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嚴選的廣告是否觸犯廣告法?

裡邊有比較成分,這個是否違反新廣告法?


我更關注的是會不會侵犯知識產權

從現有的看,嚴選的產品以家居為主,比如毛巾,山核桃,這類商品本身知識產權附加值少,更多的是原件和製作水準,工廠製作時,本質其實只是換個標

但是,你拿200多億做一個平台,不可能只銷售家居產品

那麼,當嚴選開始銷售電器產品、品牌服裝、名牌鞋服等時,必然不能避免的是,這些產品上的知識產權

到時候,嚴選處理不好,就要天天等著吃官司了


判斷是否違反廣告法,最簡單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看《廣告法》第九條,一般來說,只要符合第九條的要求,通常就沒什麼大問題。

其他則要看你的行業而定,如,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房地產、農藥、獸葯、飼料、酒、教育、培訓、農作物種子等等。這些行業都有單獨的限制性法律條款。

網易嚴選針對的是電器方面的產品,只能說,這四個字不違法。

因為這四字沒有任何意義,網易要是「嚴選」出來的是垃圾產品,那也是人家按網易的標準「嚴選」出來的垃圾。你不能說人家沒有嚴選。更何況,嚴選這個詞並非固定的片語搭配,根據國家出版社的漢語詞典,嚴選是沒有含義的詞。所以說,它違什麼法了?

————————————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如下:

商家在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依法要受到行政處罰和賠償對方損失。

法律依據:《廣告法》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及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問題並不僅僅在此,作業本提到的問題是一方面,這種明目張胆的採用別人的技術和設計來做產品,確實有很多麻煩,更重要的是,這種倡導屌絲經濟屌絲消費模式的企業,我們也實在受夠了。


嚴選的做法在規避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務問題上是比較ok 的,但是在《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就有點模稜兩可了。

這是自訴案件,關鍵看相關品牌是不是要起訴,起訴的話結果不好說。但由於這個涉及很多品牌不願意提及的東西,所以大概率是不會起訴的。

前陣子寫過一篇關於嚴選的商業模式探討,截取其中相關的部分,可以參考下。

---------------------------------------------------分割線-------------------------------------------------

作者:黑焰十字

鏈接:知乎專欄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嚴選的模式到底是什麼

對於嚴選,其實最有趣的就是他引起不小爭議的基本商業模式——ODM模式。給他定個性的話,他的做法即不違法也不違背商業道德,但他這個外來者破壞了行業的一些潛規則。

嚴選是網易的一個電商產品,算是今年年初正式上線的。對外說法是高品質生活類電商品牌,或者說網易自營家居生活品牌,但究其本質實質是個ODM模式的電商品牌。

製造業採購模式主要分為OEM和ODM。OEM也叫代工,品牌方找製造商下單,製造商負責最末端的製造、品控等少數環節,相關知識產權屬於品牌方;而ODM一般叫貼牌,製造商提供包含設計和製造在內的整體方案賣給採購方,或者採購方要求製造商更具需求開發,然後打上品牌方的Logo就能上架銷售,相關知識產權則屬於製造商。

所以網易的ODM模式實際上就是自己既不生產也不實際設計商品,只是採購貼牌的模式。這模式本身沒啥稀奇,但拿出來大肆宣揚的倒是非常少見。

ODM的廣泛應用,在製造業里這從來不是什麼秘密,但是在大眾層面卻知之甚少。舉例來說,我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在昌碩研發部(從華碩分離出來的電子製造大廠,也是蘋果的代工廠之一)負責筆記本電腦ODM的項目管理,當時我負責的產品中有一款產品就是同時供貨給Sony和神舟的,除了Logo和外殼烤漆,其他幾乎完全一樣,不管是配置表、生產標準還是檢測標準。我想大家都知道神舟的筆記比相比索尼,同配置情況下至少便宜25%。嗯,索尼大法好。

連筆記本電腦這種複雜的產品都可以ODM,家居、廚衛、服飾箱包等品牌的需求自然更甚。對這些品牌商來說,ODM是他們提高整體利潤的重要環節,但幾乎沒有品牌對外透露過自己的產品中到底有多少ODM的產品。因為很多消費者都知道品牌和商品製造是分離的,但他們往往認為品牌和商品的設計研發是捆綁的,如果讓消費者感覺自己買的產品不但是不單單是made in China,而且是design/research in China,這種受欺騙的感覺會讓消費者的購買慾望會顯著降低。

