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是優先清算稅務還是債務?

公司申請破產容易嗎?


樓上的回答太不全面啦,先要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比如破產管理人的酬勞),然後是職工工資安置費用等等,接下來才是稅。


先稅後債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注意這裡是無擔保債權!!!破產法是擔保債權!擔保債權絕對優先於稅收! 馬達,考試我就犯了這個二……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征管法表明當其他債權屬無擔保債權時,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以外,一律優先執行稅收;當其他債權屬於擔保債權時,稅收視同於擔保債權,即稅收與擔保債權處於平等地位,按各自發生時間的先後決定執行的順序;當其他債權屬於其他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時,一律優先執行稅收。(三)

根據新《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110條規定:「享有本法第109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對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新破產法第113條則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稅收征管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征管法表明當其他債權屬無擔保債權時,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以外,一律優先執行稅收;當其他債權屬於擔保債權時,稅收視同於擔保債權,即稅收與擔保債權處於平等地位,按各自發生時間的先後決定執行的順序;當其他債權屬於其他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時,一律優先執行稅收。新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稅務之前)」

第110條規定:「享有本法第109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在稅務之後)

(重點部分在下方!!!)

對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新破產法第113條則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擔保債券權優於稅務債權)

這樣,新破產法的規定就跟稅收征管法稍有出入,擔保債權相對於稅收債權享有絕對優先地位,稅收債權的優先性逐步淡化,這也是符合世界破產立法的基本趨勢。

稅收優先權也是有條件的

二、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範圍

首先應當明確稅收債權不同於各種應繳納的規費,如果將大量的行政性收費納入破產債權中的「稅收債權」範疇,使其具有優先權,這對普通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應當明晰稅金與行政性規費。

其次,破產宣告前債務人未進入破產程序,稅收債權主要產生於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其納稅主體是債務人,因此破產宣告前的稅金屬於破產債權,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維護國家經濟主權應當享有優先權。

再次,破產宣告後形成的稅收債權可能來源於:一是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繼續履行時發生的相應稅收。二是破產宣告之後,破產財產在變賣或拍賣或將實物分配給債權人時,發生的相應稅收。三是企業重整計劃通過之後,在管理人的監督之下企業的生產經營繼續進行過程中發生的稅收。破產宣告後所形成的稅收債權產生依據主要是清算組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及維持債務人必要的產品銷售等經營活動,其納稅主體是清算組織,因此該稅金具有共益費用的性質,應當作為破產費用優先受償。

最後,稅收債權除包括應繳納的稅款本金外,還可能包括債務人因延遲納稅而依法應繳納的滯納金,因債務人存在偷、漏、逃、騙稅等違法行為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的罰款。對於這些債權是否均享有稅收優先權,應當予以分別對待。對於因拖延納稅而由稅務機關徵收的滯納金,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將稅收滯納金的比率由0.2%削減為0.05%,但是相對於當前中央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一年期利率5.31%(日利率為0.145%)而言,0.05%偏低,已不再具有罰款的性質,而成為對於國庫稅金損失的貨幣時間價值的補償。因此,筆者認為滯納金應當屬於稅金的一部分,享有稅收優先權。而稅收罰款是稅收行政主體針對相對人違法行為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對破產企業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一般認為破產程序啟動,破產人喪失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如果將尚未執行的處罰作為破產財產,客觀上等於把債務人應當受到的處罰轉嫁到全體債權人身上,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的理念,不過,同樣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可以在普通債權實現以後參與剩餘財產的分配。例如日本破產法將罰款作為劣後債權,位於一般債權之後清償。

」這樣,新破產法的規定就跟稅收征管法稍有出入,擔保債權相對於稅收債權享有絕對優先地位,稅收債權的優先性逐步淡化,這也是符合世界破產立法的基本趨勢。


債務可分為擔保及優先債務和普通債務。

清償順序,擔保及優先債權優先於稅款,稅款優先於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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