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錢佔為己有」和「撿銀行卡後取款佔為己有」在法律層面上有何性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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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五口撿到銀行卡取走 1.67 萬,四人被刑拘
撿到銀行卡在刑法眼中就是撿到了一枚塑料片
法律肯定是鼓勵大家「拾金」的:別管有主沒主,先撿了再說。有主的歸還,無主的也好物盡其用。撿到銀行卡後使用才是刑法要評價的行為,因為這時候可能會有法益侵害了。至於為什麼一個是侵佔,一個是信用卡詐騙/盜竊,那是因為冒用他人信用卡損害的法益不僅僅包括被害人的財產權,還有信用卡管理秩序。另外「拒不歸還」和「冒用」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後者有欺騙性、秘密性,危害程度更高。這兩種行為當然可能滿足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
補充閱讀:
拾得現金的 —— 無罪拾得現金,經失主索要拒不歸還的 —— 侵占罪從陷入昏迷狀態的失主身上「拾得」現金的 —— 盜竊罪拾得銀行卡、信用卡的—— 無罪
拾得銀行卡、信用卡+ 憑密碼在 ATM 取現、轉賬的 —— 盜竊罪拾得信用卡、銀行卡+憑密碼或偽造簽名在商戶消費的 ——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銀行卡的 —— 一般無罪
入戶、持械、扒竊銀行卡的 —— 盜竊罪盜竊銀行卡+憑密碼在 ATM 取現、轉賬的 —— 盜竊罪(F196.3 擬制)
盜竊信用卡+在ATM、商戶使用且「透支」的—— 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並罰(我持保留意見)搶劫獲得信用卡、銀行卡併當場索要密碼的 —— 搶劫罪
搶劫獲得信用卡、銀行卡+ 在ATM 取現、轉賬的 —— 搶劫罪和盜竊罪並罰(金額不重複計算)搶劫獲得信用卡、銀行卡+ 在商戶消費的 —— 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並罰(金額不重複計算)卡主消費時商戶職員私自重複刷卡的 —— 盜竊罪
商戶職員拾得信用卡,偽造交易,在其工作的商戶為自己購買商品或服務的 —— 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不學法律的小夥伴們驚呆了么?
學習法律的小夥伴們一定知道,只要記住兩條就好了:1. 機器不能被「詐騙」;2. 刑法將先盜竊後使用的行為,通過法律擬製為盜竊罪。Note:實證「法」認為人可以詐騙機器,我同意張明楷的觀點,妥善解釋刑法。說三點。1.撿到銀行卡取錢:定,信用卡詐騙罪。2.偷盜信用卡取錢:定,盜竊罪。3.撿到錢不違法,撿到錢不還且數額達標:定,侵占罪。-------為什麼不一樣?是因為,撿錢之後還有一個動作:取錢。你為什麼能取錢?因為你和銀行簽訂了合同,而這張卡只限自己使用。否則,你是冒用,也就是信用卡詐騙。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謝邀請,我不是刑事方面的專家,不過可以拋磚引玉一下。我覺得在撿銀行卡然後取款這個行為中,銀行卡裡面的錢跟馬路上的錢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銀行卡裡面的錢嚴格上來說並不能算是遺失物,在撿卡人取錢之前,卡中賬戶上的錢應該來講是屬於賬戶所有人名下,並且是處於有主的狀態的,所以這裡可能並不適用侵占罪,而是盜竊罪。
撿錢佔為己有,根據情況可以分為兩種:
一:盜竊二:侵佔
盜竊:
盜竊不是說一定要在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錢偷走,而是看主人對錢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佔有。比如:我家住在7樓,我的錢包掉到樓下了,然後我看著錢包,叫我兒子下去撿,結果你路過把錢包撿走了,儘管在這個過程中我不斷怒視著你,並且大吼大叫,但你還是構成盜竊罪(數額達到的話)。
侵佔:
侵佔與盜竊相對應,就是主人對錢已經喪失了法律意義上的佔有了。比如:我的錢包丟在了馬路上,我回家的時候才想起,人家撿到了據為己有,那是侵占罪(數額達到的話)。
再說撿銀行卡後取款佔為己有。
正如上文提到的,即使同樣是撿,都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所以下面的盜竊信用卡你們可以簡單理解為偷了別人的信用卡,撿到信用卡可以簡單理解為撿到別人掉了的信用卡。撿銀行卡不構成任何犯罪,關鍵在於後面的取款佔為己有。
信用卡詐騙罪比較複雜,既有法律規定,又有法律擬制。簡單講一下吧。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處。
這裡分三種情況:1:盜竊真的信用卡2:盜竊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3:盜竊假的但以為是真的信用卡對人使用的1:盜竊真的信用卡,無論對機器還是對人使用,都構成盜竊罪。
:2:盜竊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看對機器使用還是對人使用
對機器使用:盜竊罪對人使用:信用卡詐騙罪:3:還是信用卡詐騙罪。撿到信用卡並使用的呢?這裡理論上有爭議,最高檢認為撿到信用卡無論對人還是對機器使用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可有些人就說了,撿到信用卡對機器使用怎麼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呢?機器也能被詐騙嗎?所以應該構成盜竊罪。個人傾向於撿到信用卡對機器使用構成盜竊罪,對人使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撿錢佔為己有
-我在馬路上上撿到一隻羊撿銀行卡後取款佔為己有
-我在馬路上上撿到一把鑰匙,我通過猜想推理出鑰匙對應的房子,告訴門衛說自己是房主的親戚,然後走進房子牽走一隻羊。新聞說錯了,見到錢不歸還,屬侵占罪。當然實踐中侵佔是自訴案件,不告不理,當事人舉證也比較困難。
而撿到銀行卡,因為銀行卡記名,故屬於盜竊,因為有特別條款關於信用卡(銀行卡)的規定,所以定罪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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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幾點:
