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昱的行為藝術《獻祭——用自己的孩子去喂狗》是否違法?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029476/ 作品描述

http://www.baike.com/wiki/%E6%9C%B1%E6%98%B1 朱昱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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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先聲明,我對這個所謂行為藝術的作品很噁心,很反感,很好奇這樣的行為真的沒有人來管嗎??? 我對法律和藝術理論都沒有研究,表達一下普通人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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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這位「藝術家」對藝術的理解肯定和大多數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

我猜想,他在明顯不合理的場所進行了這種「不合人情倫理」的行為並記錄下來,最後還展示給大眾觀看,也許是想通過這種極端的、公開的方式表現他對事實上存在的社會事實的看法。從他的文字記錄裡面可以看出他也許是想表達別的東西,但是這種行為本身應該就只是對這個社會中已經存在的行為進行極其簡單又粗鄙的複製、粘貼而已,最多是個類比或模仿或換了馬甲,僅僅能夠引起或是放大大眾的注意而已,並沒有能夠提出或表現出超越事實本身的思考。這個行為本身是血腥的,令人噁心和震驚的,但是表達的效果卻是蒼白的、膚淺的。

也許這一系列的行為是有所指,事實上大眾也能理解所指為何,可是他自己不是大眾認可的(法律應該也不認可)可以進行這類活動的身份和社會角色,難道想表達對槍支泛濫的看法就要去當場開槍殺一個人才行嗎?表達對醉酒開車的看法就要親自喝醉上路並記錄上傳網路才行嗎?

但是他的行為是有精心設計的,看起來似乎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不會受到多大的追究,而且從目前的傳播和影響上來看,還是局限在小圈子和所謂藝術探討的範圍裡面。我不好奇這位藝術家下面的新的「作品」,如果他還是堅持這類聳人聽聞的行為的話,因為我覺得沒有值得欣賞的價值。


本來挺不喜歡朱昱的,覺得作為一個藝術家選擇這種形式完成這種作品無非嘩眾取寵。

現在我知道高元你為什麼覺得他還不錯了。

原來人群中藏著這麼多道貌岸然的道德評論家。


很顯然違法了。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序良俗原則。民事行為是不能違背社會的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是此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但是違法行為並不一定是犯罪,他的行為作為一個個人行為,違反了民事規範。但並沒有觸犯到刑事法律規範,所以國家公權力並不會對他進行責任的規制。

在網上好像有流傳朱昱被公訴審判的起訴書。涉及的罪名是侮辱屍體,但是實際上胎兒並能算是屍體,所以必然也就不能以這個罪名對其進行追究。


剛看到一個分析行為藝術的說,朱昱用的是鴨子肉代替了嬰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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