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小吃店?

如果A開了個小吃店叫「張三小吃」,B跟A談好了加盟事項(B也要用「張三小吃」這個名字),這時請問A和B需要做些什麼?個體戶的特許經營會限制地域嗎(所有個體名字都叫「張三小吃」,但是每個個體戶的法人都不是同一個人)?

還有些細節想請問下:

1.A需要註冊公司和商標嗎?

2.A交稅的多少和加盟店B有關係嗎?如果A把自己的店關了,只留下公司和商標呢?


你站在A還是B的角度看這個問題?

總的來說,資格上有商務部的特許經營資格,具體申請的話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註冊證書。

  (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

  (七)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範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十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如果僅是兩個店合作的性質,彼此談好加盟事項,不違反相關法律即可。


加盟者是獨立的,只是用了加盟商的品牌和商標而已,被授權利用商標門頭和技術進行營業,其他都跟加盟商沒關係,所以不需要擔心這些,都是獨立的。稅收現在基本很低,個體的話,不用考慮。


首先營業執照和健康證和稅務登記證(也就是繳稅的)這幾個是不能少的。根據要求說明如下:

1.找好店面,辦好租用手續,準備好租用合同,準備好產權證明的複印件;

2.辦好有關從業人員的健康證(去店面所在地醫院保健科);(體檢費用)

3.去當地衛生防疫站辦好衛生許可證;(如果小店準備登記名稱得先去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登記,這樣以後相關證件辦下來名稱就統一了)

4.如有從業人員僱用的要辦好僱用手續,寫好僱用合同;

5.憑以上手續的複印件和本人身份證就可以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登記了(通常說的辦營業執照).

6.憑營業執照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有的地方稅務證在工商部門一同辦理)。

以上手續辦妥後就可開張了.至於費用,他們收取的是工本費不是手續費,其他都比較省的,工商部門要交管理費,根據你的營業額收取,未開張前會根據同行業店面生意大小估算一個數字,各地不一,約需幾佰.再就是優惠:下崗工人學生殘疾人有優惠.


a只有先發展成為連鎖授權品牌

才可以讓b做他的旗下品牌加盟


加盟者是獨立的,只是用了加盟商的品牌和商標而已,被授權利用商標門頭和技術進行營業,其他都跟加盟商沒關係,所以不需要擔心這些,都是獨立的。稅收現在基本很低,個體的話,不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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