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事件中馬蓉可以分到多少財產?
這女方存在重大過失導致的離婚,法院會判財產多少給女方?
補充一下 我提問就是好奇中國的婚姻法對於婚內出軌有什麼相關規定,是否婚內出軌並不影響財產分配,這樣的法律是否合適,出軌是對另一半婚姻權的極大傷害,是否違法法律?樓下答題的律師,不好好回答問題對題主冷嘲熱諷,主觀臆斷我的提問目的,實在是有失專業水準。我覺得恰恰是由於這個公共事件是引起人們對婚姻法的關注,很多人本來根本就不了解婚姻法,恰恰這是一個很好的普法機會,不要順便給別人的提問下定義主觀臆斷別人的提問心理,好好答題。附錄一個重要的問題 關於大鬧天竺的票房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何看待婚姻法中在離婚訴訟階段的收益也算作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 離婚糾紛
誠惶誠恐!小弟乃根正苗紅的985工科小碩一枚,跟司法界大概只有親戚關係(堂妹之前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只是不忍娛樂圈這麼亂,貴圈紀委思聰書記又遲遲不表態,所以斗膽說兩句,不勝惶恐···
許多朋友提到馬蓉轉移財產發生在離婚前,且為非訴訟期間,不適用於47條,不才認為非也!因為大部分以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為目的的財產轉移都發生在雙方關係惡化到訴訟離婚期間,畢竟真正等到打官司了再轉移財產大家都會覺得很危險; 其實馬的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可以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同樣適用於《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問題是如何認定馬的行為是惡意轉移財產,這就要看張律師的水平了。 最後,如果馬真的已經捲款逃到國外了,那這個就超出我這個外行的能力範圍了,只能祝寶寶好運吧! 謝謝大家的關注!---------------------------------------------------大-家-好---我-是-分-割-線------------------------------------------------------
原答案:為什麼一直沒人提這個?聲明說馬是有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王既然這麼說,想必是有證據,況且這種行為法院查出來也不難。《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雖然出軌對財產分割的影響不大,但是轉移,隱藏財產就影響大了,各位看官,敬請期待吧!
前天開始,王寶強跟馬蓉離婚的事件不斷發酵,先是寶強深夜的微博公告炸出了幾十萬夜貓子,後來馬蓉反咬一口說王寶強傷天害理後期將會有猛料曝出(然而之後就沒有聲音了,感覺像是做賊心虛),隨後大家發現寶強的公司在今年發生了股權變動,馬蓉的股權已經為0,於是紛紛誇寶強頭腦清晰,一定是做好了準備才離婚的。今天目前的最新進展卻是曝出了馬蓉已經將絕大多數財產轉移,寶強發表的離婚訴訟聲明裡面的「借錢提起訴訟」更是讓大家大吃一驚。這個事件某種程度上儼然已經成為全民的狂歡,段子手、雞湯文、人肉搜索紛紛出現,但是法律方面的分析卻好像不是很多,我這裡只是做一點微小的工作吧。
王寶強作為草根階級的代表,一步一個腳印走到今天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忽然出了這麼一檔子破事,給人的感覺就好像身邊的一個老實人被綠茶婊欺負得死死的,於是大家都格外關心這件事情。但是網友們大多都還是停留在嘴炮或者網路暴力的階段,媒體也聽風就是雨,沒有一點自己的辨別能力,將來報導出了偏差也不知道他們會不會負責任。我想在這種時候我們還是需要一些理性,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這個事件,畢竟明星的離婚案件和張三李四的離婚案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最後案件的判決不是看輿論,而是看案件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這裡我們主要涉及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刑法的一些簡單知識,結合具體的法條給大家做一個普法宣傳和案件分析梳理。
我們主要分四個部分進行分析,第一個部分分析一下出軌行為對離婚判決的影響,第二個部分分析一下案件中財產分割的相關情形,第三個部分分析一下子女撫養問題,第四個部分分析一下這個事件中涉及刑法的部分。
(一)出軌行為對離婚判決的影響
根據目前曝出來的猛料來看,馬蓉確實已經和經紀人宋喆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且兩人均已婚),另外疑似的出軌對象有王永飛及王寶強17樓的鄰居。。。。。。關於鄰居這部分,先是某號稱17樓鄰居跳出來說王寶強這個聲明發的太絕,不夠男人,說「任何一個女人出軌都是艱難的決定,你想過背後原因嗎?」,試圖給馬蓉洗白。然後不久就有網友曝出來馬蓉的一張照片裡面的ipad倒影里出現了王寶強的鄰居(感覺網友的搜索能力實在是太可怕了),於是這個所謂的鄰居就有了成為樓上的老王的重大嫌疑。
不過現在網友又出來闢謠了,ipad裡面的倒影實際上是修理店的工作人員
之前網上已經曝出來的所謂捉姦的照片這裡我就不放了。這裡討論一下馬蓉出軌對離婚案件判決的影響。個人觀點,馬蓉雖然在道德上要被群眾的唾沫淹死,但是並不會對離婚案件的判決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也就是說,即使馬蓉已經跟經紀人私通數年,二人在寶強在外拍戲的時候啪啪啪了幾百次,但是二人也還是沒有構成同居關係或者重婚關係,馬蓉只是違反《婚姻法》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義務,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只能是在離婚時請求適當少分財產,但是否少分,還是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視情況寶強還能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法條規定看起來還是挺讓人窩心的,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因為出軌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的案例中,當事人其實都不能構成重婚或則與他人同居,因此無過錯方可能很難以出軌為由要求賠償,這也在客觀上降低了出軌成本,縱容了婚內出軌行為,希望以後法條修改的時候能夠對這個漏洞加以填補吧。
(二)案件中財產分割的相關情形
財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中最關鍵的一個地方,最後在這個環節撕上幾百年的也大有人在。王寶強作為大陸知名男星,身價過億,因此本次案件中涉及到的標的數額巨大,同時由於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存在,整個案件可能會比較複雜,真的要捋清楚做出生效判決可能還是需要挺長一段時間的。
首先我們來看兩個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簡單來說,婚後取得的財產基本上都屬於共同財產,在這個案件中,王寶強目前絕大多數家產都是在二人婚後積累的,因此對於共有財產一分為二無疑會對寶強造成巨大的損失。在今天寶強發出的聲明中,他要求分割的財產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國洛杉磯的一處房產,多家公司股權、出資,多輛轎車,以及珠寶、首飾、股票、保險等。
另外婚姻法為了照顧弱勢群體,還很貼心地規定了兩個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兩個法條意味著,馬蓉可以以自己在婚姻期間對子女撫養、協助寶強工作等家庭婦女身份帶來的義務要求補償,同時法院判決的時候還需要照顧女方權益(尤其是在子女在離婚後歸馬蓉撫養的話)。寶強在整個事件中,按照目前已經掌握的消息可以認為是無過錯的,甚至可以認為出於弱勢的一方(再次心疼寶強1s),但是法律規定如此,每個人都需要去遵守,希冀法官根據個案平衡原則而對寶強加以優待的可能性其實很低。
