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男方家首付房款80%,剩下貸款,女方想加名字,是否合理?

婚前先考慮買了房,房子160萬,男方一次性首付130萬(父母就是為了減小兒女還款的壓力),剩下30萬貸款(以後每月也就還1000多點)。裝修也是男方來。但女方想要把名字在房產過戶時也加上,因為名義上是還貸一部分是婚後要一起還的,大家怎麼理解的?


目前看起來男方的條件好像有點碾壓女方,這種情況在凱撒看來加女方名字是感情,不加是本分,沒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女方也是一樣,能讓男方加是實力,無法讓男方加也是實力,婚戀也有市場經濟的一面,也有叢林社會的一面,都不能理想主義。總之就是該提提,該要要,該妥協妥協,該分手分手,都是個人選擇問題,沒有必要上道德標尺。


建議樓主可以參考這個答案

房產證上的名字就真的代表了產權嗎? - 知乎,

答主 @巴甫洛夫的狗 在裡面已經進行了非常優秀和詳細的回答,

分別介紹了在婚前和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加一人名字還是兩人名字等不同情況下,如若離婚房產都是如何分割的,非常具有代表性,基本可以作為標準答案了。


2樓已經給你說了。加上她也對房子產權沒有影響。依舊還是你的房子。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加了女方的名字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分。如果能舉證證明各自付款比例,也可以主張按比例分割,具體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問題是男方問還是女方問的?

如果是女方:合理(你們順著女方不好嗎?她不就是想要個符合她要求的答案,滿足她,反正這種也是作死)

如果是男方:大兄弟,直接全款吧,這種要求加名的也是傷不起……


現在結婚要算計的事情太多了 不如別結了吧


只要你不是全款,或者全款婚後一起裝修的,女方加名字都合理,女方就想有個保障,心理安穩些。

你要是不想加的話,全款包括裝修都家裡出就是了。

哪怕沒裝修,我都覺得對女方是不公平的。

我有個男同事,婚前買房,要全款付,主動提出加女方名字,女方家裡說那不行,堅持出了十萬塊。這樣兩個人名字寫在房產證上,大家都很舒服。。


可以加名字呀 這樣的話就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

註明份額 比如男方80% 女方20%


其實這件事情根本沒有合理不合理,只有你願意還是不願意。作為律師,我只能告訴你加名字的法律後果,其他的你自己決策就好了。婚前你家付80%,按揭20%婚後償還。如果不加名,你們離婚,你媳婦只能分已經償還按揭的一半(10%),如果加名她就能分得整個房屋的一般(50%)。哈哈,你覺得合理嗎?還是那句話,沒有合理不合理,只有你願意還是不願意。


你這是過來搶錢的。換我也不樂意


存在即合理,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這是應當尊重的客觀現實,但是還是想站在個人角度胡亂叫囂幾句:最反感婚姻中各種跟錢有關的博弈,你是在賣淫么?跟嫖客討價還價?!


這個男方家裡應該全款買房,然後貸款來裝修。


從法律角度說加名字就視為贈與,你和你的妻子會共有上述房產。從法律和財務上來說你是吃虧的一方,如果從你們感情或者其他角度解讀,你自己衡量。


加了對不起父母,不加沒有什麼對不起的。嘗到了這麼多年的平等,這時候就不體現一下?


男方完全可以拒絕加!婚前出了80%首付,婚後女方相當於出了10%,就想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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