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離婚官司引發的民間借貸訴訟。?
01-21
跪求律師哥哥姐姐給點好的建議。本人在打離婚官司。第一次起訴因對方不不願意離婚而被迫撤訴。打算六個月後再次起訴。但在期間,對方父母以民間借貸糾紛案對我們提起了訴訟。具體情況如下。15年3月我們領證,6月買房,房子登記在我倆名下。首付款是他父親出的。其餘貸款我們再共同償還。問題來了,1.在這起民間借貸起訴中,他們父子偽造了借款合同,這份合同沒有我的簽字(而且連我名字都是打錯的)。這合同我表示完全不知情。2.他父親提供了首付款的匯款憑證,附言上註明了是給我們首付款的借款。我豈料得到他爸當時居然還留了一手?!憑空弄了個借款出來?!未曾想這戶人家為了離婚財產分割而搞出這種。請問各位,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勝訴?
這樣的案例太多了。明顯對方一開始已經諮詢律師了,所以做了借款協議想把這部分首付款先宅出來。實務中法官也不是傻子,一看就知道是他們自己做的,但是對方的付款憑證是真的,所以在判決上法官也會權衡考慮,一般這方面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權。那麼你想讓法官全否這個借款事實而全按夫妻財產分配,不太容易。訴訟策略可以考慮從「名為借款實為父母對雙方的贈予」這個思路去打。還有你說的你沒簽字、不知曉、名字錯誤,這個不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不考慮這個因素。
本案件中涉及到兩個關係;
第一、婚姻關係。如果你因對方不願意離婚而撤訴,你再次起訴離婚的時候,一般會認定是你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後面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比較簡單,可以較快的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那麼所走的程序就會比較久;
第二、借貸關係。其實你們之間是不存在什麼借貸關係的,就是男方父母出了購買房屋的首付款而已。如果房產登記在你們夫妻倆人的名下,這個視為男方父母對你們小夫妻的贈與,在分割房產上你是有權分割一般的權利的。
至於借貸糾紛吧,折騰不出什麼名堂,到時候還要看他們所提供的證據材料。
怎麼跟我的情況一模一樣 我也是給我整出來借條了 最後法院調解
您好,首先,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因此,即使借款合同上沒有您的名字,也很有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次,男方父親有匯款憑證,且備註為首付款的借款,可以認為有交付借款的事實,現在您需要提出證據借貸雙方不存在借貸合意,即舉證匯款為贈與或者申請法院鑒定合同的簽訂時間。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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