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草書很多人看不懂,為什麼還要發明草書?


草書今人大多數人都看不懂這確實是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在大家都用繁體字的時候,認識草書的人肯定比現在多,因為草書是過去繁體字的簡化寫法,書寫方便並且流暢快速。草書現在處於一個比較尷尬的階段,因為幾十年前,繁體字已經被強行簡化成了簡體字,而且很多都是參照過去草書對繁體字的簡化方法。事實上,如果繁體字沿用至今,使用草書的簡化方法來簡化漢字,那肯定比現在所使用的簡體字要方便書寫得多了。從書法和文化的角度來看,很多字簡化後就不好看了,並且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含義。曾經于右任先生在上世紀30年代的時候(那時候大家還用繁體字),出了一本書叫「標準草書」,就是要將每個字的草書寫法統一成一種標準寫法,然後在中國推廣,這樣國人在日常生活中就能以草書來作為日常書寫,效率極高。但是趕上抗日戰爭,國家危難時文化傳播哪能顧上,於是沒能實施。于右任作為國民黨的元老,後來就再沒機會了。作為一個練過書法的人,本人深知草書的流暢簡便美觀,因此覺得這事很可惜。如果使用繁體字+標準草書來規範漢字,也許書法在當今是另一種繁榮景象呢!


不能說是發明,是一種便捷書寫方式的約定俗成。普通人多接觸書法,感受草書的法度,規律把握了,基本還是看得懂的。


草書其實是速記體,書吏、侍郎這些,上級在那裡叨逼叨逼,你難道讓他說慢點?即使文人,寫字太慢,文思也會阻滯。


其實當其還處於草隸時是看的懂的,只不過是帶有一點點連筆的隸書而已。它的出現原來單純的只是為了加快書寫速度的。到後來,開始發展的時候,就如同篆書,隸書一樣需要一定的法則去規範它,才慢慢符號化。我臨《十七帖》時,給我的感覺是東晉時,草書還沒有後來那麼令人難以看懂。王羲之的書信中字與字還是比較好分辨的。況且有很多簡體字都來源於草書,讓我感受到中華文化的博大精深啊。


不懂強答。我只覺得,沒有草書,會少多少美。。會少多少個性啊。。。所謂筆走龍蛇,天馬行空,我覺得就是用來形容草書的。。。。。原諒我這一生放縱不羈愛自由,,,我覺得所有的好書法,賞心悅目是流傳的主要因素(是的,不算之一。書籍是另外一碼事),草書那麼狂美簡約不造作,自然受寵,哈哈

書畫家中,最愛徐渭了(張旭,王x之就不說了)。。

忍不住亂放圖,以下皆網圖,侵刪。

徐謂的草書, 用筆狼籍,揮灑放縱,亦如他筆下的潑墨牡丹,不拘於牡丹的富貴絢爛,卻以水墨繪之,有意改其本性,賦予牡丹清雅脫俗的格調和神韻:從來國色無裝點,空染胭脂媚俗人。

(突然覺得好惶恐,覺得自己沒有資格喜歡,更沒有資格講。求輕噴。題主看官見煩可刪)


草書誕生之前是隸書,但是隸書寫的太慢了,草書寫起來速度可以快一點,關於看不懂草書的問題,歷史上什麼時候都有文盲(並且是大多數人),但是文人是不會為文盲的無知而買賬的。在當前,甭說草書不識,就連繁體字的楷書也會有很多人不認識。


