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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2016年5月28日《今日說法》欄目兩份雷同的筆錄這一期節目?

如何看待其中的司法失誤以及陳某的辯解


這個節目中午掃了一眼,可惜沒有看完就出去了,因此對這個案子不能發表什麼意見。不過我自己職業生涯中倒是遇到過一個無罪的案子想和大家分享一下,這是我在基層法院刑庭四年來唯一遇到過的無罪案件。

2014年的時候,我們庭收了一個危險駕駛的案子,案情特別簡單:一個快退休的警察和家裡面人聚會,結果喝了半瓶白酒就開車回家了,路上正好遇到查酒駕的,因此被當場抓獲,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是180mg/100ml,危險駕駛的入罪標準是80mg/100ml,因此交警部門當即對其采血並送往鑒定部門,鑒定結果之後顯示是200mg/100ml。所以這個案子被順利的來到了我們法院並公開開庭審理,我們當時根本就沒有注意過這個案子,唯一覺得關注點就是覺得這個警察有點慘,都快退休了結果還被抓,這下子工作不保退休金沒有,死定了。

但是開庭的時候,被告人卻不認罪,為什麼?因為律師指出鑒定意見是有問題的,根據相關規定,對於血液的採集必須採用「抗凝管」,可是這個案子血液的採集卻是使用了「促凝管」,這會導致鑒定結果出現偏差。當時我們就一臉懵逼了,我去,誰曉得這個啊,結果一查資料還真是這個樣子的,馬上休庭去聯繫鑒定機構,結果鑒定機構說「是的,不同的保存容器確實影響結果,所以我們的這份鑒定結論也是僅供參考,我們註明了的」。大家回去又翻翻卷,還真的註明了,瞬間覺得我的個去。聯繫公訴人,檢察院最開始覺得無所謂,他們的理由是就算有些誤差,可是其他證明也足夠形成證據鎖鏈了。結果我們肯定就不爽了,這年頭誰辦案誰負責,你說無所謂,真的追究了責任,算誰的?就威脅要判無罪。檢察院就慌了,一個無罪判下來一年都白乾了,公訴科的人連夜飛往上海,找到最權威的鑒定機構取證,專家給出的說法是,抗凝管與促凝管之間最多會誤差20%,回來之後補充證據馬上出示繼續開庭,經過審理加上庭內討論,我們一致認為可以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因為即便充分考慮到誤差的因素,我們也覺得被告人毫無疑問的構成危險駕駛了。

之後一審判決拘役三個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結果這個案子在二審的時候被改判無罪。原因是什麼,中院的二審判決書中是否定了這份鑒定結論,以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改判無罪。後來倒是高院開會的時候將這個案子作為重點案例予以評價,高院給出的理由是「你無法給出一個確切的答案,被告人的酒精含量究竟是多少,公安在這起案件中的錯誤法院不能予以買單。」

直到現在我們法檢兩家坐在一起說起這個案子的時候,很多同事都覺得這個被告是肯定構成危險駕駛的。我自己有時候也在想這個二審判決究竟對不對。我思考過後得出這些結論:

1、法院的判決具有社會引導作用,它有時候需要通過對結果的否定來告訴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要程序合法』。

2、當我們強調無罪推定,強調程序正義的時候,必然導致一部分漏網之魚,這是制度設定的必然,也是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的代價。

3、現階段,當我們提倡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的時候,公檢法三家的辦案水平真的有待提高。

最後,說一句我個人的觀點:在我審判過的案件中,筆錄重複是非常容易發生的現象,因為有時候公安覺得麻煩會用複製摘貼的方式,但是這種辦案方法在今天看來確實弊大於利了。


中午剛看完覺得很氣憤來知乎搜索果然有人在討論

很明顯,有點智商惡人都可以判斷出兇手就是他

比如手機是為了報平安,但是被害人父親已經證實那天早過了報平安的時間

還有包包也解釋不通,包里還有錢和證件日用品,你幫她洗包東西也幫她帶走?

包和手機明明就是為了偽造成入室搶劫

也只有親密的人才知道死者睡覺的習慣才能很好地偽裝

買過安眠藥,無法解釋安眠藥做什麼?而死者體內卻有安眠藥

死前和死者分手一個月死者有了新男友並搬出他倆同居屋,有動機

死者房間沒有被撬過,死者死後兩天沒有聯繫她過,死者手機還在自己那裡即使真的那天用來報平安,幾天都不還給她不覺得奇怪?

