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 監管細則出台後,目前的 P2P 理財平台是否合規?有哪些發展方向?
首先,我自己也是一個從業者,我想了解這個問題的原因是現在銀監會確定不會發放牌照,只做備案的前提下,怎麼來判斷一個平台的優劣,尤其是不在一線的平台,我們應該往什麼方向努力,請知乎上的大咖們幫助解答一下吧。
其實去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監管意見稿出來的時候,我就做了一個比較深入的分析。從今天出來的《暫行辦法》來看,基本上保持了意見稿的主線,除了幾處影響較大的調整外,大部分地方都只是一個微調。所以今天我簡單分析一下幾個重大調整的地方,並附上去年的文章。
第一是對借款規定了上限,專註大項目的平台將被迫轉型。
借款上限的具體要求是: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P2P借款可以分成個人和企業借款。其中個人借款主要有三類業務:一是消費貸款,這個基本上能被20萬的金額覆蓋。第二類是汽車抵押貸款,可以是二手車抵押貸款,也可以是新車貸款,這個大部分能控制在20萬元以內,部分業務會超過這一限制。所以對於前兩類來說,我們認為影響不是太大。第三類是是和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包括贖樓貸(過橋,拿錢還清購房貸款,以便出售或處置)、房產抵押貸等,這種模式下的借款金額基本上都超過了20萬的限額。所以,影響非常大。
其次是企業借款,那些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P2P平台受到的影響最大。單個平台100萬的額度以及所有平台500萬的額度遠遠不能滿足這類企業的借款需求。
第二是禁止部分類型的債權轉讓,直接搞死了債權轉讓模式的平台。
《辦法》禁止平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但是,普通類型的債權轉讓是沒有禁止的。
這一項將對採用債權轉讓模式的平台帶來很大的衝擊。所謂債權轉讓模式是指P2P理財平台先尋找借款人,然後對其進行充分評估,通過風險評估後平台將其推薦給專業放款人。專業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並取得債權,然後在平台上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投資人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專業借款人很多時候並不是個人,而是做線上理財的機構,充當了居間人和墊款人的作用,能夠促進借貸的順利進行。顯然,由於禁止打包資產形式的債券轉讓,這一模式將直接熄火。
去年原文如下:文心雕龍:大變局前夜,新監管政策下P2P將走向何方?2015年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幾個部委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在中國爆髮式發展了5、6年時間的P2P網路借貸終於迎來了官方的監管辦法。過去的幾年裡我們可能要用野蠻、混亂、高息、詐騙、跑路等充滿負面性的詞語來描述這個市場,近期幾次大的事件發生後P2P行業幾乎到了不得不管的地步。那麼,即將出台的新監管政策將對這個規模近萬億的市場帶來怎樣的影響?過去野蠻生長的方式還會繼續存在嗎?未來是百花齊放還是大佬壟斷的格局?投資者還能拿到這麼高的收益嗎?1手握尚方寶劍,P2P不會窮途末路P2P網路借貸從一開始就像是進入市場攪局的一個壞小子,他大大拉升了傳統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市場平均收益率,吸引了投資者的大量資金,同時帶來的是市場總體信用風險的上升。由於缺乏應有的監管,一時間P2P平台數量成倍地增長,但是平台質量良莠不齊。幾個做互聯網的年輕人花幾個月時間就能開發出一個平台網站,市場推廣到各個論壇、自媒體或是線下推廣一番,再加上20%左右的收益率,平台的投資規模很快就上來了。但是很多小平台缺乏應有的風控體系,對平台資金和客戶資金沒有隔離,搞資金池,所以客戶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很高。每年都有幾百上千家平台成立,但同時也有成百上千家平台倒閉或者捲款跑路,投資者有通過高利賺錢的也有很多血本無歸的。根據銀監會的數據,2015年11月末,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612家,其中問題平台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市場從開始起來到現在已經混亂了5、6年時間,按理說對於這樣的市場監管部門早就應該出手狠加整治了,但為什麼監管方一直保持著這麼大的容忍度呢?我認為有兩個主要的原因。第一個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P2P平台手中握有尚方寶劍,這個尚方寶劍就是中央對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長期無解的局面。