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歌唱選秀類節目中,選手演唱或改編歌曲,需要徵求該歌曲原作者及版權方同意嗎?

在電視歌唱選秀類節目中,選手演唱或改編歌曲,需要徵求該歌曲原作者及版權方同意嗎?《我是歌手》中選手羽泉改編《燭光里的媽媽》被告侵權,《中國夢之聲》中選手許明明翻唱《我在人民廣場吃著炸雞》被告侵權,所以選手是只能在版權方同意後才能唱歌參賽嗎?這麼說的話,那現在包括《中國好聲音》《快樂男聲》在內的多檔歌唱類節目中選手演唱的那些歌曲都是經過了版權方同意的?昨天《好聲音》里演唱《存在》的那位大哥之前也徵求汪峰同意了嗎?想知道法律上到底有沒有類似規定,求解答……


你好!希望能解決你的困惑。

在電視歌唱選秀類節目中,選手演唱或改編歌曲,需要徵求該歌曲原作者及版權方同意嗎?能夠簡單的用歌曲「版權」來概括精確的法律「權利束」嗎?作者有能耐到處起訴表演者侵權嗎?……

第一,明確表演權的請求權基礎:著作權法第37條(以下用《著》代替)。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ps已經一目了然不用多說】

由此可知表演者的義務包括了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的義務。

第二,明確改編權的請求權基礎。歌手改編他人作品,涉及行為是改編行為。請求權基礎:著》第10條。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

由此可見,羽歌手改編他人作品,理所當然要經過原作品「作者」同意。注意,是事前同意。

此外,如果作者委託了音著協,則根據雙方協議,音著協可以以自己名義行使作者的權利(範圍可以協商確定)。例如好聲音作為主辦方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向音著協申請並付款,或在音著協無權代為管理時直接向作者申請並付款。當然,權利人是可以拒絕對「好聲音」進行許可的。

第三,通過上述羅列,問題已然較為清晰,但是,仍有細節問題需要解釋。

A,需要對上游作品和下游作品的概念有所了解。羽歌手如果改編了原作品甲,成就了新作品乙,那麼第三人孫歌手(羽歌手當然可以自己行使作品乙的著作權)要是想表演作品乙,那麼就得像多米諾骨牌一樣連著追溯到羽歌手、原作品作者……,(包括第十條中一系列的權利)。例如,在歌唱比賽中,即使表演者對歌曲做了大量的改動,在歌曲開始時都必須介紹原來的作曲作詞者(署名權)。例如,對俄文話劇版本哈利波特的進一步改編、翻譯、表演……都要同時經過上游數個作者的同意。

B,著作權設定的思路:通過法律意欲受到控制的行為,【反過來】界定著作權 【權利束】(就像一束花,每朵花功能不同)。著作權的權利束各自直接針對一個【受控行為】,所以,法條列舉的權利束是將近20朵{花},那麼受控行為就一一對應每一朵{花}。一次演出的多個行為便同時侵犯多種權利(訴訟中原告通常一一列明)。

C,啰嗦一句,你在百度上可以找到許多新聞,報道內容就是選秀節目侵權!例如討論較多的我的歌聲里。

D,【忍不住還想說】,需要區分歌曲的詞曲作者和表演者,如果是單純的表演者——原唱,是不享有上述討論的權利的。表演者權又是另一番狀況,見《著》第三十八條。

「改編者」通常是一種口語化表達,其所謂的作品乙是否是「作品」?這是需要具體分析的,簡單內容刪減的,不構成對改編權的侵犯,可能構成對修改權的侵犯(典型的是惡意破壞原作品架構)。要點是:獨創性的新作品 是否成就。

所謂的請求權基礎,是指的權利人(作者、演繹作品作者、鄰接權人)向侵權人提出請求的法條依據。

……我的回答省略了大量本話題涉及的內容……因為實在太多太多可以絮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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