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職前需要簽一個工作5年的承諾書,否則需要對公司做出賠償,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謝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這是法律關於服務期的規定。

用人單位與該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那麼無權要求勞動者做出服務期的承諾,否則即便簽訂了協議也是無效的。如果勞動者確實違法了服務期約定,違約金也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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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共青團中央青少年維權在線


1、公司採用承諾書屬於不當效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服務期條款的行為,你仍然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6、37、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況僅是服務期違約和競業限制的兩種情況,競業限制明顯不屬於你的提問。那麼正確的服務期條款是哪樣的呢?有哪些適用條件?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下,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可見,判斷是否可以約定服務期,認定「專業技術培訓」是關鍵。而你的提問中沒有體現該條款的內容,僅是單位強制要求你工作5年才能離開。因此單位也不構成服務期的情況,無權要求你強制工作五年。

4、總結,如果沒有培訓沒有服務期。該約定違法無效。你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解除。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只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並對勞動者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並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對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同時違約金數額也不得超過未履行的剩餘服務期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除了上面說到的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即使約定了,也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協議可以簽,但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即:可以無視這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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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效力,司法精神的基礎是權責相當。

單方面免除一方義務,限制另一方權利的條款,全部都是無效的。

免除法律條款有效性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例如約定甲乙產生工傷後果自負與單位無關,或者約定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規定不能被交易的交易行為也是無效的。

例如簽訂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一個月補償300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無此權利,因為社會保險的受益者和監管者是社保中心,不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

在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是如此。

例如我國禁止故意殺人(不局限於謀殺),所以你故意幫助別人安樂死或者自殺,同樣是故意殺人罪。

個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能免除法律條款的有效性。


法律不懂,說個自己個單位的事兒,11年入職,那幾年行情不好,很多同年入職的,單位給解決戶口的研究生,博士,跳槽走了,也就一年到一年半的樣子吧,單位說他們騙戶口,壓著離職手續不給辦,本人覺得還是可以理解的,你佔了單位的名額指標和資源了,戶口到手拍屁股走人了,沒履行什麼責任,簽這個限制一下它們,還是相當有必要的


是不是要北京戶口啊。。。。


1、要這份工作你就簽

2、簽了未必有效

3、自己的承諾盡量去遵守


只有一種情況需要賠償,即單位對你進行了專業的職業技能培訓,注意是專業性質的,普通的比如入職培訓都是不算的,並且要求有花費,比如叫個老員工來講講課肯定是不算的


不能籠統地說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特別是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或者限制的規定,承諾書應具有合同的效力。如:企業出資外出求學深造或者長期培訓的,簽訂承諾書是常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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