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的交規一定要保護所謂的弱勢群體,法律面前難道不是人人平等嗎?

每天晚上看紅綠燈節目,看到了許多令人失望/費解的判定,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迎面撞上轎車,最後確實一半一半的責任;非機動車上主路走超車道,發生事故機動車也要承擔責任;甚至警察在處置現場的時候,畫面里仍有大量的非機動車和行人違規、逆行等。有太多人都覺得交規設定的不合理,為什麼仍然實施如此不公平的法規?為什麼不能對每一個違法的人做相同/公平的判定?


個人理解:為何交規在很大程度上「偏袒」非機動車和行人,實際上與我國道路設置不合理有關,以至於很難嚴格按照機動車的標準來要求非機動車和行人。意即,即便非機動車真心地願意遵守交規,很多情況下也很難做到。

1.許多城市並未設置專用的非機動車道,即使路邊有非機動車道,也往往被機動車用於停車(而且機動車在路邊隨意開門也是造成非機動車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人行道被機動車用於停車的情況同樣普遍。這造成很多情況下非機動車不得不在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並行。

2.許多城市的公路幾乎只為機動車考慮:城市中高規格的公路是封閉的,常常路口很少、距離很遠,這造成非機動車與行人如果在道路一側想短距離地移動,而移動的方向恰好是逆行,按照交規就得繞超長的一段路(先往目的地反方向走很遠到一個路口,再轉彎反方向走更遠的一段距離,到路口,再轉彎走一段距離才到達目的地)。可能本來距離只有100米,但是按交規可能要走一兩公里以上。

3.很多情況下由於缺少專門的、封閉的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在實際車流中處於很不利的地位。堵車或車流緩慢的時候,本來路邊的非機動車道會被加塞的機動車堵死,這時非機動車和都行人不得不在車縫裡穿梭。另外,在十字路口非機動車也處於不利地位:按照交規,非機動車應該靠路的最右側行駛,然而在十字路口可能非機動車要左轉,但毗鄰的機動車道往往是右轉道,這樣非機動車左轉正好碰上機動車右轉或直行,非常危險(如果讓機動車先走,則可能一直等到紅燈也走不了);遇上不禮貌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都會感到非常不安全。為了避免這一點,非機動車可能會提前插入機動車道的左側(即機動車的左轉道),出現了所謂「上主路走超車道」。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環島的路口:非機動車必須在環島最外側行駛,這樣在路口就會不斷遇上出環島的車流,等過了這批車流,又會遇上入環島的車流;非機動車必須橫穿這兩批車流,而不能像機動車一樣走內道避開出環島的車流,也不能順著入環島的車流,否則就會走到內道的「主路」上去。同樣,不少非機動車為了避免這種困難和危險,經常會在環島中駛入內道。

4.總體而言,非機動車是很害怕機動車的。尤其是在狹窄的道路上被公交車,大卡車在身後攆著走,而且不耐煩地按著喇叭的時候(太窄無法讓路,而且非機動車車速只有那麼快);在狹窄的道路上小轎車幾乎是挨著身體高速駛過的時候;下雨天機動車高速駛過在身邊掀起大浪的時候(鞋子和褲腿都會濕);堵車時在車縫中穿梭(非機動車道被不遵守交規試圖繞過堵點的機動車堵死),汽車突然啟動的時候。機動車也許害怕遇上違反交規的非機動車,因為萬一撞上可能要賠錢、修車;但是非機動車更怕違反交規的、粗魯的機動車,因為一旦出事可能就會受傷、喪命。

正因為這些局限性,嚴格執行現行交規對於非機動車是不現實的。這裡並不是說非機動車違反交規是合理的,而是說種種障礙使得針對這一群體嚴格執行規定難以實現。比如,面對一位騎電瓶車去附近100米菜場買菜的大叔,讓他遵守交規繞2公里,會顯得很蠢、很難實現——除非出動所有的公務員、警察、交警,層層設卡,否則這種針對機動車設計的交規太難落實了。

