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家的,但別人在上面蓋房子我們還未必要的回來這是什麼情況?
01-21
土地本上寫的我家的名字,但是鄰居一直用著從很久以前了,現在我們想要回來,還得到處託人,但是鄰居家的親戚是大隊裡面的幹部,要不要得回來還不一定。我就不明白土地本明明寫的是我家的地,為什麼還要不回來!?
謝邀!
因為你在一個「法律不是擋箭牌」的國度。這個問題得邀請國土部門的知友過來回答,我也接觸過這樣的葫蘆案,情況很複雜,處理的結果是尊重現實——就是承認被合法佔有。
這裡就提出幾個問題沒說清楚的地方:
第一、土地證的問題可能一:過期了。因為題主都說了很多年前的。這裡還有2種情況,一種是自動過期;一種是因當地土地政策重大調整,經公告過期。不管怎樣,都得去國土所查檔。可能二,當時發的證就是違規審批的證。其實土地證的問題在基層非常常見,90年代各鄉鎮有審批權,什麼證都有發,有的還有確權證、什麼老兩證、老三證……好多種。
這些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是否有法律效力,只有查閱當地政策和規定才知道。第二、合法佔有的問題沒有和當事人或者村集體簽合同租借的話,一般視為違法佔地。具體情況得請當地國土部門查閱資料。是不是你家申請完宅基地後一直沒蓋房?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就不屬於你家的了,可重新分配給其它村民建房的。依據如下: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我想問一下,鄰居是如何佔用你們的土地?在上面蓋房子打圍牆了,還是只是搞搞種植?佔用多久了?土地本是土地使用權證還是承包權證?
題主說的不是很清楚,我自問自答吧1.土地本寫是你家的,這塊地是你家的,和具體使用人是否一致沒有必然因果,你家是不是有過出讓租借也沒有說
2.即便你的土地本寫的你家的名字,但是,考慮實際情況,會存在一塊地被幾家人共用或是共有的情況,請詳細考慮
3.如果的確這塊地毫無爭議就是你的,在不經允許下被搶佔,那麼我也要提醒你,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建築物並不劃等號4.在3的情況下請收集相關證據向上級部門投訴,合法採取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以上有不有朋友有挖掘機,搞一台來挖一點院子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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