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遊戲》中,比武審判可以請代理騎士,這是出於什麼考慮?

《權力的遊戲》中,小惡魔兩次比武審判。因為比武審判可以請代理騎士。那麼問題來了:有錢人可以請得起最貴最好的代理騎士,豈不是可以永遠不會在比武審判中被判有罪?「皇權」怎麼會允許這種「財權」的挑戰? 有位答主的回答簡潔有力,我很喜歡。 「 皇權就是軍權,這個制度明顯是對皇權有利的。雖然有時也會被以其他方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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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問題,最好的答案是在老馬丁寫的一篇《冰與火之歌》的外傳——《僱傭騎士》里。

名不見經傳的僱傭騎士鄧肯在一場比武大會中為了保護一個弱女子,而得罪了皇族權貴,被要求進行比武審判。而當時的國王之手,王位第一順位繼承人,貝勒·坦格利安,毅然下場成為鄧肯的代理人之一,並在戰鬥中失去了生命。

金錢和權力可能會買來強大的騎士,但是永遠有更多的人站在正義的一方。總有貝勒王子這樣的人相信這一點,並用自己的生命捍衛這一點,這就是他們相信比武審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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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問「有錢人可以請得起最貴最好的代理騎士,豈不是可以永遠不會在比武審判中被判有罪?」 私以為此言差矣,當時的騎士是有騎士精神有信仰的,並不都會為了錢而戰,有很多是為了心中正義義務出戰,你花錢不見得人家就幫你為非作歹。再退一步,就算花錢僱傭了戰力排名較高的代理騎士出戰也不見得會贏,因為比武這事有隨機性偶然性,會有「爆冷」的時候,比如劇中戰力排名雷加高於勞勃,卻在紅寶石海灘被開了綠帽子buff的勞勃大鎚碎胸口了。。。

至於「比武審判」這一制度出現的原因,本人並不甚了解歐洲歷史,所以以下回答純屬個人見解:1.冰火是一個比較尚武的社會,所以拳頭和力量可以得到認可。 2.劇中的人們是有宗教信仰的,他們認為神會公正的左右比武審判的結果。

這一制度的合理性上不做過多探究了,記得小惡魔吐槽說過:讓兩個與此事毫無關係的人的比武結果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多麼荒唐的事(差不多這個意思,原話記不住了。)



在西方原本就有比武審判的傳統。在一些奴隸制度國家如巴比倫,古希臘都有這樣的傳統。後來在歐洲盛行起來。決鬥審判看做神是判官,被殺死的人代表神認為他有罪。

後來歐洲騎士精神的興起盛行於歐洲貴族之間。

正常情況應該是訴訟雙方進行決鬥,而婦女,殘疾等沒有能力進行決鬥的人,才可以找人代替。

這個在歐洲的規則就是這樣。

在冰與火中的制度應該是按照歐洲傳統設定的。

這個決鬥審判本身就很荒唐,最強壯有力的人根本就沒人敢訴訟嘛,否則我很你決鬥弄死你的。

但是考慮到這個裁決之適用於貴族之間。就可以理解了。我不服你的判決,就來武力的。在貴族家族間本來就是誰拳頭硬聽誰的。

代理比武應該是找不到殘疾貴族和婦女貴族的應該享有同樣的決鬥審判的權利而設置的。


比武招親都可以,比武審判又怎麼了!

古代的法律本身就是社會習俗的一部分而已,真相和公正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希望看到什麼。

如果沒人響應,比武審判也救不了提里昂,如果響應的人不是紅毒蛇而是隨便一個什麼草根騎士,十有八九比武還沒開始這人就被色後人道毀滅了。

你看奶德被砍頭的時候為啥就沒人提這事呢,奶德自己也不會提,因為他這個事早就不是比武審判能管的了,他的背後又沒有多恩這樣強大的支持者。

說白了,這就是個由頭,又不是現代法治社會,不需要講法理,你願意替他比武審判,意思就是你願意替他出頭,那你有這個實力有這個資格的話,又有誰能說什麼呢


其實我倒覺得這個制度和律師挺像的,有錢你就能請來比較好的律師,但好律師也不一定穩贏。而比武審判也一樣,有錢你能找來強者,但強者也不是必勝,《冰與火之歌》里一不小心就死於非命的強者海了去了。

律師制度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而設,讓律師成為不通法律的人的訴訟代理人,帶替僱主應對司法審判等。我猜測比武審判制度也同樣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而設置的。假設沒有這制度的話戰鬥力比較高的人只要隨便誣陷一個比較弱的人然後要求比武審判,那比較弱的那個基本不就廢了。要不就是按他要求來要錢給錢,要不就是去拚命生還概率低到可憐。所以即使他們相信比武審判的結果是神的決定,但也得面對這個現實問題,所以設置了代理人制度。


