公證,公證也未必能起到相應的證明效力。


補充一下排名第一的答案。因為工作原因直接做了不少網頁、視頻公證的東西。

簡單說公證是唯一可靠的存證方式,否則人家一刪你就哭了,私自保存、截屏是無效的,原因看下面。

一般意義上截屏是肯定不行的,因為公正的過程是個記錄路徑的過程。比如你說人家在知乎誹謗你了,你來做存證。那麼公證人員首先就要問你輸入什麼網址會出現知乎的首頁,然後實際在公證處的電腦上操作。然後一步步如何鏈接到你要存證的頁面,比如輸入什麼關鍵字,比如點了那些鏈接,所有這些都要。一直到你要存證的頁面。全面、完整。然後人家會把這個過程的每一頁列印下來訂成一本,就可以拿去做證據啦。


實名反對最高票,很不嚴謹。準確的說法應該是:

任何截圖都是可以作為證據。

任何被公證(謝謝 @陳可鑒 指正的錯字)的截圖,都可以增強其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法律並沒有規定,上庭的證據必須經過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明顯高於未經公證的證據。

轉載請註明出處。

了解更多百度取證,請訪問:http://quzheng.baidu.com


好像都沒有提到過這個文嘛。我來補充貼一個吧,不是公證角度的,希望對題主有幫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什麼是數據電文?數據電文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答: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之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電子簽名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實踐中數據電文證據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機簡訊、傳真件、電子郵件及網頁證據等。

三、手機簡訊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機簡訊應當庭出示,並將簡訊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簡訊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四、審查手機簡訊應注意哪些情況?

答: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簡訊,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簡訊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審查手機簡訊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簡訊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五、審查傳真件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傳真已成為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護。在訂立合同時,傳真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

但是,由於傳真件的真實性較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內容,同時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應注意審查。

(1)核實傳真的收件人、發件人,發、收傳真的號碼、傳真時間,以判斷傳真收、發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傳真過程,傳真內容是否真實;

(2)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間的內容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3)傳真件留有手寫字跡的,可通過鑒定以判斷傳真件之真實性;

(4)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六、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並下載列印成紙質件。

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七、可供判斷電子郵件真偽的因素有哪些?

答:儘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後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號、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路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註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路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路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八、對於網頁證據如何組織舉證?

答: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

若對相當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九、如何審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

答: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

由於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騰訊可以考慮增加「導出聊天記錄」的功能,導出的文件由騰訊的證書進行數字簽名,這樣就可以在不聯繫騰訊的情況下很方便地鑒定聊天記錄真偽了.


應該說用戶自己截圖是不能作為證據的,但是或許用第三方公信機構截圖作為證據,但是這個網頁截圖很難,比如網頁內容可以用firebug改動。

拋磚引玉,歡迎各位技術大牛來討論如何設計這個技術。

比如開發一個帶時間戳的保密圖片格式,禁止ps修改。

網頁截圖用全國各地的伺服器截圖加上網站自己的資料庫記錄進行確認。

開發專用的證據截圖軟體。此軟體運行過程中會禁止其他對電腦界面進行修改的軟體的運行。

截圖後馬上發布到網站上,供網友審核和質疑,r若要作為證據,必須有十個網友簽名證明截圖的真實性


可以,但是很難。

難點有兩個:

一個是截圖的真實性,這個可以通過公證來解決。

另一個是對方身份的確認,這個比截圖真實性難解決多了,拿QQ聊天舉例,你要證明這個賬號的所有者是他,還要證明當時坐在電腦前打字的那個人也是他……

所以有些事情要通知某人,但是又要規避可能的風險的時候,一般推薦QQ通知,甚至不推薦e-mail和電話通知……


沒有公證的截圖,對方可以質疑真實性,現在有網路公證平台,髮網址即可截圖公證,非常方便,費用在500左右


在公證處的電腦上截的圖可以當做證據使用,在法院實習的時候遇到過一個,但是那個案子中被告提交的證據里也有很多截圖,我覺得截圖可以用作證據,差別在於證明力以及審判時是否被採納


單獨截圖是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媒體往往喜歡誇大和簡單化。截圖和錄音相似,必須要與案件相關,完整沒有修改剪輯過,而且必須要和其他證據搭配,一起形成證據鏈才可以。當然,如果能公證,效力會更高,但公證要花錢,而且不一定什麼都給公證。


在公證處辦公環境的電腦上公證人員記錄操作的截圖拍照的法律效力才比較高


粗略想了一下,這個事情應該是有純技術解決方案的。

  1. 由國際證書機構和ISO委員會認證出可信的截屏軟體開發商,授予證書。這一步嚴格說是非技術的
  2. 截屏軟體則負責做好截屏、加簽、輸出帶電子簽名的圖片文件幾步,加簽的過程應該是回傳後端進行才可靠,並且往來均採用可信賴的加密傳輸方式如https,總之從開始截屏到輸出,整個過程要保證無法篡改,而難點應該就在取得截圖到提交後台這裡,如何保證提交的圖片確實是來自於自家軟體的原始採集而不是其它渠道來的,或是採集後被修改過的?所以對軟體本身的保護是個問題

如果有手段能解決提交前的可靠性問題,整個事情的可靠性就基本沒問題了,可能還有其他問題,暫時就想這麼些。


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截圖必須是事前通過公證認定的截圖才具備證據效力。

事情發生之前通過電子數據保管的功能對接下來發生的聊天記錄、視頻等進行截圖錄像,然後上傳至伺服器進行存證,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話,再進行出證,出征後公證處所提供的證據記錄保全公證書是完全具備真實性和法律效力的。

但有一點,公證處不給予事後的截圖出公證書,因此無法作為法律性質的證據使用,更別談真實性。


通常情況下,截圖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所謂證據,即能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只要具備了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的「關聯性」,就可以成為證據。但是,並不代表關聯性就意味著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對於截圖的問題,個人建議區分刑事訴訟和民行訴訟。

在刑事訴訟中,為實現懲罰犯罪的基本價值定位,截圖經公安機關提取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公安部等出台了電子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規則,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但是在民行,截圖作為證據使用的條件之一,必須要提交原始儲存介質。這個點在實踐操作中可能存在諸多避免,甚至對檢察制度改革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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