他身上沒有傷,沒有證據證明他被逼供過

中午和我爸一起看的,他也覺得兇手就是這個人。我爸也是公安,他覺得律師提到的筆錄還有辦案中的漏洞只是公安有的時候辦案懶所以讓律師鑽了空子,那兩份雷同的筆錄和筆誤,我爸說有的時候他們辦案懶,就會把之前的筆錄直接抄一遍,特別是對於這種證據非常明顯的案子會自信認為沒什麼問題就很多地方簡單處理,但反而被鑽空。

但還有種可能,因為公安說他是按嫌疑人說什麼寫什麼,也有可能嫌疑人一開始就故意說兩份一樣的口供以便日後翻案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疑罪從無不能讓人能故意鑽空的

否則以後嫌疑人只要不認罪,在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故意說兩次一樣的口供,體檢簽名故意簽和平時字體不一樣的字,以此來鑽空,即使證據再多都可以逃脫法律處罰?

最後再補充下,這個案件以後能出台相關政策完善下公安機關刑偵規範就好了,好好的這個案子公安豬隊友搞得

疑罪從無是是中國法律的進步,但是也不是這麼個從無的方法,然而…看了這期案件還是忿忿不平啊!覺得被害人家屬好可憐

對於這個嫌疑人,法律判他無罪,但我認定兇手就是他。所有人都知道他就是兇手,但是法律沒有

七年前公安辦案真的就是不規範,我爸看的時候也說七年前確實他們公安辦的時候就也都是這樣不規範,現在還是很多這樣辦


我也覺得兇手就是陳灼昊。可惜當地警方取證問題太大導致了他被判無罪。當然,如果按程序取證,也可能最後無法確認兇手,這就是程序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有些罪惡會因此得以逃過懲處。

別的不說,手機和包包是個無法解釋的死結,怎麼看都是為了偽裝侵財,但是經驗不足或者沒有手套,沒有翻亂現場。

明明知道證據不足,判無罪理所應當,只是覺得很不舒服,為了追求正義,我們不得不在某些時候遠離正義,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的權衡有時真是切膚之痛。


其實警察對筆錄雷同的解釋蠻合理的~但高院不接受~那以後是不是可以通過買通警察~做一份雷同的筆錄~或者是讓警察逼供~就可以找個厲害的律師為自己開脫罪責??!!當然還是希望警察辦案嚴謹一些!


我看了上面一些評論,再一次證明了我的觀點,我們的社會對於法治二字的真正意思上的普及任重而道遠。

不要低估媒體在任何事件中斷章取義的能力。


我覺得還是陳灼昊是兇手,只是證據粗糙了


楊帆肯定知道一切,本案突破口在楊帆身上。死者生前見到的兩個已知人員是陳和楊帆,飯是和陳和楊帆一起吃的,安眠藥是陳和楊帆一起買的,發現死者的也是陳和楊帆,報案人還是楊帆。楊帆會不會是陳的幫凶?楊帆這麼重要的證人當時就不該放,同時楊帆也非常可能是嫌疑犯,或者說是個從犯。玩兒網遊的人還需要安眠藥?人體對藥物的反應本身就不一致,你100微克入睡,也許她40微克就夠了,就像咖啡有人喝了一點兒反應都沒有一樣的道理。如果楊帆和陳都帶著手套,一個控制肢體,一個機械窒息,就很合理了。疑罪從無,也許給冤獄的人帶來解放,也讓很多蒙冤的人死不瞑目。安眠藥這個東西,誰會去開?普通老百姓沒人會因為失眠這個事兒去醫院開安眠藥的,尤其聲稱自己那段時間酷愛網遊的人,只有精神障礙心裡出了嚴重問題我們普通老百姓意識才會上升到要去吃安眠藥。

楊帆在哪兒?這個人一定知道一切。而且肯定他也脫不了干係。無論過去多久,警察都不該放棄追兇,把細節再翻一遍,把當時的人證在走訪下,也許有遺漏的地方。死緩是最少15年,他才6年,今年是30出頭,只要你還活著,早晚你還是要把這剩下10年償還回來。大家集思廣益,把楊帆找出來,挖出一個突破口。楊帆這個人絕對不單純,他很蹊蹺的參與了所有環節,他不可能只是個旁觀者,他實際是個參與者。


