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養女解除收養關係後,雙方可以結婚嗎?

看到一個挺有趣的新聞,是關於一個男子被戴綠帽的新聞。

然後我就腦洞大開想到了一點:該男子前妻生下的、與該男子無血緣關係的女兒(也就是養女了),是否可以與該男子結婚。

男子離婚後發現3個女兒均非親生的

來自廣東的原告小甄今年35歲,五年前通過朋友聚會相識了比自己小2歲的溫州泰順女子小羽(化名),在對彼此都頗有好感的情況下,兩人很快便過起了同居生活。

在一起的第二年,小羽生下一女,小甄也沉浸在初為人父的的喜悅中。為了有一個完整的家,小甑和小羽在2012年11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

2013年3月,小羽又生下一對雙胞胎女兒。這本該是一個幸福寧靜的五口之家,然而,在雙胞胎剛出生後,小甄就不斷從朋友們處聽說,妻子在外面有第三者。這樣的流言使小甄開始懷疑妻子,甚至他覺得,此時已兩歲多的大女兒也越看越不像自己。

在丈夫的質問下,小羽愈發心虛,最終對丈夫坦白自己和前男友確實有暗中來往。妻子的不忠讓小甄又氣又惱,自此,兩人時常發生口角,吵鬧聲日日充斥著這個家。

2013年6月,距離結婚登記才過去七個來月,感情已經走到盡頭的兩人來到泰順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半天時間吧,就有了一些我意料之中的回復,雖然懶得回答了,但是確實有一點需要在這裡說一下。

有一些人以這種行為時間成本太高來試圖論證我是多慮了,這是一種很奇怪的邏輯(當然也情有可原)。他們在以正常人的思維來思考這件事,正常人會殺人搶劫犯強姦罪嗎?法律的設定就是讓那些有殺人意圖的人考慮到自己重大的犯罪成本而不去殺人,放到這個案例當中來,那些心裡慾望進行蘿莉養成計劃的變態你指望因為太耗時間讓他們放棄這一變態想法?簡直拿衣服啊。而事實是在現代社會中一個變態想要實施這個行為他所要考慮的也僅僅只有時間成本,這還不危險?

順帶說一下還有人說望我把收養人的限制說的詳細一點,我昨晚都要睡覺了,今天我也不想為別人服務。相信我的就相信了,不相信的就不相信了,覺得懷疑的自己去找法律條文看,反正不影響我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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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這道題的答案實在是太讓人悲觀了,答案是可以的。

我還是在網上仔細閱讀了收養法與婚姻法,然後想著各種逃避法律條款的方法,然後再找各種法律條款來破解方法。但是遺憾的是,如果父女或母子解除收養關係的話,是絕對可以結婚的(我本來想找一項條款保證雙方解除收養關係以後還可以保留記錄的)

這是一個很令人悲傷的事實,因為這使得童養媳計劃成為可能。我看到這道題的第一秒,我就聯想到了童養媳,蘿莉養成計劃,光源氏計劃。。。。。。

就以題目案例的男人為例,他收養了女兒,而女兒當時只是幼年期,他有著大把的時間把女兒塑造成絕對服從自己的人格,到時讓女兒和自己斷絕關係,然後結婚。

我希望看到這裡還覺得很正常的人可以好好反省自己的心靈和智商。如果這樣的童養媳行為是合法的話,那麼婚姻法中所謂的雙方平等原則就蕩然無存。童養媳行為是在赤裸裸的踐踏婚姻法,恕本人愚鈍,還未找到有相關法律法規制約童養媳行為,雖然百度百科說婚姻法的實施很好的改善了中國偏遠地區童養媳情況。

當然如果是下面的假設條件:

雙方離婚,二十年沒見,然後養女和父親重逢,然後滋生感情,然後結婚。這屬於婚姻自由。但是請各位考慮一下此時雙方的年齡,女兒二十,父親五十五。

謝謝大家的觀看。


這個題目讓我想起上個月在雅虎新聞上看到的一篇社會新聞,講美國的一對年齡相差兩歲的男同性戀,居住在一個不允許同性婚姻的州。但是兩人希望有法律上的聯繫,在各醫院等其他場所獲得親屬待遇。他們於是做了一個決定,讓其中一人收養另一人,兩人獲得養父子關係,便於在生活中相互照顧。

兩人的這種養父子關係持續了四十多年,到今年,兩人分別已68和66歲。上個月該州通過了同性戀婚姻法案,兩人立即解除了養父子關係,終於結婚。

回到題主所開的腦洞,我想,夫妻離婚後,既然是非親生,女兒很大可能會判給女方吧!那麼也就不存在養父養女的關係了。

如果確實是養父養女的情況,結婚前解除收養關係,也是不違反婚姻法的。

希望有法律專業人士驗證。


親女兒不如乾女兒,有個能幹的乾女兒真好,各種意義上的。


可以


有個人叫伍迪艾倫。


鄧文迪


謝冰大關注此問題。

如果光看條文,似乎更偏向於允許。但好像缺一個實例。

而且還有個問題,你很難保證女兒是自願而不是被調教的,另外三個女兒難免厚此薄彼。


冰帶逛系列


也不知道你好奇心的底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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