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保離婚協議的效力?

如果是雙方私下籤訂的,是不是無效呢?如何保障其效力呢?

要是夫妻共有財產既有房有車,但是約定分得財產的一方,並沒有在房產證上面有名字的話,要怎麼處理呢?

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反悔么,如果想重新分配財產怎麼辦呢?


謝邀。

離婚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合同,是具有人身屬性的以離婚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何保證離婚協議的效力?其實就是問如何讓合同生效。

想讓合同生效很簡單,1、雙方簽名確認;2、達到生效條件,bingo,合同生效了。所以具體到離婚協議,雙方簽名,辦好離婚手續,然後協議就生效了。

注意嘍,這裡並沒有規定合同是怎麼簽的。舉行一個新聞發布會在熠熠生輝的閃光燈下籤合同亦可,在天涯海角世界盡頭的漆黑午夜偷偷簽合同亦可。只要簽完合同真的去辦離婚(或者離婚後再簽亦可),那合同都是生效的。所以,並不是說離婚協議只有在民政部門簽訂才有效哦。

為什麼大家有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才有效的錯覺呢?是因為民政部門規定了離婚必須要有協議,而且民政部門會收取一份協議備案,大家以為協議是經民政部門審核通過所以效力較高。但是,民政部門僅僅是審查你們的協議有沒有說好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你們完全可以另行簽訂一份更加詳細的合同。

就比如說現在二手房買賣,大家都會向房管局提交一份合同,但實際上買賣雙方私下會另外簽訂一份真正的合同,並且約定以這份合同為準。同樣,離婚雙方亦可私下籤訂另一份離婚協議,並且約定以這份私下籤訂的協議為準,那這份協協議如果有與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有衝突的地方,那就以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為準。如果沒有約定「以此約定為準」呢?那就看簽訂協議的時間咯,一般會認為後簽訂的協議是對之前簽訂的協議的修改,所以如果有衝突的部分就以後簽訂的協議為準。

協議的效力其實還分好幾個層面的。上面說的效力僅僅是「如果打官司會贏」的效力。譬如協議約定對方要給100萬你,如果對方不認賬,你還是得去打一場官司,才會讓法院判決確認對方應該給你100萬。如果對方還是不給,你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把對方的財產執行回來給你。

更高一層的效力是指「法院已經認定」的效力。譬如你們雙方在法院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對方要給100萬你,法院據此出具離婚調解書,那麼這份調解書就是具有了「法院已經認定」的效力。如果對方不認賬,你不需要再起訴了,直接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的財產。

所以,你們知道為什麼我會建議如果談妥的話,大家還是來法院調解離婚比較好吧。同樣是商量好的離婚協議,去民政局辦完萬一對方反悔或耍賴,你還得先打一場官司才能進入執行程序,而在法院調解離婚的話,對方耍賴時你不用再打官司啦,直接申請執行就是。

」要是夫妻共有財產既有房有車,但是約定分得財產的一方,並沒有在房產證上面有名字的話,要怎麼處理呢?」

這種情況,就是在合同中處分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打個比方,我跟你簽個合同,約定我把天安門賣給你,那你是否可以得到天安門?明顯不可以嘛,所以這個合同(或者這個合同條款)就是根本無法履行的合同。你可以向我主張不能履行合同的賠償,但是你無法根據這份合同得到天安門。

但是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我已經買下某房屋,房屋孩還在開發商那兒沒過戶到我名下呢,這時我和你簽訂合同說我把這房屋賣給你,這個合同能否履行?能啊,等到房屋過戶到我名下就可以履行啦。所以一旦房屋過戶到我名下,你就可以拿著合同要求我把房屋過戶給你了。但是,萬一開發商耍賴他跑路了,他不把房屋過戶到我名下,那這個合同就變成了履行不能的合同,你只能要求我賠償損失,不能直接取得房屋了。

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經常會遇到這種需要分割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的情況。就拿房屋來說,有的是剛簽購房合同還沒出房產證,有的是農村集資建房只有集資合同沒有產權證,有的是軍隊分的房屋產權屬於軍隊但是有永久使用權。這些情況下我們無論是判決還是調解都不會直接寫產權歸誰所有的,而是會寫(購房合同/集資合同/軍隊分房合同)的合同權益歸誰所有。這樣你就取得了合同當事人身份。還是拿上面的開發商還沒有把房屋過戶到我名下的案例舉例吧,如果我和你簽合同約定購房合同的合同權益轉給你所有,那麼你就相當於取得了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如果開發商不交樓,你可以起訴開發商。

」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反悔么,如果想重新分配財產怎麼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雖然一年之內你有反悔的權利,但是除非你能證明簽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話,否則你反悔法院也不會支持的哦。

所以,簽協議要慎重啊。簽名,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啊。


俗話說:「流氓會武術,擋也擋不住」。但我要說,流氓會武術並不可怕,一個警察就能把他解決。但如果流氓懂法律,那就真的勢不可擋了。現代社會,渣男真是越來越多,他們耍的手段也日新月異,當他們拿起法律當武器,不懂法律的姐妹真的會招架不住。渣男們在離婚時,經常會設置一些陷阱,沒有專業人士指導,還真容易招道,最高搞得人財兩空。所以在今天,我們湖北赫誠律所將以此文揭開離婚協議中那些陷阱,為離婚的姐妹們撐起最堅實的保護傘!