陳接受記者的採訪明顯是律師教他那麼說的,再說到他被問到為什麼關係好還分手從行為心理學他眼睛朝右下看明明就是說謊。應給他帶個測謊儀。公安機關辦案不嚴謹讓律師發現鑽了空子。他爹一看就有錢找的頂級律師,不然他也就出不來了。還有被害人的父親好有水平,一語成讖,說話井井有條,可憐受害人父母了。


第一,為什麼判死緩後,七年之後,又無罪釋放出來。第二,筆記雷同,不代表他沒有殺那個女孩。第三,為什麼死者手機在殺人陳某手裡,還有包包,這些就是證據。第四,他說愛那個死者女孩子,為什麼,手機放他那裡,兩天不去拿,為什麼他不去找女孩。非常可疑。還是死者父親聯繫不到女孩,女孩子爸爸打電話給陳某,他才去出租房找女孩子。第五,只有熟悉女孩的人,才知道她睡覺習慣,抱著娃娃。第六,女孩子已經和陳某分手根本不可能把東西給陳某。還有女孩死之前吃了安眠藥,為什麼那麼巧,陳某白天買了安眠藥。而且陳某也沒有安眠藥去哪裡了。第七,女孩的死,不是搶奸,不是搶錢,過路的殺她嗎?殺了還給她蓋好被子,抱著娃娃。5第八,證據粗心大意,證詞不太明確,不代表他沒有殺人。繼續取證,不能讓他逍遙法外。還有就是,律師,黑白不分,亂噠噠,影響法官,和誤導法官判斷。兇手一定是那個男孩子,因愛生恨,故意殺人罪。


一直以來很喜歡看「今日說法」,雖然現實生活中有公安種種不是的報道,但是看了今日說法後往往給人以正能量,因為案件破了,或是冤情得到伸張。但是,這次看了《兩份雷同的筆錄》,讓我第一次感到法律的無奈,法律並不代表正義,律師並不會為你伸張正義,而刑偵人員也不是萬能的,也會有過錯與失誤。


相信只要有點思維能力的人看過節目後都會斷定陳灼昊就是兇手!有幾點證據非常的明顯。一是陳說拿前女友的手機去報平安。但前女友父親證實都是晚上8點左右女兒打電話報平安的,陳說是晚上11點。並且陳已經與前女友分手了,前女友可能讓他去報平安嗎?陳顯然是在撒謊。而揭穿其謊言的證據其實非常簡單,就是去查前女友手機那天晚上的通話記錄,看陳當晚11點有沒有打,這就是個直接的證據。 二是在前女友體內發現安眠藥,而陳和同學剛好買了安眠藥。一個大學生沒什麼事怎麼會去吃安眠藥? 怎麼會去買安眠藥? 明顯就是陳預先買好,然後邀請前女友過來吃飯時下的葯。三是拿了前女友手機,竟然兩天都不開機,也沒去找前女友,理由是貪玩在和同學玩遊戲。這符合常理嗎? 四是說前女友並不是真正分手,兩人還和以前一樣交往。但是實際上前女友已搬出去住,沒和他同居,並且新交了個男友。這說明前女友已是下決心分手並付諸行動,怎麼可能和以前一樣呢?既然這樣,前女友怎麼可能把手機和挎包給他呢? 五是當記者問他為何前女友找了新男友,他回答不上,並且從肢體動作看顯然是內心慌張,再次撒謊。六是前女友死的時候屈膝抱著布娃娃,而這是個偽造的現場。誰這麼了解前女友的睡覺姿式呢?除了和她同居過的陳,還有誰?七是前女友死的時候沒被強姦和丟失財物(挎包被陳拿了),誰有那麼大的仇恨殺死一個女生呢?


以上種種,百分百證實陳就是兇手。但是讓人氣憤的是,無良律師抓住刑訊逼供,體驗報告上不是陳的簽名;兩份審訊筆錄雷同;現場有五枚指紋;安眠藥服用的量不足;受害人死亡時間未定等「證據」,證明陳是無辜的。但這隻能證明刑偵人員辦案粗糙,不夠細緻。可是就是這些所謂的證據,竟然讓高等法院判決陳無罪釋放!說什麼疑罪從無,但是上面這次證明陳是兇手的疑點,陳能解釋嗎? 疑罪,是懷疑你有罪,但你能證明自己無罪。如沒有作案時間,對疑點能解釋清楚。你都解釋不清楚,怎麼可能證明你無罪呢?


