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廳、酒吧、書店等公共場合播放音樂這種行為侵權么?

隨便找到一首歌就能公共場合播放么?是不是還要區分作者在世與否?

由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963217知:

麥當勞所使用的音樂都是正版的並且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過公共場所背景音樂版權費

肯德基2005 年的時候因為未支付版權費而被告過,而後其音樂光碟由市場部統一刻錄並發放,定期銷毀並更換新CD。


侵權。

這種權利在著作權法上叫做機械錶演權。是相對於現場表演權的一種權利。在《著作權法》中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所以侵權。


是侵權的,而且即使這些單位購買了正版CD播放,只要是在店內可以免費聽到,也屬於侵權。這個東西管理的一直不嚴,很多歌手的收入因為這一塊大打折扣,尤其是New-Age曲風的創作者。就說十年前中國的咖啡廳方興未艾的時候,滿大街的咖啡廳酒吧都是雅尼,但雅尼當然一分錢都沒拿到。

大約是個三四年前吧,一批中國的本土歌手聯名要求對這些行為清查並收取費用,但結果就是不了了之了。CD和免費下載都沒有解決好,這種背景音樂播放更是不知猴年馬月才能規範的事兒。

順帶一提,如果你發現平時去的很多KTV歌曲數量不是那麼多,新歌上的也慢,那是因為他們必須給歌曲版權所有者繳納費用。


我國著作權法上有個定義叫做合理使用。雖然法律已經對合理使用做了明文規定,但這個仍然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拋開這個不講,著作權人的作品已經發表,任何人未經許可或者授權不得進行翻錄,播放,販賣,出租。但是,合理使用除外,這其中包括:學術引用(但不得超過總篇幅的四分之一),教學研究,新聞播報,公益事業等。

另外,若表演者對著作權人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進行付費表演,(包括活表演 和機械錶演),均需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免費表演除外。

所以,咖啡廳在播放他人音樂作品時,是需要的到許可的。同理,你在KTV唱歌時,KTV所使用的他人的歌曲也是需要著作權人許可的。國內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通過中國國家著作權協會(好像是叫這麼個名字),他先行支付著作權人一定的報酬,然後使用者在支付給中中國國家著作權協會。


純拋磚引玉:其實知乎上已經有類似的探討,雖然涵蓋面不廣:

麥當勞、肯德基餐廳里播放的歌曲是怎麼選出來的?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963217

期待專家解讀。


應由音著協統一收取合理費用,統一解決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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