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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數與負數相乘為什麼會得正?

負數乘負數為什麼定義成正數?


因為我們是這樣定義整數的,我們定義整數上的乘法使得兩個負整數相乘是正整數。

整數是自然數除以一個等價關係(當然我們假設自然數已經定義好了),即

mathbf{Z}:=mathbf{N}	imes mathbf{N}/sim

這裡等價關係sim(a,b)sim (c,d)當且僅當a+d=b+c(注意這裡a,b,c,d都是自然數),用a	extendash	extendash b表示(a,b)所在的等價類,即

a	extendash	extendash b:={(c,d)inmathbf{N}	imes mathbf{N}:(c,d)sim(a,b)}

整數就是所有這樣的等價類的集合

mathbf{Z}={a	extendash	extendash b:(a,b)inmathbf{N}	imes mathbf{N}}

然後在整數mathbf{Z}上定義加法和乘法如下:

(a	extendash	extendash b) + (c	extendash	extendash d):=(a+c)	extendash	extendash(b+d)

(a	extendash	extendash b) 	imes (c	extendash	extendash d):=(ac+bd)	extendash	extendash(ad+bc) qquad (*)

這裡定義加法和乘法用到了自然數上的加法和乘法(同樣我們假設自然數上的加法和乘法已經定義好了),整數上的加法和乘法都是定義良好的。根據自然數的代數算律,可以證明整數(mathbf{Z},+,	imes)是一個交換幺環,加法單位元是0	extendash	extendash 0,乘法單位元是1	extendash	extendash 0a	extendash	extendash b的加法逆元是b	extendash	extendash a,記作-(a	extendash 	extendash b)

這樣的定義的整數還不包含自然數(即自然數還不是整數),但這不是一個問題,因為存在一個canonical embedding 將自然數等同為整數的一個子集,這個canonical embedding 是

mathbf{N}hookrightarrowmathbf{Z},quad nmapsto n	extendash	extendash0

因此我們不再區分nn	extendash	extendash0,將交互地使用它們。

同樣根據自然數序的性質,可以證明每個整數a	extendash	extendash b等於如下形式的整數

(a) 0

(b) n

(c) -n

這裡n是一個正的自然數。

這個命題自然地使我們可以定義正整數和負整數。

定義. 如果n是一個正的自然數,我們把n叫作正整數,-n叫做負整數。

根據上面的命題,每個整數時正的或負的或是零,但不能同時成立。

因此對於負整數-n-m,根據整數乘法的定義

egin{align}
(-n)	imes (-m)=(-(n	extendash	extendash0))	imes (-(m	extendash	extendash0))\=(0	extendash	extendash n)	imes (0	extendash	extendash m)\
=(0+nm)	extendash	extendash (0n+0m)\=nm	extendash	extendash 0\=nm
end{align}

根據自然數序的性質,兩個正的自然數相乘還是正的自然數,所以兩個負整數相乘是正整數。

至於為什麼要將整數的乘法定義成(*)那樣,這可以說是沒有原因的。

PS. 定義整數要用到自然數,關於自然數的定義請見:Peano axioms


目測上方好多好多字母……來給個漢字的答案:

數學來源於生活,特別是這些基礎運算規則……所以數學規定是需要跟生活實際相吻合的

[補充1:這裡我指的是,特別基礎的數學,實際上是起源於……呃……廣大勞動人民的智慧……差不多這個意思吧= =~類似於各地都會發明輪子。負數這種程度的概念也是各地獨立開始使用的,因此這類「大家先用著,然後才有數學家來總結」的規則,是需要符合生活實際的。]

於是我們來舉個栗子,比如慢慢取經路好了,^m^

首先,負數可以用於表示方向的相反:

於是我們用+3表示向西走3米,那麼-3表示向東走3米

其次,我們知道乘法常用於表示每份數與份數

比如 +3(每天向西走3米)×4天=+12(在原來的西邊兒12米)

-3(每天向東走3米)×4天= -12( 在原來的東邊兒 12米)

於是我們知道一個數乘上正數(上例中的4天),符號不應當改變。

然後我們遇到了負數乘負數,於是我們需要知道啥叫 -1天:

這個類比方向,相當於在時間軸上向另一個方向走,因此-1天表示一天前,-4表示四天前

好啦,現在我們可以來看看啥叫(-3)×(-4)了:

這是每天向東走3米,4天前你在哪裡?根據生活常識,我們知道答案是西邊兒12米

於是我們有:(-3)×(-4)=12

[補充2:這個場景中,我們默認「一直在走」,即「現在」時刻並非「開始走」的時刻,而是持續的走的過程中選取的某個時刻。因此請不要糾結「昨天還沒開始走所以仍舊在原地」這樣的問題……謝!]


