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一些日本料理店只允許在華日本人消費,是否構成消費歧視呢?這種行為違法嗎?


反對認為是歧視、違法的答案。

分析這樣的問題,首先要把主體的性質搞清楚。

1、

基礎公共服務的目標是做到公共服務均等化,因此必須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則,向所有人提供服務,不允許任何歧視行為。比如,供水供電的公司必須向所有住戶提供服務,公共交通公司必須向一切出行的民眾提供服務,計程車不允許拒載,政府部門必須向一切公民提供服務,軍隊和警察也必須保衛所有公民的安全,政府出資設立的學校、醫院都得向一切公眾開放。

問題是,日本料理店,不論是個體工商戶,還是合夥企業,還是註冊為公司,都是普通的民事主體,不是政府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更不是提供基礎公共服務的主體。

因此,他們需要遵循的原則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通俗的說就是「法無禁止即自由」。

只不過,為了保障弱勢一方的權益,法律才會傾向性地立法,比如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要不違反這些法律的規定,他們的行為就是合法的。

請問只允許日本人消費,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哪一條了?這怎麼就「設置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了?

我向所有人開放,但是日本人吃飯不要錢,中國人要錢,這是不公平;同樣的菜日本人便宜,中國人貴,這也是不公平;要求進店的中國人必須用日語點餐,還要做到發音地道,否則就趕出去,這是不合理。請問不讓中國人消費,哪裡不公平、不合理?

有人說到美國的法律關於膚色歧視的內容。好,誰都知道,美國的種族歧視是一個嚴重的政治問題,深刻地影響了整個美國社會。這樣的法律純粹是為了服從政治正確的需要而設立的。嚴格地從法理上說,用膚色來區分消費者,真的屬於歧視嗎?在法理上真的站得住腳?這是法律服從於政治的結果,而不是法治的勝利。別人這樣錯了也就罷了,何必拿別人錯誤的東西來指導自己?

中國也有民族問題,是不是也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加一條禁止以民族成分來區分消費者呢?我開一個飯店只允許漢族消費,少數民族來了一律不接待,那工商局肯定要來查我,但是他可以有一萬條政治理由來勒令我整改,卻無法改變我並不違反法律的事實——難道說我沒有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嗎?

政治的問題歸政治,法律的問題歸法律,不是應該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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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問店主如何才能判斷消費者是不是日本人,因為標準不明確,所以就是歧視。

那我想問一個問題啊,我要是說我只為我認為放心的人服務,凡是令我感到害怕的人我都不服務,這是不是也是標準不明確呢?那我就是歧視了?

本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是經註冊備案的公開營業律師事務所。我在律師事務所接待了很多批當事人,請問我是不是所有當事人的委託都得接受呢?我要是說只有那些我覺得通情達理的當事人我才接受委託幫他辦案,凡是那些蠻不講理並且謊話連篇的當事人,對不起,本人一律不做他們的案子——是不是我這樣也違法,也歧視?

法院對於所有的起訴只要符合法律的都得接受,律師事務所是不是只要是個當事人都得接受委託?

請問律師事務所和日本料理店有何法律上的本質區別?

至於日本料理店?我並不知道日本料理店有隻接待日本客戶的慣例,我也不認為不是日本人來就餐會破壞餐廳的氣氛,如果這家拉麵館有任何理由,就儘管去說服法官好了,加油哦么么噠~~

檢察官先生以這樣的理由認為他歧視,好,首先我想問個問題,請問您如何對日本料理店提起訴訟呢?民事訴訟的案由您如何確定?請問請求權基礎在哪裡?這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其次,我就來為這個日本料理店被告辯護一番:

1、請問原告,證明我違法的舉證責任應該在你那邊吧?

2、我只為日本人服務,不是因為歧視中國人,事實上除了日本人之外就是美國大兵來我也是不服務的,我對所有非日本人都一視同仁;

3、我只為日本人服務的原因是我只會日語,服務員都是日本人,中國人來了無法服務,只會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辯護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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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說兩句

針對公務員群體的專屬優惠,是不是屬於歧視非公務員呢?

