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畜」類視頻是否會造成侵權?

不只是三次元鬼畜,包括二次元鬼畜。

例如,關於「金坷拉」的鬼畜是否涉及侵犯版權、肖像權或名譽權?

抑或是,關於『とある魔術の禁書目録』的鬼畜是否涉及侵犯版權?


謝邀,自從結識題主,也就跟知識產權較上真了,我不會告訴你知識產權真心沒怎麼學懂,所以一個問題要糾結很久,更不會告訴你之前我是持不侵權的觀點,後來又扭轉了部分觀點,真心醉了......

好,說正事,鬼畜視頻,我試圖先給這類視頻找一個合適的定義,結果發現這既不是侵權演繹作品,也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錄音錄像製品,無奈本人才疏學淺,不敢妄自定義,所以姑且還是叫作品吧,畢竟融入了作者的大量心血,我們還是要尊重。這類鬼畜作品的一個特點,就是作者並不是出於惡意歪曲、篡改或是詆毀的主觀目的,單純是為了娛樂而製作。這種作品素材的來源,三次元基本上都是電影電視劇中的某部分情節,二次元的基本是動漫或者網路遊戲中的情節畫面。還有一類的素材是網路上的錄像視頻或者新聞中的視頻,這類素材放到後面再分析,先從電影、電視劇的素材著手,二次元和三次元就不一一討論了,太辛苦,拿三次元素材來說吧。

電影、電視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影視作品」,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視劇、有獨創性的MTV等),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根據創作產生著作權的原則,首先應當承認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創作完成的。考慮到製片人的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運作,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賦予製片人,在理論上講是將著作權法定轉讓給了製片人),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主要演員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權和獲得報酬權,如果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使用的作品作者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內容包含十七項,只要是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以及《著作權法》第23/32/39/42/43/45這幾條規定的法定許可的情形而擅自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十七項權利的,即構成著作權侵權。所以可以確定一點,鬼畜作品並不侵犯素材中主要演員的著作權,因為演員們不享有著作權。

是否侵犯了製片者的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十七項著作權利內容。可以確定如下權利與鬼畜作品無直接聯繫,不會涉及到侵犯這些權利內容,分別是發表權、署名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製權、翻譯權以及第十七項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嫌侵權的就剩下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改編權、彙編權五項。

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此處很明顯並不屬於對於作品的修改,鬼畜僅僅是截取一段視頻然後高頻率重複播放,不涉及修改作品,故排除之。

複製權,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鬼畜作品製作不屬於此處的印刷、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是一種簡單的複製部分作品情節的行為,這種複製是否侵犯製片者的複製權呢?製片者實施了發表權和網路信息傳播權,我們可以在網上下載觀看此類作品,並且複製到U盤或者其他存儲設備,此處的複製尚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但是一旦我們將下載的影視作品在公眾場合傳播並大量再複製,就構成對製片者複製權的侵犯了,比如買一本正版書然後複印一千本再低價轉賣的行為,不過時下中國有個特點,那就是在網上的東西,幾乎可以無限的複製使用,其本身是否侵權不是這裡該討論的內容,我只是陳述這個現象,比如考試資料,每年的高考中考試題資料都被視為公共資源而可以隨意使用不構成侵權,而美國的考試資料是不可以隨意使用的,新東方曾經就因為使用了美國雅思托福考試資源未付費而敗訴賠償了100萬美元。鬼畜作品少量複製部分情節再製作成作品並在網上傳播,是否構成對製片者複製權的侵犯,嚴格意義上來說是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將原素材作品複製在新的載體上並製作成新作品並在網上傳播,屬於一種複製行為,只是是部分複製,並非全文複製,並且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範疇,所以我認為構成對原作品著作權人複製權的侵犯。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若擅自歪曲、篡改、割裂他人作品,達到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即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這些鬼畜作品並沒有歪曲、篡改所涉及的作品,前面也說了,鬼畜作者一般都不是出於惡意詆毀或者篡改原作品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娛樂,不過製作者好像可以依據點擊量獲得報酬是嗎?只是一種對作品的「割裂再粘合製作」(這詞是我自創的......),那麼就要看割裂是否達到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了。平心而論,我看了鬼畜作品之後,雖然再回想起相關電影或電視劇情節時有點不忍直視,不過還是沒有達到把作者醜化了或者詆毀了的程度。著作權法規定達到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並不是有損作品聲譽,至少我並沒有因為這些鬼畜作品而覺得某某製片廠從此不忍直視,所以我覺得這裡沒達到有損作者聲譽的程度。不過這個問題主觀性很強,就好比美觀,美本來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很難給出一個確定的標準,所以在知識產權法上的美,只要是普通人看了之後不覺得噁心反感就達到了美觀的程度。至於這個有損聲譽,應該也是各有不同的看法,很可能有人就因為這些鬼畜作品而覺得損害了製片者的聲譽,所以第一個疑點就在此產生了。不過我目前還是堅定表明我的態度,鬼畜作品不構成對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改編權和彙編權,前者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後者是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鬼畜不是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雖說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但是這類作品是依靠不斷重複所選取的畫面或情節並配音製作完成,沒有達到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性程度,不屬於對原素材作品的創新,所以排除了改編權。接下來看彙編權,鬼畜作者通過將原素材作品的片段再編排而彙集成新的作品,這無疑是在實施彙編行為,所以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是法定許可的條件時,構成對原著作權人彙編權的侵犯。

