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灘跨年夜發生踩踏事故,致35死者。這裡的35有沒有特別的意義?

通過百度 「35人死亡」。可以看到好多網友煞有介事的搬出以前的重大事故。有時間有地點,死亡人數都是35。但是我覺得不太可靠呀。

如果是真的,國家領導人會不知道不會覺得奇怪?


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事故查詢 里能夠查詢到的兩萬四千餘起事故來看,35這個數字並沒有特別的含義。

在討論此問題之前,可以先看一個研究數據是否調整的典型例子:p=0.05現象。在統計分析中,當一項檢驗的p值小於0.05時,這個結果一般被認為是在統計上顯著的。由於不顯著的結果難以發表,因此「調整」p值直到小於0.05,成了一些科研人員的最後手段。這一項研究(http://www.ncbi.nlm.nih.gov/pubmed/22853650)檢查了三份心理學期刊,發現報告的p值略微小於0.05的文章比例畸高於正常情況,顯示了「調整」p值可能已經成為了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

在所有能查詢到的事故中(包括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與火災),從2000年7月至2014年底,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的事故有1187起,按照死亡人數排序可得下圖:

將死亡在20到40人放大看,可得下圖:

如果35人真的是一個分界點且在這個分界點附近的死亡瞞報現象真的存在,那麼我們應當能看到報告死亡人數在33、34人的事故次數畸高(死亡35人及以上但被人為調整至35人以下,且不能調整幅度太大),而報告死亡35人的事故次數迅速下降。但是在圖中我們並不能看到這一現象。35人死亡的事故次數甚至還高於33和34人的次數。因此,35人這個事故死亡人數分界點,是不存在的。

不過,雖然在35這個值上不存在分界點,在其他值上就不一定了。按照p值研究的方法,我們可以畫一張類似的圖:

上圖中的橫軸為死亡人數,縱軸為事故次數,99%置信區間的擬合線公式為「預測次數=252746	imes 死亡人數^(-3.037)」,是一個典型的冪律分布。可以看到,唯一一個實際事故次數大幅超過了預測事故次數99%置信區間上限死亡人數發生在28人。大幅度越過99%而非95%這個置信區間,可以說是非常少見的現象,這意味著在該模型成立的情況下此情形出現的概率遠小於1%。仔細檢查數據的話,死亡28人的事故有22次(模型預測10.2次),29人事故13次(模型預測9.1次),30人和31人迅速下降到7次和4次。以下為無關引用,僅供參考。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via 江寧公安在線

http://weixin.qq.com/r/OHVsYy7EqhDVhz8AnyAc (二維碼自動識別)


35,可能有鑒定智商的意義。


這是一個鑒別區分成年人傻不傻的好問題,朋友里有相信的拉黑就是。


記得是36人死亡吧。。。

你可以再看看新聞。

成天盯著陰謀論沒意思。


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分類

1.按安全事故類別分類: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2.按安全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 646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⑴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⑵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⑶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3.按安全事故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類型,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衝擊傷等.

