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CRS,什麼人需要關注?


&>&>名詞解釋

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海外金融賬戶納稅法案》,是美國國會2010年通過的一個法案,該法案要求海外美國籍公民及為海外美國籍公民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定期向美國稅務部門提供美國籍公民的海外賬戶情況,以降低這些公民的避稅空間。

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 《通用報告準則》,指全球範圍的涉稅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也就是全球版本的FATCA。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是由34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MCAA: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on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之多邊政府間協議》,簡稱多邊自動情報交換協議(MCAA)。(中國於2015年12月17日簽署該協議)

一、CRS的由來

2014年2月13日,應G8和G20國集團要求,OECD發布了創建全球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新準則:《通用報告準則》(以下簡稱CRS),CRS並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但OECD提倡,成員國應按照該範本的要求締結國家間的情報交換協議。

CRS是仿製FATCA而創建的,但其報告的數據要求不同,報告的信息量更大。截止2014年10月已經有93個國家和地區,包括盧森堡等一些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公開同意執行自動信息交換。58個國家和地區同意從2017年開始實施,剩餘35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和中國香港,將在2018年開始執行。

二、CRS是什麼?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是一套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和申報的標準,它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為推動國際稅收事務而制訂出的一套有關國際稅務情報自動交換的新標準。

CRS要求系統性及定期性的情報自動交換,以使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家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金融機構如銀行及證券戶頭中的各類財務信息,如股息、紅利等。

與此同時,全球司法管轄區將每年從各自轄區內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等處收集納稅人(包括個人和機構)的稅收情報;如果某國銀行或金融機構擁有其他國家公民或企業名下的賬戶,該國有義務將這些情報批量自動提供給納稅人居住國。

CRS的簽署主體以及實施主體是各國的稅務機關,其關鍵詞就在於——稅。在CRS背景下,稅務機關將採用電子化、自動化的方式來自動交換信息。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麼開戶銀行將在其系統里將把這個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中國大陸。因為帳戶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應報資料彙報給香港稅務局,並最終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三、對於CRS,還需要了解哪些關鍵點?

1、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

2、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3、申報的內容有哪些?

帳戶及帳戶餘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個人)、賬號及賬戶餘額、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4、申報的期限有多長?

在CRS中,約定為1年,由各個國家確定自己準確的開始的時間。對於開始比較早的司法屬地,定在2016年7月1日開始,2017年6月30日結束,交換信息的日期會定在2017年9月;對於比較晚啟動數據交換的司法屬地,2017年7月1日開始,2018年6月30日結束,交換信息的日期定在2018年9月。

四、CRS的大規模生效會帶來哪些影響?

總的來說,CRS將影響全球私人財富結構的所有配置。首先,中國稅收居民設立的海外公司的銀行戶口將受到影響。其次,海外保單、海外家族信託也屬於信息交換的範圍,即使資產被信託持有,但仍然屬於申報的內容之一。過去的高凈值客戶往往會選擇離岸地來設立信託、私人基金會,因離岸金融擁有在岸金融無法比擬的優點,如稅收低或者零稅收等等。但在CRS的新形勢下,如果離岸地屬於加入CRS的司法屬地之一,那麼離岸金融工具也將作為信息而被申報。一些客戶想通過離岸金融來達到隱匿資產、逃稅、避稅,將逐漸變的不可能。

CRS生效之後,對於客戶而言,如果客戶信息不正確披露或沒有披露,客戶將面臨稅務機關的罰款、訴訟,涉及欺詐、造假、逃稅的,客戶資產可能被凍結;對於建議人(adviser)而言,若忽視CRS而徑直為客戶提供海外財富產品導致相關後果的,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賠償等,其次還有可能面臨商業信譽下降的風險,被吊銷執照,最嚴重的後果還可能要負一定刑事責任。

五、針對CRS的解決方案

1、CRS實施之前,一站式採購,一個好的財富產品適用於所有人,同以前的規劃沒有區別。

2、CRS實施之後,視情況而定,要看客戶的稅務狀況、年紀、健康狀況、婚姻狀況、資產類型、資產位於何處、與美國是否相關、居住在何處、居住地是否是CRS簽訂地等等,需要進行全面的證據調查。在進行全面考察之後,才能對客戶的海外財富產品進行比較好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最大程度降低CRS生效之後帶來的風險。

