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講,怎樣的婚內出軌才違法,怎樣的婚內出軌才不違法?

看最近的娛樂新聞有感


單純討論出軌行為不違法或者違法也許沒有更多的意義,而如果把出軌視為一種法律事實,倒是可以分析其所影響的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後果。

廣義的出軌可以認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法律事實:在刑法領域,重婚的重婚者與相婚者可能構成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同居的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在民法領域,重婚是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准予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也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同居即不以夫妻名義公開長時間地共同生活)

而狹義的出軌,如果僅視為婚外性行為,婚姻法沒有規定發生此種行為會引起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忠誠義務,但法律認為夫妻違反忠誠義務的情節輕微的情況下(也即不構成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律不便加以具體的規範性調整,因為這更多涉及私人領域,而且法律規定也不該事無巨細,因此,沒有對婚外性行為等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分析到這裡,我們可以說婚外性行為違法了,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但並沒有更多大家所希望賦予它的意義了,因為這並不導致具體【法律】後果的發生。

但是,我國法律承認夫妻忠誠協議,也即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後可以約定由於一方存在【出軌】等行為而導致雙方離婚時,沒有過錯的一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注意:夫妻在婚內無論基於什麼理由都不得對對方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只有在離婚時可以主張),該協議有效。

還有,出軌所衍生出的如二奶合同(我出金錢,你賣給我青春)這樣的協議根據合同法由於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手機碼的,字體不能加粗。格式有點怪怪的。好好答題還沒有吐槽贊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略

這是准予離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略

按照題目所說的婚內出軌違法,應該只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情形。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提請物質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

這裡的「 損害賠償」和「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完全是兩碼事,在這裡我們不做討論。

(以夫妻之實共同生活,持續六個月以上,視為同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只是非法同居里的一種情形,然而現實中要達到這種婚內非法同居狀態其實挺難的)

婚內YP、

一夜情、

包小三(不觸犯重婚、婚內同居)這些情形,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只能說是不道德,法律裡面並沒有明確的懲治規定。

法律既然是人設的,必然就會有不完善的地方。許多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都是通過重大社會事件倒逼完成的。王寶強這次。。。。。


所有的出軌都違法。個別會犯罪。


討論這個問題沒意義,出軌本來就違反婚姻法


同居是否超過三個月。


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所以,怎麼出軌都是違法……


也就知道重婚,破壞軍婚是違法犯罪的。其它都是私權,法無禁止即可為。當然這是兜底,實際還是要靠道德良俗制約。


破壞軍婚罪,可是要坐牢的啊。

小連長很可能帶一隊小弟來把你打個半死。


違法是一回事,過錯是另外一回事。

婚內出軌有違法也有不違法,但一旦撕逼鬧離婚,那無論怎麼說出軌方都有過錯,法律會保護無過錯的一方,雙方都出軌就是都有過錯,區別只是孰輕孰重的關係,法律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事情。


就犯罪實務來說,中國沒有重婚罪,只有重複領取結婚證罪。

條文規定的事實婚姻的認定很難。


和人類出軌的案例見得多,但和人工智慧出軌的案例沒見過啊,不過我相信,下場一定賊慘。


@陳萌萌 有人意圖要出軌,今晚就讓他跪爛搓衣板


出軌不犯法的,所以,想出軌的大家,公開的出軌吧。


中國法律不健全,悲哀


我老公出軌幾年改不了.又不離婚.咋辦男八出軌有罪


只有重婚和破壞軍婚的行為才是觸犯刑法的,其他的都不能算是違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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