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年甚至更早開始,小微企業融資困難就一直成為困擾中國經濟的一個重要問題,經濟主管部門曾經採取過各種各樣的辦法,比如對商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的比重提要求、推廣小貸公司等等,但是無論採用哪種方法可以說從整體上來看幾乎都是失敗的。商業銀行在間接融資市場上處於絕對的主導地位,小微企業由於單筆融資額度較小、企業風險較高,所以一直處於被商業銀行嫌棄的境地;小貸公司雖然是打著普惠金融的旗號,但是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放貸資金受資本金和槓桿的限制導致無法做大,二是出於成本考慮,很多小貸公司也不願意做小微貸款,而是變相地干起了銀行的事。此時,P2P網路借貸在中國的出現讓經濟主管部門對於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看到了一絲希望。在中國的體制下,小的利益一定是讓位於更大的利益,經濟的增長無論何時都將擺在第一的位置。所以,如果真的能夠解決小微企業融資的問題,哪怕是出現一些混亂的局面,中央也是願意去嘗試的。出於這個邏輯,我說P2P網貸再怎麼折騰也不會走向窮途末路。
第二個原因,監管的滯後性。監管層想管嗎?我覺得雖然高層對於網貸的容忍度比較高,但從監管方的角度來說,混亂少一些總比一團亂麻要好。而監管之所以沒有跟上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互聯網金融作為一個不斷變化的而且呈爆髮式發展的新鮮事物,監管方需要時間去觀察市場反應、梳理邏輯,在理清方向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管得住、管得對的政策。然而時至今日,官方的監管意見稿才姍姍來遲,我認為市場是付出了較大代價的,我們有理由對監管方的能力進行質疑。但正是由於監管的滯後性,P2P平台才有可能在將來更嚴厲的監管條件下另闢蹊徑規避監管,我們暫且不討論這種「另闢蹊徑」的方向是不是正確,重點在於這種規避會給P2P行業更多的活路。2新規將降低平颱風險但監管落實困難重重意見稿非常有針對性地對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風險點進行了規範,這些規範辦法或禁止性行為的提出將大大降低平台的風險。我挑幾點最重要的分析如下:第一,禁止平台設立資金池。資金池的設立是很多高息平台在忽然倒閉或跑路錢能夠平穩運營的關鍵原因。所謂資金池,就是平台給投資人和借款人中間設立一個池子,投資人把錢放到池子里、池子給借款人打款、借款人的還款進入池子、池子再給投資人還本付息。所以借款人違約的時候,平台可以用池子里的其他錢來兌付,這種模式是非常危險的,隨著違約總額的不斷增加,池子的兌付壓力越來越大,直至零界點瞬間坍塌。此外資金池也讓平台能夠很方便地挪用客戶的資金,容易造成道德風險——平台方捲款跑路。所以,禁止資金池的設立絕對是凈化P2P行業的重要手段。第二,所有平台必須將客戶資金進行第三方存管。將客戶資金和平台隔離,保證了平台無法挪用客戶資金。第三,破產隔離制度。平台破產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不列入清算財產,也就是說即使平台垮了,借入借出雙方的借貸合同不受影響,該還的還得還。還有一些諸如禁止將項目融資進行期限拆分、禁止歸集出借人資金、禁止虛構、誇大項目真實情況等等,從總體上來看都有利於規範市場的運行,理論上對投資人的保護加強了很多。但是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這些監管措施要真正落實起來還存在一定的困難,一是平台本身在轉型過程中困難重重;二是監管方能力缺乏。比如,要求P2P平台在銀行開立託管賬戶,這裡面就存在兩個問題。第一,「在銀行開的賬戶是誰的?如果是P2P平台本身的帳戶,把資金打到你的帳戶裡頭再出去,這就是資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個直接融資的銀行託管帳戶,實際上是P2P平台向銀行發出指令,把甲客戶出借的錢直接轉到乙客戶的帳上,不經過平台的帳戶。現在的監管當局要求P2P平台找銀行做託管帳戶,但很多銀行沒有開發這樣的技術產品,所以P2P平台在銀行資金託管當中存在很大的技術障礙」(吳曉靈)。第二,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除了一些大平台,大家其實是不願意參與到P2P平台中來的,即使只是做資金託管,只承擔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我在銀行對這一點感受很深,因為中國的投資者很多時候會是蠻不講理的,比如期貨投資虧錢了,他們會找銀行,因為銀行是資金託管方;或者,只要虧錢了,其中有銀行參與進來的,不管是以什麼方式參與,很多投資者都會去向銀監會投訴銀行,銀行迫於輿論壓力和聲譽影響,很多時候只能忍氣吞聲給投資者買單。那麼現在對於P2P平台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加上投資人這麼不成熟不理性,銀行在做資金託管上一定會非常謹慎,否則後果就是被虧錢的大媽們的口水淹死。所以,未來的情形可以預計,18個月的寬限期過後,還是有很多小平台找不到資金託管銀行,最終因為無法做到合規而不得不轉型或者關閉。另一方面是監管方的能力問題。根據意見稿,實質上行使監管職責的是地方金融辦。