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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情況下遺棄一名嬰兒是合法的嗎?

當父母無力撫養時,嬰兒小於三天,地點為公共場所,這就是合法的嗎?不是犯罪?


故意遺棄嬰兒(特別是在不易發現的地方 -- 謝謝Raymond 提醒)無異於故意殺人。故意殺人有罪。

就我所知,在中國《刑法》下,故意殺人可以免罪的唯一情況,就是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遺棄嬰兒顯然不屬於這個情況。如果還有其他免罪情況請高人指點。

美國的條文法大致類似,但恐怕有更多例外情況。記得一個案例,大概是一兩百年前的事,現在還是有效:有個大船失事,幾個水手在救生艇上漂流了幾天,因此決定將身體最弱而且已經昏迷的那個人吃掉,大家猜硬幣來決定誰先動手殺人。吃完之後,幾位多堅持了幾天,然後被救起。很快事情敗露,全都被公訴,但法官決定(這時體現出普通法的靈活了),在生命不保的時候,這樣做可以被輕判(事實比這些複雜,建議同時看英國案子 R v Dudley and Stephens http://en.wikipedia.org/wiki/R_v_Dudley_and_Stephens (關於吃人), 和美國案子 US v Holmes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Holmes (關於逼人離開救生艇))。依照案例的邏輯,同樣情況下,如果被吃的是嬰兒(不要說是遺棄了),應該也與故意殺人有區別。

考慮另外一種情況,如船隻失事或其他災難,父母自己性命不保,以給孩子希望為目的的遺棄,應該也不是殺人(這也許可以叫做「摩西」或「埃及王子」例外)。


在我國法律中「遺棄」是一個有特定含義的詞語,就是指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年老、年幼、患病、殘疾等等)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在我國法律中,遺棄是不合法的。

  關於「遺棄」,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均有規定。

  關於題目中問的「遺棄一名嬰兒」這種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扶養義務,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其後果是:

  1、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2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

  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5條,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3、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61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正如@Raymond Wang在@裘伯純Benjamin的回答中所說的,如果是將嬰兒丟棄在不易被發現的地方,可能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也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例如自以為將嬰兒丟棄在公路旁邊很快就會被人發現、撿走,但是那條公路年久失修被實施交通管制、禁止入內,而導致嬰兒死亡的。又例如將嬰兒放在福利院門口,但是正值下雪的冬夜,嬰兒被凍死的。

  我有想到一個情況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事由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因為我們不可能對嬰兒進行正當防衛。於是可以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緊急避險了。

  這個情況是受@裘伯純Benjamin回答中最後所提到的例子的啟發,那就是在遇到重大災難或遇到某種特殊緊急情況,出於保護嬰兒生命安全免受災難的威脅或不法侵害的目的,採取類似遺棄嬰兒的手段進行緊急避險,不能認為是遺棄。

  例如,在船隻遭遇重大海難時,船隻即將沉沒,父母為了保護嬰兒,將嬰兒放在臉盆內丟入海中。又例如,在遇到仇人追殺、滅口時,父母為了保護嬰兒,將嬰兒放置在別人家門口。等等。

  在這些情況下,都是為了保護一種較大的權益——嬰兒生命權,而損害另一種較小的權益——嬰兒的被扶養權。當然,緊急避險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方法的情況下才能做出的。如果船隻只是剛剛觸礁,明明可以坐救生艇逃離,而將嬰兒丟入海中。或者明明知道對方第二天才進行追殺,而因為自己是黑社會成員不願意報警尋求警方保護,而將嬰兒丟棄。都不能構成緊急避險。

  另外我想提醒一點,《金牌律師》只是一部美劇而已,不是紀實片……


在現代社會,注意,是在現代社會,遺棄嬰兒想當於故意殺人。

因此,有什麼情況下故意殺人是合法的嗎?

那是正當防衛。

可是,你對一名嬰兒如何正當防衛?


是犯罪,視情況構成遺棄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那為什麼還會有那麼多棄嬰?他們的父母那不是都該判刑?


國內和國外不一樣


剛從譯言看到篇文章,http://select.yeeyan.org/view/118125/321424其中一段,正好還涉及到年齡問題

2008年,內布拉斯加州將遺棄兒童合法化。該舉動是「平安港」(safe haven)法案的一部分,該法案旨在解決該州殺嬰率升高的問題。與其他州的平安港法案一樣,如果認為自己還沒準備好養育自己的嬰兒,內布拉斯加的父母可以在指定地點將他們遺棄而不用擔心被逮捕或起訴。但立法者在邏輯上犯了一個大錯:他們沒有限定棄兒的年齡。

法案通過後的幾周時間裡,有父母開始遺棄自己的孩子。但問題來了:被遺棄的孩子中沒一個是嬰兒。幾個月的時間裡,有36個兒童被留在州立醫院或警察局,其中有22個兒童超過了13歲。有一位51歲的祖母遺棄了一個12歲的男孩,還有一個父親遺棄了整個家庭:年齡從1到17歲不等的九個孩子。臨近的幾個州有人一聽說遺棄孩子不用承擔什麼後果,還特地開車前來。

內布拉斯加州政府意識到自己犯了個大錯,於是召開了特別立法會重新制定了法律,設定了棄兒年齡限制。州長大衛·海因曼(Dave Heineman)說這次變更將「把重心重新放回此法律的初衷,即拯救剛出生的嬰兒,免除棄兒父母的法律責任。變更後法律也將禁止其他州的父母把兒童帶到內布拉斯加州遺棄。」

2008年12月21日是允許遺棄任何年齡兒童的舊安全港法案有效的最後一天,有一位母親從加州的優洛郡驅車1200公里來到內布拉斯加的金伯爾州立醫院留下了他14歲的兒子。


想請問一下,遺棄死嬰是犯罪嗎?不是活嬰,是在醫院出生了,然後死掉了,把屍體遺棄了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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