最好別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在離婚協議中,渣男們經常會寫上這樣一個條款,「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乍一看,這個條款似乎十分公平,然而事實上其中有許多弊端。這是因為渣男很可能藏匿了你所不知道的財產。即使當你在事後發現了這些財產,也很難舉證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你不知道這些財產的存在,而你也很難向法院提出再次分割的請求。如果是這樣!你就中了渣男的陷阱了。

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對方如果擬定類似於「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條款,千萬要小心。除非你對渣男的財產情況有十足的把握,千萬不要約定類似的條款。

千萬不要輕易約定「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

對於與渣男離婚,很多姐妹都是相當急迫的,恨不得立即就把離婚協議給簽了,告別這噩夢般的婚姻。然而這種心理,很容易被心機極深的渣男所利用。他們往往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類似於「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的字眼,然後誆騙姐妹們簽字,說是只有這樣才能最快離婚。

如果姐妹真簽了字,就中了渣男的奸計。當你辦妥了離婚手續,找對方分割財產時,會發現對方在裝傻:「不是已經分割完畢了嗎?你還找我幹啥?」到了這時,姐妹們很可能會迎來百口莫辯,凈身出戶的結局。

所以,沒有確實分割全部財產前,千萬不要約定類似於「離婚財產已經分割完畢」的字眼。

不要輕信渣男將房屋「過戶」給你

在離婚協議中,渣男往往在離婚協議中將房屋「大大方方」地過戶給你。然而當雙方離婚後,你帶著離婚證興沖沖地去房管局要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卻吃了一個閉門羹。房管局會以房產證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為由,要求夫妻兩人同時到場,才能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如果只是你單人前來,即使你拿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房管局也不會給你辦理。

當你要求渣男隨你一起去辦理,他瞬間就變成了聾子,對你的要求充耳不聞,房屋過戶也就難以實現,必須通過曠日持久的訴訟來爭取。

為了不至於那麼麻煩,湖北赫誠律師姐妹們可以向渣男要求高額違約金。如果對方拒絕過戶,可以起訴法院,向他要這個違約金,也就不怕他不給房子了。

在撫養費上耍流氓怎麼辦?

渣男對於老婆不負責,對於孩子又如何能負責的起來?在離婚協議上,渣男往往信誓旦旦,會給每月足額給你和孩子撫養費。但真到了離婚,又翻臉不認人,一分錢都不給你。

一般來說,撫養費的數額不會太高,一般都是大幾百或上千,如果為了這點錢去打官司,費錢、費時又費力,但不治治這渣男又心有不甘,姐妹們到底該如何解決呢?

這種事情最好要事先解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高額違約金,通過增加對方違約成本的方法,來促使其更好的履行義務。

有姐妹問,能不能一次性要求對方給足撫養費呢?

湖北赫誠律所回答: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渣男突然拿出你所不知道「借條」就要小心了

如果你這樣簽離婚協議,就著了渣男的道!專業律師盤點離婚協議常見陷阱

如果你這樣簽離婚協議,就著了渣男的道!專業律師盤點離婚協議常見陷阱

有時候渣男會非常爽快,不僅答應平分夫妻財產,有時甚至還會凈身出戶。一時間,一些姐妹甚至以為渣男終於有點良心了。

但是過了幾天,渣男突然出現,手裡拿著不知從哪冒出的借條,要求你承擔這筆債務。到了這時,你該如何嚴明借條的真假呢?

如何判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直都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很難提防夫妻一方再債務上作假。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前,一定要仔細審閱涉及雙方債務的條款。明確各自的債務,作為未來法律糾紛的依據。


關於離婚協議,法律規定得特別奇怪。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因欺詐脅迫外,不允許反悔;而婚姻法解釋三又允許任何一方反悔,反悔後離婚協議即認定無效。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實際上,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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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的具體規定如下:

1.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上述規定,應做如下理解: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的以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此做法涉嫌限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如果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即沒有拿到離婚證的,或者在起訴離婚時一方反悔的,該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而在辦理離婚登記或起訴離婚過程中,雙方達成協議,並解除婚姻關係的,該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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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個問題:有的朋友因缺乏安全感或婚後矛盾較多,為防患未然並爭取更多利益,希望提前簽訂離婚協議,但又擔心對方到時候反悔而使協議無效。這該怎麼辦?