以下內容引自菲利克斯·克萊因的著作《高觀點下的初等數學》(第一卷·算術、代數、分析)

克萊因利用線段操作和矩形面積巧妙地論證了「負負得正」這一規則的合理性(注意,這不是一個證明!),這是求助於幾何直觀。

此外,利用數軸也可以示範併合理化這一規則(注意,這也不是一個證明),只需觀察任一正數乘以-1等價於將此正數在數軸上的對應點相對於原點做反射,在負方向上的對稱點就是該正數乘以-1的結果。依此,兩個負數相乘之所得就是兩次反射的結果,必然得正。這也是求助於幾何直觀。

至於不藉助直觀,只靠純邏輯的做法,克萊因也做了初步的論述。


說一下,很多東西直覺上能理解就可以,對大部分非數學系學生而言沒有必要細想箇中道理。舉例來說小學一年級學生學為何1+1=2,一般是通過實物類比去學,如蘋果棃之類。若從皮亞諾公理講起,小學生是無法聽懂的。

至於此題,1)直覺上理解可參攷http://math.stackexchange.com/a/9942/27743

2)數學上理解可參攷http://math.stackexchange.com/a/9940/27743

最後解釋一下2)中 uniqueness of inverses的含意,對實數域而言,可以視為環所以環的性質如結合律都成立。若只攷慮加法則構成一阿貝爾群,而群的逆是唯一的。這就是他所謂的uniqueness of inverses.


簡單說來就是 (-a)(-b) = [(-1)a] [(-1)b] (證明見下),加上乘法滿足交換律和結合律 (證略),再加上 (-1)(-1) = 1 (證明見下)。

詳細的來龍去脈在下面。

——《基礎分析學之一》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579066/


所有的列出一大堆式子的所謂證明都是自欺欺人的偽證明。

「負負得正」是人為的定義,從本質上不能被證明,只能被解釋。而關於這個問題的解釋已經非常成熟。直接從兩位大師的著作中抄幾段吧:

第一段,摘自《什麼是數學》(作者R 科朗 即 Cournat),第二章: 數學中的數系,第一節: 有理數

引進負數之後,我們必須定義它們的運算規則,使得算術運算能夠保持原來的規律不變。例如,我們對負數乘法規定 (-1)(-1)=1 ,這是我們希望保持分配律 a(b+c) = ab + ac 的結果。因為如果我們讓(-1)(-1)=-1,就會有-1(1-1) = -1-1=-2 。 對數學家來說,經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認識到「符號規則」以及負數、分數所服從的其它定義是不能加以「證明」的,它們是我們創造出來的,為的是在保持算數基本規律的條件下使運算能夠自如。

能夠並且必須加以證明的僅僅是,在這些定義的基礎上,算數的交換律、結合律、分配律是保持不變的。

甚至偉大的歐拉也曾藉助於一個完全不令人信服的討論來證明(-1)(-1)必須等於+1。歐拉說:因為(-1)(-1)必須是+1或-1,而由於(-1)=(+1)(-1),所以(-1)(-1)必須不能是(-1)。

......

有理數被發明之後,我們為有理數規定了一些運演算法則,比如 a/b + c/d = (ad + cb)/bd 。

並沒有一個先驗的經驗要求我們對其計演算法則做怎樣的規定,我們之所以規定a/b + c/d = (ad + bc)/bd, 完全是因為這樣符合日常的應用,也使得有理數和原來的自然數相容(即交換律、結合律等基本運算規律在加上有理數之後仍然成立)

有理數是我們自己的創造,我們可以胡亂地宣布某些規則,如a/b +c/d = (a+c)/(b+d),但從度量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荒謬的結果,這種類型的的規則,雖然在邏輯上是允許的,但將使我們的符號算數變成毫無意義的遊戲。人們要求創造一個適合度量的工具,在這裡,思維正是順應著這個要求而自由發揮的。

