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士多德對於自然所下的定義應當如何理解?
亞里士多德將自然定義為一種由於自身而不是偶然性地存在於事物之中的運動和靜止的最初的本原和原因。它區分了什麼是自然物體和其他物體,例如火具有自然,而工藝品如椅子不具有自然。這個自然該怎樣理解?
本來我想著:過幾天就回來寫……結果這個草稿還是扔在這裡發霉了一兩周,所以打算還是……棄耕……
這個關於自然物和人造物的區分在《物理學》第二卷第一章中有所闡明,但是實際上事情還是比較複雜的,我嘗試抄一下各位大神的書。
首先要說明,「自然」在亞里士多德那裡有多重用法和意義(參看《形而上學》第五章第四節),這裡題主問的這種含義,事實上是「自然」作為「非偶然地在自身本質內具有的那個『運動的原因』」。也就是說,這個運動自身雖然有可能是偶然的,但是其基礎和前提是來自於其本身的(kata auto) 。舉個例子來說,有些運動是本質性的運動(比如一顆種子長成一棵樹),有些不是,但卻基於我們的本質(比如我們的「笑」,這樣的行為是「人作為一種動物」這個人的本質的一部分(屬於其本質定義的一部分)的潛能意義上的一種行為)。但是有些我們的「特徵」或者是「行為」是基於偶性的,比如xxx有白皮膚,這個白皮膚和他作為一個人的定義無關,不是「出於」這個定義的一種偶性。再比如一個醫生治療自己的疾病(亞里士多德自己的例子),這個治療疾病的能力是非必然與人的本質定義相關的。
在形而上學第五卷第四章,亞里士多德的闡述是這樣的:「自然在第一和根本的意義上是事物的本質(ousia),它在自身之內擁有自己運動的原因,在它自身中擁有其所是質料被叫做自然,因為它可以能接納這一本質,生成與產生可以叫做自然,因為它們是出於自然的運動。自然也同樣是依照自然而成其所是的東西的運動的原因,它在這樣的事物內部,或是潛能地,或是現實地[發揮作用]。? πρ?τη φ?σι? κα? κυρ?ω? λεγομ?νη ?στ?ν ? ο?σ?α ? τ?ν ?χ?ντων [15] ?ρχ?ν κιν?σεω? ?ν α?το?? ? α?τ?
? γ?ρ ?λη τ? τα?τη? δεκτικ? ε?ναι λ?γεται φ?σι?, κα? α? γεν?σει? κα? τ? φ?εσθαι τ? ?π? τα?τη? ε?ναι κιν?σει?. κα? ? ?ρχ? τ?? κιν?σεω? τ?ν φ?σει ?ντων α?τη ?στ?ν, ?νυπ?ρχουσ? πω? ? δυν?μει ? ?ντελεχε??.
想問 閃電屬於自然 電屬於自然不 風屬於自然 風扇吹出來的風屬於自然不 火屬於自然 打火機打出來的火屬於自然不 打火機打出來的火點燃其他東西燒出來的火屬於自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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