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美國幼兒園起訴案「確有其事么?

由此題目「有哪些國外的案件判決結果,讓人感到不可思議」上網簡單查了下沒找到..

如:1968年,美國內華達州一位叫伊迪絲的3歲小女孩告訴媽媽,她認識禮品盒上「OPEN""』的第一個字母「O」,這位媽媽非常吃驚,問她怎麼認識的。伊迪絲說:「是薇拉小姐教的。」這位母親表揚了女兒之後,一紙訴狀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勞拉三世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該幼兒園剝奪了伊迪絲的想像力,因為她的女兒在認識「O」之前,就能把「O」說成蘋果、太陽、足球、鳥蛋之類的圓形東西,然而自從勞拉三世幼兒園教她識讀了26個字母,伊迪絲便失去了這種能力。她要求該幼兒園對這種後果負責,賠償伊迪絲精神傷殘費1000萬美元。

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591326


根據引用的文章原文,感覺是假新聞(或是真實案件被媒體轉載的不盡不詳,關鍵部分被歪曲),理由是文章中多處細節缺乏常識。

  1. 文中所述判決法院為「內華達州立法院」,但眾所周知,美國的州法院系統有基層法院、州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不存在「州 立法院」或「州立 法院」。而且我在網上找到的所有關於本案的引用,都存在這個明顯的錯誤。這證明:(1)不是某個引用時筆誤犯的錯誤;(2)所有引用均未對來源真實性予以核實。以下各處錯誤,在各引用文章中也同樣具有這種高度的「錯誤一致性」。
  2. 查不到美國《公民權法》和內華達州《公民教育保護法》。凡是提到這兩部法律的,都是在講關於訴幼兒園這個案件。
  3. 文中表述「陪審團成員」為23人,但美國的陪審團人數一般為6~12人。
  4. 關於母親講了「天鵝剪掉一個翅膀」的辯護詞,有三個明顯疑點:(1)這段陳述百分之百不是辯護詞,而文中有兩處明顯地錯誤使用了「辯護/辯護詞」。(2)原告對陪審團陳述,應當只有作為證人出庭時接受律師詢問這一個途徑,沒機會講這個故事。(註:我沒有在美國參加過開庭,這個印象來源於美劇)。(3)讓天鵝不能遠飛高飛,方案是修剪羽毛,而不是剪掉一支翅膀,有誰在動物園見過半邊翅膀的天鵝?得有多麼殘暴愚蠢才會剪半邊翅膀。
  5. 「精神傷殘費」的名目完全莫明其妙。精神怎麼個傷殘法?那個3歲的小姑娘精神傷殘了?沒有想像力是精神幾級傷殘?由哪個醫療鑒定機構證明?
  6. 比起這個莫明的訴訟,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明確擺在那兒的。美國法律不可能禁止一個幼兒園教師告訴兒童字母O是字母O。
  7. 從可查證的美國認定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看,其要求遠比這個案例中的標準要高得多。
  8. 把知識與想像力放在對立面,這得是種多麼奇葩的邏輯。同為批判死板教育體制,鄒靜之的《女兒的作業》要比這個案例深刻的多。


謝邀!也沒查到任何相關的真實資料,估計又是誰編的故事。


一看這故事,就知道是某個低級雞湯師胡編或歪曲的。

為這種事,不值得浪費精力。


「把知識與想像力放在對立面,這得是種多麼奇葩的邏輯。」說得很好。

另外感覺侵犯了教師的施教權。


感覺像編的,不過在美國的話不敢說是假的。。。有法律專家么,或者混美國的留學僧解答嗎?

不過個人認為這母親有毛病,真作


我很小的時候也看過。剛才想起來,覺得太不合理。發現這個提問。豆瓣上找到一個相同的問題,http://www.guokr.com/question/46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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