有興趣的知友可以看看這個案例:

浙江省律師協會

《王勇等訴粗糧王紅光店區分不同消費者收費案》

店主聲明普通民眾一人18元,公務員16元,結果被起訴消費歧視、違反憲法。

終審判決如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上訴人在其燈箱廣告上標明服務方式與價格,並以此向消費者發出消費要約,沒有強迫消費者的意圖與行為。上訴人作為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是否消費,其平等權並沒有受到侵犯。而且被上訴人就同種服務針對不同的消費群體以不同的價格發出要約,實為適應市場需要的一種競爭手段,其行為並沒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因此,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費用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實際上,我個人認為這個案子里還是存在歧視的,因為同樣的服務竟然用不同的價格區別對待,公務員又不是老弱病殘孕軍,有什麼理由得到特別優惠?至少屬於不公平,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

但依照上述案例的判決精神,那顯然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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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查了一下,本案判決於2000年,那時候法院適用的還是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意新增了關於公平合理的交易條件的內容。

在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文釋義上,我們看到了這樣的內容:

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再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代表建議增加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歧視消費者,不得設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差別待遇。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作了規定,為與消費者的這項權利相對應,進一步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建議增加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最終,本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法治的進步,是看得見的。


題主可以做個實驗:安排一個你認識的外國人(白人或者黑人最佳)去這種店,如果他們依然拒絕提供餐飲服務,那這種店的特殊經營行為並沒有歧視誰,而是專註於為他們的同胞(在華日本人)提供special service。就好比情況換成:某華人在日本開了家餐館,只服務在日華人。估計大家對此也不會有什麼負面評價。

如果這家店給除日本人外的外國人也提供餐飲,唯獨不給中國人提供,這就是妥妥地歧視。

題主提到的這種店,如果只允許在華日本人就餐,那就沒啥可說的,因為人家有自己怎樣經營的自由。餐飲服務和買賣一樣,都是雙方性行為,不存在某一方強買或強賣的道理。有個類似栗子:西甲的畢巴只簽巴斯克地區的球員,梅西C羅就算想不要工資免費加盟,人家也不會要。這是一種情懷,並不違法。

以上個人拙見


答案應該是很明確的,如果該主體屬於公開營業的餐館,那麼該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民法通則有個兜底原則叫作: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

很明顯,該做法是違背一般社會大眾的容忍度的,是不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感情認知的。但是,如果該主體不公開營業、而僅僅屬於私人會所的性質、則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便是私法自治的表現。但是其他回復中有人「法無禁止即允許」,卻忽視了任何私法自由都要建立在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基礎上的,雖然可能現行法律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則進行規則。

另外不得不提到,很多人採用類比推理進行釋義,在法律上一般不認可類比推理的效力。除非是「舉重明輕、舉輕明重」。


建議檢察官先行起訴此類店鋪,妥妥的歧視!

需要地址我可以告知。況且這種店鋪應該全國都存在,願檢察官能為律師朋友們發現一條新的生財之路。


學法律的知友果然很忙啊,都一天了也不來答題。這種案例老師應該講過的吧。

不違法。

大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

一方面商戶有權選擇自己的經營模式和門檻,不成為消費者的同胞們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方面私人餐館/會所不屬於公共場所,設置准入門檻不違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對準入的消費者一視同仁也不違背平等原則。


在我個人看來這種行為不管是否違法,首先是不妥當的。

其核心原因是該日本料理店以不可抗因素(種族,性別,膚色,血型)作為選擇就餐群體的條件,且這個不可抗因素不涉及倫理,宗教等社會公認文化。歧視的本質就是利用人類的不可抗因素來製造人為的主觀差異,顯然這家日本料理店的做法是不妥當的。

這裡我指出的不妥當的意思是這家店鋪的做法是位於紅線之上的,所以當不能直接通過某一個特定的法律條款來對事件定性時,就需要律師以及法院的裁決了。


我想知道假如偽裝成日本人去吃,結帳時挑明身份,他是不是不會收我錢了?


不是強買強賣而且沒有相關條例規定不能這麼開店就不違法。

關於是否構成歧視這點大家爭議蠻大,加上剛剛看到其他回答拿出了論據,所以先刪掉我關於歧視這點的說法吧_(:з)∠)_。

總之大家好好討論唄,其他手段太low太無聊(?? . ??)

