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公司倒閉,但是還欠我200多萬,有欠條,我該怎麼辦?(內詳)

欠債人公司倒閉了,欠外面很多錢,欠了我200來萬,討債多次無果,我於14年2月份找律師凍結了他在外地一家公司的股份,但是後來他在那家外地公司的合伙人說這家公司是要賣的,這樣凍結了不好賣,並且讓欠債人承諾會把錢還了,欠債人寫了張借條給我,把幾間被銀行凍結的廠房給了我,但是因為已經被凍結了,沒有房產證,沒有用。(欠債人因欠銀行貸款的錢,在當地的公司和廠房都被凍結了)最後我還是把他在外地的股份解除凍結了。

欠債人現在在上海開公司,還開著寶馬車,說是賺到錢後再還我,現在應該還是挺有錢的。剛才在網站上搜索到一個14年5月份關於他和銀行的民事裁定書(圖片已上傳),這是不是說明他已經把欠銀行的錢還了?他名下的公司和財產是不是已經解凍了?現在我該怎麼辦才能把錢拿回來?再起訴他還有作用嗎?

文中的我其實是我爸爸,今天聽我媽說起這件事,心裡很不是滋味,我爸媽平時都很節儉,結果就這樣被人坑了200來萬。我讓我爸去律師事務所問,我爸說沒什麼辦法。我爸爸文化程度不高,可能是有些東西都不懂的。我就不信有欠條了還還沒有辦法,所以想問問知乎上懂法律的朋友,看看該怎麼辦。另外如果時間拖長了那個借條是不是會失去法律效應?


建議拿上材料去律師事務所找律師當面諮詢。


題主問的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具體的個案,認真回答其實也只是在為題主普法。這類型的回答不具有普遍性,沒辦法騙贊漲粉,一般看到這樣的題目我就直接跳過。不過從題主的語氣來看確實挺著急,200多萬也不是小數目,我也希望能幫到題主,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本人能力參考:已過司考、多年法律實務工作者。

我就題主的陳述一句一句回應:

一:「欠債人公司倒閉了,欠外面很多錢,欠了我200來萬,討債多次無果」

姑且理解為債務人是個人,非法人,債務人持有股份的公司倒閉了。請題主沒形容清楚是債務人個人欠很多錢還是債務人的公司欠很多錢。

二:「我於14年2月份找律師凍結了他在外地一家公司的股」

律師是沒辦法凍結債務人在外地公司持有的股份,姑且理解為題主(題主的老爸)委託了律師起訴債務人,同時申請了財產保全,查封凍結了債務人在外地公司的股份。

三:「但是後來他在那家外地公司的合伙人說這家公司是要賣的,這樣凍結了不好賣,並且讓欠債人承諾會把錢還了,欠債人寫了張借條給我,把幾間被銀行凍結的廠房給了我,但是因為已經被凍結了,沒有房產證,沒有用。(欠債人因欠銀行貸款的錢,在當地的公司和廠房都被凍結了)最後我還是把他在外地的股份解除凍結了。」

姑且理解為題主(題主的老爸)與債務人等協調後,申請法院解除了對債務人在外地公司持有股份的查封凍結,但是從題主的陳述沒看出題主(題主的老爸)是否已經撤訴。另外,銀行也不可能直接查封債務人的廠房,很有可能是銀行起訴債務人和債務人的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債務人公司的廠房。但是法院查封的是所有權,法院查封后廠房確實沒法過戶給你,但是只要銀行和債務人、債務人公司的案件沒有進入執行階段,題主(題主的老爸)還是可以使用債務人廠房,哪怕用來出租收收租金也好,除非法院連廠房租金都已經凍結了。

四:「欠債人現在在上海開公司,還開著寶馬車,說是賺到錢後再還我,現在應該還是挺有錢的。」

根據後文描述,題主(題主的老爸)之前起訴債務人的案件應該是已經撤訴,那麼可以重新起訴,並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查封債務人在上海的公司持有的股權和這部寶馬車的權屬,但是債務人稍微狡猾一點的話,公司和寶馬車都不會登記在債務人自己名下,那麼法院就沒法查封不是登記在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五:「剛才在網站上搜索到一個14年5月份關於他和銀行的民事裁定書(圖片已上傳),這是不是說明他已經把欠銀行的錢還了?他名下的公司和財產是不是已經解凍了?」

我沒看出來這份裁定是准予銀行撤回什麼申請,是撤回財產保全的申請嗎?但應該不是准予撤訴,因為準予撤訴是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款,而這個是依據第十一款。假定這份裁定是准予銀行撤回財產保全申請,那麼也不一定代表債務人已經還清了銀行欠款,也有可能是雙方達成和解、調解,銀行同意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債務人對銀行的債務可能依然沒有還清。

六:「現在我該怎麼辦才能把錢拿回來?再起訴他還有作用嗎?」

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上一次起訴後撤訴,再重新起訴是可以的。

七:「另外如果時間拖長了那個借條是不是會失去法律效應?」

訴訟時效兩年。不過你之前已經起訴撤訴了,訴訟時效要重新算兩年。

以上。


首先,馬上拿著借條到法院起訴,把你的權利通過司法權的介入確認下來,這樣你的債權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得到法律保護;其次,判決生效後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至於執行中的一些問題都是後話了;最後,你上面展示的圖片是民事裁定書的節選,內容是准予撤回執行申請的裁定,就是在民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申請人自願撤回執行申請,按道理按法律講應該是申請人一種自願的行為,但是他們背後有什麼交易就不得而知了,實踐中一般是雙方妥協,被執行人討價還價,申請人息事寧人,最後撤回執行申請,只是程序方面的裁定,不涉及案件本身的實體問題判斷,就是說不能說被執行人把錢還清了,申請人也就是銀行在法律上的權利還沒有消失,還可以重新提起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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