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離婚協議上把雙方名下三套房產給女兒,但是未過戶,現在父親要賣掉分給女兒的房子,女兒應當怎麼辦?

朋友的父母去年因為父親出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寫的是父母雙方把三套房產都給女兒,但是一直未過戶,父親另外結了婚,最近朋友發現父親找了中介要賣掉本來協議分給她的房子,請問她該怎麼辦?她已經成年


先去找她麻麻···

下面講理由。

稍微講一點擦邊的,不耐煩看的可跳過看下面加粗的段落。

在理論上呢,物權大過債權。

物權就是指對房子君的所有權,還沒過戶的房子君屬於誰?!!

她粑粑麻麻。(默認為粑粑麻麻的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哦)

BUT!!!協議上不是說好要分給女兒的嘛!

這個就叫合同之債。

所有權人是可以自己處分自己的所有物的喲,一房是允許多賣的。什麼意思呢?

有一位A君,有一個可愛的房子君,打算賣掉!找了買家BCD桑,然後挨個簽了合同,每一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喲。合同的順序就是BCD,結果A君把房子君過戶給了D桑。問:現在房子君屬於誰?

D桑。D桑擁有了房子君的物權,而且是合法取得的。

BC桑不幹了,憑什麼呀。老子比你早簽合同,比你早付錢,房子君應該歸我呀。不不不,屬於D桑。BC桑要找也是找A君處理合同問題,A君只是違約了,所以房款該退退,錢該賠賠。

懂了嗎,購房合同代表不了什麼,並不意味著房子君的物權就拿到手了。這只是你和對方的一個合同,意味著對方有義務配合你履行過戶義務,但另外的人要先你一步過完戶,那一切都來不及了。

故事中粑粑麻麻的離婚協議如果只是自己私下籤的,並沒有經過法院,那對菇涼來說這就只是一個合同而已,而且還是一份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很有意思的合同,贈與人擁有一個很牛鼻的權利----任意撤銷權。什麼意思呢?

只要東西還沒到你手上,人要是不想送你了,那就不送了,你就什麼都沒有了。除了公益性、道德性or公證贈與的情況不能使用該技能以外,其他所有情況通殺。

本來東西就是白得的嘛,被贈與人基本就是純受益的,所以任意撤銷權的設置還是很合理的。

但是房子君現在的所有權人是粑粑and麻麻,所以菇涼趕緊跑去找麻麻呀。那個房子君是有麻麻的一份的呢,處理要兩個人一起的,就算是撤銷贈與也得麻麻同意不是。

異議登記完了之後,要在15天之內提起確權之訴,要不然就失效啦。但這個東西是既不能阻止物權也阻止不了債權的,只是不能讓第三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什麼鬼?

稍微解釋一下善意取得制度,就是無權處分人把東西賣給了不知道這個情況的第三人,第三人還已經取得了這個東西。什麼叫取得這個東西呢,動產已經交給人家了,不動產君已經過戶啦。

那房子君的名字寫了幾個人的?如果有她粑粑and麻麻兩個人的名字,那粑粑一個人去賣是搞不定事情的,過戶會卡住他的,所以第三人是拿不到手的喲,所以善意取得也是不可能的。

如果房子君剛好只有粑粑的名字,但麻麻是共同共有人,粑粑瞞著麻麻去把房子君處理掉了,那第三人是會發生善意取得的。因為在制度上,共同共有人必須一致同意處理共有物才行,粑粑一個人的話可以叫做無處分權人。

但素,我已經講過了,那份離婚協議並沒有發生房子君物權轉移的效果,他僅僅是一份合同而已,一個債權。所以菇涼能不能拿著這份協議去異議登記我有點不大確定,去試試看吧。

但無論有沒有登記成功,一定先去找麻麻,她才是現在最有力的助攻!!!

如果菇涼粑粑麻麻的離婚協議是通過了法院的,法院有相關判決確定了菇涼的所有權。那麼菇涼闊以憑著判決書去過戶了。

這次是需要好好看看的法條君

《物權法》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帶著離婚協議去房管局辦理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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