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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沒收是否合理?

比如侵犯他人隱私,價值十五萬元的攝影機被定性為作案工具沒收。但情節顯著輕微,嫌疑人治安拘留五天就獲釋。

題主是某普通一本法學院的學生_(:з」∠)_你們不要多想。。。。


@呂翰嶽 已經就這個問題回答的非常明確了,我嘗試從司法實踐做出一點補充。

一、現行法律就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的規定較為原則,並未貫徹基本的法律原則。

如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然而從實體方面來看,哪些財物能夠定性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其實是充滿爭議的。如夫妻共同財產一輛汽車,被丈夫用來犯罪,其是否能夠直接予以沒收?僅僅盜竊一輛自行車,在撤離現場的過程中使用了自己的汽車,是否應該一律予以沒收?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是否應該同樣認定?這些在現有法律中都無法解決。

從法律原則來看,對於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應該堅持三個原則:緊密關係原則、比例原則、第三人利益保護原則。然而司法實踐中緊密關係原則還是比較容易把握的,但是比例原則和第三人利益保護原則基本就很難貫徹了。

如(2017)贛07刑終192號裁定書(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9ff9319-906a-40d1-ad5e-a78c0023151cKeyWord=2017%7C贛%7C07刑終192)

在此案中,被告人周兆真兩次駕駛車輛送另外兩名同案犯到犯罪現場進行盜竊,事後收取報酬1600元,最終其所駕駛的現代牌轎車便被認定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這是否違背比例原則,相信是充滿爭議的。

二、現有刑事司法活動,並未重視對於犯罪工具的沒收。通常的狀態是被告人不提,檢察院不說,法院不審,一筆帶過,判決書最後加一句「對於被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然而如果涉及到案外人利益,如何救濟(比如我們前面提到的設計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這些其實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

三、從積極方面來看,其實對於比例原則,有些司法機關在進行著個案平衡,如寧波市中級法院在審理以低報價格進行走私的犯罪案件中,採取沒收與偷逃稅款相對應的完稅價格的走私貨值的做法,本案雖然不是針對的犯罪工具,然而其開創了沒收走私貨物實行「比例法」的司法先例,相信對於犯罪工具的沒收也有借鑒意義。


謝邀。

1. 根據我國刑法第64條,「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因此,無論是犯罪工具還是治安違法行為工具,按照實定法都應沒收或收繳,警方嚴格依法行事,並無錯誤。

2. 但在超實定法的意義上,上述一律沒收的規定可能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存在問題。

3. 實體方面的問題是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4. 程序方面的問題是涉及重大利益時宜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決定。

5. 我國臺灣地區新近修改了「刑法」,對沒收作出了專門規定,可資參考。

6. 以上內容尚屬提綱,內容有待填充。

@vczh 輪子哥在其回答 作案工具沒收是否合理? - vczh的回答 中提出了如下問題:

偷了東西吧東西藏自己家裡,是不是自己家也成為作案工具?急,在線等!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下:

輪子哥這機靈抖得。。專業回答一下,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取走」他人動產,取走後即告既遂,後續無論是佔有、使用、事實處分、損毀,還是在購買者明知為贓物的前提下銷贓,都不另行處罰,因為後續行為的不法內涵已經能夠完全被前面的盜竊行為共同評價,這便是刑法理論上的「共罰的事後行為」。只有購買者不知是臧物時,銷贓行為使購買者處分金錢而無法取得對價,即盜贓物所有權,成立詐騙罪。在此意義上,自己窩藏自己所竊之物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用於窩贓的房屋自然也不屬於工具。真正可怕的是,窩藏他人贓物的行為構成窩藏贓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的構成容留吸毒罪,容留他人賣淫的構成容留賣淫罪,在這些情況下房屋是否構成工具。對此我國實定法並未清楚地予以界定,因此提出這些問題便具有實際意義,而不再是抖機靈了。


繼續給樓上幾個作補充。

作案工具是「財物」,這個不會有什麼爭議。但是有爭議的是,什麼情況下「財物」可以根據《刑法》第64條,視為「供犯罪使用」。一般來說,實踐中的判斷標準主要看工具對於犯罪完成的作用程度,以及工具的價值與該起犯罪的危害程度(即呂什麼博士說的比例原則)來確定是否需要沒收涉案有爭議的財物。

不說理論,舉幾個實踐中常遇到的例子。

比如機動車

  • 開1輛機動車去殺人,顯然這輛車是供犯罪使用的,沒收。
  • 開1輛機動車用來運輸毒品,也仍然勉強可以說這車是供犯罪使用,沒收。
  • 開1輛機動車去飛車搶奪,雖然略有爭議,但一般還是認為「機動車」本身就是認定搶奪罪的要件之一,仍然是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故這是供犯罪使用,沒收。
  • 開1輛機動車回家途中,在車上查出毒品。這輛車是否屬於供非法持有毒品所用,這個就有爭議了。我曾見過一個判決書里寫:「汽車並非用於持有毒品的作案工具,本院不予沒收。」
  • 開1輛機動車去某地盜竊;開1輛車去綁架他人;開1輛車去某地打架……這些情況下,車輛並非這類犯罪必備,但是也參與犯罪流程,我見過有判決書判處沒收,也有判決書認為「車輛僅是代步工具,並非專用於作案,不予沒收。」