不過事情到這裡還沒有完全結束,王寶強工作室在今天的微博中「借款交費」四字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為何身價過億的王寶強連起訴費都交不起了呢(據說起訴費是50W,不知道為什麼會那麼貴,可能是因為案情複雜,訴訟標的過大吧)?與此同時,在王寶強的離婚起訴書中提及馬蓉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我們合理的推理是王寶強的財產已經被馬蓉轉移到50W都沒剩下的地步了。。。。。。隨後爆出的一些小道消息似乎也印證了這個思路。
這個財產轉移的行為如果是真的話,那麼婚姻法對寶強是有救濟措施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救濟措施應該說還是比較到位的,給了寶強一個反擊的機會。馬蓉如果什麼都不做的話,那麼她也是可以分到幾千萬的財產的,但是如果她貪心過頭,轉移了財產,那麼一旦查證屬實,則要受到「少分或不分財產」的懲罰,同時考慮到她轉移財產的程度之惡劣,社會影響之大,法官在裁量的時候會偏向給寶強多分一些的。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網上的說法,夫妻的9套房產,大部分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的名義購買,對於在馬蓉名下的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是沒有什麼疑問的。但是對於在馬蓉父母名下的財產則很難直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寶強對這些房產並沒有所有權,但是如果他能夠證明這些房產是自己出資購買的,則可以要求返還出資(但是對於房子漲價的部分的返還,還要看馬蓉父母是否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我的觀點是,這種可能性很像,因為馬蓉父母是合法持有這些房產的,此處再心疼寶寶1s,那可是帝都的房子啊~~~),又或者寶強和岳父岳母之間有相應的「房產代持有協議」,則也可以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要求返還房屋的所有權或者對應的金錢。
在財產分割的部分,我認為協議解決的可能性很小,兩個人應該還是要打官司的。到時候具體的財產分割會非常複雜,並不是王寶強要多少就能判多少,而這其中需要付出的精力甚至很可能拖垮寶強的演藝事業。。。。。。
(三)子女撫養問題
在這兩天的事件發展中,不斷有人鼓動寶強去做親子鑒定,因為。。。寶強的兒子長得酷似其經紀人宋喆,他很有可能喜當爹了,多年的婚姻生活最後人財兩空。如果這是真的話,可能在整個娛樂圈都找不到更悲情的男人了。
寶強在目前提起的離婚訴訟中,要求得到兩個子女的撫養權,這可能是出於多個目的考量的,可能是多年的感情生活讓寶強捨不得兩個孩子(無論是否親生),可能是為了通過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從而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獲得更多的優勢,也有可能是為了通過兩個孩子防止馬蓉曝出一些黑料(這種可能性目前看來微乎其微)。
假如孩子都是寶強的,那自然是最好的,不過這裡我們先假設寶強已經進行了親子鑒定,並且兩個孩子都不是自己的。在這種情況下,寶強得到兩個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孩子幾乎肯定是會被分給馬蓉的,同時,雖然孩子不是王寶強親生的,但是《婚姻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對於非親生子女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以不分(這可能是《婚姻法》出於對孩子的保護而產生的故意的迴避),因此理論上在財產分割的時候撫養孩子的一方會多分一些,雖然也有熱心的同學@柚子在評論里指出在過往案例中非親生子女並不會導致財產分割時對沒有得到撫養權的無過錯方的少分財產,可能這是法官在法律空白領域的自由裁量權吧。因此,我們可以認定,即使寶強已經能夠確認兩個孩子不是親生的,他也很有可能不會直接公布這個結果,因為:
1. 對兩個孩子會造成巨大的傷害(無論是在情感上還是在法律上我們都是要對孩子進行保護的);2. 讓自己的帽子顯得更綠;3. 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會吃虧。在這種情況下,寶強可以採取的最佳的措施是什麼呢?我認為是這樣的,他可以申請法庭認定自己和子女具有血緣關係,嗯,你沒有看錯,是認定自己和子女具有血緣關係。同時,寶強對於自己的這個主張並不需要提供證據,而要求馬蓉認可即可,如果馬蓉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反駁,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可子女是寶強親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寶強得到撫養權的概率大大上升,而馬蓉如果提供了子女並不是寶強親生的證據,等於直接證明了自己對離婚負有過錯,且在道德上需要承受更多譴責,而寶強也不用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了(寶強還可以申請精神損失)。
但是無論結果如果,孩子都是無辜的,對於孩子造成的傷害恐怕已經難以挽回。不過我想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就去指責寶強,網上一些人很沒有原則地這樣指責寶強,給馬蓉洗白看了還是讓我的三觀難以接受。馬蓉對於婚姻和家庭的不負責任是這個悲劇的根本原因,而最大的受害者明顯是寶強,馬蓉如果對這段婚姻不滿意,直接提出離婚即可,出軌是絕對沒有道理的,堅決反對一切洗白馬蓉的行為。
(四)本案涉及刑法的部分
一旦事情上升到了刑法的層面,馬蓉和宋喆需要面對的就不只是群眾的唾沫,還有監牢了。本案中有兩個地方可能涉及刑法。
第一個是地方在於,寶強的有些錢在經紀人那裡,甚至流向了經紀人父母名下,如果寶強是當初基於自己錯誤的認識而處分了這些財產,則經紀人構成詐騙罪。
另一個地方是2013年4月30日王寶強曾經遭遇過一次車禍,差點喪命,而馬蓉在事故20小時後才通過微博發出一句「剛剛沒有網,嚇死我了你」。腦洞大的網友扒出她12天前對一位女演員車禍的關注點是「有沒有買保險,保險有沒有用」,不禁讓人細思恐極。假如孩子不是寶強的,且事故前寶強買了保險,那麼一旦寶強在事故上喪生,除了同為第一繼承人的寶強父母,剩下的所有錢都將歸馬蓉所有(孩子的部分由監護人持有)。
個人覺得在這個事件中最主要有兩個點需要關註:1.婚內出軌是否有必要區別同居和未同居,將所有婚內出軌行為都視為可以請求賠償的情形,以及在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對過錯方少分或不分。目前現行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處罰可能還是太輕了,這可能也是《婚姻法》被廣大女權主義者詬病的原因吧(你想像一下,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妻子在家裡煮飯帶孩子,結果離婚了妻子卻沒有賠償。。。。。。)2.馬蓉是否存在婚內隱匿財產的行為,這將是財產分割的時候最主要的爭議點。
本文純粹是一個非法學專業的吃瓜群眾的總結而已,肯定還有不完備及疏漏的地方,歡迎各位補充。最後對寶強還是要說一聲。。。要堅強
轉一篇自己寫的文章作為本題參考答案。本人美國東海岸某法學院J.D.,現在曼哈頓一家律所工作,紐約、新澤西pending bar。鑒於聽說王寶強的一個兒子是美國人,有美國房產,同時據說馬蓉可能逃到美國來避難,所以作為系統學習過美國法律的我來說,這個答案對大家也會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引用的法律細節都是有正經的做了research,部分假設和引用的facts來自於網路,沒有完全求證過,只是供大家參考。歡迎各位交流斧正。原文如下:兩個孩子,九套房子,上億身家,王寶強如果在美國,律師能為他爭取到什麼?
