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新聞攝影拍到路人,未經同意刊登發表,造成惡劣影響,報社這種行為是侵權嗎?路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01-20
1、首先上的一張圖是我昨天看到的新聞。
2、說個我親身經歷的事情。高考前一天,我和一個朋友分到同一所學校的考場。去看考場時碰到記者採訪。問了一些準備得怎麼樣啦考前緊張嗎有沒有信心啦之類的問題。最後詢問我們的學校與姓名,我說了之後順口問了句,能不登全名嗎,就寫個姓(X同學)。記者滿口答應。事後有個男同學看到新聞在網上給我發了新聞地址,我去看了,哼,她寫了全名。
雖然寫全名不是什麼多大的事。但是我總覺得,我說了這個要求,你也答應了,可…………3、這張是很久之前網路上流傳的採訪圖片吧。不過我之前看到的那張採訪圖,被採訪的同學馬賽克只打了眼部。這張是整個頭部,是網友惡搞的嗎。如果真有這種情況發生,如何維權?
謝邀。
按照現行法律,未經同意使用肖像,需以營利為目的才構成侵犯肖像權。而審判實踐中,慣例不認為此類新聞報道是以營利為目的;當然,如果存在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使用肖像的,同樣涉及侵權。關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所謂「新聞報道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並無法律或政策依據,只是審判慣例。上世紀80年代的立法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在的媒體運營現狀,更加不能一概認定新聞報道不屬以營利為目的。例如陳洪芹訴服飾導報社案 ,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該新聞報道具有廣告性質,使用陳某的照片具有營利性。但在本例提問中,事先媒體不可能認為出現在照片中的男女肖像會直接提升報紙銷量,很難說使用該肖像是以營利為目的。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1、我認為報社在公眾場合拍的照片,並不能算是侵權。在若干情況下,媒體的行為並不算侵犯隱私權,包括公開場合的曝光,公開記錄的曝光,公職人員隱私權適當減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適當減損,當事人已同意曝光等等。這次路人被拍,女子丈夫「要死要活,非要到報社討個說法」,這是很荒唐的事情,他應該去找他的妻子要個說法。如果不是這個丈夫碰巧撞破了,可能題主也不會來問這個是否侵權的問題了。2、對於題主自己經歷的高考的那個事情,記者答應了不登全名,結果還是登了,這個肯定是不妥當的。3、第三個是大學生拍的紀錄片,搞笑的,不是媒體所為。
肖像權: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支配、使用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利益維護權。
新聞傳播侵害肖像權有以下幾種情況:1. 擅自製作、公開他人肖像 2.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3. 對他人肖像進行誤導性、歪曲性使用
但是呢,以下幾種情況是不算侵害肖像權的:
1. 當事人同意 (「獨家新聞」)2. 使不可辨認(局部遮擋,「馬賽克」)3. 公共利益4. 合理使用為維護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 (尋人啟事)為司法行動需要 (通輯令)為時事新聞報道需要 (會議、集會、遊行、慶典等)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需要 (教學錄像,病理照片)第一張圖片屬於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不算侵害肖像權。
第二件事情……記者沒有惡意,也沒有失實,這個事情與公共利益相關,所以不算侵權,只是記者行為的偏差,在道德上可能有所失誤吧。但如果對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我想還是可以算侵權的。另外,在新聞報道中要盡量避免匿名信源的,所以其實用真名是記者一種負責任的體現,不然很可能會造成虛假新聞呀。第三件事情……好囧呀!不是學新聞的,亂說1、這個報社應該沒什麼責任,公開場合,非特定群體,也不是新聞焦點,不需要徵求同意,打碼更好,不打碼也不算什麼錯。2、這就是問題了,答應了人家的沒有做到,至少應該道歉或者適當賠償。3、這個就比較搞笑了,如果是真的,肯定是不對的,不過上邊有人說了,是搞笑視頻,不是真的新聞。
當年我新聞法規和職業道德的課翹的太瘋狂了。。。不記得老師講沒講過這個
我自己的理解是,把入畫的路人的臉擋住是最好的做法如果不擋住的話,要爭取到被拍者的同意。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上鏡頭登上媒體的,
更何況新聞里那位仁兄掩人耳目還來不及( ̄▽ ̄")。。。最後說一句題外話,韓國媒體發表的照片以及一些粉絲自己拍到偶像的照片,很多都會把入鏡的路人的臉擋起來。這個留給我很深的印象。我也是那個時侯意識到被拍者的隱私權的。並不構成侵權
新聞法複習得死去活來的路過
1. 一般這樣重點不在人身上的新聞配圖,正確的做法是攝影記者應該是要盡量避免拍到路人正面,但照片挑選時應以是否契合主題為重點,而不是去數有多少個正面哈哈。被拍者肖像權沒有作為營利目的來使用,報社無責任。另外,打碼影響美觀,而這件事並不涉及直接利益關係,被拍者在當時沒有相應的反應一般不打碼。
2.記者的過失,答應了而不遵守。記者和後期溝通不到位,或是忘了你的要求。建議你下次遇到採訪,和記者要個名片或聯繫方式。
3.純屬搞笑視頻,真別太當真。包裝一條視頻像新聞節目其實很容易的哈哈,我之前待的一個節目組就經常惡搞電視新聞可以參考秋菊打官司案件
不算1.公共場合不屬於合理預期的隱私空間...2.第1、2則中肖像是用於新聞報道,實踐中也不認為屬於營利性目的的範疇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八達嶺動物園被老虎咬傷者索賠200萬」的新聞?
※2015 年諾貝爾物理學獎「中微子振蕩」具體是在研究什麼?目前在國內外的進展如何?
※在哪個新聞網站看新聞比較好?
※國內真正能提供一些客觀的、嚴肅的新聞網站哪裡找?
※如何看待「中國女孩被外國人騙婚獲中國免簽證後不辭而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