大家對地方金融辦最熟悉的監管職能之一就是對小貸公司的監管,但是小貸公司與P2P平台有很大的差別,比如小貸公司主要是本地經營,而P2P平台因為是通過互聯網運作的,所以跨地區經營的情況非常普遍,不同地區的金融辦之間是否能夠協同做好監管存在疑問;又如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於股東註冊資本,加較小的槓桿資金,而P2P平台的是面向大量投資者的模式,對於監管方的監管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此外關於資金池、銀行託管、平台分類評級、不得擔保等各類監管要求也是對地方金融辦監管能力的一個較大的考驗。最後,還有一個監管差異的問題,不同地區的經濟金融發展程度不同,金融辦的監管經驗也不同,如何保證對不同地區的特別是經濟落後地區的監管也是一個問題。3從信用中介到信息中介市場格局的360度逆轉雖然說行業不會消失,但是從監管意見來看,絕大部分平台都得進行一次徹徹底底的轉型,稱為刮骨療傷也不為過。意見稿最關鍵的一點在於強調P2P網貸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做信用中介,也就是平台不得提供任何增信服務、不得提供任形式的擔保。憑這一點,就基本上完全顛覆了目前市場上絕大部分P2P平台的運作模式。因為99%以上現存的平台都是名副其實的信用中介,而不只是信息中介,所以99%的平台都面臨著轉型的巨大壓力,否則就將變成非法平台。P2P在中國剛剛起來的時候並市場並非一邊倒,也有幾家一開始堅持只做信息中介平台只搞撮合,不提供信用支持不賺風險收益。但是在互聯網金融野蠻生長的時代,P2P平台從一開始就面臨著非常激烈的競爭,而很多平台都是草根平台,如果只做信息中介,也就意味著投資人要自己判斷項目的風險並對風險承擔所有責任,在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或者投資者缺乏風險判斷能力的情況下,他們是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投這些平台的。所以,只做信息中介的平檯面臨著投資人流失的風險,或者從一開始就無法吸引到投資人。
於是一些平台開始給項目提供各種形式的擔保,從表面上看是降低了投資人的風險,(但我認為實際上這種擔保,特別是小平台的擔保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平台本身不具備這種擔保能力,只是通過資金池的方式用新進的錢來彌補前面的窟窿)。但是絕大部分投資者是沒有這個意識的,即使是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擔保也能讓投資人產生項目風險可控的錯覺。於是在忽略了潛在風險的情況下,那些提供高收益的小平台開始吸引一批又一批的投資人。在這種邏輯下就形成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只做信息中介的平台基本上無法活下去,而那些提供擔保做信用中介的平台即使跑路的一批又一批,新的平台還是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投資人也一樣前赴後繼。最後,我們發現市場上幾乎所有的平台都提供直接或間接的擔保。但是對於平台來說,一旦提供擔保,它就從單純的信息中介變成了信用中介。以信用中介的模式來做小額的P2P借貸我認為從長期來看是無法持續或者說風險很大的。怎麼理解呢?信息中介的盈利方式很簡單,他只做撮合,提供風險評估、信息公開、法律諮詢等附加服務,然後從每一筆交易中收取手續費,賺的是沒有任何風險的錢;而信用中介賺的則是風險溢價的錢,相當於客戶只負責把錢給平台,然後從平台拿利息,平台負責把握風險、尋找項目,出了壞賬還要兜底。這種模式跟銀行為客戶提供融資的行為沒有本質的區別,你必須要有非常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才能從中賺錢。但是一方面絕大部分的平台缺乏足夠的風險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到平台通過高息進行融資的客戶其總體違約概率較高,所以即使你識別風險的能力很強,但是當你的擔保對象總體風險水平很高的時候你也無能為力,除非不做了。此外,一旦成為信用中介,平台的利潤實際上就只是一個賬面利潤了,因為未來某一筆壞賬的出現都將侵蝕平台的最終利潤。所以,關鍵就在於對壞賬率的估計,平台是否能夠盈利最終就要看他拿到的利差能不能覆蓋壞賬率和營運成本。這個壞賬率會有多高呢?大型銀行的實際壞賬水平已經達到了2%或更高,而小微企業的貸款壞賬率就更高了,我沒有具體的數據,但5%-6%的水平肯定有,高的地區可能到了10%左右的水平;並且銀行的小微企業客戶還都是相對優質的,所以我推測,長期來看P2P平台的實際壞賬水平比10%要高不少,有從業者指出有些平台20%多的壞賬率都是正常現象。最後再加上營運成本的話,保守估計平台需要15%甚至更高的利差才能夠保證其能夠盈利。而這個利差意味著平台上資產方(投資者)10%的利息收入可能需要負債方提供高達25%甚至更高的成本。總體上來看願意付這麼高利息的一定是自身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相對較高的人,這些借款人最終會導致平台形成很高的平均壞賬率。一種可能性是平台為了獲得利潤而提高利差水平,從而使借款人需要付出更高的利息,形成惡性循環;另一種可能是在經濟下行時期壞賬率集中爆發,直接拖垮平台。