轉載請註明羅斯里根律師樓 Kai Zang
本文顧問:孫瀾濤
孫瀾濤律師前言:善意的提出,我們對王寶強和馬蓉均無惡意,只希望在狂風暴雨般的輿論聲浪之中,冷靜思考,妥善處理,善用中國法律妥善解決。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現有的法律,也許可以提供給他們各自的律師參考,有利於快速從善解決問題。
王寶強作為國內知名演員,最近因為離婚事件被輿論八卦推到風口浪尖,各大網站爭相報道他的離婚八卦。大部分人作為圍觀群眾都在為王寶強捏一把汗——離婚結果會怎麼樣?財產分割?孩子歸誰?
本文只就美國的家庭法(Family Law)對於王寶強的離婚訴訟進行一個系統的分析,假如王寶強是美國人,那麼他在美國的離婚訴訟又會是什麼結果呢?
離婚問題家庭法(Family Law)在美國屬於州法律範疇(State Law),也就是說各個州有自己對於家庭法的細則規定。雖然在關鍵問題上,大部分州都是類似的,但是在細節上是有微小差異的。不過總體而言,家庭法一般涉及以下四大範疇:
1. Marriage婚姻
2. Property 財產分割
3. Alimony 離婚贍養費
4. Child Support and Custody子女撫養費和監護權
以王寶強一案為例,希望本文能讓各位讀者了解美國法律中離婚訴訟的關鍵知識——了解這些知識,或許可以幫你節省幾十萬的律師費。
1. Marriage 婚姻
我們假設王寶強是一位生活在紐約市的美國公民,他準備要和他的妻子離婚,於是寫了一個微博廣而告知——當然,這個微博並不能幫他在法律上與他的妻子離婚,他必須要去法庭申請婚姻作廢。如果要在紐約州申請離婚,必須遵循如下規定:
1. You must satisfy the residency requirements as set forth in Domestic Relations Law Section 230. The Domestic Relations Law is the law that governs divorces in New York State. AND
你必須是紐約州的居民,其條件為:
A. 婚姻雙方中至少有一方連續兩年居住在紐約州;或者
B. 婚姻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在最近一年居住在紐約州,且 a) 婚禮儀式在紐約州舉行,或 b)婚姻雙方以配偶身份生活在本州;或者
C. 婚姻雙方中至少有一方在最近一年居住在紐約州,並且申請離婚的法律原因(Legal Grounds)始於本州;
D. 婚姻雙方居住在紐約州時(無年限要求)申請離婚,且離婚的法律原因始於本州。
(簡單來說,要麼是紐約人,要麼婚姻得在紐約破裂並申請離婚)
2. You must satisfy one of the grounds for divorce set forth in Domestic Relations Law Section 170. Note that New York State law was amended effective October 12, 2010 to add a seventh ground for divorce commonly known as 「no-fault divorce.」
同時,需要有法律原因(Legal Grounds)來申請離婚——法律原因有很多樣,可以是家庭暴力,也可以是出軌,但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見的法律原因為: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
簡單來說,只要有一方認為「這日子過不下去了(Irretrievable Breakdown in Relationship)」,就可以離婚,不論是否對方是否犯錯誤了。
馬蓉與王寶強經紀人宋喆有染,王寶強是紐約市居民,如果去紐約法庭申請離婚,應該是會被批准的。
2. Property 財產分割
財產問題,對於王寶強這種高收入人群來說是非常重要而且嚴肅的問題,也是律師們收了律師費以後要為寶強「值回票價」的必修課。說來說去,離婚無非兩件事情,錢和孩子(如果有的話),那麼財產分割,就是「錢」的一部分。
美國與中國在財產分割方面有著類似的法律,財產通常分為:分有財產(Separate Property)和婚後財產(Marital Property)兩部分。顧名思義,分有財產在離婚時候各自保留,婚後財產則雙方「平分。」要說明的是,在這裡,平分的概念並不是簡單的五五分成,而是法官會根據婚姻中各種因素而決定如何劃分更加公平(Fairness not Equality)。
總是說法律概念太枯燥了,舉個例子:
a. 1000萬美金銀行存款,夫妻共同賬戶——屬婚後財產,不論是否都是寶強賺的。
b. 兩輛跑車——婚後財產,只要是婚後用工資、片酬買的
c. 婚後投資——不論基金股票債券,只要是結婚後用工資買的,都是共同財產
d. 婚前投資——這個要注意,如果是獨立賬戶,那麼本金是分有財產,婚後所得利潤則屬於婚後財產。
e. 朋友婚後送的名畫——如果沒有特別註明是送給寶強的,那麼就是倆人分。
f. 遺產——通常遺產繼承會偏向分有財產,但是如果遺產繼承時沒有明確說明,或者把遺產繼承的錢放到了共用賬戶里,對不住了,還得分。
g. 祖傳玉佩——婚前就是獨立財產,婚後也沒有什麼變化,而且也沒有轉送的話,那麼這祖傳玉佩,還是能留下來的。
h. 婚後買的Gucci包包和勞力士手錶——這兩個都是婚後財產,但是通常來說,就是各拿各有用的,如果價值差太多了,那麼就要法官來定奪了。
i. 房產——婚後的房產要平分,婚前房產如果在婚後升值了,高出來的那部分價值也要分。還有要注意的是,如果王寶強在其他州(據說在洛杉磯有房子)有房產的話,那麼財產劃分則是需要在另一個州來處理了。另一方面,房產如果涉及到孩子的話,比如最後是馬蓉帶著王寶強的兩個孩子住在他們紐約的豪宅里,那就對不住王寶強同志了,這房子得歸馬蓉——因為美國法庭非常非常注意保護孩子的生長環境。
這麼一看,是不是頭都大了?這東西搶來搶去,怎麼看怎麼繁瑣。總結一個大致的規律就是:只要是婚後獲得的,不管誰賺的多,誰賺的少,現金還是財物還是房產,都是倆人分。那能賺錢的王寶強不是虧大了?!馬蓉白吃白喝還出軌,出軌了離婚還能拿走王寶強一大半身家,這天理何在?