大多數時候,品牌都對ODM採取用而不談的態度。甚至有些品牌,例如雜貨品牌名創優品,明明貨架上就是ODM的商品,還非要給自己披個設計師原創的皮。雖然這並不能改變他們「豪華十元店」的事實,但這樣的品牌包裝可以產生消費者認知上的溢價。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憑空製造出了消費者剩餘。

當然,如果品牌商有意向,其實也是可以在下單同時一併買斷ODM的知識產權,但因為各種原因(主要還是成本因素)品牌商很多時候是不會選擇買斷的。這也算是製造業公開的秘密吧。

某天,網易中的某人(說不定是丁磊)想起了這個秘密,於是靈光一現:

第一步,我搞個品牌專門賣你們這些大品牌買過卻沒有買斷的ODM商品,那我的這個品牌豈不是質量優異?

第二步,如果我只賣大品牌1/3的價格,那這個品牌豈不是還很超值?

第三步,如果我告訴消費者,這個東西和對面商場里的那啥啥是同一個東西,但他們貴我3倍,消費者不得瘋了似得來買我家的東西?

不久,網易就多了個自營品牌叫「嚴選」。這個品牌上線沒多久聽說月流水已經超過6000萬元了,真的就是賣瘋了。

嚴選這個基於ODM的商業模式看起來很投機取巧,但總體來說他確實是合情合理合規合法No Problem的。不過最後一步么實在是很破壞「行規」,不但得罪競品,還得罪競品的粉絲,同時還引起很多圍觀吃瓜群眾的抨擊。

原本大牌對ODM就是比較敏感,一般傳統品牌尤其是大品牌是不太願意提自己的ODM的;禁品為了避免「撞衫」的尷尬,部分品牌會對ODM商品進行針對性投放,比如錯開上架區域、時間等;即使有一些不太識相的新品牌這麼玩,一般也形不成什麼氣候。

嚴選一下子把這些規矩都打破了,先說自己的商品是ODM的,然後直接把自己的商品和Muji的商品放一塊,丟出兩個價碼牌給消費者看。我猜Muji可能已經看傻了,因為這種行為就像是一個妹子一把扯下自己的bra,又一把把隔壁姑娘的bra也給扒了,然後一邊舉著兩個bra在空中揮舞一邊高聲吶喊,「你們看,咱倆的胸一樣大,她包夜998,但我只要398」。但這麼做有錯嗎?真沒有......

這個事實告訴我們,你不要和跨界競爭的對手講行規,他們不懂這套,如果無視行規對他們有利,即使懂他們也會裝作不懂。

全文地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23511598


謝邀。

關注網易也有一段時間了。剛剛還看到一個答案,說2015年,股價漲的最快的就是網易,因為它走的是高價高質的路線,也就趕上了中國消費升級的一個紅利期。

網易做電商也有日子了,先是惠惠,然後考拉海購,最近比較火的網易嚴選走的貌似也是這個高價高質的路線。

違反廣告法?沒看出來。

正經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這兩條在網易嚴選都不存在吧……人家就是把價格工廠質量之類的比較了一下,沒有誤導,沒有貶低,何至於違法?

PS:自從去年《新廣告法》實施之後,好像各種廣告都有違法之嫌了……反正我倒挺喜歡美國的廣告法,允許同行互相撕逼,還能帶出不少梗。

跑偏了,以上。


不犯法


我是做技術的,營銷和法務不太懂。

不過我大概知道公司的產品上線前,法務是會介入評估的。還有,他們在內部賣的時候,也是瞬間賣光。


推薦閱讀:

為什麼國內的遊戲策劃對遊戲設計科班教育背景的人很不屑?
網易雲音樂在國外可以用嗎?
為什麼網易會在杭州建設新基地,而不是其他地方?
去網易面試前端需要做哪些準備?
如果《守望先鋒》聯動《網易雲音樂》將會擦出什麼火花?

TAG:法律 | 網易 | 廣告法 | 網易嚴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