分數、負數等概念存在的純算數意義很明顯了,因為這種存在擴大了數的範圍,不僅形式上的結合律、交換律和分配律成立,而且方程a+x=b和ax=b不受限制地總有解x=b-a 和 x= b/a(a≠0)。換句話說,在有理數的範圍內,所謂有理運算-加減乘除-可以無限制地進行,而決不會超出這個範圍之外。這樣一個封閉的數的範圍稱為一個「域」

直到19世紀中葉,數學家們才完全意識到,在一個擴充的數域中的運算,其邏輯和哲學基礎本質上是形式主義的。這擴充的數域必須通過定義來創造,這些定義是隨意的。但是,如果不能在更大的範圍內保持在原來範圍內通行的規則和性質,它是毫無用處的。這些擴充有時可以和「實際」對象相聯繫,通過這種方式為新的應用提供工具,這是最重要的,但是這隻能提供一種動力而不是擴充的合理性的邏輯證明。

摘出來的這段話講的還是太籠統,如果可以翻看一下原書的此一章節,相信理解會更深刻,另外關於上文中加粗的「使運算能夠自如」一句,書中也有更深入的解釋。

第二段,摘自《高觀點下的初等數學》作者Felix Klein,第一卷

之所以建立負數概念,是因為要求在一切情況下都可能進行減法運算。在字母記號運算的基礎上導入負數,其中所涉及的最重要的心理活動,是人類本性的一般表現,因為人類不由自主地傾向於在更一般的情況下運用這些法則,而不顧這些法則只是在一些特例下導出並成立的。

比如(a-b)(c-d)=ac-ad-bc+bd 這個式子,先知道在a、b、c、d皆為正數且a&>b,c&>d時是成立的,然後若令a=c=0,就得到(-b)×(-c)=bc,即負數相乘的符號法則。這樣,我們幾乎不自覺地不經假設即已導出一切規則,而循前思路,這些規則本來必須要看作必要的假設,才能使舊的法則對於新的概念也成立。

人們對負數一直很有疑問,只是到了19世紀,在人們已經用負數進行運算好多個世紀之後,才考慮到了它的邏輯相容性。話說回來,只要人們繼續想把它用事物的個數概念來表示,而沒有認識到,在新概念建立之後,其邏輯形式法則起主導作用,這種疑問就會一直存在下去。因此,人們曾反覆地企圖證明符號法則。19世紀提出了一個簡單解釋:談論定理的邏輯必要性是沒有用的,換句話說,符號法則不能證明,人們只關心這個法則在邏輯上是否允許。

如果我們現在帶著批判的眼光去看中學裡負數的教法,常常可以發現一個錯誤,就是像老一代數學家如上指出的那樣,努力去證明記號法則的邏輯必要性。它們從(a-b)×(c-d)的公式導出(-b)×(-d)=bd,以為就得到了證明,完全忽略了這個公式之所以成立取決於不等式a&>b,c&>d。因此,證明是虛假的,本來可以根據心理學的考慮通過承襲性的原則而得出法則,現在卻讓位於一種偽邏輯的考慮。學生第一次聽到這樣邏輯證明時,當然是聽不懂的,而最終只好相信。如果在高年級再講的時候,還不能使學生形成正確的概念,那麼某些學生就會產生一種很根深蒂固的觀念,以為整個概念是神秘而不可理解的。但事情竟常常如此。

大家應該用簡單的例子來使學生相信,或有可能的話,讓他們自己弄清楚,從實際情況來看,承襲性原則所包含的這些約定關係,恰好是適當的,因為可以得到一致方便的演算法,而其它任何一種約定,總要強迫我們考慮許多特例。

附上兩位大師的介紹:

柯朗_百度百科

菲利克斯·克萊因


負數其實是複數,負數乘負數其實就是複數乘複數。

複數乘複數,是把複數和複數的模值相乘,再把複數和複數的幅角相加。

負數就是一個模值為其絕對值、輻角為π的複數,所以負數乘負數就是一個模值為其絕對值相乘、輻角為2π的複數,也就是「正數」。

如果你沒有看懂,可以百度搜索「複數」。

最後,如果我打錯了「負數」和「複數」,請指出,多謝。


證明應當是從代數的角度來切入,正如這裡的好答案們所說的,不過剛才翻到此題,很好奇這樣的題目在知乎為什麼沒人說用de Moivre定理來理解的?