法理與天理不同,美國法律經過這麼多年的磨鍊必然有它的道理。法律的公正性體現於其泛用於社會並且維護了大多數人合理合法的利益,而為彌補法律條款的「冷血」以及對於小部分特殊案例的情況,則需要優秀的律師代理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同樣的案子,我們假設是王寶強出軌,王寶強提出離婚,而馬蓉是一個賢惠優秀的家庭主婦,同時也是一個稱職的好母親,那麼馬蓉作為撫養兒女的主要監護人,是不是各位覺得,他是不是應該得到這麼多呢?法律上來看,不論這事兒是誰對誰錯,財產分配上是不會出現太多差異的。
但是,又聽聞馬蓉迅速從銀行轉移財產1400多萬現金,這錢又要怎麼算呢?
各位觀眾不用為王寶強太擔心,馬蓉這種自作聰明的行為是非常愚蠢的——法院分分鐘可以凍結馬蓉名下財產,而且你拿走1400萬現金,房子車子珠寶首飾你帶不走啊。隨便兩三套北京四環內房子,不比你這現金多?何況王寶強至少有九套房產!本來現金分一半還能加上四套房子,現在怎麼想怎麼虧,還得藏著掖著。
馬蓉這就是吃了數學不好,又不懂法律的虧了。
3. Alimony 離婚贍養費
說到贍養費,這個就是離婚案子中另一個關於「錢」的問題了。贍養費的標準有很多,通常按照持續時間和目的分為幾大類:
a.暫時的訴訟費用補償(Pendente Lite or Temporary Maintenance);
b. 短期贍養費(Short-term Alimony):包括復全贍養費(Rehabilitative Alimony),階段性贍養費(Durational Alimony)
c. 長期贍養費(Long-term Alimony or Permeant Alimony)
不同的贍養費有不同的法律標準,法庭會根據每個婚姻的不同情況來定奪。一般來說,大部分的離婚案都是以短期階段性的贍養費而告終,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判給任意一方長期贍養費,除非其中一方因為年齡、殘疾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獨立生活。同時,贍養費也會因為再婚、工作改變等因素停止或變更。
回到王寶強的案例里,馬蓉作為有手有腳有正常工作能力的年輕女性,是不能得到長期贍養費的。而另一方面,馬蓉如果暫時沒有工作,而且要找工作的這段時間內王寶強是需要負責贍養的。同時贍養的標準也因人而異,通常來說,法院會考慮被贍養的一方在離婚前的生活狀態——離婚前是明星媳婦、貴婦,相應的贍養費也會更高,離婚前是普通的中產階級,贍養費也相對的調整。
所以這樣看來,就算馬蓉婚內出軌,這贍養費也少不了,畢竟是當紅明星的前妻,還帶著兩個未成年的孩子。於情,馬蓉有錯,王寶強帶了綠帽子離婚還要倒貼?於理,這錢還真是得吃了憋的給出去才行,一直給到馬蓉生活獨立,也就無需再贍養了。
但事實上,大家都聽說,王寶強是借錢打官司的,也就是說這個案子里馬蓉才是有現金的那個,王寶強雖然收入比較高,但是錢都在馬蓉的銀行賬戶里啊!如果在美國,王寶強的律師如果足夠專業,那麼實際上王寶強可以申請暫時的訴訟費用補償,這也是贍養費的其中一種,也就是先讓馬蓉來為王寶強申請的離婚手續繳費!只可惜案件發生在中國,而且忠厚老實的王寶強也借到錢了。
4. Child Support and Custody 子女撫養費和監護權
離婚除了婚姻雙方,影響最大的還是孩子了。在美國家庭法範疇內的法律對於孩子未來成長的保護是重中之重。不論撫養費還是監護權問題,美國法庭只遵守一個重要的原則:兒童的利益至上(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也就是說,在考慮撫養費以及監護權問題上,法庭只考慮最優於孩子發育成長的選擇,不過多考慮夫妻雙方的利益以及平衡。所以通常來說,不論離婚是誰對誰錯,誰出軌誰倦怠,監護權的考量並不會受到這些因素太大的影響。
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也與贍養費的標準類似,取決於收入水平以及孩子的婚前家庭環境。回到王寶強的案子上,王寶強和馬蓉如果在美國,孩子一定要上私立學校,要住在安全的社區,要有乾淨安全以及全面的生活、學習環境,也就是王寶強和馬蓉作為高收入人群,要為孩子提供足夠高標準的撫養費。而撫養費通常是由不主要負責監護的一方交給另一方,這也就引入了所謂的監護權的問題了。
監護權的考量標準非常複雜而且多變,每個法官在做出監護權判決之前都要仔細調查並且參考各種影響孩子未來發展的因素,例如:父母收入情況、教育情況、鄰里關係、工作時間、父母和孩子的關係等等數十種複雜的變數因素。而通常來說,沒有特別惡劣的行為的情況下,法庭會傾向於共同監護(Joint Custody)而不是單獨管養(Sole Custody),而這個決策的邏輯就在於,通常情況下,父母雙方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扮演著難以替代的角色和非常重要的影響。
那麼什麼叫特別惡劣的行為呢?馬蓉的出軌行為(Adultery)是否屬於呢?
特別惡劣的行為包括家庭暴力、人身傷害、心理折磨、酗酒、濫用毒品等等問題,但是一般來說並不包括秘密出軌。情感上,我們會傾向於認為出軌的一方會是不負責的一方,所以會得到更少甚至剝奪監護權。但實際上,在考慮兒童成長的問題的時候,父母一方悄悄出軌並不會成為剝奪監護權的決定性考量。馬蓉只要沒有惡劣到當著孩子的面,與宋喆行苟且之事,沒有刻意的給孩子傳輸錯誤的道德、價值、婚姻觀,那麼法庭是不會因為馬蓉出軌而判給王寶強主要監護權的,更不要想單獨管養的情況了。
馬蓉作為母親,作為常年在家帶孩子,作為孩子從出生以來的主要監護人,基本上可以確定法院會傾向於給馬蓉更多的監護權力。因為作為孩子的母親,在孩子的健康成長中,馬蓉提供了,也將持續提供更全面的哺育責任,這點來說,常年在外工作的王寶強是無法辯駁的。
很遺憾,王寶強似乎無法得到孩子的主要監護權,同時還有提供高額的子女撫養費給對方和孩子。子女撫養費通常來說是要付到孩子成年才可以停止,但是紐約州規定(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CSSA),如沒有提前的未成年獨立(Earlier Emancipation),子女撫養費是需要負責到孩子21歲的。王寶強兩個孩子一個8歲,一個11歲,這樣看來他的子女撫養費還是非常可觀的一筆數目了。在不同的州,不同的法律法規提供了精密的計算公式,用於給出精確的撫養責任所需支付的費用。
最重要的是,及時是再聰明再有先見之明的夫妻,就算簽署了婚前協議(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也只能在夫妻之間的贍養和財產分割方面各自妥協,而並不影響法院對於子女撫養以及監護權問題的判決。因為正如之前所說,子女撫養義務的以及監護權問題的真正受益人在於孩子,而不是父母「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綜上所述,王寶強這次離婚恐怕是走了夫人又賠錢,一億身家財產至少一半要給馬蓉,孩子的監護權也恐怕會無奈讓給馬蓉多一些。以後每年的贍養費、子女撫養費也會給他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最最重要的是,原本和諧有愛的家庭,原本作為男人為之努力奮鬥拚命賺錢的目的也就如鏡花水月突然煙消雲散了,剩下的,就是兩行委屈又憤怒的男兒淚,和一顆破碎的心。
輿論與否已經對於王寶強來說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他能夠從這次失敗的婚姻中儘快走出來,能夠從一個涉世不深天真無暇的大男孩變成堅韌剛正的純爺們兒。雖然我不是他的影迷或粉絲,但作為一個旁觀者,我衷心的祝願他能夠在不久的將來,能組建起屬於他忠於他的美滿的新家庭。
也希望他的離婚律師能夠在收了律師費之後告誡他一句:下次結婚前,記得簽婚前協議。
聲明:本文借用王寶強、馬蓉、宋喆等公眾人物真實姓名以及事實案例僅用於虛構案例分析和普法知識分享,文章內容所涉及法律法規以及當地法律為準,文章內所引用數據、信息以及證據等並非全部是驗證過的事實,部分內容或帶有虛構假設成分,讀者切勿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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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為什麼怒不可赦,只因為 如果是我碰到這件事,怎麼辦?我的另一半就是不停出軌,可是離婚照樣能分錢,照樣能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照樣能和姦夫淫婦雙宿雙飛。而我,無能為力,法律保護不了我。王寶強,一個一線明星,碰到這種事情照樣無能為力,老婆跑了,錢被捲走,無奈,只能在微博上為自己發聲。其實這對於普通人來說,這是關乎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因為,如果一個普通人老婆(老公)跑了,錢被捲走。碰到這種事,他連發聲的地方都沒有。說白了,是公眾的危機感,是公眾的道德觀念發生巨大變化,是法律沒有對不道德的行為作出懲罰,王寶強事件和南京老太事件一樣,法官處理好了,公眾皆大歡喜,處理不好,又是道德淪喪的十年。
我來了!!!