長期來看信用中介的模式很難持續,這也是市場上這麼多高息平台倒閉或跑路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一個數據,陸金所2014年的營業收入為1億美元,2015年預計營業收入為7.06億美元,預計虧損4.15億美元。陸金所基本上是中國所有P2P平台中給投資人收益最低的幾個平台之一了,即使是這種情況還會出現這麼巨額的虧損。這種虧損對於陸金所來說是可以承受的,因為他有源源不斷的融資進來,14年底拿到5億美元融資,15年底又有9億美元的融資。但是對於其他小平台呢?情況可想而知有多糟糕了。從上述分析來看,監管政策將P2P從信用中介拉回信息中介,方向是正確的。但是這一做法也一定會對目前的P2P市場造成很大的衝擊。其中最大的衝擊在於:在信息中介模式下投資者需要自己識別和承擔風險。未來投資者還會不會具有這麼大的投資熱情?會不會有大量資金從整個行業抽出,投入其他行業呢?這個問題值得好好分析。4刮骨療傷很痛苦平檯面臨投資者流失的巨大壓力一種比較流行的判斷是,在新的監管要求下,由於平台不允許提供擔保,投資者需要自己識別和判斷風險,但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他們是不具備這個能力的,投資者要面臨更大的風險,從而有可能導致大量投資者離場,所以P2P網貸行業可能很快就要玩完了。其實持這個觀點的人只看到了事情的一個方面,忽略了另一個方面。不管監管如何變化,到平台借錢的人還是這些人(事實上由於信息披露更充分了,借款人的資質反而會有所提高),所以如果把所有借款人看成一個整體,整體的風險是不變的或者稍微降低的,也就是說每個投資人所面對的平均風險不會上升。但前後兩種情況還是存在很大的差別,對於投資人來說風險的集中度不同了,收益高低也有一定的變化。在平台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風險是集中爆發的:平台出現問題之前,所有的違約都會被平台兌付,這個時候投資人面臨的都是零風險;但是一旦平台兜不住了,在信用中介加資金池的模式下平台就很可能破產、跑路,那麼投資者可能整個投入都收不回來了,也就是形成了100%的風險。但是在信息中介模式下,風險是相對分散的:新的監管意見禁止平台做資金池、禁止提供擔保,而且要求第三方存管,對平台方來說資金鏈斷裂的風險、信用破產的風險以及道德風險將大大降低,平台突然倒閉跑路的情況也將大大減少,也就是說這種100%虧損的風險將大大降低;但是另一方面投資者要承擔對單個投資標的的信用風險,因為違約後沒有人會去兜底了,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的整體風險不變,而投資者承擔的風險由集中的變成了分散的。截至上面的分析,你可能會覺得由於風險變得分散了,可能投資者反而會增加投資。邏輯上應該是這樣的,但考慮到行為金融學,結果可能就相對悲觀了。大眾是喜歡承擔相對穩定的低風險拿相對穩定的低收益還是願意承擔不確定的高風險拿較高的收益呢?這樣看面對的投資人是一個怎樣的群體了。P2P網貸的投資人其實是一個高風險偏好的群體,當然在這些投資人中也會有分層。那些收益率較低、背景深厚的大平台投資人的風險偏好相對較低,這部分人在信息中介的模式下將會大大減少投資量,因為有背景的大平台絕大部分在出現壞賬時都幫投資人兜底了,而此時投資人要自己承擔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心理上接受不了。而之前投資於高收益率、高風險的小平台的投資人,他們具有很強的投機心理。在這部分人心中,「只要平台不出事,我20%、30%的收益就賺大方了,平台跑路這種事我應該不會碰到吧?」。為什麼高利貸這麼大風險的事在中國存在了幾千年到現在生命力還是這麼頑強?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說明供需雙方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對於這部分人來說,他們其實也不願接受這種相對分散的風險,他們更願意去賭博,賭贏了就大賺,賭輸了倒霉。這跟我國散戶為主的股市很像,每個人都知道散戶虧錢是大概率的事情,但是每個股民都相信自己有過人的判斷或者能搞到內部消息,總之虧錢的應該不會是自己。所以,即使股市這麼大風險,即使07、08年很多人虧得一塌糊塗,到14年的時候那些當年虧慘了的人還是一窩蜂湧進股市,然後再虧一次。這個群體的投資行為是很強的投機心理來驅動的,所以在信息中介的模式下,也會有一部分人離場去尋找新的「賭博」場所。
從上面的分析,我判斷投資者的積極性將會收到較大的打擊,但我的邏輯與大多數人的邏輯不同,我認為投資者面臨的平均風險不變,反而是風險從集中到分散導致了投資者的逃離。5從拼爹到拼能力什麼平台能脫穎而出?新規要求P2P平台職能做信息中介,基於這一點,我認為平台將從拼爹的時代向拼能力的時代轉變。在信用中介時代,對於投資者來說,他相信平台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平台背後有人提供隱性擔保,因為平台是直接承擔風險的,出風險時隱性擔保人可以幫平台兜底、填補窟窿。比如大家覺得陸金所風險低,因為大家認可平安集團,或者大家認為一些有政府背景的平台比如開鑫貸比較穩健,是因為大家覺得開鑫貸出問題的話國開行和江蘇省政府會出面兜底,所以大家拼的是爹。而對於信息中介來說,監管意見明確規定,平台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你爹再有錢,但項目違約了他也不能出手相救,隱性擔保沒用了。