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的翻唱版權可以賣給同地區的兩家唱片公司嗎?
曾寶儀的專註和梁靜茹小手拉大手都是買的一個日本歌的版權翻唱 不明白一首歌為什麼能賣兩次 還都是台灣地區 但是沒聽說有糾紛。
那彭靖惠的忘記和本多ruru的美麗心情的原作也是賣了兩次 滾石後來抱怨說原版全公司沒告訴原購買公司滾石 又悄悄賣給維京了 滾石很不爽但是也不涉及司法程序。上面兩首原作都是日本歌所以請問這種情況兩次分別以什麼權賣出的?賣兩次合法嗎?如果合法滾石憑什麼說人家沒知會他們 悄悄賣給別人?
Publishing/詞曲版權方授權隨便給多少個人都可以,除非合同寫明為某段時間內exclusive。這個完全不是什麼問題。
非專業法學愛好者答一下看。不專業的地方請輕噴。
簡單來說,一首歌的涉及知識產權的主要有四部分(不只限於這四種):詞、曲、編、唱。詞曲作者、編曲和演唱者分別享有詞曲編唱四部分的著作權,這種權利是伴隨著創作完成自發產生的,不會因為任何事情發生改變。因此他們不可以轉讓著作權,只能授予別人著作的使用權、發行權等其他權利,並有權因此獲得一定收入。
因此,當涉及到翻唱的時候,原唱歌手僅針對自己「演唱」和對詞曲「再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對屬於詞曲作者的詞曲部分並不享有著作權。因此,在簡單的情況下,當有人想要翻唱的時候,原唱並沒有權利要求相應的收益,而原作者有權利繼續通過對其他人授予發行權獲取收益,這也就是形成了題主所說的「一首歌賣兩次但沒聽說有糾紛」的現象。這是因為相應詞曲作者的著作權永遠受法律保護而且不會因被賣多少次而改變——因為此處的「賣」,實際上只是授予發行權(嚴格地講,錄唱片時作者授予的是發行權,live演出時作者授予的是表演權。至於歌手自娛自樂不用於商業用途,並不需要獲得原作者授權)。
而有一種情況,類似於真正的「賣」,也就是所謂的「被買斷」。某公司買斷某詞曲作者的作品(當然是以多掏錢為代價),作者需要經過公司才能授予他人發行權、使用權等,而且作者並不具有授權的最終決定權,當然收益也歸公司所有。這樣就和題主想像中的「賣」差不多了。
此外還有一種類似的情況,就是作者將「授予作品的使用權」的權利贈予或賣給他人。這種情況應該是雙方共同享有著作權中除署名權之外的其他權利。
但上述幾種情況中,無論其他權利如何運作,署名權應該是始終屬於原作者的。至於署名權是否可以轉讓,我還沒有查過。據我所知是不能,也不需要。
所以,就一般的翻唱來說,不涉及著作權的壟斷,所以一切權利還屬於原作者,因此多賣幾次也是情理之中,法理之內;如果涉及買斷(這要看簽約時怎麼簽了),那麼公司就有追究的權利了。合同沒寫清楚而已。
推薦閱讀:
※咖啡廳、酒吧、書店等公共場合播放音樂這種行為侵權么?
※CCTV 和中國音著協的一攬子協議是如何打包解決版權問題的?這樣的協議借鑒意義有多大?
※怎麼看待Miley Cyrus在VMA上宣布自己專輯免費?
※如何看待某些歌曲作者多次激烈反對川普使用自己已經賣掉版權的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