寫在前面——哈哈哈哈我就是個法學院的,僅供參考僅供參考僅供參考!
王寶強離婚這個事情簡直炸了整個朋友圈,無數親朋好友來問我相關問題,王寶強炸了,我也炸了。今天把這些整理一下,順便是和你們科普一下婚姻法。
凈身出戶
首先,大家現在都是一股腦的罵馬蓉,都心疼寶寶,要她凈身出戶。
好的現在和我念三遍,法律上沒有凈身出戶的概念!法律上沒有凈身出戶的概念!法律上沒有凈身出戶的概念!凈身出戶通俗的理解就是離婚的時候不分財產,自己隻身出戶,而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毫無根據的,並且在實際案例中除非是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出軌則凈身,否則都是違反了民事基本原則的公平原則,一律無效。
那麼可能大家會問了,寶寶怎麼才能爭取多一點的財產呢,這就看稍微和「凈身出戶」這個相關一點的概念,就是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沒有以上過錯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並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大家所說的一方凈身出戶。第一點顯然沒有,第二點出軌並不等於同居,第三點家暴是馬蓉反駁的立場,第四點是寶寶的立場。婚姻屬於民事,誰主張誰舉證,白話意思就是你主張的這個觀點你要拿出證據來,馬蓉說家暴,就要拿出如照片傷情鑒定等證據出來,寶寶說虐待,那麼就拿出證人證言來。現在雙方就應該與律師商討緊鑼密鼓的證據中。
不到最後,永遠不知道誰能甩出王炸。
財產分割
接著,繼續大家關心的財產分割問題,既然是財產分割,那麼就牽扯到婚姻法。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明,改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
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所以馬蓉和寶寶應當就屬於有爭議,協商不一致,而且不僅僅是談崩了,還是boomshakalaka那種,所以請求判決分割。
這裡提一點,大家會把財產分割協議和調解書混淆。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答應我,如果並沒有有調解平時千萬別亂說調解書好嗎。
大家一定不能忘記的大原則,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而婚姻中的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所以馬蓉作為女方一定是有一定的傾向性的。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擅自轉移財產
再接著,網上說的寶寶沒錢了,全讓馬蓉轉走了。對於這一點,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對於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一條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可不能光欺負老實人啊。寶寶如果找到了馬蓉擅自轉移財產的證據,多分財產的希望就多一分。
(這個網址是中國法院網的一個關於離婚訴訟中轉移、獨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案例分析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3427.shtml )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
我真的醉了,什麼親子鑒定真的傷害的是孩子,寶寶都說了是要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那大家就別說這些了。撫養權呢,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總的來說,」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也有例外,如果母親的身體或生活條件使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可以隨父方生活。寶寶的孩子都已滿兩周歲,所以法院是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判定。如果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在這其中第二條對馬蓉十分有利,因為寶寶拍戲出門在外不常和孩子在一起,而第四條可能就是寶寶的王炸,「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這個是一個「灰色」的解釋,很難判定是什麼情形不利於身心健康,有可能是個人作風習慣,精神狀態等。
爭取撫養權方法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取,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知識誤區科普&>
我真的每天看到旁邊的人亂造謠亂立法心很痛很方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4)保險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併明確地處理好。由於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一、財產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二)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一)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三)夫妻雙方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為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為,受益人若為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為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孩子多麼無辜
房屋股權企業產權i哈哈這個很複雜,隨便看一下
類別多,很複雜,先貼法律的相關規定,有興趣的看一下。
投資性財產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企業產權分割問題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結合《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一、對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夥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投資成立合夥企業,而由一方經營管理,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可以採用轉讓份額的方式,即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一方繼續經營企業,企業財產評估後夫妻一方將應得的合夥企業份額轉讓給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給予補償;如果夫妻雙方決定不再經營合夥企業,也可以解散合夥企業,對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與他人合夥經營,在夫妻離婚時,夫妻一方可以退夥,另一方給予補償,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購買份額,退夥財產歸夫妻一方。如果雙方均不願退夥,雙方可以繼續經營,但各自在合夥企業中股份比例應當重新確認。
二、對獨資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願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把變更後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為夫妻兩人,這樣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說的「夫妻公司」。在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審判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並向工商登記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恢復其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性質,然後再將其資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於雙方在公司中的投資比例,可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離婚案件中不應將其籠統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按照工商登記中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對股東並無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在離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沒有法律依據。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審判指導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種觀點,並認為,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同意此觀點。對「夫妻公司」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對企業財產的分割有以下幾種方式:轉讓股權。夫妻協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財產進行評估,夫妻一方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取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樣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經營。股權轉讓後,經工商部門審核後將受讓人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折價補償。夫妻一方退回股權給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評估財產的一半補償給一方。由於此時實際股東僅為一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實物分割。夫妻雙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有盈餘財產對半分割。
能看到這裡,絕壁真愛。你要麼是有一顆熱衷八卦的心,要麼就是對婚姻法充滿迷茫。
每個人對婚姻都有不一樣的理解,而法律上的婚姻卻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婚姻作為一種契約關係,其中的信任必不可少,希望各位知法懂法,更好生活。
最後提一嘴,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常常容易模糊,大家也會不由自主的把道德上升到法律層面,更有甚者以中國傳統觀念角度,認為出軌小三等行為應當被法律制裁。民事與刑事是不同的,「清官難斷家務事」,民事本身就是複雜的,基於民事的「不告不理」,充分協調,意思自治,不能強制性。法律賦予了每個人言論自由,捍衛權力的權利,所以馬蓉自己也有請律師的權利,律師也有接下馬蓉的委託的權利,大家不能認定一個行為的好壞就譴責律師不該接這個案子,更有甚者人身攻擊,那麼刑事案件里的重刑犯怎麼辦呢?難道該死嗎?沒有辯護的權利嗎?這何嘗又不是一種不公平。
天是越來越熱了,你的血可不能越來越冷啊。
當然,聖母婊別談大度,別談原諒。
我是愛寶寶的!