怎麼辦呢?如果不考慮外部擔保,那麼對平台來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提升自己的風控能力,平台如果能把項目風險的關把好了,就能降低項目的平均違約概率,投資人的壞賬率降低,自然會吸引更多的資金過來。從這個邏輯來看,平台之間拼的是風控能力。但還有一句話不得不說,在一個資本堆積起來的行業,風控能力的比拼最終還是在拼爹,只是以前是爹直接兜底,現在是爹幫著平台挖人才、建制度、交學費等等。最後,在不考慮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小平台的投資人肯定會嚴重流失,所以小平台在未來一段時間將面臨非常嚴峻的考驗,很可能是死掉一大批。6、P2P網貸將走向何方?方向一:第三方擔保模式,權宜之計在前面的行文中,我很多地方都用到了一句話「在不考慮第三方擔保的情況下」,為的就是考慮這個模式的可能性。意見稿只提到「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沒有限制第三方擔保。事實上現在有不少平台都採用了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所以我估計很多平台為了留住投資人會將自身擔保轉變成第三方擔保,作為權宜之計。對投資者來說,很多人只會考慮表面的風險,容易忽視內在的風險。所以第三方擔保的引入會讓那部分原來習慣了平台兜底的人繼續留在平台上,因為在他們眼中平台擔保和第三方擔保沒有什麼區別,反正是有擔保不要我自己承擔風險就好。基於這個邏輯,第三方擔保的模式應該會有一個跟風的過程。但是了解擔保公司的人肯定知道,這個行業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坑,經濟下行的時候擔保公司破產倒閉的要比P2P平台還多,邏輯跟我分析信用中介的平台無法持續是一個道理。在監管規範之前,一些第三方擔保公司實際上是和平台有內部交易的,利用了平台資金池的資金,因為很多小擔保公司自身並不具備這麼強的擔保能力。第三方擔保我認為長遠來看也是行不通的。但監管方為什麼不明確對第三方擔保做限制呢?這是因為平台自身擔保出問題時要比第三方擔保出問題嚴重得多。怎麼理解,在平台自身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如果最後兜底兜不住了,那麼只能破產或者跑路,對那些本身沒有問題的借貸行為會造成嚴重影響,也會就是說對公眾造成較大衝擊,這一點監管層不想看到。但是第三方擔保出如果出問題,他不會具有這麼大的外部效應,只會影響到單筆出問題的借貸雙方和擔保公司本身。所以,第三方擔保會在整改期結束之前出現一波浪潮,但最終這種模式是撐不下去的。當第三方擔保公司破產的時候,小平台的投資人也將會用腳投票,逃離這些平台。方向二:由P2P模式拆分成P2「B」2P模式
我所說的方向並不一定是我認同的方向,但是我認為在監管要求的壓力下,為了規避管制,在短期內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趨勢,直至針對這類模式的新監管政策出台。我所指的P2「B」2P的模式實際上是包含了四個主體,其資金流動方式是:投資者→財富管理平台→P2P平台→借款人,實際上是在原來的模式中增加了一個財富管理平台。財富管理平台在這裡面的作用是什麼呢?很簡單,財富管理機構用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增信能力來替代原來由P2P平台提供的擔保的。這一方面是投資者的主動選擇,一方面是平台方的被迫選擇。投資者沒有風險識別能力,所以需要委託具有風險分析和識別能力的財富管理機構來把關,財富管理機構承擔了數據分析、風險把控、以及信用兜底的職能。實際上這種替代,是整個網貸市場的投資者由散戶化向機構換轉變的一個過程。財富管理機構的模式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我先歸集投資人的資金,然後投向P2P平台的標的,這種模式是現在絕大部分網路理財公司(以及很多P2P類ETF平台)的做法。他最大的瑕疵是資金池模式,實際上是踩了紅線違規的,但是目前監管方對網路理財的監管缺失,所明知違規大家還是抱著法不責眾的心理在做。第二種模式是不做資金池,財富管理機構只做通道和增信,也就是投資人最終還是跟借款人直接簽的協議。這種模式在合規性上沒問題,但在具體操作中對財富管理公司的技術要求比較高,實現起來有一定的困難。最後我的判斷是,監管意見正式出台後,財富管理機構會迎來一波機會。最後,監管意見稿只是一個大的框架,很多具體的監管細節還有待明確,到時候我們可以再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嚴格按照監管細則來看,國內基本很少有P2P平台合規,先看幾條硬性門檻的要:1.關於銀行存管參考:『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7月10日,已有中信銀行、民生銀行、江西銀行、徽商銀行、江蘇銀行、恆豐銀行和華興銀行等34家銀行布局P2P網貸平台資金存管業務,並共有149家正常運營平台宣布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約佔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總數量的6.34%,而真正與銀行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平台只有48家,僅佔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台數量的2.04%。』也就是目前來看,真正按照政策要求完成銀行存管的也僅有50家左右,剩下的幾千家平台在銀行存管這條要求上其實是不過關的。