補充一下個人認為如果那個中國人對這種現象覺得不舒服也無可指摘。咱們就事論事,一碼歸一碼,你不爽某些地方憑證入場刷臉入場,靠身份敲門與同樣不爽本國開的店不準本國人進去一點不矛盾。同時不爽一點兒不耽誤。就像我不喜歡吃苦瓜也不耽誤我討厭香菜(打個比方而已o(≧v≦)o本人對香菜lovelove(?&>ω

順便多說一句,是因為在時間線上看見了警察蜀黍的回答才點進來看看的。結果一開始幾個回答都在抖機靈。抖機靈不是問題,但是那種語氣好像題主提了個十惡不赦三觀不正的問題一樣。這個問題的語氣與描述實際上沒有任何問題,題主對這種現象有疑問,或許還感到不舒服,但是別人在提問的時候並沒有什麼攻擊性的描述啊……是因為問了違不違法?這就值得各位群起而抖之?因為關係到日本?能好好說話嗎?還趙家人……什麼好東西都能在知乎被用成十塊錢三件的甩賣地攤貨。


首先,題主所說的情況應該是類似於會所。本來會員制就是不接待外客的,很多趙家會所也是如此。題主斷章取義了。

那麼現在假設有店掛牌,只招待日本人。

第一,應該是不違法。當然民法里有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有限制。此種行為是否該禁止,需要在司法實踐中討論,這裡不詳述。

第二,我本人是右派支持者。本著自由主義精神,即使真有這種店牌出現。也不能用暴力解決。

第三,以我對日本人10年來的了解,這個民族是為錢服務的,不太可能幹這種250的事情。我倒是在雲南見過不讓日本人進的酒吧,不過是否是噱頭就不得而知,呵呵。

第四,想罵我漢奸的請等等。我來說對策。

如果日本人敢這麼干,那就應該讓他在中國活不下去。

所有中國都不和他合作!你店裡的員工總要用中國人吧?你原料總要從中國進吧?你原料全進口,你運輸、報關、貿易、金融一樣都不用中國人?

問題是真到這時候,中國人有這麼團結嗎?


對中國的具體法律不了解...要是讓我猜的話我估計會猜嚴格來說他可能沒有違反中國的法律...畢竟中國法律很多地方寫的非常不嚴謹...特別是在種族歧視方面法律基本上就是空白

不過這種事在美國和歐洲顯然都是違法的

1964年美國聯邦法院通過了Civil Rights Act, 其中規定私人所擁有的公共營業場所雖然可以拒絕給某些人提供服務,但是不得以種族、膚色、宗教以及國籍為標準。比如高檔會所可以以你沒有穿西裝為理由拒絕為你提供服務,但是不得因為你是穆斯林或者你是黑人為理由拒絕為你提供服務。 「私人所有的公共營業場所」包括酒店、餐館、劇院、銀行、俱樂部等等。所以很明顯,壽司餐廳屬於私人擁有的公共營業場所,但是以國籍為標準拒絕為一部分顧客提供服務。歐洲的法律基本與此相同

這其實和去年還是前年台灣那家宣稱不接待大陸遊客後來被人爆本來也沒有大陸遊客願意去的餐館如出一轍...不過是以清高為噱頭唬人罷了....這種店我們就應該以一種同情的眼光看著他...懂中國法律的應該好好研究一下,違法的話大家就靜靜的舉報,不違法的話大家就靜靜的看著他自己在寒風中顫抖... 反正現在還願意跪舔外國人的人數在急劇下降...隨著中國大城市國際化越來越厲害,這種人已經沒幾年可蹦躂了


第一,歧視在經濟學裡是一個專有名詞,全稱是價格歧視( price discrimination),這個概念在經濟學中是一個中性辭彙,僅表示賣方制定不同的價格面向不同的潛在買方以獲取利益最大化。因為價格歧視的對象是非特定人群,所有人都被無差別的歧視了,所以就無法構成我們通常意義上的歧視。

第二,一般來說,歧視這個詞我們在使用的時候,更多的表達的是對於人的先天的條件的選擇, 比如膚色,民族,性別和有無殘疾。後天的歧視因素最多的是宗教信仰。

第三,題目所描述的問題,因為國籍(民族)這種先天因素而採取區別對待的行為,一定是一種歧視。

第四,至於有人說私人會所也是歧視,這個邏輯不同的原因可以用一個歸謬,即如果說因為價格使得有些人買不到商品(或服務)就是歧視的,那麼只要有人買不起東西,該東西的賣家就是在歧視。這顯然與經驗常識不符。

