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錢,失主失手捅死小偷,法官判定防衛過當,此事你們怎麼看?

在某些問題上,一方面感覺判決不妥,另一方面又擔憂輿論裹攜法律。大家有什麼看法?

錢江晚報

小偷公交車上扒竊被抓 失主失手捅死竊賊

錢江晚報 07-09 18:45 顯示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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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公交車上扒竊被抓

失主失手捅死竊賊

是犯罪還是正當防衛?

中院判決乘客構成故意傷害罪獲刑五年

本報記者 邵巧宏

本報通訊員 賀磊

在公交車上遇到扒手,被失主發現後,扒手的同夥都一起來幫忙,而就在雙方扭打中,失主致扒手死亡,失主的行為是犯罪還是正當防衛?

昨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庭審現場也就此展開了激烈辯論。

坐公交發現錢包被偷

扭打中失主致小偷死亡

去年12月22日中午,馬某坐著慈溪K201路公交車外出。

途中,他無意中把手放進上衣口袋裡,卻猛然發現錢包已經不翼而飛,上衣口袋也被割破了。很顯然,是碰上賊了。

馬某立刻懷疑坐在身邊的唐某,「你是不是拿我錢包了!」唐某一直不承認,氣急了的馬某掏出了隨身攜帶的瑞士軍刀,逼迫唐某交出錢包。

無奈之下唐某交出了剛剛偷來的錢包,但還是不承認錢包是自己偷的,而一口咬定是馬某掉出來的。

人贓俱獲,唐某卻依然抵賴,這讓馬某更加生氣,就和唐某爭吵了起來。

眼看大事不妙,唐某的同夥鍾某上前「解圍」,「有什麼事情好好說,刀不要拿出來!」

馬某意識到鍾某與唐某是一夥的,又與鍾某發生了爭吵。最後,兩個小偷和馬某扭打在了一起。

扭打中眼看著鍾某伸手過來,馬某下意識地用拿刀的右手反抗,但卻一刀刺中了鍾某的脖子左側,鍾某當場血流如注。

打鬥中,唐某也掏出了作案用的摺疊刀,卻被馬某刺中左腋。隨後,傷勢嚴重的鐘某被唐某緊急送往醫院,最終,鍾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正當防衛還是犯罪

法庭為此激烈辯論

經鑒定,死者鍾某系單刃銳器刺破右頸總動脈致大失血死亡,唐某也構成輕微傷。此後,檢察機關以馬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寧波中院提起公訴。

馬某的行為到底是違法了還是正當防衛?開庭時,現場進行了激烈辯論。

當庭,公訴機關認為,馬某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馬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死者鍾某的家屬也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馬某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68萬餘元。

然而,被告人馬某的辯護人卻提出,馬某當時用刀反擊是有原因的。他意識到對方身上有刀或刀片之類的工具,所以在向唐某索要未果時、又看見對方有想從腰間掏兇器的情況下,才拿出小刀逼對方還錢。

「兩名小偷仗著人多,又有刀在手,態度囂張,抗拒抓捕,並率先動手,當場使用暴力攻擊馬某,馬某在其人身安全遭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為求自保,只能用刀反擊」,因此,馬某辯護人認為,馬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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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那麼法院對此有持怎樣的態度呢?昨天下午,寧波中院作出判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賠償鍾某家屬經濟損失10萬元。

為什麼這麼判?法院審理認為,馬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針對辯護人提出馬某系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當時雙方扭打在一起時,說明了唐某、鍾某的不法侵害一直持續並正在進行,馬某為使其自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行為,是防衛行為。

但同時,法院也認為,馬某的行為明顯超出當時鐘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對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因此,馬某的行為系防衛過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予減輕處罰。

關於被害人鍾某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法院認為,馬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鍾某家屬遭受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但因鍾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明顯過錯,依法可減輕馬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怎麼又算正當防衛

怎樣算防衛過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類似案例:

2012年夏天的一個晚上,的哥倪師傅在江北白沙碼頭拉了3個醉醺醺的客人,開到明樓北區時,因為醉酒的乘客不付賬,就和乘客爭執了起來,結果導致乘客左眼失明。後倪師傅也被判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二十六日。


盜竊導致的正當防衛不屬於無限防衛。

所以致死必然是防衛過當。

但是:錢包已經還回去了,這個是否能成為轉化型搶劫的阻卻是由。

搶劫是由無限防衛的。而小偷明顯是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

但此案不具有典型的轉化型搶劫的表現,畢竟是失主先拿出刀來,若失主有明顯的重傷小偷的意思表示,那又是一個故意傷害罪,那麼小偷這個時候的扭打到底算是抗拒抓捕還是又是一個新的正當防衛。

不過我偏向於認同這是一個轉化性搶劫。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記住,騷年——別相信什麼狗屁「正當防衛」,騙人的。要麼挨打要麼跑,你一還手,輕則互毆(要被處理),重則「過當」(或者其他什麼。反正還是要被處理,是什麼都無所謂了)。

「正當防衛權」在實際上只屬於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但可以肯定的是,基本上與爾等p民無關。

別和我講dog x的法律,我只知道tmd現實。


上訴上訴再上訴,明明正當防衛,對方n對1是搶劫。建議以後強制領導,公務員做公交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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