(這裡題主問的是是為什麼比武審判可以請代理騎士,而不是為什麼有比武審判。這兩個問題完全不一樣。)前面很多答案從維斯特洛的世界設定來解釋得很好了,我這裡想換個角度,不妨把代理騎士替代成代理律師,雖然同樣富有的人能請得起更好的律師,但還是比雙方都不用律師要好一些吧。如果不能找代理騎士,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對決,那麼武力強大的惡人幾乎就是凌駕公理正義的存在了,比如魔山,因為活著的人里能單挑勝過他的不多了。【好像不是很恰當的類比,望輕噴】


出現比武審判的西方奇幻題材遊戲也很多,比如《無冬之夜2》劇情中段高潮,玩家角色被認為有屠村的嫌疑,會在法庭上辯駁,當然遊戲設計的是無論是否辯護成功,原告都會提出進行比武審批,因為這來源於過去刑偵技術落後,比武審判被認為正義一方會受到神的保佑,故認可其效果。

以下轉載一篇文章

人民法院報

英國決鬥式審判的「理性」和「正義」□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昌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59年男女司法決鬥場面。

一提到決鬥,人們往往首先想起的便是俄羅斯詩人普希金的悲劇,或是大仲馬小說里的法國貴族們為了哪怕是想像中的一點點冒犯就生死相搏的情節。但事實上,決鬥曾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處理方法。

決鬥式審判(Trial by battle),又稱司法決鬥(judicial duel),是指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肉體搏鬥的結果來判定勝負解決糾紛的審判方式。學者們普遍認為,司法決鬥是在中世紀早期北歐所盛行的一種裁判方法,它在英國的生根發芽則應歸功於1066年的諾曼征服,諾曼人在佔領了英格蘭後,也將歐洲大陸的決鬥式審判帶入了英格蘭。

決鬥式刑事審判的啟動程序為:一位私人控訴人指控另一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陳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並聲稱要「以其血肉之軀為證」(prove by his body)來證實他的指控;受指控人否認控訴事實,並同樣聲稱要「以其血肉之軀為證」來表明自己的清白。如果法官認為該案件適宜於採用司法決鬥,他就會確定決鬥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當所有事項準備就緒之後,決鬥者就會步入決鬥場並站立於場地的兩側。然後,雙方將走向前場並對神宣誓他是為正義而戰。宣誓完畢後,雙方分開,決鬥開始。普通民眾則把觀看當事人之間的司法決鬥當成一種難得的娛樂方式,緊張刺激的格鬥場面和懸而未決的格鬥結果使司法決鬥堪稱一出無與倫比的「戲劇」。

在當時的歐洲大陸,貴族們通常手握長矛盾牌、身披堅實盔甲、腳踏寶馬良駒而戰;而在英格蘭,典型的決鬥場面是手握棍棒徒步而戰。決鬥從黎明時分開始,直到一方決鬥者被殺死或高呼「我是懦夫」並承認失敗而告終。如果決鬥一直持續到星斗閃耀之時仍然不見分曉,法官將宣布被告人獲勝。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敗者沒有戰死,可能被執行絞刑。

英國學者布拉克頓曾經指出,門牙在決鬥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常備性武器,掉了門牙的人通常被視為沒有決鬥能力者。納爾遜在《司法決鬥》一書中記載,在1456年溫切斯特的一場決鬥中,當時一方當事人「用牙齒咬對方的鼻子」,從而贏得了戰鬥。

以今天的眼光來看,這種原始的審判方式顯得無比野蠻和愚蠢。但是,歐洲當時採納這種審判方式有它的歷史必然性。決鬥是歐洲野蠻部落的「陋習」,隨著羅馬的衰落,分崩離析的各邦君王已經無力控制這些野蠻部落。與其放任不管,不如通過設置決鬥規則將其合法化,納入審判體系。而隨著基督教的興起,司法權被上帝「收回」。在篤信宗教的中世紀人們看來,神靈會庇佑正義者贏得決鬥。決鬥的結果就是神靈的啟示,它昭示勝者宣誓為真,輸者宣誓為假。虛假宣誓不僅是對上帝的褻瀆,同時也違背當時的社會道德,所以輸者必須要受到嚴厲的制裁。因此,決鬥式審判被看作是神判的表現形式之一,都是通過神靈介入來發現真相、獲得正義的。不過,比起水審、火審等神判形式,決鬥式審判可以給原告和被告更多自我控制命運的機會。

約翰·哈德森在《英國普通法的形成——從諾曼征服到大憲章時期英格蘭的法律與社會》記載了一個流傳至今的決鬥故事:兩個被判令進行決鬥的人會面了,其中一個要比另一個高大強壯許多。那個壯漢抓住那個弱小者,把它高高舉過頭頂,準備狠狠地扔在地上。這個被懸在空中的小個頭對著上天振奮起精神,口中發出一句簡短的禱告詞:「救救我吧,聖明的受難者托馬斯。」性命之憂迫在眉睫,禱告的時間僅在須臾之間。那個壯漢,就像被那個神聖的名字震懾住了一樣,突然在他舉著的人下面癱作爛泥,被擊敗了。以心理學的觀點來看,在一個自然力強大而理性弱小的古代社會,對神明的信仰是一種十分巨大的精神力量,由於案件的事實真相只有一個,宣誓作戰的兩方中必有一方是在說謊,說謊者往往要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這會直接影響到他的決鬥能力。這種心理機制是決鬥式審判的「理性」基礎,它與現代科學儀器「多參量心理測試儀」(俗稱測謊儀)的基本原理別無二致。或許可以認為,在篤信上帝的中世紀,它揭露謊言的能力還更為強大。