轉動兩次180°,就轉了一次360°了。

這樣的文章很多,例如:http://article.yeeyan.org/view/340210/333094,圖片也是來自此文。


初中的時候想過這個問題,當時我是這麼解決的:

問題: (-1)*(-1)= -1 (式1) 可以存在嗎?

分析:首先我覺得,學了負數之後,這種新的數,應該還滿足我們小學的一條經驗(現在看來,應該是公約):一個數乘以1,還是它本身。

(-1) *1= (-1) (式2)

那麼,下面就面臨, (-1) 是否能做分母這個問題了,我們知道0是不能做分母的,但是我們引入負數,可不是希望這種數只能做分子,不能做分母。所以, -1 可以做分母時,剛才的公式1可以變形為:

1= (-1)/(-1) (式3)

我們讓(式1)等號兩邊都除以(-1),就會有 (-1)*(-1) /(-1)= (-1)/(-1)

即 (-1)* 1 =1

這個和式2矛盾。

因此,如果我們想保證下面兩條公理繼續成立的話,(-1)*(-1)=1是必然的:

一個數乘以1,還是它本身。

一個非零的數除以它本身,等於1。

Ps:當時我非常得意,直到後來我知道了群論,集合論,現代公理體系這些東西(見洪濤和DiamondbacK的答案)……

所謂民科,就是重新發明了官方教科書上第一頁的東西(而且很多時候還犯了錯誤)。


這個問題在我初中的時候困擾了我好久,後來我想出一個辦法來解釋。

這個問題分兩步,第一步是為什麼一個正數和一個負數相乘會等於負數,第二步再說為什麼倆負數相乘是正。

其實數是有方向的,以0為中點,正負分散兩邊:

... 10 9 8 7 6 5 4 3 2 1 0 -1 -2 -3 -4 -5 -6 -7 -8 -9 -10 ...

正負號在這裡是方向的表示,負號代表的是正的對面。這樣-4就是0對面距離4的位置,這就可以理解 2*(-4)=-8 ,因為0右邊距離4的位置的兩倍當然是右邊距離8的位置,所以2*(-4)=-(2*4)=-8。

問題的關鍵在於正負號不是表示大小,而是表示方向,是一個無關大小的屬性。

理解了這點再來看倆負數相乘的問題,其實還是「對面」的問題,第一個負號把結果的位置搞到了0的對面,第二個負號又把結果的位置搞到了對面的對面,由於這個世界只有兩個方向(只有+-倆符號並且是互為相反的----這是數學規定,要是搞出第三個符號就不好說了),所以對面的對面就又回來了。。這樣(-2)*(-4)=(-)*(-)*2*4=(對面)*(對面)*2*4=8。

說白了負負得正來自於規定,負號代表方向而非大小,問題的本質是對面的對面就是當下這面,而不是兩個比0小的數字搞到一起怎麼反而比0大了。


簡單來說,假設x,y屬於數域F,求證 -x * -y = x * y。

x + -x = 0

y + -y = 0

(x + -x) * (y + -y) = x*y + (-x*y) + (-y*x) + (-x * -y ) = -x*y + (-x * -y ) = 0

移項可得。

------------------------------------EDIT-----------------------

由簽名,證的丑了點,看@洪濤的答案二吧。


這麼約定的一個解釋就是為了讓整數構成一個交換環, 即環的加法,交換,結合,加法可逆,零元,乘法的交換結合,幺元,以及加法和乘法的分配律成立。如果我們不關心分配律,我們可以約定如下乘法定義:

若a&<0,b&<0,定義ab=2ab (ab為我們通用的乘法)