還有剛才所說的第三類情況,即素材是網路上的錄像或者新聞中的視頻,比如前段時間網上瘋傳的《100塊都不給我》,這類錄像(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伴有聲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性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的製作者享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其權利內容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許可電視台播放的廣播權和網路信息傳播權,在未獲得製作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實施這幾項權利且無違法阻卻事由時,構成對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侵犯。但是鬼畜視頻是作者自行在網上將這類錄像進行剪切粘合,不構成對以上權利內容的侵犯(除了複製權,理由同上文)。還有新聞中的視頻或者圖片,新聞報道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所以不存在侵權問題,引用新聞報道中的視頻內容,當然也就不構成侵權。

在著作權領域基本可以肯定鬼畜作品構成對原著作權人複製權、彙編權的侵犯。那麼是否構成對民法所保護的人格權的侵犯呢?人格權的內容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鬼畜作品肯定不會侵犯前五項內容,倒是可能侵犯後三項權利,我們一項一項來分析。

隱私權,鬼畜作品採用的素材都是已經發表的影視作品或者錄像製品和新聞報道,這些都屬於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其中關於某些演員的身份大家都已知曉,其在這些作品中的內容不再享有隱私,他們被割裂粘合到鬼畜作品裡,只能說是一種不幸,但是不幸歸不幸,隱私權還是沒有被侵犯的,否則該有多少演員要哭暈在廁所。

名譽權,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人故意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侮辱、誹謗指向特定的人;侮辱、誹謗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侵害人的行為而降低。說完構成要件答案也就一目了然了,鬼畜作品雖然有可能使這些不幸的人社會評價降低,但是這並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為。如果有人認為這種行為能夠達到侮辱的效果,我也表示理解,畢竟某些鬼畜作品的語言比較粗俗,使演員的聲譽受到一定影響,但這並不是直接對於演員的辱罵,而是針對「故事情節」,所以要認為是侮辱演員本人則略顯牽強。此處是第二個疑點,但是我的觀點還是鬼畜作品並不構成對「被割裂人物」名譽權的侵犯。

肖像權,很多人的第一直覺可能就是鬼畜作品是對肖像權的一種侵犯。這些不幸被割裂的人們,他們並不享有影視作品中所扮演的人物所擁有的肖像權,誰都知道影視作品是對某個事件的在再現亦或是虛構情節,但是演員並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出演的,而是代表故事中的人物。這類故事中人物是否享有肖像權,很顯然木有啊,這不是本人,而是找了個人去飾演,要是影視作品歪曲了這個人物形象,他的子孫後代是可以維護名譽權的,但不屬於我們這裡討論的範疇。演員本身是否享有肖像權呢,肖像是藝術地再現人的外貌形象,比如直接從影視作品中截取的圖片做成照片,這也屬於公民的肖像,所以影視作品中的這些演員是享有肖像權的。如果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雖然在鬼畜作品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視頻中的主角是誰誰誰,但是,這不屬於使用人物的劇照的行為,因為割裂的是影視劇情片段。當然要是直接使用的是誰誰誰的單獨照片那就屬於對肖像的使用,如果未獲得授權則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或者鬼畜作者作死的把原本是視頻的單獨截成劇照來使用,那也屬於對肖像的使用,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至於新聞中的肖像,因具有違法阻卻事由而成為合法使用,只要作者不惡意玷污醜化,仍不構成肖像權侵權的我認為。所以在肖像權這個問題上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許有人認為這就是使用肖像就是對肖像權的侵犯,我暫時也不是很堅定我在這一點上的立場,所以歡迎探討。

綜上所述,我認為,鬼畜作品構成對所涉及影視作品原著作權人複製權、彙編權的侵犯,視具體情況還可能構成對被鬼畜人物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

流淚寫下最後兩個字

以上


(以下內容討論全部以美國法律的情況下,別問我為什麼)

先說結論:

不侵權。

鬼畜作品是什麼,Remix 而已嘛,YouTube 上也是一大把,各種拿著小布希,奧巴馬演講拼成的內容,多為惡搞諷刺之類。

關鍵的點是 Fair Use,四個要素是:

  1. Nature of new work
  2. Nature of the original work
  3. Amount of the material taken
  4. Effect on the market

常見的幾個迷思(即錯誤的想法):

  1. 我又沒拿來獲利,這是 Fair Use
  2. 我從中獲利了,這肯定不是 Fair Use
  3. 製作娛樂化的內容不符合 Fair Use
  4. 如果我試圖獲得材料使用的授權,我就放棄了聲明 Fair Use 的機會

此外還有倫理道德的問題,和法律上的問題的區別。

待續(我就說說你別信

「Fair Use」 is tricky. By "tricky", I mean, you should spend hours reading the Wikipedia page of "Fair Use" to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it.


會的,但首先你得找到上帝壓狗這家公司


會。

我發的鬼畜曾經被b站因為版權問題被關過小黑屋。


會的,我被刪過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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