看到我那麼認真學習的份上,給我個贊?
(圖片來自網路,圖侵刪)
從自己專業的方面講一下:任何的銀行流水信息,人行都是可以調取出來的,如果法院開始調取,很簡單的。錢從賬戶里出去了,總要有個去處的,總要有個合理的解釋和說法,不可能空口無憑。所以吶,放心吧。真要是隱匿財產,反而坐實了馬,哈哈。 oh,對了,我是審計。
剛看了一下王寶強的律師,強就一個字
30%到45%吧。出軌在法律上並不能算是重大過錯,只有長期同居,和其他異性育有子女,重婚才算。即使算是重大過錯也只是比50%少點。法律上王要分得更多財產並沒有多大優勢,不過可以靠輿論爭取,我國法官很多情況是根據輿論裁決的。辛辛苦苦十幾年讓個婊子分走幾千萬,好可惜。
我也來出個餿主意,之前網友講到馬蓉將很多房產及財物轉移到了其父母名下來,以此來搶奪財產,但其父親又是個村書記,肯定也是黨員。那就好辦了,若真到這一步,多組織些網友去中紀委實名舉報其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在北京有多套房產等,那麼巨大的輿論壓力下一旦紀委介入調查,那麼作為相關人馬和宋就必須回國配合組織調查,在紀檢的強大審查下,他們的底褲都會被查清楚了,財產什麼的也就一清二楚。甚至很可能發現其馬父的其他違規行為。唯一不好可能就會害了馬父。
估計至少也能得四成家產,差不多5000萬,後半生無憂了。
據說王寶強是借款交的訴訟費啊25w啊 是不是意味著馬已經轉移了銀行存款? 這筆款項如果不能及時凍結 基本是毫無希望拿回。再說財產分割 除非寶寶有通天手段 法院真的酌情考慮案情特殊性 否則馬都將拿到撫養權加一半資產。 這個案子對寶強的律師能力要求很高。
手動滑稽一下。請了張起淮。放一下他的個人小履歷:2004年9月應邀出席第22屆劍橋國際反經濟犯罪研討會,發表《論利用離岸公司進行洗錢犯罪的現狀、成因和對策》論文,2005年8月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出席「第十四屆世界犯罪學大會」並發表《論中國反洗錢犯罪的法制完善》的主題演講,引起強烈反響。專門研究境外洗錢案件,跨國案件。嗯,離婚案請刑事律師。再手動滑稽一下……
8月16日更新
細心的網友已經發現,王寶強請的律師張起淮,正是李某某輪姦案中為李某某辯護的律師!換言之,張起淮律師是一位刑事律師。答主雖然在網上看到過關於王寶強「車禍」的陰謀論,但是由於沒有證據,不敢妄言寶寶是否發大招告馬蓉故意殺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馬蓉仍然會觸犯刑法。馬蓉婚內轉移財產,在刑法上可能被認定為侵占罪。如果考慮到其寶億嶸公司總裁的身份,如果其侵佔公司財物,亦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比較大的可能是,王寶強離婚訴訟完結後另行提起侵占罪之訴訟。拭目以待。以下為原答案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司法實踐中的原則之一:照顧無過錯方:即如果離婚是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使其在財產上多分一點,以彌補其因離婚所遭受的精神上的損害。ps:即便王寶強家暴坐實,馬蓉也未必能拿到離婚損害賠償。原因是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由無過錯方要求。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若子女非親生,王寶強也無需承擔撫養的義務。不僅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撫養費,而且還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這些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出現過,法院也支持的。然而就算這些都實現了,你們覺得王寶強會開心嗎?審理在北京,又是全民關注事件,找關係很難行得通,即使輿論倒逼,判決結果也不會偏離法律條款太多。我覺得吧,現在的決勝點在於能否坐實馬蓉方隱瞞轉移財產!其實最好的結果就是馬蓉真的大量轉移財產,法庭坐實,就依據可以少判或者不判。至於執行力,追回的問題應該不大,寶寶也是中國有名的腕了,又是轟動全民的事件,相關機構會很上心的。只是前期要吃點苦
之前的回答有一點缺失,起訴之前轉移財產只是拿回來重新分割就沒事了,感覺轉移其實坐實有難度。但是一些社會影響大的並會影響到人們價值觀的案件,法官會受影響(有一些相關案例)未必會只局限於法規斷案,輿論,應該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決勝點普通出軌在婚姻法里屬於調解範疇,所以只靠這一點寶強佔不了太大的優勢,也就是賺到法官的同情分,就算孩子不是寶強的,也夠不成重婚罪。而且在我國婚姻法里,離婚要秉承照顧女方原則,所以其實直接分家產並不划算。現在據說馬已經轉移走了家產?那事態就嚴重了。如果寶強方律師給力,證據充足的話,這是私自轉移財產,就涉嫌欺詐和經濟犯罪了。但如果馬一方律師給力的話,也可能弄成自己的私有財產。
【笑以苛】別特么站著說話不腰疼:你就是下一個「王寶強」
寶寶的事兒關注三天了,劇情一天比一天跌宕,一天比一天令人大跌眼鏡,真的是毫無下限得戳破人們的道德底線和做人根本。馬賤人的所言所行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這從眾網友們要刨馬家的祖墳中已經足已看出大家憤怒的極限,從大家所下的江湖追殺令中也足已看出人們的義憤填膺。隨著時間的推移,真相越來越坐實,我們普通人呢?對寶寶這大寫的慘,只能是錐心得疼。
然而,總會幾個所謂的站在神人,站在制高點的位置上來批判寶寶公開的離婚聲明,比如袁立,比如身邊的某些小同學轉發了不知哪位可笑的所謂律師的文章《王寶強離婚門是一場法盲的狂歡》,好吧,這時也來了位所謂大佬的CEO大言不慚,這是一場農民和屌絲的狂歡,有人一年就賺個十來萬,在二流城市也就剛剛夠生活,終於發聲了:「這就是階層的不同,草根出身的王只懂用殺敵一千自傷八百的方式解決問題,而中產精英們永遠懂得如何愛惜自己的羽毛,至於過程留給外界去猜測。」好,漂亮!給點掌聲!!!一年賺十來萬都叫中產階級?那麼三個月賺兩百萬呢?且不說階級的劃分,姑且認為你就是中產,可是當中產階級被剝削得連皮都不剩的時候,你還穩若泰山得說:沒關係,沒關係,咱從頭再來。賤人拿著你的錢,住著你的房,帶你的娃,從此繼續好逸惡勞得逍遙。而你呢?每天啃饅頭就鹹菜,呵呵,你真以為自己剛20啊?活在真空?