3、財富代持的情況將逐漸增多,如何規避代持風險,這將成為廣大財富人士面對的重大問題。

4、身前傳承將成為更多財富人士的選擇,選擇合適的身前傳承工具,將成為財富人士關注的重點。


恰巧最近研究這個CRS,整理了點資料,比較基礎,僅供各位學習、參考。

PS

這方面不是很了解,以下內容不是我寫的,各方搜集來的資料。

內容來源:華稅

一、背景資料

為了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2016年10月,稅務總局起草並對外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規定,已經在於2017 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並於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二、概念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它是2014年7月OECD發布的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AEOI標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一個構成部分,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的,用於指導參與司法管轄區定期對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的準則,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和歐盟儲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規基礎之上,除了CRS外,AEOI標準還包括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

三、CRS運行機制

根據AEOI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具體過程如下圖所示:

四、CRS和國稅總局新規的特點

(一)各國賬戶信息將「自動交換」

稅收征管有賴於對交易信息的掌握,這也是稅務機關開展跨境稅收征管的最大難點,在CRS之前,我國也同超過100國家(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但是這些協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雙重徵收,信息交換也是依申請而啟動,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伴隨互聯網科技革命帶來的信息化,藉助於金融賬戶信息的大數據對跨境交易行為進行信息採集已經變為可能,根據AEOI標準,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也即簽署國家(地區)之間通過信息平台自動向相關方提供金融賬戶交易信息。

(二)涉及的國家(地區)

  在G20的大力推動下,目前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實施「AEOI標準(具體見下表),2018年9月後,依照CRS規則,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參與國或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將會自動呈報於中國稅務機關,於此同時,其他參與國或地區也將自動收到由中國提供的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2016年1月18日國稅總局發布《《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公告》(稅總公告2016年第4號),《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已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根據稅總公告2016年第4號,需要關注以下重要事項:

1、稅種。我國開展國際稅收征管協助的範圍將由原來的以所得稅為主,擴大到稅務機關徵收的所有稅種,對於我國未開徵的稅種,我們不對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征管協助。

2、國際稅收征管協作形式。我國在《公約》批准書中對稅款追繳和文書送達(包括郵寄文書)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國稅務機關主要是與其他締約方開展情報交換協助。

3、保留事項。以下事項屬於《公約》批准書中我國聲明保留內容:(一)對上述稅種以外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二)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三)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四)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4、特殊地區。在我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境內賬戶信息採集2017年1月1日啟動

2018年9月後,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給稅收居民國主管當局。根據國稅總局新規,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等在內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根據稅務總局的解讀文件,有關後續信息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報送辦法。

五、CRS的影響

中國經濟的滕飛造就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人們在全球範圍內通過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並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愈發嚴重。根據我國承諾的時間表,將於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對於這一新舉措未來的實際影響,尚無法進行實證的分析,但是依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估:

  (一)CRS對各國的法律約束力

  一般而言,未經簽署和國內權力機關的批准,國際條約對一國沒有強制約束力,一國的代表對條約作須經批准的簽署,條約簽署後經該國國家權力機關依據該國國內法對該條約批准;該國國家權力機關批准後,作出批准書,與其他條約國交換批准書後,表述同意受條約拘束。簽署了但沒有批准,如果該簽署是須經批准的簽署,則不受條約的約束。

2013年8月,中國履行二十國集團承諾,成為該公約的第56個簽約方,這也是中國簽署的第一份多邊稅收條約。2015年7月,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為實施AEOI標準和CRS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個國家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其中48個國家交存了批准書。同樣,如同我國對部分事項和地區做出保留,各國也會根據自身利益做出相應的保留事項。

  (二)主要「避稅地」的執行力度

  海外賬戶註冊的「重災區」無疑是國際主要避稅地國家和地區,雖然諸多包括百慕大、BVI、開曼群島等這些國際知名的避稅地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距離實際執行還相距甚遠,除了面臨國內權力機關(機構)的審批外(當然,也有國家、地區根據國內法規定國際條約一經簽署既具有約束力),還面臨來自各方利益群體的博弈。特別這些國家、地區,多為島嶼,人少,面積小,是跨國公司以及富人國際避稅行為的主要受益者,執行CRS給當地帶來稅收利益的吸引力不大,更多是配合其他國家進行開展國際稅收征管。

