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所得資金不帶回國不需要報稅吧?

國外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內個人所持有的國內公司的股權,這個交易如果讓國外買方把錢存到賣方國外的賬戶,然後賣方把股權轉讓給買方,這筆交易涉及的稅務問題有哪些?


謝邀。

股票是登記主義的,你買了國內公司的股票不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沒有登記的隱名股東是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就像房子你買了沒有過戶,然後原房主看房子漲了又賣給別人過戶,你只能按照借款獲得相應利息一樣,如果不變更你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法釋〔2011〕3號)

第二十八條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避稅是個技術活,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環環相扣的,你說的這種方法太過粗糙簡陋。稍微上檔次的玩法是多重股權構架的間接轉讓,不讓股權變更顯現在我國登記機關,不過698號文之後也是違規的,只不過是目前稅務機關無法發現而已。

2018年之後CRS就要來了,這種玩法也就快滅絕了吧(^-^)


首先,題主說賣方是國內個人,我理解為是我國的公民。

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為我國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屬於我國的居民納稅人。

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不管你在哪交易,所得存入哪裡的賬戶,都是負有納稅義務的。

另,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所以,跑到國外交易沒什麼意義。

再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繼續逃避繳納稅款的話,嗯,後續還有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更嚴重的,還有刑法規定的「逃避繳納稅款罪」。

中國稅務,為國聚財,為民徵稅。

我是

永遠在您身邊的

中國稅務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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