2.關於ICP證
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以已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130家P2P網貸平台為例,其中僅有31家獲得ICP經營性許可證。雖然目前絕大部分平台都進行了ICP備案,但僅有少數平台獲得ICP經營性許可證。綜合以上兩點,在達到銀行存管和ICP證要求的前提下的平台僅有31家再看看其他的條款要求:第二章 備案管理第五條 規定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第三條規定
在信息披露這塊對P2P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各家P2P平台在此類問題的公布上都是非常模糊的;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第五條規定
目前階段暫時監管部門並沒有相關的統計系統給到P2P平台,所以次條目前很難實現。
十三項禁止條款第(四)條規定:禁止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這很大程度上也就意味著線下推廣活動將被禁止,戶外廣告等也有可能被禁,從這條來看,國內比較靠前的P2P平台基本都不合規。或多或少都有涉及線下藉助物理場所進行推廣;
第(八)條規定
禁止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很多大平台和一些網貸基金將面臨嚴峻的合規調整,很多都有資產打包的形式。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第十七條規定
總體的上的監管方向還是寬進嚴出,話雖如此,但其實寬進也並不見得。從銀行存管和ICP證的要求來看,國內至少60%以上的P2P平台都很難達到准入門檻。這也意味著P2P行業接下來將會迎來退出潮。
方向(二)P2P行業競爭格局將會重塑受到借貸限額的影響,P2P行業目前排名靠前的P2P平台都或多或少涉足了大額借貸,政策出台後我也看了幾家專註大額借貸的P2P平台的滿標情況,簡直慘不忍睹。那麼,接下來這些專註大額的P2P平台畢竟面臨痛苦的轉型期,發展必然滯後,其他的專註小額借貸的P2P平台將會取得領先位置。方向(三)P2P行業會迎來兼并收購潮對於之前專註大額借貸的P2P平台來說,面對12個月的轉型期,資產端快速調整的方式之一就是兼并或收購一家或多家專註小額借貸的P2P平台,或其他小額借貸的資產公司,快速彌補資產端的劣勢。方向(四)車貸平台將會迎來春天小額分散的資產類型在P2P行業大概分為幾類:車貸、信貸、消費貸,但是車貸資產無疑是最具競爭力的資產,比較受投資人的歡迎。參與一組數據,投哪網、微貸、果樹財富、玖融網等車貸平台的平均借款額度都在10萬左右,基本符合限額要求。未來隨著其他專註大額借貸的平台用戶流出,獲益最大的將是車貸平台。方向(五)網貸行業資金端市場或將爆發早期行業不規範,或多或少給行業帶來了很大負面的影響,導致整個P2P行業的口碑其實很差,不過隨著行業規範後,P2P理財方式未來將得到逐漸的普及,理財端的需求肯定會爆發。這個問題我義不容辭!合規的事情我蠻有興趣,一直在思考,也憋了很久。
我的看法跟大家基本一致,也就是說新發出的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必將造成2016年行業的洗牌,但是同時也給了那些期望合法經營,穩步發展的小平台一個與幾家一線平台同一起跑線競爭的機會。
我先說下一個看待這個問題總的原則:在監管細則(雖然是徵求意見稿)已經下發的情況下,無論平台大小,還說自己完全合規的P2P平台都是在耍流氓。
(一)為什麼之前我不說大家是在耍流氓?
司法界有一個原則叫「法無禁止皆可為」,就是說法律沒說清楚的事情你做了是可以的,既然可以也就沒有什麼違法犯規的問題,只是做得好和不好的區別,沒有對與不對的判定。
與之前銀監會聯合10位大佬發布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相比,這個徵求意見稿又把P2P監管的方向向更具體化推進了一步,不止停留於之前的打啞謎的方式,而是真的開始劃道道了。這些道道就相當於由做中餐菜譜變成了西餐菜譜,做中餐的時候師傅會告訴你加入料酒少許,花椒一大把,到了西餐這裡,就變成了料酒5ml,花椒30粒。一個只可意會,要靠悟性,一個就是笨蛋也基本可以照這些道道開始操作了。
(二)一個現實情況就是90%-99.9%的平台都要整改,大小平台回到了一條起跑線上
包括我參與過的平台和所有其它知名的大平台基本都逃不過這一步。在監管道道已經劃清楚的情況下,還到處宣傳自己完全合法合規的平台就是對用戶耍流氓。監管機構給了P2P參與者18個月的緩衝期,我們內部叫整改期,這說明了什麼?就是不管是監管方和參與者都非常清楚當前市場的問題,估計大多數老用戶也都清楚了,可是讓那些對P2P還一知半解的小白用戶如何是好啊?
這就轉到了另一個問題。
(三)投資用戶該怎麼挑選平台?