  再比如,擁有日內瓦和蘇黎世兩個國際性金融中心的瑞士,從18世紀初便創立為銀行客戶保密的制度,儲戶只在第一次存款時寫真實姓名,之後便把戶頭編上代碼。在300多年的時間裡,瑞士銀行業因其良好的服務和嚴格的保密制度吸引了眾多的國外客戶,據悉瑞士銀行業共管理2.2萬億美元的離岸資產,佔全球專為富人服務的離岸銀行業務的1/3,瑞士也成為富人的「避稅天堂」。金融產業為瑞士經濟帶來10%以上的增加值,遠遠高於其他發達國家銀行業對經濟的貢獻比例。金融業成為瑞士的支柱產業,政府重點保護的產業。

  因此,對於上述國家和地區,最終能否兌現承諾並實際執行CRS,不同國家地區勢必還面臨法律、利益群體博弈等諸多難題,可謂路途漫漫。

  (三)各國信息採集情況

信息互換的前提是獲取相關金融賬戶信息, 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就是為了規範境內非居民賬戶信息的採集和盡職調查。對於境內個人和機構設立的海外金融賬戶,有賴於賬戶所在國的相關的立法、措施的落實、保障條件、政策的遵從度等一些列條件。

(四)CRS執行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1、對金融機構監管層面的影響

金融機構有部分輕微違規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報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同時,其納稅信用等級相應受到影響。

對於金融機構的嚴重違規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的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向有關金融主管部門建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或者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2、對金融機構客戶層面的影響

除了上述監管層面的影響外,金融機構(包含保險機構、基金、投資公司等)更應關注的是對客戶層面的影響。在筆者的稅務諮詢過程中,發現部分非居民企業或個人對CRS的實施非常敏感,並出現了部分金融機構客戶流失的現象。而在CRS實施過程中,如果避免對CRS理解的妖魔化,又如何去正視它,成了金融機構和非居民企業及個人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尤其地,金融機構更應提前行動,採取必要的措施,既要完成相應的盡職調查程序,更要防止客戶的流失,甚至需要思考及籌劃如何從其他金融機構吸引相應的客戶。

3、對非居民企業及個人的影響

如前所述,非居民企業和個人既要正視CRS,又不能將CRS妖魔化,在合理合法遵循CRS相關規則的前提下,如何配置好企業及個人的財富安排,將是非居民企業及個人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六、CRS的下的注意事項

無論各國情況多麼複雜,但是國際社會打擊偷逃稅的意願和決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會逐步在各個國家、地區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實和執行,海外金融賬戶註冊和交易也再也不會像以前那樣「任性」。未來基於投資、資產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註冊金融賬戶。

(一)賬戶註冊地的選擇

前文也已經分析,雖然有101個國家和地區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還需要在通過國內的批准和強有力的實際執行,目前各國進度不一,並且各國對參與的內容和地區也會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項,比如,我國在批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時,暫未將香港、澳門納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地區範圍,對於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意義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終全部執行CRS的國家(地區),註冊地也存在廣闊的籌劃空間。

(二)稅收居民身份選擇

  需要特彆強調的是,稅法意義上的居民並非依據國籍標準,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國內法,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比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實施條例等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的個人,屬於稅法意義上的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規全面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因此,個人或企業可以根據各國稅法確定稅收居民身份的規則作出規劃。

(三)投資架構與稅務籌劃

  在全面執行CRS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資產配置,需要註冊海外金融賬戶的。比如對外投資的法律組織形式不同,在稅法上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則差異很大,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公司相比較於個人,具有遞延納稅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稅收彈性空間。在資產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積極引入信託架構,以實現賬戶保密的功能。另外,合理進行轉讓定價也是跨國企業最常用的一種避稅方式。

七、CRS實施具體要求

(一)CRS調查範圍

1、調查主體

CRS調查主體包括按照CRS執行提交稅收轄區內居民相關信息的金融機構,或在該稅收轄區設有分支機構的非居民金融機構,包括託管機構、儲蓄機構、投資實體以及特定保險公司。

