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 和中國音著協的一攬子協議是如何打包解決版權問題的?這樣的協議借鑒意義有多大?

換句話說,CCTV 得以與音著協簽訂類似協議是否完全是因為它的特殊地位?


CCTV 和音著協簽訂付費協議並不是因為它的特殊地位,而是根據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可以就播放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額等有關事項與管理相關權利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約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已經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標準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以下稱播放錄音製品)的,依照本辦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也可以說,由於央視的特殊地位,所以其必須要起「帶頭作用」。地方上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在版權上就沒有這麼規範了。

相關新聞報道:

新華網北京9月22日電(記者張毅、廖翊)中央電視台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21日在京舉辦音樂著作權付酬簽約儀式。這是2009年11月國務院《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國內首家與音著協簽約的廣播組織。

……

2009年11月,為落實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出台了《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這一辦法的頒布與實施,標誌著我國廣大音樂作者的廣播權益開始得到落實。也使全社會對著作權保護的認識有了新的提升。

中央電視台對國務院的《付酬辦法》高度重視,今年初開始與音著協就音樂著作權付酬等相關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共識。

參考: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9/22/c_12596573.htm


具體協議細節我不知道。但基本上CCTV使用的音樂全部都由這個一攬子協議解決了,代價不菲。具體數字我不知道,但應該是億元級別的。

應該大的組織機構都可以和音著協簽訂這個協議吧。只要出得起這筆錢。


知道一些,補充一下:

1.cctv 簽這個協議,每年交3000多萬,應該講超出了按照付酬協議其應負擔的金額。主要是CCTV作為中央電視媒體的樣板作用體現一下。

2.所謂一攬子,其實也就是一個說法,沒有提供具體的cue sheet (音樂使用記錄,大家有興趣可以google一個模板看看). 導致如下兩個問題:

a.並不是所有的歌曲的版權都是由音著協代理,有明確聲明不要音著協代理的版權持有人。一攬子攔不到這些人。

b.沒有cue sheet,交錢是交了,分起來可沒有辦法分。具體分到哪些權利人,分多少,其實問題還沒解決。


想看協會有哪些作品可以去其他國家地區與音著協相互代表的姐妹協會查。我常用日本的JASRAC,查詢系統地址:http://www2.jasrac.or.jp。

進去之後在網頁同意使用條款(條款主要是不能給伺服器加重負擔,每天會更新一次之類的),點擊最下方的「了承」進入曲目搜索頁面。搜索中文記得用相應的日文漢字。比如「傷不起」—》「傷不起」

作品タイトル=音樂作品的標題

権利者名=著作權人的姓名(也有可能是代理機構的名字)

アーティスト名=藝術家的姓名(也有可能是演奏組織的名稱)

舉例:查到《傷不起》這首音樂作品的曲以及曲的錄音製品鄰接權在MCSC(中國音著協),但是詞不在任何協會的管轄下,那麼在只有「概括許可」(就是blanket license,就是「一攬子許可」)的前提下,只能演奏這首歌的曲,或使用包含旋律的錄音製品,或使用單純的伴奏,而不能演唱這首歌的詞。

具體其他分支權利在JASRAC表單上也有極其明確的權利信息。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法的規定會略有不同(比如我國著作權法不承認錄音製品的公開表演權),但是大同小異。

無論是否在日本國內發行過的音樂作品,只要該作品的任一著作權人與全世界任一協會有affiliation的話都會收錄到JASRAC的系統中。

不同分支權利的解釋以及表格的查看方法幫助可以點擊表格上相應的鏈接查看說明。

如果國外的作品在日本國內發行過的話,一般在表格最下面有「サブ出版」,意思就是sub-distribute的機構。可以理解為代替他國出版社在日本國內發行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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