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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是只屬於一個人?


我的回答是:即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所有。下面解釋一下原因。

夫妻結婚以後,如果沒有婚前協議關於夫妻婚後財產歸屬的特別約定,那麼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就是夫妻共同所有。

婚後買房的行為,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買房子的錢是夫妻共同的積蓄,退一步講,即使買房子的這個錢是夫或妻一方的積蓄,但另一方在其他方面肯定有彌補的付出。比如說,丈夫的收入是這個家庭主要的收入來源,妻子是家庭主婦,沒有任何收入,這種情況下,丈夫負責賺錢,妻子負責持家照顧孩子(有時候還有老人),這個時候丈夫賺的錢表面上看是丈夫的個人積蓄,但實際上它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因為,妻子對家庭是以另外一種方式的付出。

因此,婚後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那如果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呢?那也是夫妻共同所有。這個時候的夫妻共同所有是對夫妻二人來說的,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如果丈夫想賣這套房子,買家肯定會想,我要知道這個房子到底是不是他的,於是買家會去房產交易中心調這個房子的產調單,產調單上會記錄房子的所有權狀況,看到房產登記上只有丈夫一個人的名字,就很可能會認為這個房子是男方一個人所有的,如果基於此而購買了這個房子,並且過了戶,那麼就很可能善意取得這個房子了。此時如果妻子主張,丈夫是瞞著她把這個房子賣給別人的,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是很難支持的,因為買房的人沒有過錯,房屋產調單上確實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啊,而且買家他也支付了相應對價,並且過了戶,他沒有任何過錯。

夫妻共有的房子被丈夫賣掉了,妻子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首先,以後,再要夫妻共同買房,切記要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這是第一步。如果像前面所述事實確實發生了,妻子該怎麼辦?只能在以後,萬一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時,告知法院此房屋的損失,請求對方賠償損失了。

附《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家庭為單位的。所以說婚前買房比較好,你也可以離婚買,就屬於你一個人的了。


從時間節點上看,婚後夫妻買房視為夫妻共同的合意,應為夫妻共同共有,只寫一人的名字並不影響夫妻共同共有,但夫妻雙方還簽了協議約定歸登記方所有的,那就是一個人所有了


看情況,如果是父母出資,則是個人財產。


我想請教 關於 如果在北京買房 夫妻只有一人有北京戶口 房產證是只可以寫一個人名字嗎 還是可以寫兩個人?


共同財產啊


如果沒有夫妻財產協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不影響。但是一方私自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第三人並完成過戶的話,第三人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這裡還要考慮出資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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