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穿制服查身份證可以「不」出示證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從兩會開始,北京查身份證的警察明顯少了。最近又多了起來。

今天早上8:30,在建國門內大街,中糧集團門口,又被警察查了。

自從上次在知乎上撕這個問題後,出門就不帶身份證。需要用到證件時就帶護照。因為每次警察都說按規定,身穿制服檢查可以不出示證件。

又不知道他說的規定出自哪裡,沒辦法反駁。

不帶身份證,貌似很好的規避了這個問題。(身份證和身份證件還是有區別的)

今天早上,被要求出示身份證,告訴警察沒帶後被要求告訴身份證號,(應屬於盤問了吧)遂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一邊說按規定可以不出示證件,一邊出示了證件。

遂告知其身份證號並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反駁。

但警察堅持身穿制服查身份證是可以不出示證件的。但沒說出這個規定出自哪裡。

那麼,

是否有這個規定?

如果有,出自哪裡?

這個規定如果和法律(身份證法;警察法或其他法律)有衝突,以哪個為準?

被要求告訴姓名,身份證號等是否適用於第九條?

以上問題基於現行法律框架內討論,噴子,煽情黨,雞湯文請繞道。

另:今天整個過程中警察態度很好,此貼是對目前狀況和法律的討論,沒有攻擊人民警察的意圖。

下為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人民警察著警服執行公務時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當事人要求出示警察證,民警應當出示警察證。

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銜標誌,也屬於執法的憑證,所以著警服時可以不出示,如果你要求了,警察就應當出示了。

但是如果警察不出示警察證,依然有權力查驗你的身份證,因為他穿著警服呢,警服本身就是一種憑證。警察不出示警察證的行為不屬於不配合警察的理由,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其所屬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但是如果你因此沒有配合,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你本人承擔。

我在天安門協助民警查過身份證,沒遇到過有人提出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的,遇到過不配合的,反正大的原則就是「先禮後兵」,我會跟不配合的人說,我們抽查身份證是為了保證安全,您也不希望您走在大街上,周圍有不安全的人吧。警察尊重公民的個人權利,公民也要尊重警察所代表的國家公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才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的規定效力低於法律,不得與法律相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第一款的釋義認為:「本條第一款是關於人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問題的規定。在制定本法的過程中,對於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是否有權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些同志認為,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執行職務,就可以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多數同志則認為,人民警察對居民身份證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對無關人員可以隨意查驗居民身份證,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很多不便,執法中還可能會出現許多問題,不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多數意見,本法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如何查驗居民身份證作了明確規定。本款規定的「人民警察」,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執行其職務。如果人民警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不能查驗居民身份證。所謂「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前,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沒有出示其執法證件的,接受查驗的人員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執法證件。這裡規定的「執法證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證等能夠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關證件。本款第一項規定的「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職務中遇到的情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因此,查驗其居民身份證是盤問、檢查的重要內容。第二項規定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主要是指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該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這裡的「有關人員」,是指進出管制現場的有關人員。第三項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對社會治安穩定有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有嚴重影響的事件,如嚴重的爆炸、槍擊球迷滋事等事件。與本款第二項不同的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根據情況沒有對本項情形實行現場管制。根據第四項「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其他需要查明身份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都無權作出規定。」


至於人民警察在一般情況下盤查身份時,需不需要出示證件,全國人大網上的釋義,可能更有說服力吧:「所謂「經出示執法證件」,是指在程序上,人民警察在查驗居民身份證前,應當首先出示自己的執法證件;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沒有出示其執法證件的,接受查驗的人員可以要求人民警察先行出示其執法證件。這裡規定的『執法證件』主要包括人民警察的工作證等能夠表明其工作身份的有關證件。」至於有關證件等不等於制服,人大沒有作出解釋,也沒看見最高院的釋法。現行警察查驗操作的執業手冊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公通字【2008】55號)。這個規範類似部門規章或者約束性規範的,根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的第三篇義務和紀律第二十三條,可最大的問題是行政機關是沒有造法和釋法功能的,如果看回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觸,自始無效。所以……呵呵,也許人大出了解釋,或者最高院出了釋法,只是我查找不到而已,一定是這樣的!


可以不用出示,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首先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最後,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那麼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就說明了佩帶人民警察標誌等於持有人民警察證件,而警服上是包含人民警察標誌的(如Police字樣、警徽等),綜上所述,警服屬於人民警察標誌且法律效力上與人民警察證件相同

—————————————分割線(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

我們先搬出憲法看一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行政法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下面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註解與配套》第十二號附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四條 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這裡要求未著制式服裝必須出示人民警察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沒有明文規定穿制式服裝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我們接著往下看

由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六條: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屬於經國務院批准的公安部規範性文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屬於公安部行政法規,且不與《人民警察法》相衝突,具備法律效力。

—————————————又一條分割線—————————————

有很多人在說只看警服不能辨別真假,萬一是假警察怎麼辦?答主就想問問這些人,警服你都認不出真假,警察證你就能認出來真假了? 如果你懷疑是假警察,請撥打110查詢民警的警號。

PS:答主就遇到過傳喚嫌疑人時被懷疑是假警察,嫌疑人態度惡劣,出示警察證後要過去仔細看,又多人互相傳看後依然聲稱我們是假警察的,最終還是撥打了110,當地轄區派出所再出警來證實我們的身份,然後派出所的剛到,對方看我們不慌不忙的,他們自己就慌了,就找機會想偷溜,畢竟他們自己犯了事自己心裡清楚,我去堵住了他的路,他說他要去上廁所,我指了指房間里的廁所,說那不是就有廁所嗎?他回答說那個廁所不幹凈(我們是去他在的4星級酒店的房間找的他,酒店他自己的房間廁所都嫌不幹凈,公共廁所會比這裡乾淨嗎?)

PSS:說了這麼多,我就只想說,不斷的去質疑、阻礙警察樹立權威的,基本上大部分不是違法犯罪分子就是烏托邦主義者,違法犯罪分子畢竟犯了事還是心虛的,主要以烏托邦主義者為甚,涉世未深,被人當槍使而不自知,看了些法律的皮毛,不求甚解就開始不斷的挑釁、挑戰法律的尊嚴和人民警察的威嚴,最終將自己放在了法律的對立面上。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根據①得出,盤問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根據②得出,穿警察制服可以證明你是個警察。

綜上所述,警察穿制服可以證明他是警察,但是當他盤問、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這是程序問題。


《身份證法》 法律效力大於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穿警服佩戴了標誌。


有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六條 採取處置措施前,公安民警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


推薦閱讀:

法庭庭審過程是否真的如同遊戲《逆轉裁判》系列中所描述的那樣?
學法律是一種怎樣的體驗?
如何看待郭敬明沒有在微博挺張晴的行為?
想跨考法碩該從何入手?
因自來水廠停水,村民下水洗澡導致其淹死的責任怎麼劃分?

TAG:法律 | 身份證 | 律師 | 警察 | 公安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