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要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嗎?


必須要繳納。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的一個部分,應當依法繳納社保。  

  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根據《勞動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也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因為,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違法行為。


試用期的勞動者和試用期之後的勞動者都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的保護,這種保護基本上是沒有差別的。

對處於使用其的勞動者,公司應當依法辦理和繳納社保費用。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律的規定。並且,也給公司自身留下了隱患:一單勞動者日後對公司不滿,即可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47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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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多企業知法犯法。我遇到的兩三家小公司。試用期都不交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的,員工當時知曉(簽了承諾書),過了兩年之後仲裁還是否有效呢


法律上必須繳納,實踐中中小企業繳納的很少。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


必須繳納。


社保、公積金這種與我們老百姓息息相關的問題,我們又有幾個人知道呢。真正到自己遇到問題了,掉進坑裡,才會從中學習到點原來本應知道的那些所謂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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