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警方可以拘捕違反中國法律的外籍人員嗎?


按照屬地原則,在中國大陸違法自然是中國大陸警察抓.

按照屬人原則,非大陸公民在中國大陸進行了違反國籍所在地的法律行為,趕回去以後國籍所在地警察可以再抓一次.


信不信你拿個美國護照揣一百克海洛因在大陸被抓了後槍斃你。


當然不可以,他們只能拘捕涉嫌違法犯罪的香港人,台灣人,美國人,或者其他國家的人,或者無國籍人。

鑒於問題修改了,補充答案如下:

除了有外交特權的,依據屬地原則,在中國境內違法犯罪的都可以依法拘捕。拘捕後根據屬地原則偵查並公訴。

對在中國以外針對中國或中國人犯罪的,可以根據保護原則管轄,在其入境後抓捕,或要求所在國協助抓捕引渡,但通常不會這麼做。

對在中國以外犯有國際罪行的人,可以根據普遍原則管轄。


嘗試回答下這個問題,不足之處,請各位指正。

首先,想糾正下題主的問法,什麼叫隨意拘捕?在中國目前還是沒有任何國家公權力機關敢「隨意」對某人採取一定人身強制措施(起碼理論上是這樣的)哈,除非有需要追究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

所以,結合題主問的內容,回答這個問題,前提設定為:題主指的是當港台人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是否有權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同樣,針對美國人是否可以?

順便說一句,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而且針對的較為嚴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現行犯等,所以我一併理解為題主的問題是針對普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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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的回答:

一、首先我將題主說的人員做一個分類:

即香港人是中國人,美國人是外國人,台灣人地位特殊(不要查水表哦,我是個黨員,堅決擁護共產黨領導,堅決擁護一個中國的立場,雖然我認為台灣是中國人,但畢竟實際情況中,台灣人確實地位特殊。)

二、其次,題主提出的問題可以歸納為:

1、我國是否對在我國域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香港人有管轄權(即題主所說的拘捕的權利);

2、我國是否對在我國域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外國人有管轄權(即題主所說的拘捕的權利);

3、我國是否對在我國域內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台灣人有管轄權(即題主所說的拘捕的權利)。

三、然後,題主所說的「拘捕」等行為應當屬於我國法律中所規定的針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根據違法程度的不同,可以大致分為兩類:

一類是針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處罰;

另一類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刑事強制措施及刑事懲罰(刑事責任)。

而題主所說的吸毒,應該更多指的是針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處罰(具體理由見第四點)。

四、針對題主所提的疑問的具體回答:

(一)首先行為定性:吸毒一般情況下屬於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因此不適用刑事強制措施,而適用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處罰。

一般情況下,如果僅僅是針對吸毒這種行為的話(不涉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不涉及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不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會被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會被處以相應時間的拘留以及罰款。

(二)針對管轄權:我國法律中奉行的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其他原則(即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兼顧的做法。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對於發生於我國境內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均有權予以管轄;

根據屬人原則,對於我國公民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均有權予以管轄

1、因此,香港人如果在大陸出現吸毒行為的,其作為中國人在中國範圍內實施違法行為,無論根據屬人原則還是屬地原則,理應由我國法律的管轄;

2、而,針對外國人的吸毒行為,我查到的法條只有(歡迎各位補充):

由該法條可以理解(未直接規定,可以推理出),其執行的是屬地原則,對外國人同樣適用。而且此處還區別於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根據規定,雖也可以管轄,但必須上報公安部,同時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

3、針對台灣人,我認為是同樣適用,因為針對外國人都可以,何況台灣人乎?只是其中是否需要履行相應手續,本人才疏學淺,暫不得而知。

五、「免責申明」及其他說明:

(一)上述針對台灣人的僅僅是個人看法,不屬於對本人政治立場的表達,因此謝絕討論;

(二)本來想提一提刑事強制措施的,但是因為吸毒一般情況下不涉及刑事犯罪,所以回答中不做展開;

(三)本人才疏學淺見識短,以上只是個人愚見,歡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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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擦,獲得那麼多多贊同和感謝了,倍受鼓舞啊。但是還是說明一下,上述內容只是我的一些看法,不排除有錯誤或者偏頗的可能,所以歡迎各位指正!


