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要求職工交錢才能離職合理嗎?

有幾個朋友,都是年輕人。三年前通過人才引進招聘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現為事業編製。當時有簽約一份協議,註明為就業者需按時到單位報到上班,政審各環節要符合要求,其餘按招聘簡章規定執行,後註明了一句話:違約金xx萬元。。ps:招聘簡章上寫的是服務期為八年,未滿八年需退還補助資金。

現在他們通過了其他的招考,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原來的政府除了要求退還補助外,還要求繳納違約金,否則就不放檔案。

按道理說違約金是合同上的事項,而上面並未註明服務期;合同約定條款只是要求按時報道上班,資料真實,政審通過,其餘按招聘簡章規定,並未明確寫明未服務多少年須交納違約金。

而招聘簡章上關於服務期的條款只是退還之前發給職工的福利待遇。

現在政府就要求必須在退還補助後再繳納違約金xx萬,與合同中的約定有歧義。

朋友覺得按照簡章規定退還補助資金是應該的,但合同中並未要求服務期未滿要交違約金。去問得到的回答就是等市委開會決定或者等通知。

請問各位這種問題怎麼辦?


你可以仲裁,誰讓你簽了合同呢。


別總想著鬧個大新聞批判政府

丫簽合同時沒看到違約金那一欄嗎?


這麼多人說簽合同如何如何

樓主最好找個律師問問這合同是否合法,違反勞動法的合同是無效的

我親身經歷,國企,違約金後來裁定無效。

當然啦,有的國企事業單位眼裡是沒有法的,裁定了也拒不執行,不遷檔案不遷戶口,就想噁心死你,讓你找不了工作買不了房


題主,你們單位有沒有給你們提供特殊的培訓?沒有的話請參考以下《勞動合同法》條款。

我們這一批入職的同事就也規定了離職違約賠償,因為公司提供了亂七八糟的培訓,同事離職的時候仲裁是要單位提供培訓發票的。仲裁結果最後是協商了一個金額。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我畢業簽三方協議想違約還要交五千塊呢,人家不要是情分,要了是本分。咋還想耍無賴呢


有契約精神的人越來越少了。唉


簽合同的時候沒看到下面的違約金嗎?


如果沒有花錢送你去做啥培訓,就不用管,簽了合同也不用管,類似的合同只能嚇唬人,對員工完全沒約束力,簽了也白簽


難道不能讓他們主動辭了你?你天天上班聊天打屁不幹正事我還就不信他們還能要你?


這事你朋友不佔理。要麼先協商,找人幫說說話,領導一句話就可以少交點。不行再走法律程序,但那麼大的一個合同擺在那,你能走到哪去?


果然好逸惡勞、好吃懶做、貪得無厭才是人的本性呢。


應聘的時候不說合理不合理,離職才說。

再說人家都說開會等決定了,操哪門子心,等唄。


很多入職合同都有違約那一欄,單位招人,培訓都是有成本的,換人不僅再花成本,新員工熟悉人和環境也得一段時間,時間金錢都是浪費,當初幹嘛去了?


不服就直接走法律程序吧!


交定了……契約精神!


所以你這種人在政府部門內工作,是人民的一大害啊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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