既然我們可以很篤定的判斷,這麼大比例的平台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用戶更重要的看的不是一個平台在那裡吹噓自己到底有多安全,而是在向合規的道路上奮勇前進的積極態度。之前沒有人畫道道,貓走貓道,狗走狗路,也無可厚非,在「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下,怎麼說都行。現在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我想大家第一個要做的事情是整理一下自身到底有哪些問題,哪些是最重要的,哪些是小小不言的,做好計劃,勇於披露問題,接受監督,開始整改。
選平台看合規,看態度,看合規進程中透明的程度。
(四)2016年的主題就是合規整改,不合規者死
我們可以說2016年是P2P的合規年,合規是至少這一年的主題,這一年P2P平台做的第一件事應該是解下自己的遮羞布,轉向如何做整改。
那整改的目標是什麼呢?有人說由原來的四條紅線變成了十二條紅線,也就是說畫了十二道,其實在我看來最大的紅線還是那四條,還是要抓住這四條不放。「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這個問題我晚點多啰嗦一些,我的原則一直是面對小白用戶要看得懂,就先給大家講講現狀,為什麼說基本沒有平台完全合規。
這個我整理下資料,一點點慢慢來。
補充:已整理完畢,願意讀長文的歡迎交流。如何解讀《P2P 監管細則正式公開徵求意見》? - 李民的回答(五)行業要團結起來,不要小肚雞腸,各自為戰。
2015年整個行業的發展叫booming,政策面也向好,資金面也充裕(有股市和銀行給我們墊底嘛),消息面一直都是欣欣向榮的景象,直到年底E租寶事件的爆發並逐步發酵.....
這個事情有多大影響呢?我舉個栗子,
這個是網貸之家2015.12.20左右的數據(數據可能不太精確,但是趨勢是對的),不過要知道一個月(也就是2015年11月份)之前這個數據基本上可以把那個負號去掉就好了。現在的解決方案是網貸之家把這一行數據給去掉了,因為實在是打臉,估計大傢伙們都在投訴。
如果你說你沒受影響,可能的原因是你還不夠大。
也許這個原因不止在E租寶事件上,但是至少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我們有數據證明3000家左右的P2P平台,除了來打醬油的2000家,絕大多數都是想合法經營,勤勞致富的。但是由於有這麼個別的案例存在,造成行業內的之間的彼此看不起,不信任,感覺好像別人都是老鼠屎。
但是這個時間,在用戶的心裡,我們是一鍋老鼠屎。你敢跳出來說你不是嗎?馬上就有一顆屎能塞到你的嘴裡。我知道分眾在做一個策劃,幾家大傢伙聯合在一起搞一個公益形象廣告,提升行業形象。我的感受是這幾個大傢伙不會去做,另外,他們做了也沒用。
因為與其說用戶不能相信他們,還不如說用戶不能相信的是那些千百個不是很大的傢伙。「覆巢之下豈有完卵」?大家應該聯合起來做些事情了。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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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行業中做一些諮詢服務,所以對本次《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出台關注比較多,內容也仔細研究了一下。我個人認為雖然之前沒有要求網貸機構要申請牌照,卻對網貸機構的經營模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沒有任何一家公司符合《暫行辦法》的規定。1、名稱:《暫行辦法》第6條要求網貸公司名稱中需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目前所有正在經營的公司均不含此類字樣。此外,北上深等網貸公司集中地區在e租寶出事以後暫停了包含金融、金融服務等公司的註冊,也讓此條的執行變得很困難。坊間傳聞,在暫行辦法發布後,只有一家在吉林的公司成功註冊了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的公司。另,我發現在西藏林芝地區註冊公司對名稱及經營範圍的要求較為寬鬆,可以嘗試。
2、資金存管:第28條要求網貸公司需將資金在銀行存管。由於網貸的存管業務非常龐大複雜,銀行建立符合市場需求的存管業務需要較大的開發工作量。所以目前只有民生、興業等極少數銀行開通了此類網貸公司的存管業務,但是真正將全部業務都通過銀行託管的極少。現在的做法是支付公司與銀行進行合作,支付公司提供賬戶體系,銀行提供資金託管,兩方聯合對外提供網貸公司的存管業務。雖然監管早就提出這個要求,但由於賬戶體系的建立、對接開發工作量較大,且銀行對此類業務極其謹慎,真正實施仍需時日。
3、備案及信息報送:第5條和第9條,要求網貸公司向當地銀監備案,數據向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登記。但現在監管部門還沒有備案的操作細則,行業中央資料庫也未曾聽說已經建立起來,所以行業無可執行的細則。