根據國際法規定,

犯罪人,受害人中有某國籍的或犯罪行為發生在某國的,該國都具有司法管轄權。


中國已經廢除了租界了,洋大人也沒有治外法權了。


依法拘留、逮捕可以,隨意的不行。


前段時間就槍斃了個日本毒販,so。。。


就算不喜歡上思修,法律基礎還是有必要聽一聽。


「屬地原則」(大學法概課…)

刑法中的屬地原則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


不光能管,敢販毒的還能槍斃呢。


中國槍斃的外國毒販還少么?英國首相寫信求情都沒用~

而且不止國內,中國船隻上發生的犯罪中國也能把人押回國斃了,參見湄公河10.5毒案


我明白你的意思。只要在中國主權所及之處,都有司法管轄權,無論對什麼人都可以用強制措施,擁有外交豁免權的要特殊對待,但緊迫的暴力犯罪還是可以強制的。

你所說的是領事裁判權及其外延,外國人在中國享有司法特權,是對主權的破壞。


給你舉例說明吧。房祖名,香港人,目前在等著判刑。柯震東,台灣人,拘留15天。高曉松,美國人,酒駕追尾,被判了半年。


大陸警方徵得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去其他國家的領土上抓捕在我國境內違法的他國犯罪嫌疑人,更何況在本土境內?

題主你是不是看了這樣的段子?

一個官員貪污了多少多少錢,在被抓捕的時候,亮出自己的美國國籍,然後警方就無可奈何的放他走了。

這種公知說的話笑笑就好了嘛-_-||


這個問題問得好搞笑,大陸警方憑什麼不能抓在大陸轄區內違反大陸法律的台灣人香港人乃至外國人?抓住了自然也按大陸法律處理。外國人除非是有外交豁免的。

移交的話,這些人是在台灣、香港或者外國犯了法,但在大陸沒有違法,大陸警方可以因應外地警方的通輯抓住他們之後再移交回去。


阿克毛表示這麼快就被忘了不服。勞資當年也是英國首相求情的人啊!最後還是被槍斃了……


吸個小毒這種輕罪,抓起來關幾天驅逐出境,除了家屬估計沒人會接機的,境外的警察才不會理睬這種小蟊賊呢。

販個小毒的話,判完給一針,禮送出境,也沒外面警察什麼事了。


剛剛翻了翻法條,如下。
————————————————————————
《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
法律另有規定的大概就是有外交豁免,民族自治地方可以進行變通,還有香港澳門不適用這個
————————————————————————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原則上都適用我國法律,輕罪就不追究。

綜上,在我國境內所有的違法行為基本上都有管轄權,只要結果或行為有一個發生在我國,就能管。


有個答案已經回答的很詳細了 前幾天正好看刑法學的書 正好把書上的內容貼出來
吸毒不屬於犯罪 已經有答案給出了明確的回答
假使是港澳台同胞 或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就涉及到刑法空間效力的問題,即刑法適用於什麼地域對什麼樣的人有效 一般各國解決空間效力的適用原則是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
一般原則分為:屬地原則 屬人原則 保護原則 普遍選擇 綜合原則
題主的問題又與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有關 。
下面是2011版 李文燕 楊忠民主編刑法學關於我國刑法屬地管轄的介紹
刑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本法。
因法律特別規定而不適用本法的情形有:(以下為筆記內容,書中贅述太多)

1因法律有特別規定,不適用中國刑法的 如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由外交途徑解決。
2 因法律有特別規定,不適用我國現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 單行刑法 附屬刑法等全國性刑法 而適用我國地區性刑法 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我國現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 單行刑法 附屬刑法等全國性刑法而適用本地區刑法
3因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全適用
刑法的情形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變通或補充性的規定;特別刑法特別規定 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因此只要港澳台同胞 和外國人不是屬於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都適用我國刑法 。

ps:請叫我刑法學的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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