比如活體動物

  • 指使自己養的狗把別人咬成輕傷。這是故意傷害罪,狗屬於傷害他人的犯罪工具,理應沒收。
  • 帶著狗去搶劫,這個狗算同夥還是犯罪工具?我真見過一宗這樣的案例,而且還是藏獒:一個富二代就是一時貪好玩,半夜在公園遛狗的時候攔住跑步的女生要求手機(後來富二代辯解說是為了搭訕),女生一尖叫他就放棄了,認定搶劫中止,但是挺貴的一條狗被當作犯罪工具沒收了。。。
  • 還見過一個不作為放任家裡養的狗跑過來咬警察的妨害公務罪,這個狗最後也沒被作為犯罪工具處理。

比如可拆分的某個部件

  • 把人咬傷的故意傷害罪中,犯罪者使用的假牙。。。最後也被沒收了。
  • 用計算機傳播淫穢物品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中,到底是沒收整台電腦還是沒收用於存AV的硬碟?還是判決把硬碟格式化?我見過一個起訴書提請法院處理的是「存在硬碟中的XX部淫蕩視頻」,最後法院判決沒收硬碟。。。

我心想好在不是「存在XX網路雲盤中的X部淫蕩視頻」,不然還要跑去人家公司把伺服器給扣回來處理。


一個完善的沒收制度應該包括,沒收的範圍和定義,追繳的範圍和定義,對第三人/共犯的沒收方式,因特殊情況無法判決的特殊處理(比如責任年齡不夠),及扣除條款和酌情規定。比較完善的有德國的刑法,剛改沒多久,如果不懂德語的話,台灣刑也是修改沒多久可以看看,挺完善的,就是理論比較奇怪(比如台灣刑法規定一律可以沒收和追繳,且台灣認為沒收犯罪收益是保安處分)。國內的沒收制度就和沒有是一樣的2333

一般來說,沒收的範圍分為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收益,前者一般只適用沒收,後者一般同時適用沒收和追繳。一般來說,前者是保安處分,即為了防止再犯,後者是刑罰,原理是任何人都不允許通過犯罪獲利。犯罪工具一般被定義為,組成該犯罪必不可少的物,所以車既可以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也可以作為無關代步工具不予沒收,取決於該車的作用大小。一般來說,不動產一般不予沒收(由於酌情規定,一般容留類犯罪沒那麼嚴重,當然,如果用不動產賄賂的話,那是必然要被沒收的)。

一台偷拍機用於偷拍的話,為了防止再犯予以沒收是合法的,不過這個時候可以選擇複議之類的,表明自己沒有再犯可能性,如果是屢犯的話,基本是要不回來的。


那強姦犯的作案工具怎麼辦……


偷了東西吧東西藏自己家裡,是不是自己家也成為作案工具?急,在線等!


我覺得非常合理。作案工具是犯罪分子需要話費時間金錢投入成本獲得的東西,沒收作案工具會提高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門檻,而且作為案件審理的重要證據,非常有必要強製取得並進行詳細審查,甚至可以通過查出作案工具製作來源進而找出罪惡的源頭,防止更多的犯罪發生。

我國法制尚在努力地貫徹落實,我認為在沒收犯罪工具的案件中,有一種案件並沒有落實好這個政策,那就是強姦案。

因為沒收強姦犯的作案工具,所以強姦犯很有可能再次犯強姦案;如果沒收強姦犯的作案工具,那麼強姦犯就再也不能犯


偷了東西把東西藏地球,是不是地球也成為作案工具?急,在線等!


比如說tanwu,然後zf就被沒收掉了

?


不合理,賣起來麻煩,還是折現吧!


與犯罪密切相關或者專門為犯罪準備。 且與涉嫌的犯罪數額,社會危害性達到相應比例。 在沒收作案工具我們會把握以上幾個原則比如販毒幾克,我們只會沒收手機,你要販賣幾公斤那你的車肯定要沒收的。 法院只管判決,具體是公安局執行 ,通常會判決作案工具xxxxx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一沒收作案工具當然是合理的,不要問我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有規定。但具體沒收什麼,這個有爭議,法院在沒收作案工具處理時一般都不是很重視,第一,作案工具很少移交給法院,在我的工作經歷中印象里只有移交過一把大砍刀,最後都不知道丟哪去了。第二,如何認定哪些屬於作案工具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官不會自己給自己找事,在判決書中一筆帶過就好,至於如何處理看公安。第三,有些東西是必須要沒收的,比如毒品、管制刀具等,至於你說的那個偷拍器材如果被沒收了,不知道你知不知道刑法中有一條罪名叫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可能法官是根據這條罪名來沒收你的作案工具的。

至於你說的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那就不適用刑法,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收你的拍照器材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不過沒收作案工具的處理彈性比較大,要不然你去申請複議一下試試?


睡前看到,進來答下。

平常我們說的沒收作案工具的依據是《刑法》第64條。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題主說如果怎麼怎麼樣被處以治安拘留,在此種情況下,題主YY的那個主體並非觸犯刑法,所以不會被沒收作案工具。

困了,就這樣了。


請將完成作案所需的被害人上繳國庫


歪樓。隨地大小便沒收作案工具,好像很管用的樣子。


不合理。隨地大小便的怎麼辦?


我把人撞死了,要怎麼把我整個人給沒收了。。


性侵犯摸人剁手?

強姦犯化學閹割?

誹謗罪直接毒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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