2、被調查對象

應被調查和報告的賬戶持有人(Reportable Person, RP)的範圍包括具有參與執行CRS的稅收轄區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包括留有遺產的死者)和實體;對於合夥、有限合夥或其他沒有納稅居民身份的類似實體,只要它們的實際管理機構位於該稅收轄區內,也屬於調查對象。

3、調查範圍

CRS調查範圍主要包括

(1)RP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居民國、稅務信息代碼、出生日期與出生地、賬戶號,等等;

(2)相關財政年度末或關閉賬戶時的賬戶餘額或現金價值;

(3)相關財政年度內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或來源於賬戶資產的其他所得總額;

(4)RFI作為保管人、經紀人、信託受託人或賬戶持有人的代理人經營相關財產,在相關財政年度內該賬戶收支後的總收入;

(5)儲蓄賬戶在相關財政年度內收支後的利息總額。 從賬戶類型來看,CRS涵蓋了儲蓄賬戶、託管賬戶、股權和債權賬戶、特定保險產品和集合投資工具等多種類型的投資賬戶。

(二)CRS在中國的實施時間要求

經國務院批准,2014年9月,我國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將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為順利實施上述交換,金融機構需要對個人賬戶及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具體調查時間如下:

1、個人賬戶

新開賬戶:金融機構應該自《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時,對新開賬戶(2017年1月1日以後在金融機構開立)實施盡職調查;

高凈值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個人高凈值賬戶(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賬戶)盡職調查;

低凈值賬戶和存量機構賬戶:2018年12月31日,完成對個人低凈值賬戶(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餘額不超過600萬元的賬戶)、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對於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之後任一公曆年度末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規定程序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2、機構賬戶

新開賬戶:金融機構應該自《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時,對新開賬戶(2017年1月1日以後在金融機構開立)實施盡職調查;

存量機構賬戶: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50萬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盡職調查程序;2016年12月31日賬戶加總餘額不超過150萬元的存量機構賬戶,金融機構無需開展盡職調查。但當之後任一公曆年度末賬戶加總餘額超過150萬元時,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完成對賬戶的盡職調查。

八、CRS在香港

鑒於大量的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將香港視為海外投資中的一個重要中轉站,並在香港金融機構中開設有大量的金融賬戶(包含香港保險賬戶),為此,大陸的稅收居民和企業有必要了解一些香港的CRS實施情況。

(一)香港CRS立法基礎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增加了CRS相關內容,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可以說,新的稅務條例為香港CRS實施掃清了國內法下的障礙。

基於此,香港會在互惠原則下,跟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 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夥伴,進行自動交換資料。已簽訂的雙邊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為自動交換資料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香港金融賬戶信息交換到他國或地區(含大陸)的基礎為另行簽署交換協定

一個普遍存在的誤區是,香港的賬戶信息將自動交換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然而,由於香港沒有簽署《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MCAA,其轄區的金融機構收集的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不能自動被交換到他國或地區,香港仍需與相關的全面性協定/交換協定夥伴簽訂主管當局協定,就自動交換資料標準所收集資料的傳送安排作出規範。目前,香港已簽訂下表所列的主管當局協定﹕

(三)香港立法會報告對中國CRS執行的影響

自201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後,關於該徵求意見稿的後續情況目前鮮有公開的報道。然而,考慮到2017年3月1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發布《關於落實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之自動交換的最新進展》報告所披露的相關信息,香港除了已經與日本、英國、韓國、比利時、加拿大、根西島、義大利、墨西哥和荷蘭締結了雙邊交換協定外,香港準備與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65個國家和地區進行金融賬戶信息的自動交換。這就意味著,儘管中國尚未正式出台CRS盡調相關辦法,但與香港的交換已經提上日程,從而中國版的CRS隨時可能出台,並對金融機構、非居民個人產生重大影響。

附件:相關文件網址鏈接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http://www1.www.gov.cn/xinwen/2016-10/14 content 5119184.htm

  國稅總局解讀《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2285504/content.html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1990035/n1990067/c2188384/content.html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公告的解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2004643/content.html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中文譯本下載地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c1152827/content.html