別擔心,有辦法。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財產的歸屬進行書面約定,比如可以約定房子產權的歸屬、雙方的工資收入歸各自所有、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歸各自所有等。但是,一定要注意,雙方在約定上述財產歸屬時,不要與離婚牽扯到一起。即上述財產的歸屬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歸屬,而不是離婚後的分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即應認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使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亦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約定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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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產,要特別提醒一點。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製有三種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包含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中的房產純贈與的情形。所以對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中的夫妻房產贈與,應作狹義解釋,即只針對「一方將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單獨所有」。

因此,在實踐中,將雙方婚後共同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無需物權變動即產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之間將一方的個人財產約定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應認定為「夫妻房產贈與」,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過戶之前一方享有任意撤銷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只要婚姻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即使不辦理過戶手續,離婚時也能依約取得產權;但如果是將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簽訂協議後一定要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否則另一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離婚協議只有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才有效。如果想要分割財產的協議有效,就不要以離婚作為前提,可以簽訂夫妻財產協議。


現在離婚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已經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東西了,大家身邊經常發生這些事,對於某些第一次離婚的男女,在這件事上可能還不是特別清楚,今天我就來說說離婚的其中的一種模式——協議離婚。

一、通常離婚可以採取兩種方式:

第一種: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第二種: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辦理。

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就是雙方自願通過簽訂一份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領取離婚證。

協議離婚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離婚協議,而離婚協議就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後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綜上:離婚協議與協議離婚不同。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並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後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的離婚方式。

二、協議離婚的利弊

1. 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優勢

(1)時間短 (2)費用低 (3)壓力小

2. 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離婚可能帶來的不足

(1)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的話還是要到法院進行訴訟。

(2)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某些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內容不能生效

(3)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也就是說某些內容還是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才能執行

三、在書寫離婚協議書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份有保障的,質量相對較高的離婚協議書,最重要的有以下幾點:

1. 在離婚協議書範本的基礎之上,需要結合每個人的實際情況對範本進行補充、修改,絕不能只是照搬範本

現成的離婚協議書的範本和格式最終不可能實質上解決每個人的具體問題,對離婚協議的格式和範本進行補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補充的方面,主要包括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的具體細節上。比如,分割共同財產的具體明細、分割方式,財產現在的坐落和置放於何處,交付的方式,戶口的遷移,違約的懲罰方式;子女的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撫養費支付的方式、大額教育、醫療費用的承擔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2. 應把握和處理好離婚協議中最常見的問題

在書寫離婚協議書時,把握好其中的關鍵要點非常重要。如果把握住了案件處理的要點,即使離婚後出現了意想不到的問題,也是非本質的問題,關鍵問題已有了明確的約定,這樣,就能避免自己的利益損失,對於這個問題最好可以諮詢律師,讓律師幫忙出主意。

3. 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要有處理問題的原則性

即使是律師,如果想要寫一份面面俱到的離婚協議書,也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這也是沒有必要的。一份離婚協議書不太可能把離婚過程以及離婚後所有可能涉及的問題全部囊括,但在書寫離婚協議書中,應對原則性的處理方式進行約定。會避免出現雙方都沒有想到的情況出現以後,相互扯皮、爭議的情況發生。

4. 應盡量細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和實際操作規範,使離婚協議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

離婚協議書中對於約定事項的具體操作規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從而保障離婚後雙方生活和工作的順利進行。比如說,對於孩子的探視,一般離婚協議中規定會在周末探視。

5. 離婚協議的具體約定應可以履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並非當事人雙方關於離婚的相關事項所有的約定都能在協商一致後生效,絕大部分契約在協商一致簽署並辦理離婚登記後會生效,但有些約定,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而對第三人無效,常見的無效的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共同債務由一方離婚後單獨承擔。這種約定常因第三人提出異議而無效,最終還是由離婚雙方共同承擔。但離婚雙方關於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對二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擔相應的債務部分後,有權向一方追償。

(2) 處理他人的財產。比如,當事人離婚協議中約定處理的房子並非登記在其名下,則不能在沒有確定當事人對該房產享有產權的情況下,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該房產歸屬進行約定。

(3) 協議中,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撫養子女義務的約定。不論是出於任何想要離婚的考慮,還是因為有其他原因,雙方自行約定免除一方撫養子女義務, 都存在將來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而被法院判令無效。撫養子女是任何一個父母的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不能因約定而免除,除非這種約定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完全能夠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並願意這麼做,所以在書寫此類條款,一定要格外慎重。

6.律師應告誡當事人,要善於對離婚協議書保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一般每個人都有父母兄弟,在遇到離婚這樣的人生大事時,出於各種原因和目的,親屬和朋友一般都會參與其中。親屬朋友的意見絕大多數都是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

慮問題。但事實上,絕大多數親屬朋友的意見,往往由於立場性太強、感情色彩太濃、太具有片面性,因而導致事情變得更糟,或更難以處理。

四、離婚協議能不能生效的問題

在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才能生效。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也就不能生效。

這就是關於離婚協議的所有相關法律方面需要了解的東西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有什麼其他的問題可以找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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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幾句話可以總結要點:

1. 雖然簽署離婚協議,但最終未離婚的話,該協議不生效。

2. 即使離婚協議有可能不生效,簽署時候也要小心謹慎,對財產、撫養權、債權債務糾紛作好明確約定比較妥當。

3. 諮詢律師,諮詢律師,諮詢律師(要付費諮詢,免費諮詢的會對你負責嗎?)


如果夫妻之間,書面寫的離婚協議書,雙方也簽字了,這種算是生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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