這時有人強調,你注意馬蓉:「大學生」「校花」關鍵詞。呵呵,簡直笑Cry。這年頭誰他媽不是大學生?校花?——你也不看看,如果沒有寶強,校花里有她嗎?就這姿色?身無一技之長,現在也不過是在西安的某個城中村做雞罷了,不信有時間你去城中村溜達一圈,年輕漂亮的女孩多了,可為何長期在城中村待著,因為除了賣不會其他的。而有點本事的女孩,通過三五年的奮鬥早在城中村出去了。他們說寶強來自農村,沒上過大學配不上馬賤人?呵呵,以現在主流的價值觀,10個馬蓉也不在話下吧。而她馬蓉沒有寶寶,說不定這會兒正在城中村考慮著怎麼買房呢?怎麼吊下一個男人呢?怎麼可能出現在大眾的視線範圍內呢?
當然有人說寶寶公開發表離婚聲明屬於農民階層的簡單粗暴。傷敵傷己。可是認真分析一下就他的事業來說,只會更好,至於婚姻會有更好的女孩,所以從根本上傷害的是那顆心,而心早都濫了,不曝更傷,讓敵人遭到應有的報應,自己在原來的傷口上不會更傷,談什麼殺敵一千自傷八百?再說這跟階層有什麼關係?換個人,黃曉明被欺負成這樣,就沒有可能這樣做?
當然,又有神出現了:寶強作為男人,完全沒有風度。為人父,卻公開與妻子互撕,這對他們的孩子未來的人生是多大傷害呀?哈哈哈哈哈,孩子?——這時候知道孩子了?馬和眾多男人爽的時候,咋就沒想到孩子了?一個老實人被欺負到這地步,還孩子?——站著說話不腰疼!本來就是婊子,談妻子有點侮辱舌頭。為何這次事件能人神共憤呢?因為周圍確實存在這樣的人渣,惡人就應該受到相關的懲罰,如果惡人還逍遙,我想不通我們為什麼還要努力做個好人呢?好吧,你說怎麼算馬蓉欺負寶寶了?離婚就可以了。重新選擇,重新生活,就ok。他們的兩個孩子5年後可以看到他們互撕的行為,10年後也可以。哼——說得好像沒受過傷害一樣,哥們,在你的心臟上捅n刀,然後把你送醫院,謝我啊,謝我啊。阿彌陀佛!——「婚姻和愛情不是互相殺戮!」艹!純陰謀!還婚姻?還愛情?如果賤人都講愛情,我覺得愛情就一文不值。如果婊子都懂得婚姻,就不會下流無恥!好詞兒是留給好人的。濫人配不上,這跟性別沒半毛錢關係。
好吧,你們撕,這都是什麼呀,現在年輕人都怎麼了?有時間請關注炎黃春秋,雷洋,夏霖,709.捉姦沒捉姦就敢說,捉贓被抓住了就敢拖?哼——你以為這只是一件單純的出軌現象嗎?這是在無下限得挑戰全民底線,寶寶的今日,很可能就是你我的明日,跟雷洋事件一個性質。「我就想問一句,誰看見她真的出軌了?是破門而入還是在床下聽見的。照片根本沒有正臉,不可信,即便有即便自知也要交給法庭認證。做錯事的人會得到應有的處罰。不傳謠不信謠也是底線。一個弱女子誰能給她平反?道德是利用輿論監督人,並不是用輿論來殺人。何況輿論這件事是應該對待公權的,而並非苛刻私權的。」額?——真是個書獃子新聞不連貫看完,捕風捉影得道貌岸然。宋連自己都親口承認被捉姦在床。況且法律是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但道德和法律孰輕孰重,我覺得並沒有絕對的高低,法律有法律的權利,人民有人民的道德和底線。所以不了解事實,站在某些制高點本來就顯得很不全面而略加愚昧。
哎呀,天兒好熱,寶寶乏了。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們啊,反正我們這些人為什麼義憤填膺,甚至歇斯底里呢?因為還有最起碼的是非,正義,良知。娛樂圈的事兒,關我屁事兒?能引起全民憤怒,肯定是觸動了大家生活的痛點。我們每個人都很渺小,每個人在這個美麗的世界上頂多也就3萬來天,我們盡量讓自己的這趟人間旅遊是愉悅的,舒心的,幸福的。而並非陰謀,惡劣,卑鄙,骯髒......堵心。娛樂圈的名人效應一個很好的方面就是:殺雞儆猴,以儆效尤。我們沒有那麼多時間和經歷去經歷所有的苟且和骯髒,但通過他們我們可以吃一塹長一智,順便檢查一下自己的行為,讓壞人做壞事的時候有一種從內心深處的畏懼感,和害怕感。從此,不是更美好,更幸福,更明媚么?倘若這次馬賤人和宋鳥人能相安無事,繼續逍遙,那麼我們都隨便玩,誰特么不敢出軌,誰特么沒資本出軌?就你長著性器官啊。那麼真到了那個時候,是失控的,混亂的,你就是下一個可憐的王寶強。
我們還有什麼勇氣去兢兢業業?去勤勞樸實?去貞潔道德......呢?