CRS是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4 年 7 月所發布的一種跨政府協議,主要的目的在建立國際之間金融帳戶信息交換的機制。

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CRS)的核心,就是實現跨國間稅收居民金融賬戶信息的透明化,其運作基礎就是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

在中國境外任一CRS加入國擁有的任何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性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託等,都有可能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而與中國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換。

這部分人群特指的是擁有海外資產配置的中國居民。如果在香港、加拿大和瑞士等國家開設有存款賬戶或投資賬戶,該賬戶的信息將被用於信息交換。也就意味著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投資人的境外投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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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是什麼?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共同申報準則」(CRS)。

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換規定有什麼區別?
目前,世界上有大約3000多個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其中絕大多數都包含情報交換條款。但是,這些情報交換是根據申請進行,並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所以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將是自動的、無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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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全球追稅
中國成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 已於2017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程序,並將於2018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目前有很多中國富豪將大量財富轉移到海外,CRS就是一個打擊海外資產逃稅的系統。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中國人的海外資產將被披露於中國稅務部門的眼皮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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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運行機制什麼樣?
舉例來說,中國和新加坡採納「共同申報準則」(CRS)之後,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並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並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哪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被交換?

? 存款賬戶

? 託管賬戶

? 現金值保險合約

? 年金合約

? 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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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賬戶信息如何交換?
根據「標準」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餘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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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CRS?

——資產投入泰國
應對方案其實並沒有多麼高深,簡單來說就是找個可靠並且不受CRS管轄的國家。而泰國,正是距離中國近,且符合要求的國度。
泰國是少數不受CRS管轄的國家之一,而且還沒有遺產稅、財產稅、贈與稅,可以說是離岸稅務天堂。

在泰國配置不動產是不錯的選擇,泰國經歷了多年的發展,房產和旅行已經世界聞名,也讓其成為了跨境資產投資的絕佳選擇。對於中國的投資者,泰國除了文化、地理的優勢之外,低首付、高收益、完善的醫療、永久產權、資產保值都是投資者選擇的理由。投資回報率高達每年6%-10%。近幾年成為海外投資者的必爭之地。


CRS簡單來說就是:一國的金融機構查找外國人在本國藏了多少錢,查完了交給本國稅務局,本國稅務局與其他國家交換信息

所以重要的問題是:什麼是外國人?如何認定外國人?哪些金融機構要查?查哪些賬戶?

1什麼是外國人?

外國人即本國的非稅收居民

稅收居民一般根據註冊地、主營業地、管理機構所在地等來確定

2如何認定外國人?

對於個人賬戶,一般根據其填寫的文件和留下的手機號碼等信息來判斷

對於機構賬戶,如果是積極非金融機構,不用查;如果是非積極金融機構,要刺破公司面紗找到實際控制人

什麼是非積極金融機構,簡單來說,就是在本國沒有實際業務,主要依靠金融賺錢的公司

3哪些金融機構要查?

存款機構

託管公司

投資公司

保險公司

4查哪些賬戶?

存款賬戶

託管賬戶

投資賬戶

保險賬戶

規避措施可想而知

我們知道CRS就是很多個國家聯合在一起,稅務機關相互交換金融機構信息

那麼我們的第一種規避措施是:

我把錢存在非CRS成員國

第二種規避措施是:

我把自己的身份轉化成非CRS成員國,自己是非CRS成員國居民,則CRS國家就算調查你是非居民國,也不會把你的信息報告給非CRS國家,因為他們沒有交換的協議

第三種規避措施是:

既然金融賬戶都要被查,我們就投資其他項目,比如古玩字畫、比如房地產


簡單來說,主要是在海外持有金融資產的個人和企業。而且大家都異常的關注信息交換後的稅收政策,卻忽略了尤為重要的一個可能性----說明資金出境方式。

因為

我們國家可是有強制結匯政策的啊。大大們,醒醒吧。

有問題歡迎加hshandsome討論

一點皮毛,看看無妨吧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0461425/answer/211503346


人的一生有兩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稅。」本傑明·富蘭克林的這句話在西方國家是家喻戶曉的,對中國來說,馬上也要開始進入大眾視野。