若其它情形,定義ab=ab, 特別的(-1)(-1)=2

可以驗證,這個乘法與通常的加法+ 滿足交換環除了分配律的所有要求。

這就讓人不爽了。 所以我這個乘法定義的就很沒水平。

那麼到底該定義成多少呢?其實就是說到底怎麼定義使得能滿足整數構成一個環呢?前面答案有人摘錄 經典書籍 《什麼是數學》中已經解釋了。

再重複一遍:第一步,根據分配律容易得到對任何數a有 a*0=0,

第二步 0=-1*0=-1*(1+(-1))=-1+(-1)*(-1),得到(-1)*(-1)=1


假設 x = -1 * -1

兩邊同時減去1,變成 x-1 = -1 * -1 - 1

變成 x - 1 = -1 * -1 + ( -1 * 1)

變成 x - 1 = -1 * ( -1 + 1)

x - 1 = 0

x = 1


感覺有的答案說的太麻煩了。

因為負數表示取反,所以負數乘負數可以理解為兩個正數相乘後的結果(正數)取反再取反,類似於雙重否定,就正了。


沒那麼複雜吧。

(-1)×(-1)

= (-1)×(-1)+1-1

=(1-1)×(-1)+1

=1

-a*-b

=-a*-b+ab-ab

=-a*(b-b)+ab

=ab


上帝創造了自然數,其他的都是人的工作

正如你自己說的一樣,負數乘負數是被「定義」為正數,這樣的「符號規則」以及負數、分數所服從的其他定義是不能加以「證明」的,它是被數學家「創造」出來的,為的是在保持算術基本規律的條件下使運算能夠自如。正如我們對負數的乘法規定(-1)(-1)=1這是我們希望保持分配律a(b+c)=ab+ac的結果。因為如果我們讓(-1)(-1)=-1,令a=-1,b=1,c=-1,就會有-1×(1-1)=-1-1=-2,可另一方面我們實際上有-1(1-1)=-1×0=0。


首先需要知道負數的含義是什麼,

一般含義是指相對於正數相反的方向,比如左右,前後,上下,高低等等。

乘機的含義是什麼,

一般含義是指次數或者是倍數。

於是-n*-m 可以理解為 -n*-1*m並且進而理解為 n * -1 * -1 * m

n代表具體事物的含義 -1代表的是相反方向,-1代表的是相反方向,m代表重複次數。

那麼n*-1 * -1 代表 在 n的基礎上的兩次相反方向的判定。

於是出現了,兩次的相反判定等於沒有做改變的現象,所以說 n * -1 * -1 * m = n*m

這個可以在物理上和實際的情況上加以認識。

至於為什麼-1 * -1 就等於 1呢, 我不了解在數學上是如何證明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看作兩次相對(相反)的判定就可以了,現實意義很明確。


結合生活實例來解釋的話,比如有個小朋友特別愛吃金拱門,每天三餐都自己在那吃,一天要花50塊錢。小朋友的(數學特別不好的)媽媽在一周前的晚上(也就是七天之前的晚上)給了小朋友留下一共350塊錢就出差去外地兩周了,對是兩周,然後還告訴孩子你就靠這點錢好好吃兩周吧。

首先我們可以假定小朋友手裡還剩下的錢為正數,如果花完所有錢了還繼續吃金拱門導致欠債了就是負數。另外假定今天為時間的0(原點),從今天往未來數每一天就是加一天也就是正數,從今天往過去數每一天就減一天也就是負數,所以七天前他媽媽出差的時候就是第﹣7天。

那麼,已知今天小朋友吃完三餐花完了50塊錢後,晚上剩下的錢剛好是0塊錢了,那麼如果明天小朋友又吃了一天金拱門,那明天晚上小朋友兜里的錢就是欠債50了,也就是-50,來自於-50(每天花錢50)乘以+1(從今天往未來數一天),所以(-50)*(+1)=(-50)。

那如果問,小朋友在昨天晚上也就是﹣1天的時候兜里有多少錢呢?好像剛剛好還剩50(正數的),那也就是-50(每天要花的錢)乘以-1(從今天往過去數一天),所以(-50)*(-1)=50。

無意中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是學習了上面的高贊答案,把一個負數理解為時間的正負真的是很好的思路,但感覺用向量的方向性表示另一個正負還是有點抽象,就乾脆換成最原始的理解,用剩錢和欠款來表示正負吧。



「數法」一書解釋,負負得正有兩個原因:
1 負數的負數是正數。即,逆法的逆法為正法。
2 反方向的反方向是正向。即,乘以負數為連減對應的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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