貨幣的本質是一種商品,比如金銀,本身就有價值。
錢是其一種表現形式,一種貨幣符號,一種券,靠著背後的政府信用而擁有價值,是一種無記名的實物憑證。
銀行卡是電子化憑證,證明和記錄特定銀行保管你的錢的記名憑證。
你看,記名和不記名,就造成了區別。路邊撿到錢,佔為己有,不涉及到刑事犯罪,但是失主向你索取,要求歸還,不歸還的,則失主可以自訴,涉嫌侵占罪。冒用信用卡(銀行卡)則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案例很多。因為這本身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不然怎麼會有取錢這一行為。
謝謝你的邀請。我把刑法的法律規定貼上來,題主應該會比較明白。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從規定就可以看出,必須是撿錢後拒不交出,數額較大才入刑。
至於第二種行為,刑法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的批複中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以上便是二者定性的依據。至於為什麼對上述兩種行為會出現兩種不同的處理結果,是因為對於前者,首先他沒有侵犯政府或者其他機構的管理制度,其次他沒有另外實施新的行為來獲取自己撿的錢;而後者,未經授權拿別人的信用卡取錢已經違反了金融機構關於信用卡的管理規定,所以涉及信用卡犯罪是可以理解的,而且行為人還為了取得卡中的錢專門實施了取錢的行為,所以會出現二者定性的不同。不知能否解答題主的困惑。「撿銀行卡將裡面的錢佔為己有」——是不可能的,因為銀行卡是塑料做的,裡面沒有錢。-------------------------------------------------------------------------------------感謝大家沒有摺疊我的回答,回來繼續補充:0、法學問題沒有抖機靈回答,因為抖了外行也看不懂,抖不起來。1、本問題 @王瀟的回答無疑是最全面的。2、我原回答的目的,是希望釐清大家心目中的誤區——法律並不評價所有事,(法律之一的)刑法即便評價一件事也非僅有「確定罪名」這一方式。所以題主問題中,真正決定這一性質,並為法律所評價的事恰恰是在其「撿銀行卡將裡面的錢佔為己有」這一表述中省略的環節——「使用撿到的銀行卡和撿到的(本子上記載的)密碼去銀行取款」的行為。這個行為會如何被刑法評價? @王瀟認為是盜竊罪, @JerrY認為是信用卡詐騙罪。我個人同意後者,但這不重要,重要的是,為什麼?如果你去看刑法條文,你找不到答案,因為我們都不想面對一本啰啰嗦嗦而又漏洞百出的刑法。那麼答案在哪裡?在刑法背後的立法本意。中國刑法學(至少在我念書的那個年代)採用的「四要素」理論:主體、主管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其中「客體」常常是最被忽視的,因為屬於「一望可知」的東西,但要保護客體正是刑法被設立的原因。舉個例子:中國刑法不會對「干涉同性戀關係」的行為進行評價,因為「同性戀關係」(不能叫「婚姻」)並不是刑法保護的客體。3、我們回到本案,去看看「侵占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侵占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未完待續額
區別是銀行卡的所有者是明確的,而現金不明確
謝邀。拾得他人遺忘的財務,一般定侵占罪。當然,也要具體分析該財物在什麼場所是否有人佔有,比如夜間置放在家門口但未上鎖的自行車可以認定是主人佔有的財物,此時有人「撿拾」該財物,則會被認為是盜竊;另,在計程車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應認定為盜竊,而在火車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應認定為侵佔;至於撿拾並使用他人銀行卡,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特殊規定,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更正一點 拾得銀行卡、信用卡+ 憑密碼在 ATM 取現、轉賬的 —— 盜竊罪 根據司法解釋(雖然被詬病許久)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前者為不當得利,後者就是盜竊吧。這裡面的區別在於主觀惡意。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家人忘記關門,在餐桌上放了一萬塊錢,你路過看到,就拿了這一萬塊。這個行為和撿了卡和密碼取錢是類似性質的。這個性質和撿到錢是不一樣的。至於這種行為定什麼罪。對刑法不熟悉,不敢亂說。
前者為侵占罪,後者為盜竊罪。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撿現金是非法佔有,撿信用卡取現是信用卡詐騙
都是非法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自己代為收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構成侵占罪。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徵有(一)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上系故意。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仍故意實施,並且行為人具有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三)客觀上表現為將自己代管的他人財物、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四)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本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本罪的,告訴才處理。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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