007系列電影里有一句經典台詞:「如果你不相信瑞士的銀行家,那麼世界將會怎樣?」瑞士金融機構的「保密制度」曾是全球打擊逃稅的「難題」之一。16世紀,瑞士的銀行家們為保護新教徒的財產,逐步建立了「保密制度」,瑞士銀行由此聞名於世。幾百年來,瑞士銀行不僅成為了富豪們的「私人保險箱」,同時也為很多不法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成為其「天堂」。

然而在2014年5月7日,瑞士銀行「保密制度」的壁壘終於被打破,瑞士承諾將自動向其他國家交出外國人賬戶的詳細資料。自此,全球打擊逃稅行動才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也預告了全世界的國家將建立共同打擊逃稅和漏稅的聯合陣營。

2016年10月14日,中國國稅局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意見稿)》的徵求意見引起了軒然大波。廣大群眾對文件的解讀不斷,反避稅點子不斷,高凈值客戶對「稅」的恐慌亦不斷。在2017年5月28日,六部委聯合發布此辦法,助推中國版「CRS」的信息交換。這將在實踐上重新定義「資產配置」。

▎正確解讀「CRS」,拋棄「不切實際的幻想」

自中國承諾加入「CRS」,並決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金融賬戶100萬美元及以上的盡職調查報告以來,高凈值客戶呈兩種態度:第一種是懷疑實施的力度;第二種是恐慌。

期間,財富管理行業出現了很多所謂的「反避稅」、「反信息披露」的方法,包含變國籍為「非信息交換」國、將金融賬戶餘額減少至100萬美金以下,甚至還有人懷揣著只要資金不出國門就萬事大吉的想法,其實這都只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首先,中國的稅務居民與國籍無關,只要是在中國境內工作生活,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天,仍然屬於中國納稅居民,海外CRS參與國家或地區的金融賬戶一樣會被交換。

其次,對存量客戶而言,100萬美金只是2017年12月31日「前」或者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盡職調查而已,並不是不調查、不交換。

最後,來看看OECD的「舉報」平台和中國外管局設定的重重障礙:

1.5月份,OECD發布舉報平台,號召全世界來檢舉揭發規避CRS的行為;

2.中國外管局決定,從9月起將採集銀行卡在境外單筆千元以上的消費信息;

3.最新《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報告管理辦法》規定7月1日起任何超過1萬美金的跨境轉賬都需要申報。

這些要求,讓每一個人的每一筆資金都無所隱藏。

▎理性看待「CRS」,科學配置資產

CRS引起的「恐慌」包含了對資產來源無法交代的「恐慌」,更包含了對納稅的「恐慌」。個人認為,CRS的實施不是為了追資金的「原罪」,而是為了防止未來的「逃稅」,為即將推行的遺產稅等做好鋪墊。換言之,它保護了我們現有財富的合法性,也將推動我們更加理性地做資產配置。其推動作用表現在:

第一:「CRS」將理性地助推保險工具

CRS背景下,增值過快的金融資產將會帶來更多的稅收成本,而保險,除了其基本的保障作用之外,在稅務規划上也有獨特的作用。

首先,如果保險合同中的相關人都為中國納稅人,那麼,保險目前不收個稅,且遺產稅草案中規定的人壽保險死亡賠償金為免稅項;

其次,如果為跨境家庭,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稅收政策中對保險都有不同的稅收優惠,特別是保障型保險,如醫療類、壽險等,其賠償金幾乎都是免稅的(美國的壽險需附加信託)。所以,如果能科學地設置保險合同相關人,就能合理合法地節稅。

同時,年金保險和其它帶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其緩慢的增值,恰好起到了延遲納稅的作用。

第二:另類投資中的房產、藝術品等將越來越凸顯其作用

CRS交換的範圍是金融資產,包含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而具有保值、增值作用的另類投資,如房產、藝術品、古玩、字畫等都不在交換範圍內,且這些另類投資如不變賣,未來傳承時也不涉及遺產稅。

當財富的透明變得不可避免時,逃避不如積極面對。對於CRS,我們不用「掩耳盜鈴」,也無需恐慌,只要正確理解,科學解讀就能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案。

以上。

原文發表於:面對CRS,我們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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