而律師,以前在我眼中是個高大上的職業,是為民作主,為民伸冤,現在看來不過是拿錢辦事,拿了別人的錢,鑽法律的空子,能把殺人犯洗白為正常人。


如果這就是這案子的最終結果,那後果將是非常可怕的。根據本案的判決,任何一個殺人犯,只要做好以下兩點就可以被無罪釋放: 一是堅稱無罪,堅稱受到了刑訊逼供才被迫認罪的;二是每次筆錄故意說錯,並且錯的地方一樣。這樣就可以參考本案請律師證明其無罪。


天理何在? 這就是所謂的法律的進步嗎? 明明知道其就是殺人兇手,卻因為辦案人員的大意,讓其逃脫法網,並且還要申請國家賠償,多麼諷刺! 希望公安機關重啟此案,上面所說的幾點供參考。另一個突破口是其同學楊帆,他至少是個知情者。


根據節目的內容,可以大致猜測案例的過程:


陳的前女友因各種原因,決定和陳分手,但陳不同意分手。其前女友決心已定,搬出去住,不再和陳同居。而且為了擺脫陳的糾纏,很快找了個新男友(該新男友可能是和陳相處的時候就認識的)。這讓陳感覺很不滿,也很沒面子,於是起了殺心。

夥同同學楊帆購買了10片安眠藥,約前女友過來吃飯。為打消前女友顧慮,說同學楊帆也在。說是最後的晚餐,大家好聚好散。另一方面是想做最好的努力,如果前女友回心轉意就算了,但是見面後前女友還是執意分手。於是陳在給前女友的飯菜中加入了安眠藥。吃完飯後,藥力發作,前女友說想回去睡覺。陳於是說送她回去。回到前女友的出租房,陳捂死了前女友,偽造了現場,然後拿其手機和挎包,並關機。直到兩天後前女友父親聯繫到他,他才假裝去前女友出租房看,並報警。


這個時候,我有點懷念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了,以知乎這麼樣的觀點,陳灼昊一定會送進去的。


體現了司法獨立性在法制化進程中的大大進步,隨之而來的是對整個體系從業人員專業性的更高要求,否則便會被鑽空子


中午看得很心寒,明明知道他就是兇手,但是無良的律師卻以司法程序為突破進行辯解開罪。法律眼睛瞎了嗎?!


如果,我是說如果兇手真的是陳,那麼這個案子的真相恐怕真的沒什麼可能大白於天下了。

造成這種悲劇的,是公安對程序的漠視,是檢察院公安做什麼菜就給法院端什麼菜的不作為,是法院審理案件的拖沓。六年過去了,再回過頭去找真相,已經基本沒有可能。這麼一個悲劇,只被今日說法拿出來作為證明法治進步了的一個素材。還裝模作樣的請了曲教授。

今日說法連問一句真相是什麼的慾望都沒有,更沒有問造成真相無法大白天下,小璐的死沒人負責這種悲劇的原因是什麼?

剛喊了一句要法治,就出個節目證明成果,是否太浮躁了?

這案子真的變成了懸案,是比冤案好點,懸案一個人白死了,冤案兩個人白死了,但是把這歌頌為法治進步,不是五十步笑百步嗎?比起歌功頌德,我們更需要的是反思。

創建於 01:56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我非常憤慨 網友們集結力量 要求重申!!!


中午看完後沒想到知乎也在討論。講道理,就算是他殺的,證據不充分,只能無罪釋放。我覺得更重要的是規範審訊制度和嚴格執行公安辦案流程吧...我記得看李狗嗨的第一集的時候,古美門在最後說:「我們不是神,所以我們不需要知道真相。」 我想審判沒有正義與真相,只有兩方輸贏之分。


今日說法,真是流水的主持鐵打的曲新久啊,只要是刑事案件基本都他來。


不排除公安機關對真兇用了刑訊逼供,這反而幫助了陳,讓他的律師團隊找到公安機關的瑕疵成為漏網之魚。


1.居然確定沒有死亡時間

2.為什麼要刑訊逼供

3.五枚指紋,能不能再利用一下

4.買了安眠藥去向呢

5.到底是誰殺的,為什麼要殺,又沒搶劫也沒強姦

今天節目看完了,一堆問號在腦子裡,


可以問一下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嗎,我剛剛忘記看了


無奈又可悲,誰還死者一個公道!誰都看得出來如此明顯,卻因為辦案的疏忽讓壞人逃避懲罰!希望善惡有報!包括那些包庇壞人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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