第五,談到法律。其實不用分析那麼多具體的法律,用憲法就可以了。憲法,各國憲法都保障人的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基本人權(自由,名譽,人格)是平等的。通過憲法,把政治上的人人平等,轉化為法律保障。那麼日本餐館因為人的先天的不可選擇的事項而在公開經營中拒絕提供平等服務,就是違法。

第六,無論是民法的公序良俗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要求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實現後者公平獲得服務的義務。對於賣方可以挑選顧客的說法,是有限制的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不得對於先天因素實行歧視。說的簡單點,大家來吃飯,不是付不起錢,就是因為我不是日本人,那麼就無法在你這家公開經營的飯店吃飯。這是赤裸裸的歧視好嗎?我已經提到兩次公開經營和一次公序良俗了。目的就是強調,這種與大眾日常經驗和倫理規則不符的行為是歧視,所以違法違憲。

第七,這類日本餐廳可否規避違法風險呢?可以,他們把所有菜單都製作成沒有圖片只有日文的樣式,所有從業者都不懂除日本外的任何語言(我說的是不懂,而不是懂但不說)。


根據我國憲法公民享有平等權,禁止中國公民進入日本餐廳我認為是違憲的。

首先針對在在中國開餐廳的日本老闆,根據屬地管轄是屬於中國憲法管轄範圍的,其訴訟請求是基於平等權受到了侵害。

其次,區別歧視和合理差別的關鍵,是這種區別對待是否是為達到正當目的,合理且必需的手段。

正面的例子如:本店清真, 外菜莫入。是為了更好的尊重並服務於伊斯蘭教徒。並不違背平等權的合理差別,想反保護了伊斯蘭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

反面例子如:如果清真飯店,禁止非伊斯蘭教徒進入。此時處在一個歧視和合理差別的邊界。因為雖然一方面以民法自願原則意思自治為依據,餐廳老闆有權力對自己的訂立合同的對象做出選擇。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並不是為更好的服務於伊斯蘭教徒的必要的合理的手段。此時已經不是簡單的政治傾向,而是侵犯了他人平等權的沙文主義。

舉清真餐廳的例子只是在牛肉麵館常見的標語。

最後,本題中日本老闆禁止中國人進入的行為我認為普遍構成侵犯了他人的平等權,構成歧視,不構成合理差別,憲法對平等權的保護突破了民法原則。但是在目前的中國沒有相關反歧視的法律去應用,大家也都知道中國的憲法是不太能用的。

但是從法理和法律思想上來看,構成歧視無疑。

大家可以設想在種族平等立法多年的美國,一個白人開了一個只為白人服務的餐廳(不是指用消費價格或者會員制來限制,而是明確指出只為白人服務的餐廳),老闆會被告到連個勺子都不剩。


題主的問題讓我一下子就想起了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個事,據說當初還激起很多熱血青年革命。美國同樣有過種族歧視,它的憲法修正案里就已經有公民不分種族膚色平等的權利,但老美也是直到南北戰爭後,還有那個風流的黑人大叔的I have a dream等一系列運動後才逐漸落實到位。如果上頭這事擱在現在的美國,這家店分分鐘鍾會收到法院的傳票。說實話,我大天朝確是沒有關於反歧視方面的法律。雖然在那部號稱偉大的憲法第三十八條有這樣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是不要天真的以為它會有什麼用,老美那裡是可以拿著憲法去去法院直接告,在我大天朝這裡還不能,號稱效力最高的憲法你是不能直接適用的,當然這是有這深沉次的政治原因就不贅述了。所以一句話,小日本這麼干可以,違法也不至於,不過傷害了我等草民的心,有機會可以去神社塗個鴉報答一下


有些私房菜館只接待趙姓和錢姓人吃飯算不算民族分裂啊


反對民事檢察官的意見。

看法院判決 消法解釋,不公平特指 商家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等時 標的物與給付對價 不對等,而非不公平所含的所有詞意。

具體的可以看律師先生回答里的例子。

漢語這點不好,一個辭彙不聯繫語境,會延伸出太多意義。


海軍的料亭還不為陸軍服務呢,是不是歧視馬鹿啊?


如果文中的主題是「在中國有很多印度餐廳只提供為在華印度人的服務」這樣噴子們還會噴嗎?