從理論上來說,只有控告者本人和被告人本人才是進行司法決鬥的法定主體。但是,如果將婦女、老人、小孩或其他沒有決鬥能力的人置於決鬥的境地,他們顯然不是那些身強力壯的(男)人的對手。為此,必須設計出足以平衡決鬥者雙方能力差距的規則。例如,如果婦女是參與決鬥中的一方當事人,那麼按照當時的規定,與其決鬥的男子就必須待在齊腰深的洞里,並且要將他的一隻手捆綁在背後,而女性決鬥者則可以自由地在洞外四周與其展開角逐。不過,對於參與決鬥的女性或其他能力欠缺的當事人來說,他們通常都會雇請決鬥士代表他們迎戰。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決鬥通常都是在職業決鬥士間進行的。

在美國當今日常的生活用語之中充斥著「司法決鬥」的氣息:如將辯護律師視為「被告人的護衛」(champion of the accused)或「槍手」(hired gun);把被告人視為刑事訴訟的「靶心」(target);自白等於是「投降」(surrender);把警察在訊問嫌疑人前的告知比作「宣戰」(declaration of war);法官的角色就是「確保按照法定規則進行戰鬥」(to see that the battle is fought according to law);等等。

除了以理性的言辭激辯取代肉體的生死搏鬥外,當今英美對抗式審判同古老的決鬥式審判具有驚人的相似性:第一,審判程序的主導者是參與訴訟的控辯雙方,雙方當事人的相互爭鬥構成了審判的主旋律。第二,裁判者並不是積極的事實真相的查明者,而是確保公正的程序規則得到遵循的糾紛解決者,他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輸贏來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決。第三,為了真正確保審理程序的「武器對等」,實力弱小的當事人會得到一些優惠性待遇,如婦女在決鬥式審判下的一些特殊保障,在對抗式審判下則賦予被告人一些特殊的權利;此外,正像決鬥式審判下當事人可以雇請職業決鬥士代為決鬥一樣,對抗式審判下的當事人則可以聘請職業律師代理訴訟。第四,審判活動是一種極具戲劇性效果的活動,觀看雙方的生死搏鬥是中世紀人們為數不多的娛樂消遣方式之一,而當今的英美法庭劇也是黃金時段影視劇的熱播題材。所以,萊維教授曾說道,對抗式刑事審判「就是控辯雙方之間持續性的爭辯過程,它就好比是控辯雙方在陪審團面前展開的決鬥」。

中國古代社會雖然出現過以「獬豸」斷案等形式的神判法,但是從來沒有出現過像英國這樣的「司法決鬥」。這可能與以下兩點有關係:第一,中國自秦朝開始就進入了中央集權的專制社會,並建立了日趨完備的文官制度管理社會,而司法決鬥不僅僅會削弱專制君主的權威,而且也不符合官僚制下「理性」治理社會的理念;第二,中國歷史上沒有產生過像歐洲那樣強大的宗教力量,與之相反,儒家思想強調「子不語怪力亂神」,對超自然的宗教力量保持著不信任的態度,更為強調的是人世間君臣、父子、兄弟、師生、官民之間的倫理權利義務。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我國古代的審判制度可能比歐洲當時要更為「理性」、「人道」;或許也是這種歷史背景的差異,導致我國的刑事訴訟更為重視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理性負責地「查明」案件事實,而不是控辯雙方相互攻擊來「證明」案件事實。


我倒是希望小惡魔不請代理者自己上陣,那動作戲場面一定很有意思。


他們信奉神. 你是惡人你一定會輸.請誰那是你的自由.


比武的結果體現神的意志,神保佑正義的一方,這是比武審判的基礎。

除了迷信色彩外,這一說法也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作為正義的一方,如果你相信神在你這一邊,說不定會超水平發揮。

而代理騎士制度的基礎則是:人們覺得要讓正義的提里昂打贏邪惡的魔山,即使對神來說也太勉強了……

這一點對我們也有借鑒意義:要保持信仰,最重要的是不要對你的神提出過分的要求。

不愧是弱魔世界……


反映現實社會中權利可以代替公正。


在中世紀的歐洲,比武審判確實存在,一直延續到19世紀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3431779/answer/24563853


錢和權利,這就是西方政治和法律的根本啊少年,現代社會有錢可以請好律師也是一個道理。說到中國,春秋戰國的時候也是可以用錢和盔甲之類的抵罪的,感覺從漢獨尊儒術之後東西方才走上不同發展路線的。


這東西中國叫助拳,外國叫什麼不知道,看過三個火槍手嗎,那裡面決鬥都是可以帶助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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