所以,個人理解,這估計是交規在實際執行中常常會出現題主理解的「偏向非機動車」一些,對一些非機動車「違反交規」的行為視而不見的原因。


先來分析下開車的人

駕駛非機動車的人,經濟狀況一般都不理想,其中絕大部分人都是窮人、社會底層人士,在這裡可以象徵性的代表無產階級

而駕駛機動車的人,能買得起轎車並且能夠支付後續養車費用的,經濟狀況一般都不錯,起碼有個小康水平吧,除了這些小康,餘下基本就是中產、富豪階層了,所以在這裡可以象徵性的代表資產階級

再來看看勞動法

勞動法就是為了保護廣大的普通職員、工人(無產階級)不被老闆們(資產階級)壓迫和被剝削而產生的

天朝,畢竟還是姓社的,雖然寫的像個資


路邊違停的機動車是弱勢群體?不在路口人行道上有行人不減速反而加速的機動車是弱勢群體?綠燈右轉不讓非機動車行人先行的是弱勢群體?堵車時跑到非機動車道的機動車是弱勢群體?明明是你們妨礙非機動車和行人導致他們違章,這時候又來說別人不對了,你們說路邊沒車的時候怎麼不進去?你們願停就停,我們得看著你們擋著了才能出去我們是你們的什麼了


因為造成的結果不公平。

如果車撞了人,車主本身安全並沒有什麼危險,但是行人被車裝了就是非死即傷。

如果按照你所謂的公平,如果行人闖紅燈車主無責任,那麼車主可能直接不剎車直接撞死,對行人造成嚴重後果。

車主承擔一定責任時,車主就會進行避讓,減少結果的嚴重性。


有人說機動車撞到行人機動車沒有傷害,所以就應該機動車的責任!這話真可笑!難不成就因為我有能力開車就有錯了嗎???

我之前碰到個事故。我出小區門右轉,起步十碼的速度,碰到個逆行的騎個電車跑很快的女人,結果她剎不住車洗頭裝我車上了!她電車沒事,我車撞掉一大塊漆!結果她還訛我,說她受傷,到醫院醫生說皮都沒破,但她說這不舒服那不舒服的,最後說要五千塊錢!報警說我機動車,她弱勢群體,我全責!我不服,不和解,不妥協,我是全險,你起訴我去把,我是不會給錢的!

大家來說說!公平嗎?他是弱勢我們就該被訛,就該助長這種風氣嘛???


人的生命權,是第一位的,法律的制定本身就要考慮這一點,如果法律的制定者不把保護人的生命權做為重要的依據,那你覺得整個國家的法律會是怎樣的,整個社會是怎樣的,人是集體生物,集體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集體里的每個人,特別是弱勢方,文明的進程很大程度是看整個社會對弱勢方的保護,對生命的重視,一個不把人命當會事的統治階級他制定出的法律,統治下的社會必然是層層壓迫,冷血的,無情的社會


明明機動車主才是弱勢群體


特別不公平,沒辦法!但是我個人認為誰違規誰全責,責任分明不好么?你有膽子闖紅燈,沒勇氣承擔死亡後果嗎?太多駕駛員為了避免撞上亂過馬路,騎電瓶車走快車道的人而出現交通事故,請問,這些遵守交通法規的司機受傷死亡,就不是弱勢群體了?還有,你弱你就有理了?我認為就應該嚴格交通法規,誰的責任就是誰自行承擔,汽車違規,那麼汽車全責,行人違規,行人全責,並且賠償汽車維修費!


