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時候可以拒簽競業協議么?
01-20
本人從事管理諮詢行業,目前辦理離職手續中,前任老闆要求籤署競業協議。這個競業協議合理合法么?請大家幫幫忙。諮詢一下。
您和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已有競業禁止方面的條款?通常,競業協議都是在簽約時或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簽訂,離職前補簽這一行為,只要出於雙方自願,本身並不違法,關鍵還要看協議的具體內容,比如競業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二年)等。
如果雙方對這份補簽協議存在較大爭議,您可以拒絕簽署。特別提醒您,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如果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您,不僅是非法的,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您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問題本身郭磊已經解答得很清楚。
這裡補充解釋一下競業禁止協議的事情:公司與你本人簽署競業禁止協議,首先會有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其次在這個競業禁止期限內,公司會給你相應的補償。公司簽署競業禁止的目的,也是因為你崗位很重要,同時有些知識和技能屬於公司的機密信息。無論如何,屬於前公司的機密是前公司的,即使員工離職也應該繼續保密。如果一個員工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而只是憑著口頭上的人品和從業素質出來混的話,那還是算了。吃裡扒外的人更危險。
知乎上第一個回答就給題主了。題主問的是離職時被企業要求籤訂的情況,所以我只針對這個回答。簡單來說,可以拒簽,但不必拒簽。競業限制協議,在我國法律上的規定,主要是一不得超過兩年,二必須給經濟補償。雙方要自願簽訂也是自然要求。但是,現實情況與立法規定總有差距。如其他答案里提到的,離職時不簽這個就拖著不辦離職手續的,或者用其他手段強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實踐中很多。
相信題主是不願意簽的,否則就不會來這問了吧?
在此給題主以及其他知友提個簡單的辦法:如果一個企業在員工離職時,才想起來要簽競業限制協議,基本上可以推斷這個企業的法制觀念,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都不會很高。他們一來很可能不知道必須要給經濟補償金,二來就算要給,往往也是只肯給很少一部分。所以這就是我們作文章的地方:一、如果企業不肯給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自然無效,你大大方方簽就是了,對你不會有任何約束力。簽了字也好順利辦理離職手續。二、如果他肯給經濟補償,那你就只要一個很低的數額。競業限制補償金,目前我國全國性的法律,暫時沒有具體標準或規定數額。但是已經開始有些地方性的規定,如不能低於原薪資水平的三分之一等。你簽訂一個數額很低的補償標準,就為將來留下了主張「補償標準過低,因此協議無效」的空間。
當然,如果你沒打算在同行業作下去,那麼自然要和企業好好談一個滿意的補償數額,這個另當別論。第一次回答,如有錯誤,見諒。競業協議不受法律支持,當然如果給的錢夠多,你可以選擇簽。如果硬要你簽,你可以選擇勞動仲裁。
竟業協議有補償的。
到時候沒收到補償自動作廢。我的原則是要簽竟業協議的話我寧願不去,一般都是對方妥協的:)
要善於保護自己,不要只盯著眼前一口飯。真正值得你去賣命的老闆,是看重你的人品和從業素質,而不是要用這些條條框框來限制你。給你簽什麼一年之內不能做iOS軟體、不能做LBS相關服務,不能做SNS………… 現在做啥東西不碰到這幾個?自己把自己搞死了。反思一下覺得自己最大的問題就是:太善良,並且把別人想的比我還善良。所以看到這種問題的時候往往不寒而慄。PS:最近在看「福爾摩斯」,開始關注一些費腦子的問題,發現原來補充點知識多麼重要啊。
涉及到競業協議本身、以及當中內容,老闆跟員工都應該由深刻的理解與認識老闆千萬不要簡單的以為一個競業協議就能解決你內心的擔憂員工也不要總以為自由才是圍繞你的核心,有時候限制未必是壞事
我五月四號入職,之前找HR一直都是去北京蓋公章,合同未寄回,主合同(勞動合同)裡面有寫,你簽了我勞動合同就默認離職的時候公司可以要求你簽競業合同。我問過,至少我們公司,七級以上的人才會讓你簽競業合同,要求你簽情況很少,簽了要每個月845的補助。
這個是自願的,所以公司一般選擇入職的時候和勞動者簽。如果是離職之前補簽你是可以拒絕的。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是一個合理合法的行為。對於競業限制中的條款,例如限制期限以及賠償標準都是競業限制協議的必要條款。如企業為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那麼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有補償才需要簽吧。
看你之前是否有相應的補助,如果沒有,你是可以拒簽的。
哥,俺就簽了這樣條款,不但沒賠錢,還託了兩個月的時間。說什麼行政人員出差,交接未完成等。企業老闆。傷不起
但從法律的角度看,大可不必簽訂此類協議
取決於入職的合同是否有這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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