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庭審過程是否真的如同遊戲《逆轉裁判》系列中所描述的那樣?
不指拍桌子大喊反對,是說:
1.能不能像遊戲里那樣用證據推翻證人證詞?如果證人被證實說謊/做偽證會有什麼懲罰?2.刑事案件在辯護過程中,會不會像遊戲那樣「用矛盾與證據尋找真兇」?還是說更多的會做保守辯護?3.現實中有沒有2那樣的案例?即在辯護過程中發現被告無罪,同時某證人是犯罪者。這種情況下刑警部門需不需要擔責?4.如果律師/檢察官在事前將證據藏著掖著,用的時候才拿出來會有什麼後果?以及還有沒有其他庭審趣事?
1.由於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公訴人一方,辯護人一邊很少會提證據,但是如果有證據,辯護人也可以提,證人證言最大的缺點在於真實性比較難以確定。根據最佳證據規則,當證據出現矛盾時,物證是可以優先於證人證言的。所以你說的這個情況,現實中也會出現。
證人做偽證,刑法中有偽證罪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
2.庭審上不是找出真兇的地方,是辨明被抓的人是不是真兇的地方,哪怕在庭審上發現了真兇,也是要由公安機關拿回去偵查,跟檢察院和律師無關。
至於辯護是不是保守,這個和律師本人水平有很大的關係。
我的老師說,上等律師靠法律,中等律師靠證據,下等律師靠關係。
大師級律師的庭審,會從法理,立法目的等學理上的角度進行辯護,據說聽他們的庭審是一種上課一般的體驗。不過這樣的案子很不多,因為有這種本事的人本來就少,大部分還在大學裡潛心研究學術,一般的案件是請不動他們的。
優秀的律師和普通律師的差別,我想舉個案例來說明。
我的老師是一個挺厲害的律師,幾年前接了一個毒品犯罪的二審案。案情大概是這樣的。
警方在火車上發現了一個包,包裹上有一件大衣,大衣裡面有一條長絲襪,包裹著毒品,警方抓住了包裹的主人。
經過調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是一個六十歲的河南大叔,在西昌火車站上的車,被抓住的時候,腰間纏著一條和包裹毒品一樣款式的絲襪,在藏有毒品的大衣上發現了頭皮屑,經過鑒定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
有頭皮屑的衣服,同款絲襪,衣服里的毒品。。。公訴以這些證據提起了公訴。一審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
二審到了我老師的手裡,就發生了巨大逆轉。
老師把辯護的重點放在了擊破證據鏈上。
第一,關於大衣究竟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衣服不是他的,公訴人提供了火車站監控錄像中也看到犯罪嫌疑人有一件黑色大衣的證據,以及大衣上頭皮屑的鑒定意見。
老師對頭皮屑的來歷進行了質疑,經過我老師的詢問警方證人,嫌疑人被抓後,是通過火車連夜押回來的,在途中,犯罪嫌疑人打瞌睡,警方居然把這件大衣給了犯罪嫌疑人當枕頭。。。當枕頭。。。枕頭。。。頭皮屑鑒定意見的證明力一下子就崩塌了。
其次,關於同款絲襪,老師對這一證據的關聯性提出質疑,包裹毒品的絲襪和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絲襪雖然是同一款,但是不能證明這兩條絲襪就是同一對呀。同時犯罪嫌疑人也提出,這條綁在身上的絲襪是用來藏錢用的,他一個人出遠門怕被偷錢,所以把錢放在絲襪里纏在身上。有了質疑又有了其他的合理解釋,絲襪證據的關聯性就被法官排除了。
最後,老師在法庭上提出了幾點合理懷疑,第一,監控顯示當時嫌疑人是經過了安檢的,當時西昌火車站是有兩個入口的,一個需要安檢,另一個不需要,假如嫌疑人攜帶毒品,為什麼不走無安檢的那一邊??第二,鐵路警察發現毒品後詢問大衣是誰的,嫌疑人立刻回應是自己的,假如他攜帶毒品,被詢問時避而不答就好,為什麼積極承認衣服是自己的??