個人理解:車禍中,即使完全是行人的過錯,在我國當前法律判決下,車主仍舊會擔責10%,進行人道主義賠償。這也是讓廣大網友感到非常困惑的,而廣大車友尤其是那些曾經瀕臨過類似場景,這些『過錯』行為尤其讓人咬牙切齒,此時心中不免出現『除之而後快』的心情。但判決事實不宜心情而改變。一是體現人文關懷,二是更為了維護秩序

何談維護秩序,這分明是助長不正之風啊,相信我,付出代價的行人他們內心也是千百個不願意。

在中國現在的大環境下,同時任意從行駛汽車內和路人中各揪出一個人,80%以上駕車的人經濟實力是會比普通行人經濟實力強的。當車禍發生時,可能往往車內的人沒事,車子受損,而車外的人卻身負傷痛甚至死去。這是讓大家狂噴車禍事件的大多數情況。車主往往是經濟上受損,但人在青山便在,收拾心情仍舊可以上路。行人家庭中這個時候會喪失家庭『支柱』,乃至成為家裡的『拖累』,家往往散了,或者對這一輩人來說,這輩子希望都破滅了,不會復原,妻子攜款離家出走,丈夫從此辭去工作對家庭不聞不顧,夫妻失去希望離婚分道揚鑣等等,當然這也是互文啦,每年的這些新聞往往大多數都是從行人家庭中爆出來,畢竟貧窮的家庭都是脆弱不堪。所以此時車禍賠償對行人家庭就顯得非常重要,就是救命稻草,死活都不會放手的。對於喪失了希望的人,只有『安撫』好,社會才能和諧,誰買單,政府不會買單,那隻能由車主買單至少10%進行人道主義安撫,否則誰知道會發生什麼惡性事件。和諧社會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不只是口頭一句話,車主覺得怨,但把車主成為行人,也會是相同的對待,但幾乎沒車主想更換位置吧,畢竟生命健康權才是人第一大權。

難道就不談公平正義?對不起,從古至今,法律的相同特點並不是為了公平正義,而是為了維護秩序,讓社會有序的進行下去。這是法律亘古不變的特點。但現在法律大談的公平公正其實就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秩序罷了,你我都應用一套法律,誰也不能意外。所以說這個時候即使發錯的行人是我們中的任意一個人,車禍後都會有類似的法律判決,這也可以說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公平公正。而且法律也有明文規定: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只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行為車主才不擔責,這就是日常所說的碰瓷行為,自殺行為了,這也不會是簡單的車禍事件了,不在我們的討論範圍之內,而我們討論的是行人為了貪圖方便忽視這種危險導致的車禍,車禍也是他們內心不期望發生的後果,不存在主觀故意碰撞機動車的行為。

總之,為了安全,行人車主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畢竟發生車禍時車子硬,人軟,車內車外都不太安全。


因為我國的司機素質太差,需要搞個能被記住的點,實際上,國際通行規則對機動車要求更嚴格。


我覺得是因為造成的傷害不對等,一個損失的是經濟,一個損失的有可能就是生命;

另外,在事故發生時,將事故傷害減少到最低的主動權大部分掌握在駕駛員手中,這也有一定關係。


行人自行車等弱勢群體擁有更多路權這是全世界的常識,跟我國有半毛錢關係?你在天朝讓站路邊老太太吃土飛馳而過,你在法國來一次試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是指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並且由中立執法的人來執法。現在的法律很多是由所謂變老的壞人所定,想想他們年輕時候的所作所為。那深入骨髓的毒,已經滲透進基因,利與法的純粹……奢望而已。


因為行人和非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跟殺人放火拐賣兒童不同,不是要判死刑的


話題比較敏感,請允許在下匿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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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不公平

的確不公平

的確不公平

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和行為負責。

在同一規則下(強調:同一規則),沒有弱勢群體這一說法。

交通法規明確了每一個使用道路這一公共資源的自然人的權利與義務。你既然選擇違反規則,就必須承受違規的代價。

因為你的違規會侵犯他人的利益。

當然,以上的說法更適用於法制健全的社會體質。

而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制度進程中(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平安無事,和諧共處是第一原則。

所以,在執法過程中會出現人大於法的情況,這是我國所處的社會制度進程中所無法避免的。

因此,當你遇到這種類似狀況卻覺得不公平的時候,我只有一個建議,

「別去想了」。

在我國社會進程發展過程中,目前這是無法解決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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