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是不是應該加個期限?
01-20
戀愛之初承諾的時候誇下海口,什麼山盟海誓呀,什麼一生一世呀,什麼永遠在一起呀,最後做不到分手了,給對方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
那在戀愛之初承諾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加個期限,相愛3個月或1年什麼的,到分手的時候就不會那麼痛苦了。如果想繼續再續約,就像租房子那樣。雖然顯得很忌諱,但很理智吧。
謝邀。
邀請我回答問題的同學,你真的不要再邀請我回答這種問題了(感情問題是這麼討論的么,摔!)。
這個問題有價值么?1、在感情面前談理智,就像在盲人面前談色彩一樣,吹牛逼么?2、不管是什麼感情,愛情也好、友情也罷、親情也好,有效期什麼的都是存在的吧?但是所謂有效期、保質期就是一件很扯淡的事情。糧食受了潮,有的發酵了成了酒水,有的就爛掉了。這和有效期哪裡來的半毛錢關係?3、談感情就談感情,別扯那些有的沒的,愛就愛,不愛就不愛,什麼說好了啊,咱們先愛個3年再說,那要是第三天就發現對方是個自己不可理喻的二貨,怎麼辦?3年之約算不算數啊,算數就是折騰自己,不算數就是始亂終棄,承諾你妹啊?!
4、這問題一看就是沒談過戀愛的朋友問的,戀愛和工作一樣,別妄想紙上談兵,都去實踐一下再說,問這種問題,能得到什麼靠譜答案么?無非是:文藝小清新唧唧歪歪不能愛了沒法愛了愛了心碎了不愛憋死了;過來人看的直搖頭怎麼這麼無聊怎麼這麼二怎麼這麼沒法溝通;不感興趣的覺得坑爹覺得沒營養覺得好笑覺得世上極品萬萬千怎麼到處看得見……那麼話說,你想得到什麼呢?如果是姑娘,就去追;如果是感情,就去投入;如果只是理論討論,下次哥再來回答這種問題,哥就是犯賤!請摺疊!
愛情是把「理智」扔了。但,總有把它撿回來的一天。
好多年前,忘了是聽廣播還是從《讀者》裡邊看來的,據說是國外某什麼什麼研究,得出結論:
愛(指愛情這種感覺),只能維持18個月!
這是學術數據,請不要用相濡以沫的那麼多故事來反證——過一輩子,有時候和愛不一定完全掛鉤的。感覺這種事情,讓它順其自然就行了。非要加期限什麼一生一世那些要麼未開化,要麼浪漫過度的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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