最後,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改判無罪釋放。
從死刑到無罪,人間和地獄就在這三言兩語之間完成了切換。
你知道這件疑點重重的案子,一審是怎麼被判死刑的不?
一審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是,第一,嫌疑人六十歲,身體不好。第二,嫌疑人家庭貧困,上有老下有小。第三,嫌疑人初次犯罪。。。。。。這辯護意見,想不死刑都難啊。
律師和律師之間的差距就在這裡,所以保守辯護和主動出擊真的是要看律師能力的事情。
3.當庭抓住兇手是證人的案件我還真的沒聽過。(真兇還敢上法庭作證,這膽量太大了。)
4.這個叫做證據突襲,庭前不把關鍵證據拿出來,庭審中突然拿出來想扭轉局勢。
這麼俗套的小手段,編劇都能想到,立法者會想不到?
法庭上,眼看著公訴人在律師天花亂墜的辯護中節節敗退,場面尷尬,嫌疑人洋洋得意,就等著無罪釋放。這時候公訴人突然申請提交新證據,法庭上每個人聞之色變,一下子案件就變得勢均力敵,撲朔迷離。。。。
這時候律師只需要輕輕說一句"由於公訴人提出了新證據,辯護人要求延期審理,為新證據的辯護做準備。"
法律規定,此時法官"應當"允許。
所以突襲還有啥意義??
公訴人還會被法官罵,本來這案子今天就結了都怪你搞什麼突襲害得又得拖拖拖。。。
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刑訴和民訴規定的差別,證據突襲在民事案件中還是有用的。首先你要了解不同的法系特點,目前世界主流法系劃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法系在成文法、程序法以及各種方面有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規定……
關鍵是我們常看的英劇美劇,對應國家均採取的是英美法系。相比大陸法系國家,英美法系重視判例,無龐雜的法典,在法庭程序中當事人與律師起主要作用,法官起輔助作用,審判由陪審團做出。對比大陸法系,代表便是嚴謹的德國,我國法律體系大部分借鑒發展了大陸法系,所以我國法律體系有著法典,在法庭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法官,審判由合議庭做出。了解了上述基本知識可以發現,我國現實法庭審判並不像英美劇中展現的,律師可以「顛倒黑白」,在法庭中針鋒相對,甚至逼問證人或者自己找出真兇……這些「特質」更多可能存在於英美法系,陪審團模式下。題主的第一個問題,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有舉證質證環節,如果你發現了證人證言的邏輯混亂或是能從其他方向證明矛盾,可以在質證環節提出,相應的該組證據的證明力會下降或失去。同時我國有偽證罪制約法庭作證。第二問題,都到了刑事法庭了,老老實實從定罪量刑角度出發,探討一下有沒有從輕減輕處罰的行為……能正式開庭的案例,至少經歷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強制措施,移交審查起訴等環節,這些環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也不是一拍腦門就起訴了。在法庭上,律師的服務對象是當事人,為當事人針對公訴機關的定罪量刑等進行辯論,至於真兇?那是公安機關的事,律師對好當事人負責就行了。第三個問題不能武斷下結論,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呢,誰知道呢。不過基本不可能發生,不排除特殊情況。第四個問題一般沒有,因為無意義。檢察官的證據不是自已做主,而是要根據公安機關的卷宗,如果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問題,檢察院有權退回補充偵查,不會在等到開庭階段在突然拿出具有決定性的新證據。至於律師,刑事辯護大部分還是靠卷宗了解的案情。而且,即使有新的證據出現,也會產生不能形成證據鏈、證據效力有瑕疵等一系列的問題。庭審實際更多的是程序,是一個固定的模式,不要求律師口舌生花絢爛奪目,而是要求穩重嚴謹,維護好當事人應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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