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新聞攝影拍到路人,未經同意刊登發表,造成惡劣影響,報社這種行為是侵權嗎?路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1、首先上的一張圖是我昨天看到的新聞。

2、說個我親身經歷的事情。

高考前一天,我和一個朋友分到同一所學校的考場。去看考場時碰到記者採訪。問了一些準備得怎麼樣啦考前緊張嗎有沒有信心啦之類的問題。最後詢問我們的學校與姓名,我說了之後順口問了句,能不登全名嗎,就寫個姓(X同學)。記者滿口答應。

事後有個男同學看到新聞在網上給我發了新聞地址,我去看了,哼,她寫了全名。

雖然寫全名不是什麼多大的事。但是我總覺得,我說了這個要求,你也答應了,可…………

3、這張是很久之前網路上流傳的採訪圖片吧。不過我之前看到的那張採訪圖,被採訪的同學馬賽克只打了眼部。這張是整個頭部,是網友惡搞的嗎。如果真有這種情況發生,如何維權?


謝邀。

按照現行法律,未經同意使用肖像,需以營利為目的才構成侵犯肖像權。而審判實踐中,慣例不認為此類新聞報道是以營利為目的;當然,如果存在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使用肖像的,同樣涉及侵權。

關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所謂「新聞報道不屬於以營利為目的」並無法律或政策依據,只是審判慣例。上世紀80年代的立法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在的媒體運營現狀,更加不能一概認定新聞報道不屬以營利為目的。

例如陳洪芹訴服飾導報社案 ,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該新聞報道具有廣告性質,使用陳某的照片具有營利性。

但在本例提問中,事先媒體不可能認為出現在照片中的男女肖像會直接提升報紙銷量,很難說使用該肖像是以營利為目的。

《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3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1、我認為報社在公眾場合拍的照片,並不能算是侵權。在若干情況下,媒體的行為並不算侵犯隱私權,包括公開場合的曝光,公開記錄的曝光,公職人員隱私權適當減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適當減損,當事人已同意曝光等等。這次路人被拍,女子丈夫「要死要活,非要到報社討個說法」,這是很荒唐的事情,他應該去找他的妻子要個說法。如果不是這個丈夫碰巧撞破了,可能題主也不會來問這個是否侵權的問題了。

2、對於題主自己經歷的高考的那個事情,記者答應了不登全名,結果還是登了,這個肯定是不妥當的。

3、第三個是大學生拍的紀錄片,搞笑的,不是媒體所為。


肖像權: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支配、使用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肖像製作專有權、肖像使用專有權、肖像利益維護權。

新聞傳播侵害肖像權有以下幾種情況:1. 擅自製作、公開他人肖像 2.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3. 對他人肖像進行誤導性、歪曲性使用

但是呢,以下幾種情況是不算侵害肖像權的:

1. 當事人同意 (「獨家新聞」)

2. 使不可辨認(局部遮擋,「馬賽克」)

3. 公共利益

4. 合理使用

為維護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 (尋人啟事)

為司法行動需要 (通輯令)

為時事新聞報道需要 (會議、集會、遊行、慶典等)

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需要 (教學錄像,病理照片)

第一張圖片屬於時事新聞報道的需要,不算侵害肖像權。

第二件事情……記者沒有惡意,也沒有失實,這個事情與公共利益相關,所以不算侵權,只是記者行為的偏差,在道德上可能有所失誤吧。但如果對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我想還是可以算侵權的。另外,在新聞報道中要盡量避免匿名信源的,所以其實用真名是記者一種負責任的體現,不然很可能會造成虛假新聞呀。

第三件事情……好囧呀!


不是學新聞的,亂說

1、這個報社應該沒什麼責任,公開場合,非特定群體,也不是新聞焦點,不需要徵求同意,打碼更好,不打碼也不算什麼錯。

2、這就是問題了,答應了人家的沒有做到,至少應該道歉或者適當賠償。

3、這個就比較搞笑了,如果是真的,肯定是不對的,不過上邊有人說了,是搞笑視頻,不是真的新聞。


當年我新聞法規和職業道德的課翹的太瘋狂了。。。不記得老師講沒講過這個

我自己的理解是,把入畫的路人的臉擋住是最好的做法

如果不擋住的話,要爭取到被拍者的同意。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想上鏡頭登上媒體的,

更何況新聞里那位仁兄掩人耳目還來不及( ̄▽ ̄")。。。

最後說一句題外話,韓國媒體發表的照片以及一些粉絲自己拍到偶像的照片,很多都會把入鏡的路人的臉擋起來。這個留給我很深的印象。我也是那個時侯意識到被拍者的隱私權的。


並不構成侵權


新聞法複習得死去活來的路過

1. 一般這樣重點不在人身上的新聞配圖,正確的做法是攝影記者應該是要盡量避免拍到路人正面,但照片挑選時應以是否契合主題為重點,而不是去數有多少個正面哈哈。

被拍者肖像權沒有作為營利目的來使用,報社無責任。

另外,打碼影響美觀,而這件事並不涉及直接利益關係,被拍者在當時沒有相應的反應一般不打碼。

2.記者的過失,答應了而不遵守。記者和後期溝通不到位,或是忘了你的要求。建議你下次遇到採訪,和記者要個名片或聯繫方式。

3.純屬搞笑視頻,真別太當真。包裝一條視頻像新聞節目其實很容易的哈哈,我之前待的一個節目組就經常惡搞電視新聞


可以參考秋菊打官司案件


不算

1.公共場合不屬於合理預期的隱私空間...

2.第1、2則中肖像是用於新聞報道,實踐中也不認為屬於營利性目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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