看了評論,其實大家不用太為王寶強經濟上的損失而忿忿不平,雖然目前的損失讓他當下很窘迫,但是也不算難解決,這些錢分多分少能不能追回其實對他生活上的影響沒有多大,他隨時能把錢再賺回來。我覺得這件事對他來講傷害最大的其實是最親密之人的背叛吧,他把財產分割都精確到名牌包…感覺應該是情緒憤怒失望到有些失控了。
這件事對馬宋二人來說必須是火燒眉毛的頭等大事,但對寶強來說真不應該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和這對野鴛鴦的糾纏當中,不值得。其實回頭看王寶強這一路走來的歷程,他最大的優點是能夠對自己實力有著準確定位後的努力進取。從群演一直到導演,他對自己發展的作品、定位和未來目標還是非常明確的,若是能沿著這條他自己規劃好的路繼續走下去,未來的成就也許不可限量。
現在寶強要做的,應該是迅速結束這場不幸的鬧劇,不要太在乎一些雞毛蒜皮的細節,儘可能委託律師去處理掉,然後平復好自己的心情把精力集中到自己的事業上重新振作起來。如果寶強是一頭獅子,就應該去捕獲新的獵物,而不是守著具腐爛的屍體同野狗們搶剩肉。
希望他順利吧。————————————即使能夠讓馬蓉凈身出戶,我也建議王寶強出於多年的夫妻一場的情分在法律之外給馬蓉一筆適當金額的錢。給她錢有幾個好處:一、在輿論里樹立起有情有義以德報怨的良好個人形象,這對藝人發展來說應該是非常重要的。二、進一步提高話題熱度,佔領輿論和道德的制高點,讓馬宋和公關團隊處於更加被動的地位和減弱其反擊抹黑的底氣。三、這筆錢有可能會挑撥馬宋倆人撕逼,大難臨頭各自飛從而分化他們內部的團結。四、馬這個人吧,目前從這麼多傳聞和實際舉動來看,也許沒有那麼誇張,但至少有些好吃懶做,虛榮勢利。俗話說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她拿到這筆錢更不會想著如何自力更生,有可能會選擇去國外避一避風頭,但這筆錢花不了多久,錢花完之時也就是她真正悲慘之日的開始。——————————————大家不要誤會,之前說的以德報怨指的是手段不是目的啦,是想在已經遭受損失的前提下儘可能的利用損失爭取優勢,而不是找虐。新的消息說財產可能已經轉移,人也跑去國外這事如果當真的話,那上面這些建議的前提已經不在了,這已經屬於詐騙,而且拿回來的機會比較渺茫了。寶強居然對自己的銀行卡都不清楚連立案的錢都得借我也是沒想到…看來他真是對馬毫無保留的付出啊,果然現實還是魔高一丈。不過我覺得錢財的損失相對於情感的重創來說微不足道吧經歷過這目瞪口呆狗血淋頭的破事寶強可能會想重回少林寺了…有同樣疑惑,不知道哪位大神可以分析一下
立案之後對外完全公布。
馬某轉移共同財產。王寶強借款繳費,為什麼是借款?這些現象對王寶強有利嗎?勝算有多大?馬某能否凈身出戶?在關愛八卦成長協會看到的爆料:
是一個家庭觀念很強的,對兩個孩子更是能給最好就給最好,都依著的那種,現在他也是一心要爭取到兩個孩子的撫養權!3、聽說王寶強起訴離婚的訴訟費都是借的,他的錢去哪了啊?
知情人士:他現在真沒什麼錢!就是離婚這個事情出,他跟律師還有工作人員,三個人一起拿著王寶強的身份證挨個去銀行問,有沒有在這邊開戶,有開戶的話就看那個明細嘛,看完之後王寶強後背涼颼颼的,他發現錢只要一到賬,沒多久就被取走了。因為王寶強之前的卡啊賬戶啊,都在他老婆手裡,他的錢都是老婆管的。包括他雖然知道房產有九套,但其中大部分具體地址在哪他也不知道,因為都是他老婆在弄這些事。所以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發現,王寶強請的不是民事離婚案件的律師,而是刑事案件的律師。4、馬蓉宋喆都拒絕溝通的話,王寶強還掌握了哪些證據呢?
知情人士:就是王寶強不是在微博上公布了他新經紀人的電話嘛,接到的第一個電話竟然是(名字嗶嗶掉)打過來的,也沒說太多,就稍微安慰了下他嘛。然後第二個電話,是楊慧打來的,就是宋喆的老婆啊,她第一句就是,你們怎麼現在才知道這個事情啊!我這邊跟宋喆早就起訴離婚了,都要開庭了。然後楊慧手裡據說是掌握了宋喆跟好多女的的開房記錄,好像有100多條。然後她已經跟王寶強這邊交換了證據,就這些東西,足夠證明馬蓉跟宋喆出軌的事情了!5、馬蓉出軌算是過錯方,那在爭奪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王寶強會不會勝算更大?
懂很多律師:夫妻不忠誠這一塊,並沒有哪條法律明確必須要少分。首先他這個是婚內出軌嘛,一般來說是要拿出證據的。按照證據規則,如果證據不合法是沒有意義的。什麼叫做合法,很簡單,如果事情發生在自己家裡,你自己家裡有攝像錄音,那是沒有關係的。如果是在別人家裡或者賓館,那麼證據就可能是非法的。是一般來說婚外情有三種情況,他夫人跟經紀人發生性關係,這是第一種。第二種是同居,第三種是重婚罪。只有第二種和第三種是有精神賠償的。像他這種情況,更多的是第一種,想要主張一個精神賠償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他這一塊不能主張,但財產分配上,這個是酌情的方面,有過錯方可以少分,但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方到底少分多少。人余律師:從現在情況來看,在馬蓉擁有的股權來看,她也能正常生活。王寶強一下子拿到兩個孩子的小孩的可能性比較小,一般來說會各判一個。只有能證明馬蓉有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把握比較大。如果在媽媽有條件的情況下,判給媽媽的會更多一點。國內現在的撫養費,能判到的就是,國內像上海這種地方,也就是1500到2500.
關於平板倒影,已經有人闢謠說那是工作人員,我還是先刪了了吧王寶強在這段失敗的婚姻里,是要負責任的。
他的問題,就是沒常識。沒文化。且不聽勸(肯定有朋友提醒過他)。
沒有男人連自己有多少資產,多少錢都不懂的。
他不懂。他所有的錢都是老婆處理的。
他不知道自己有幾張卡,家裡有多少錢多少資產,他老婆名下有多少錢。
他連親子鑒定都不懂,一心想要回娃。
難怪他老婆一點都不尊重他,連跟他多幾句話的耐心都沒有。
馬蓉不知道為今天準備了多久,諮詢了多少專業人士和律師。
如果她夠狠,固定資產做抵押,資產全轉移。
然後海外重病就醫證明,委託律師全權搞定離婚訴訟。
離婚完畢立馬申請資本移民,再也不跟中國人玩了。
然後再委託律師投遞資料揭發王寶強偷稅漏稅...你猜王寶強要借多少錢來補稅?
所以寶強不得不借錢去請一個刑事律師,因為律師現在要做的事太多太多了。
想來律師都會感覺遭受一萬點的傷害。這主一問三不知啊!
可馬蓉有的是錢啊!她可以請十個刑事律師!
轉移的資產分分鐘可以證明已經敗光了。
要錢?一分也不給你。娃也都不是你的,凈身出戶吧。
一毛錢的準備都沒有,就敢跟潛伏了十年的妻子打這種戰。
我也是看得痴呆了。
呵呵,呵呵,呵呵呵。還分財產呢!!!?
特么的現在問題是我們寶強還能有多少錢
這女的真是給我一種只有電視劇里才會出現的賤人————————剛在微博看到真的震驚了想知道這個女的沒有廉恥不懂羞愧嗎?我錯了,電視劇里還真的沒有他這麼心機婊氣道德淪喪不配稱人的東西!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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