4.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不過要指出的是生產安全事故劃分並不適用於踐踏事件。


35應該沒有特別含義

一般想卡一下人數的話都會是29人,卡在重大事故的線上

畢竟30就是特重大事故,究責會更嚴重,尤其是煤礦上的事故,一般都卡在29上


加一句 剛剛發現這個問題被偉大的統治者(知乎這個王國的)關閉了,起初有點不理解,但後來釋然了。罷了,畢竟這還是在中國。

原先有事,現在我再來補充,首先我寫的你願意信就信,不信請繞道。因為我不會故意編東西來忽悠大家。畢竟這是在知乎的三答

~~~~~~~~~~~

我姐夫在changde市的公安局任職,他跟我說的是具體死亡數字不確定,反正一旦接到疑似重大事故報警並出警後,必須要向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彙報,當然他也只遇到過一次事故,而且當時死亡人數沒有過二十,所以那次不知市裡有沒有人記過。

還有一個案例我記得很清楚,那就是湖南高速公路兩起重大車禍,當時是長沙的運輸車違規運輸化學材料,驚動了省里據說中央也有人調查,因為是主幹線上的,當時長沙市長被問責,並記大過。其實說實話他很冤,而且事故是在懷化那裡出的,而且後來那個市長就因為這,而且被人記住了,他本來有機會去省里呢,也~~~這件事在長沙或湖南當官的應該都知道。~~不用我編吧。

至於35這個數字,我確實聽過好多次,而且不是具體的35,經常是今天新聞報道35,明天就說有一到兩個個人搶救死亡。

還有就是重大事故是分類的,簡單就兩種,一個是天災,一個是人禍。複雜的還有就是別人闖的禍。例如發生在懷化境內長沙的車出的事故,對於懷化市官員來說,這是政績,也是關係,如果他和長沙那邊官員關係不好,他救的慢點,多死幾個人,也只會算在長沙那邊人頭上。。。人禍就是找人的,對於我們國內官員來說,只要有人負責,死一百個人和死一千個人是一樣的。。但35是個界限應該沒錯。

另外一種就是天災,天災發生,對於官員來說,不是找人負責的事,而是看救援了。。我印象最深的是四川那個跑跑市長。他因為救援不力,被溫親自訓斥,後來調到了海南,去年被辦的時候,已經是副省長了(周的手下),這就是有關係的好處。

綜上,無論天災,還是人禍,主政官員都不想發生,他們也無能為力,沒關係的只能祈禱(估計也是為啥現在好多官員都迷信了),有關係的可能因禍得福,換個地方照樣做官。

繼續來分析人禍,人禍發生,就是找責任人。這時候主管該部分的人最心急,因為最後死的人越多他越倒霉,可是別的部門不一定急那。例如如果一個學校教學樓塌了,或者裡面有踩踏事件,管教育的副市長急,但警察局長(一般城市都會兼任政法委書記,比胡時代的默認原則)如果和他關係不好,或者沒有利益關聯的話,不會親自出面,只會讓手下去。所以我們經常看到,有時各個報紙報道的新聞不一樣,警察說的是這個,學校說的是另一個。這就是我們國內的常態。

但如果是直接責任劃在市長身上的時候,這時候你就會看到我們國內這個體制的效率了。。如果市委書記和市長不和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市長倒霉概率非常大。據說當年華國鋒就這樣弄走了當時的地委。

做個預測,未來驚動中央的事故絕對不會是34 35 36這三個數字,即使是真的。這就是當前咱這個黨可怕的適應或者叫改變能力,他不像以前的政府那樣有所謂的信仰原則,維利益為大。

其實網上那麼多人議論35表達的是對政府的質疑,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基本淪喪,而議論35恰恰不會被扣上顛覆 造謠或者尋釁的帽子罷了 -----這才是大家真正需要關心的地方。

最後我想說,知乎是一個理性的平台,你不同意我的觀點,你可以用事實反駁或者提出你的理論。請不要攻擊人。如果這個人說些胡編亂造的話,那是他人品有問題,他自己都在打自己臉,你又何必跟著摻乎呢?

也歡迎黨內的尤其是主政官員秘書或本人匿名來揭秘下中國官場的潛規則。。讓大家知道官員也是人,也有那麼多無奈和煩惱。~

~~~覺著我胡說的人可以繞道,我最討厭的是和根本沒有經驗的人去爭論,只抱著自己那所謂的常識。我最信奉的一句話 不要和不信上帝的人談上帝

下面是我出門前草草寫的

~~~~~~

我記得是如果事故死亡人數達到36及以上,引起全社會關注的,視主政官員過失大小有記過,通報以及免職。主政官員是指市長,省長,以及主管該方面的副市長,副省長,不包括省委書記和市委書記。

在黨紀里還有一條好像叫救援不力,別的官員攻擊你時用的,所以一旦發生事故,不管是誰造成的,主政官員跑不了


現在是36人了,改題目吧。。。


最新消息:上海跨年事故死亡36人。

跨年夜外灘發生踩踏事故 環顧海外如何防止悲劇發生


已確認36人,所以沒有什麼意義…


貼一篇人民日報官方微信公眾賬號的文章 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評論留言

2015-01-02

網上又傳所有事故死亡人數不會超過35

  2014年12月31日23時35分許,上海外灘陳毅廣場發生踩踏事故。官方通報,截至2015年1月1日凌晨,已致35人死亡。

  新浪微博認證為@芙蓉姐姐 發布微博稱:「35是一個神奇的數字,動車相撞35人死亡,河南平頂山礦難35人死亡,重慶暴雨造成35人死亡,雲南遭大雨襲擊全省35人死亡……災難一開始發生,就註定了死亡人數不會超過35。」一時,引發爭論。

  雖然博主隨後刪除了這條微博,但這種說法到底是真是假?

網上流傳的圖片

《人民日報》2012年就曾闢謠:35不是特定數字

  經過仔細核實,此說法在多年前就曾廣泛流傳。早在2012年8月27日,人民日報就刊發題為《30人以上死亡為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報道。文中指出,死亡人數「35」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成特別重大事故。所以,「死亡人數不會超過35」的說法沒有任何根據。

以下為全文:

  近來,每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網路上都會出現一些聲音,認為死亡人數「36」、「37」是關係該事故是否上升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壓線,決定了事故的等級和處理結果。實際情況是否如此?

網傳死亡數字屬實嗎?

調查:許多數字是誤傳

  因網上關於36、37的傳言較廣,記者隨機選擇了一張死亡人數都是37的事故名單進行了核實。結果發現,許多事故死亡人數並不是37人。例如:

  網傳今年岷縣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災害死亡37人,據本報記者當時報道,截至2012年5月14日,全縣累計有45人遇難,14人失蹤;

  網傳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故2010年3月28日發生,38名礦工遇難;

  網傳黑龍江鶴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件2009年11月21日發生,最終遇難人數108人;

  網傳鐵嶺昌圖爆炸事件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件於2003年12月30日發生,截至31日遇難人數增至38人;

  網傳湘鄂暴雨死亡37人,據查詢,截至2011年6月11日,遇難人數增至41人。

安全事故如何分級?

調查:分為4個等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屬特別重大事故

  實際上,死亡人數「36」、「37」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由此可見,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成特別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這樣的特定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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