按照以性別、國籍等區分人群即為歧視的邏輯來說,女廁所還真是把男性歧視得渣都不剩呢。

「只允許在華日本人消費「、「禁止中國人消費」。噴子請仔細看看這兩句的區別好不好。不要老一看到跟日本有關的就跟G點被戳了一樣那麼敏感。

前者的條件說明了那家店也同時不對其他國家所有人開放,怎麼就歧視你了?被迫害妄想症太嚴重吧?

雖然我不知道店家設定這條店規的條件是什麼,但如果是因為店家大部分都是日本人呢?溝通存在問題?所以只接待日本人貌似還是很合理吧。


我覺得這個題從法律角度說,根本上是說不通的,消費歧視與其從法律角度,不如從經濟角度談起,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各式的消費歧視本身就是有代價的,付出了一部分的收益或者說是預期收益和市場競爭力換來了,所以說他既然已經付出了代價,那就是他的自由了,硬是從法律的角度談平等,不如在市場的立場談自由


找當地政府,在這家店門前的地磚上寫上。中國傳統地磚,日本人禁止踩踏。 小樣我看誰進得去!臭不要face!


此貼必火,趕緊占坑。

邏各斯檢察官和胡傑律師的意見是屬於最典型的意見了,一個認為是屬於歧視其實一個則反對。

從司法實踐來說胡律師意見是對的,但從維權的角度來說我支持檢察官的意見。

關於歧視,一下子定義歧視不容易,我們先來看看權利義務分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的概念。譬如,商家拒絕客人自帶酒水或者受高價開瓶費,否則恕不招待。這合理嗎?有爭議,但以前所有商家幾乎都這麼做。現在好了,因為大家意見很大,於是規定調整了,禁止商家收取開瓶費。這樣的規定,其實是明顯擴大了消費者的自由,限制了經營者的自由。你說這對經營者公平嗎?也有爭議,也值得探討。但是大家都必須認可一點,絕對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我們的自由我們的權利都是互相交織有時候甚至是矛盾的,調和這些矛盾是法律的功能之一。調和的依據,其實就是從社會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在某個階段,誰的自由更應當值得保護,誰的自由可以捨棄。

所以說,限制誰的自由都不是問題,關鍵是值不值得去限制。前面大家援引了民通的公序良俗原則,也引用了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這些規定其實都有點抽象,不同的角度讀過去有不同的理解,甚至說不同的時間也會有不同理解,這不奇怪。但從發展的角度,對消費者的保護始終應當是加強而不是減損的,對反歧視的力度應當是加強而不是減弱的。當然,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是循序漸進的,也是一個逐步立法推進的過程。今天我們看來理所當然的事情,在過去也許就是矯情的,在消費者保護和反歧視領域尤其如此,譬如懲罰性賠付,經營者連帶責任等等,以前也有很多人覺得很矯情,對經營者不公平,現在呢?

前面幾位朋友談到政治與法律的問題,認為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我覺得這話不完全對。其實兩者密切相關而且是互相影響的。中學課本都會說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之類,法律就應該反映我們的價值觀,簡單粗暴點就是民意趨向。回到我們題主的問題上來,在中國開個餐館然後說只招待日本人,如果法律認為這是合法的,不是歧視中國消費者,那這個法律是不是要考慮一下與時俱進?如果法律不代表主流民意,這個法律還有被尊重和執行的空間嗎?

另外,大家一說到反歧視就會想到當年美國小石城艾森豪威爾總統出動101空降師護送黑人學生上學的事件,我推薦高分子怪物這篇文章平權之路,從普萊西到哈佛(上)。美國關於種族歧視的數個經典案例在裡面均有非常詳盡的介紹,尤其是各方關於「歧視」本身的理解,值得學習。其中有一句非常經典的話我尤其要點出來,「但是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通過的一百多年裡,美國經歷了滄桑巨變,修正案在不同的時期也有著不同的解讀。而憲法的終極解讀者,美國最高法院,從來也不會遠離當時的主流民意和社會偏見。」

沒錯,「主流民意和社會偏見」。無論我們制定什麼樣的規則,維護的其實是我們自己的觀念(或偏執),然後這個過程就是不斷的碰撞、交鋒,最終達到平衡和妥協,法律也在這個過程中變化或者說進化吧。所以說,也許今天我們確實沒辦法認為這家料理店是在歧視中國消費者,但是我相信我們憤懣遲早也會影響我們的法律制訂,讓這些無良商家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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