草不兼真,殆於專謹;真不通草,殊非翰札


今人看不懂不代表古人看不懂,說是草書但是也是有規律的,不是亂草,只是今人已經不學習這種草書符號了。其實,我們現在使用的簡體字,很多來自於草書寫法。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鄉嗇夫宮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已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恩辭曰:潁川昆陽市南里,年六十六歲,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當為候粟君載魚之觻得賣。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頭,黃、特、齒八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谷十五石,為[谷]七十五石,育出牛一頭,黑、特、齒五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谷卌石,凡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當載魚就直。時,粟君借恩為就,載魚五千頭到觻得,賈直:牛一頭、谷廿七石,約為粟君賣魚沽出時行錢卌萬。時,粟君以所得商牛黃、特、齒八歲,以谷廿七石予恩顧對直。後二、三[日]當發,粟君謂恩曰:黃、特、微庾,所得育牛黑、特,雖小,肥,賈直俱等耳,擇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黃牛,非從粟君借牛。恩到觻得賣魚盡,錢少,因賣黑牛,並以錢卅二萬付粟君妻業,少八歲(萬)。恩以大車半側軸一,直萬錢;羊韋一枚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盧一,直六百,庫索二枚,直千,皆置業車上。與業俱來還,到第三置,恩糴大麥二石付業,直六千,又到北部,為業賣(買)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並為錢二萬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負粟君錢,故不從取器物。又恩子男欽以去年十二月廿日為粟君捕魚,盡今[年]正月、閏月、二月,積作三月十日,不得賈直。時,市庸平賈大男日二斗,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業錢時,市谷決石四千。以欽作賈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錢五萬五千四,凡為錢八萬,用償所負錢畢。恩當得欽作賈餘谷六石一斗五升付。恩從觻得自食為業將車到居延,[積]行道廿餘日,不計賈直。時,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與粟君,粟君因以其賈予恩已決,恩不當予粟君牛,不相當谷廿石。皆證也,,如爰書。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鄉嗇夫宮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以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恩辭曰:潁川昆陽市南里,年六十六歲,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華商、尉史周育當為候粟君載魚之觻得賣。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頭,黃、特、齒八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谷十五石,為谷七十五石。育出牛一頭,黑、特、齒五歲,平賈值六十石,與它谷卌石,凡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當載魚就直。時,粟君借恩為就,載魚五千頭到觻得,賈直:牛一頭、谷廿七石,[約]為粟君賣魚沽出時行錢卌萬。時,粟君以所得商牛黃、特、齒八歲,以谷廿七石予恩顧對直。後二、三日當發,粟君謂恩曰:黃牛微庾,所將(得)育牛黑、特,雖小,肥,賈直俱等耳,擇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黃牛,非從粟君借牛。恩到觻得賣魚盡,錢少,因賣黑牛,並以錢卅二萬付粟君妻業,少八歲(萬)。恩以大車半 磨軸一,直萬錢;羊韋一枚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盧一,直六百,庫索二枚,直千,皆置業車上。與業俱來還,到弟(第)三置,為業糴大麥二石。凡為谷三石,錢萬五千六百,皆在業所。恩與業俱來到居延後,恩欲取軸、器物去。粟君謂恩:汝負我錢八萬,欲持器物?怒。恩不取器物去。又恩子男欽,以去年十二月廿日為粟君捕魚,盡今年正月、閏月、二月,積作三月十日,不得賈直。時,市庸平賈大男日二斗,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業錢時,市谷決石四千。並以欽作賈谷,當所負粟君錢畢。恩又從觻得自食為業將車,坐斬來到居延,積行道廿餘日,不計賈直。時,商、育皆平直牛六十石與粟君,因以其賈與恩,牛已決,不當予粟君牛,不相當谷廿石。皆證也,如爰書。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鄉嗇夫宮敢言之。廷移甲渠候書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寇恩為就,載魚五千頭到觻得,就賈用牛一頭,谷廿七石,恩願沽出時行錢卌萬。以得卅十二萬。又借牛一頭以為犅,因賣,不肯歸以所得就直牛,償不相當廿石。書到。驗問。治決言。前言解廷郵書曰:恩辭不與候書相應,疑非實。今候奏記府,願詣鄉爰書自證。府錄:令明處更詳驗問。治決言。謹驗問,恩辭,不當與粟君牛,不相當谷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錢萬五千六百,又為粟君買肉,糴三石,又子男欽為粟君作賈直廿石,皆[盡] [償] [所] [負]粟君錢畢。粟君用恩器物幣(敝)敗,今欲歸恩,不肯受。爰書自證。寫移爰書,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右爰書

十二曰己卯,居延令守臣移甲渠候官。候[所]責男子寇恩[事],鄉口辭,爰書自證。寫移書[到]口口口口口辭,爰書自證。須以政不直者法亟報。 如律令。 掾黨、守令史賞。

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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