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時,個人好惡或情緒對判案影響多大?
比如過失傷人,法官今天心情差,或者就是不喜歡這個被告(不喜歡他這類人,他的長相或個性,純個人好惡,對方那樣沒有錯),對判案影響多大?會多判幾年,判到最差的監獄,或在他案卷檔案里寫的更壞些嗎
開完兩個庭,就開下小差好了。
我不辦理刑事案件,所以對題主提出的案例無法回答。我只能講講民事案件的情況。
法官的個人好惡,要區分是對案件事實的好惡還是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的表現的好惡。
對事實的好惡,要分清楚事實與案件有沒有關聯性。如果無關,就很難認為會影響判決結果。
譬如一個公司以員工多次遲到早退為由辭退員工,即使員工又好吃懶做又侵佔公司財物還煽動其他員工罷工,但只要公司沒有辦法提供員工遲到早退的證據,那法官還是只能判決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法官只能拋去個人好惡按照法律規定判決。
如果事實與案件有關,那麼法官的好惡就對判決結果的影響很大了。譬如離婚案件中一方主張對方存在出軌行為要求多分得財產,如果法官恰好處於戀人劈腿的鬱悶期,對出軌行為深惡痛絕,可能對多分得財產的比例會判得比較高。同理,繼承法中也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人可以適當要求多分得遺產,這個多分的比例也要看法官的個人好惡的。
上述例子,其實講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需要法官行駛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法官就需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用「個人好惡」去裁量。這種「個人好惡」實際上是法官代表社會對事實的一種道德評價,所以在這個時候,法官應該努力將自己的個人好惡與社會的道德評價相吻合。
對訴訟中的表現的好惡,也要區分是否與案件事實有關。
譬如有一件交通事故案件開庭,時間到了原告律師沒來,打電話才知道原告律師忘記開庭時間了。由於幾個被告都到了免得再次安排開庭,我就催原告律師馬上趕過來。他說半個小時到,但實際卻等了快五十分鐘。到了之後就開庭吧,到了質證階段原告律師才說沒帶證據原件,需要找人送過來,又等了一個小時原件才送到。原告律師的行為肯定讓我很火大,幾個被告也在嚷嚷著原告律師遲到就應該按撤訴處理、證據沒有原件就不認可其真實性等等。但考慮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理應獲得賠償,我還是照常完成了庭審,最後也依法判決了賠償,雙方都沒有上訴。
對上述案例來說,原告律師的行為與案件事實無關,法官也只會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決,所以不會影響判決結果。但是,我還是會對這個律師作一定懲罰的。我在判決書上特意寫明了安排開庭的時間、原告律師遲到的時間、原告律師提交證據原件的時間。現在判決書是公開上網的,也就是說所有人都可以知道這個律師開庭遲到而且不帶證據原件出庭。這也就類似題主所說的在檔案上註明吧。
而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訴訟行為呢,其實也只能影響對這個事實的認定,不能影響其他事實的認定、其他判決結果。譬如一件離婚案件,一方主張存在共同債務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的陳述與這個當事人的陳述存在矛盾之處,作為法官只能判決不予支持關於共同債務的訴訟請求,但對於是否離婚、孩子由誰撫養、財產怎麼分割等問題還是得照常處理,最多對這個當事人進行訓誡甚至罰款罷了。另外一個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主張誤工費提供了一個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然後對方去這個單位調查,這個單位又出了一個證明說這個當事人從來不是單位的員工。後來終於查明這個工作證明是當事人偽造的,公章也是偽造的。那作為法官,只能判決不予支持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對於殘疾賠償金啊醫療費什麼的還是得照常判決。就算這個當事人因偽證而被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也不會影響其他判決結果。
當然某些法官還是的確會因為個人好惡而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內「任性」判決的。但是實際上與好惡的事實無關的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很少的。譬如交通事故案件當中的營養費,一般也就是判幾百到一兩千,有些法官喜歡你的也許會判到一兩千,不喜歡你的也許只判三五百,但相差也就那麼一千幾百而已。
以上是個人愚見,請各路同行指教。不邀自來~
由於題主問的是刑事案件,我就說說我所了解的。首先任何法官判案,都必須在法定幅度內,比如主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基本範圍就定下來了。如果有加重情節提檔或者有減輕情節降檔也有相應的法律條文予以規定,法官在認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前提下,不能超越幅度量刑。第二、刑事案件有15類罪名是要求一定要發量刑建議書的,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在起訴時會有一份書面的量刑建議書,其中列舉全案的量刑情節,並綜合提出量刑建議,那15類罪名以外的,一般是當庭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建議。也就是給出一個檢察機關可以接受的量刑範圍,這個範圍內檢察機關予以認可。在量刑情節不變的前提下,高了就是量刑畸重,低了就是量刑畸輕,檢察機關可能會抗訴。
第三、在前兩點的基礎之上,近年最高法推行量刑規範化,也就是說什麼情節怎麼計算刑期,有一個像計算器一樣的程序來計算,可上下的幅度不大。第四、在前三點的基礎之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所有影響量刑的,都是與案件本身有關的情節。比如認罪態度,是否有前科劣跡,社會影響是否惡劣。法官有自己的價值判斷,這不叫自身好惡。
題主問會不會單純因為不喜歡被告的長相而重判。我不好回答會不會,因為我不知道別人會不會。但是我可以肯定的回答你,法官在允許的幅度範圍內取最高或最低值都是可以的。當然這個幅度比較小,不會出現題主舉例的單純因為長相之類問題多判好幾年。
如果題主想問的是,法官會不會因為被告人某年某月某日刮擦過自己的車輛或者別的什麼事情,重判被告人。法官與被告人有矛盾,那是要迴避的。對了,去哪個監獄的問題,法官是管不著的。首先要肯定的是法官個人好惡或情緒對判案影響非常大。
一個KFC豆漿案
2013年7月31日,沈先生在定海一肯德基餐廳購買了一杯豆漿和其他食品,食用時發現豆漿內有不明「固形物」,雙方就就醫、賠償等問題發生爭執,沈先生一氣之下將該餐廳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認為,原告主張該事件雖未造成其致病,但該異物的成分至今沒有定論,使其長時間處於憂慮不適狀態,並影響了今後對食用豆漿的感受,造成了原告的嚴重精神損害。該主張符合一般的經驗法則,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法庭酌情認定500元。以往此類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不過,我們認為,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關注,不明食物對市民帶來的心理衝擊往往比較大。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沒有太大的物質損失,但在彌補精神損害方面往往有較高訴求。所以法院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精神方面的權益保護,使受害方得到的損害救濟更加充分。」這個案子就充分的體現法官的好惡和他價值判斷:"提供不幹凈食物的飯店都要死!"我記得有個調查還是實驗,長得好看判的輕,然後不知道算不算回答。。。。匿了,覺得好丟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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