4、信息披露:第30條和第31條,要求網貸公司披露融資人的詳細情況,同時披露詳細的自身經營數據。網貸公司詳細披露信息後,有利於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此舉也會加速不合規平台的淘汰。但信息披露不是小事情,大多數公司不想公布數據,怕吹的牛皮會破。何時開始執行,只能慢慢等待了。
以上是一些《暫行辦法》已經提出,但行業內普遍未達到要求的地方。除此以外,《暫行辦法》還有一些額外的規定,也是有利於規範整個行業,執行難度相對較小,例如對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明晰網貸公司的費用分配、禁止眾籌、禁止線下展業等。
總體來說,監管出來對行業提出規範要求是好事,確實會對整體行業有整頓作用,能夠避免壞人渾水摸魚。但是執行的具體細則還需要行業與監管部門一同探索去落實,等到管理辦法真正開始執行的那一天到來,將讓行業的潮水褪去,看看到底是誰在裸泳。
-首先瀉藥,如果按照新出台的規定看,絕大多數平台都是不完全合規的,只有極少數是合規的。但是對於大平台來說,改革的難度不大,很多隻要變通一下就行。
http://weixin.qq.com/r/VUgOFgrEpFfbrU519x1H (二維碼自動識別)
很多朋友私信我了解理財的信息,知乎逐一回復卻有不便,在此我開通了個人的微信公眾賬號:孤鴻論財,不定期發文章來科普網貸p2p、基金、眾籌、黃金等理財知識,預警網貸平台,深入分析各大平台的業務模式和安全性,公眾號能及時回答各位投資人的問題,做各位投資人最忠實的幫手。可能你1秒鐘的關注+1分鐘的提問,就能避免幾十萬才損失,相信在我的幫助下,一生堅持,就能相對有尊嚴的生活在這個艱難的國度。不敢說能幫大家賺多少錢,只能說在這個國度里,做一個網貸界的白求恩!憑我自己的努力,能救一個是一個! 這個新規其實僅僅是有法可依,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各職能部門不相互推諉,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這個監管細則更多的是作用是教育投資人,讓投資人直到什麼樣是對的,這樣投資人就知道什麼樣是錯的,然後主動拋棄錯的,讓那些不規範的平台自生自滅。如果國家都給出了詳規,投資人還不能明辨是非的話,那我只能說,除了餘額寶以外,金融不是你們能玩的。 參考2013年10月新旅遊法剛出台,三板斧掄的虎虎生風,不久之後呢?零負團費、買團、自費、購物依舊存在,直到把人都逼到日本、韓國、泰國去了!想想反法西斯戰爭70周年,放了三天假大夥都去日本玩,真是呵呵呵。 目前看,風投系最害怕政策風險,轉型速度也最快;其次是上市系,因為有嚴格的財務審核,轉型速度也很快。 但是國資系、創業系,目前還毫無動靜! 既然國家給18個月,如果一個平台明顯違規,超過六個月的時間還不開始轉型,那麼一定要從這個平台撤出!先評價幾家合規的:1、陸金所。陸金所背靠平安集團這個全牌照公司,只要別在平台上賣毒品,別拉皮條,其他的賣什麼基本上都是合規的。規定不讓承諾保本保息,沒問題我們有平安擔保公司給作擔保。我們是兩個單位,不算是自擔保;規定擔保公司十倍槓桿,沒問題不斷給平安擔保公司注資,剛好卡在十倍線上;不讓設立資金池,要求所有借款人與投資人必須一一對應,沒問題,我以養老保險、萬能險、投連險的名義打包賣。因為保監會有規定,第一年保險銷售金額大於150億,次年保險資金可用於投資自有債權。因此陸金所所有業務,都是合理合法的。2、網信理財。網信背靠先鋒集團,也是一家全牌照金融公司,原理與陸金所相類似。自身的業務是以供應鏈金融為主,聯合創業擔保公司作擔保,這個擔保公司也是先鋒集團旗下,排名全國第七。能做到借款人和投資人一一對應,但是拆標現象嚴重。長期拆成半個月甚至7天的短期,大額標拆成以100萬為單位。令人欣慰的是,在新規出台後,網信也在逐漸整改,一個月內的短標不存在了。3、拍拍貸。一對一,不兜底。4、借貸寶。熟人借貸,不兜底。參考我之前的文章:一個連基本誠信都做不到的借貸寶,我的信息給了他,借貸寶拿這做違法的事情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防範? - 孤鴻棲岸的回答5、團貸網旗下的你我金融。兼職盡調員+眾擔保模式,風險金+眾多擔保人兜底。你我金融可能是將來小額信用貸發展的大趨勢。盡調員由於得給借款人擔保20%,所以一定會比宜信的放貸人謹慎的多。你我金融信息披露極為充分。說完合規的,再說幾家本來不合規,但新規出台後,在努力改變的平台。1、草根投資。以前有一個項目草根錢包,活期收益6%,是妥妥的資金池。在新規出台後,改為網貸基金模式,對應自己的標,然後浮動利息。這就是風投系的特點,堅決規避政策風險。2、壹佰金融。以前有個活期收益8%的項目,新規出台後取消了。3、小金理財、快車財富等,都由第三方支付機構託管,升級為銀行託管(恆豐銀行和徽商銀行)。但是還有很多家平台,無視新規,繼續我行我素。1、拆標。比如劉雁南的美利金融、嚴定貴的你我貸,居然有T+2隨時贖回機制,而且把24、36個月的標拆成3/6/12個月。拆標可以原諒,但是T+2贖回有問題,還有個這麼乾的是e租寶。。。因為這個贖回並不是債權轉讓,而是平台再打包出去賣。這樣一旦沒人接盤,資金鏈斷裂,先進去的人慾哭無淚。2、線下理財顧問,比如捷越財富。依舊遍地都是推薦老年人理財的銷售。坑人!坑人!坑人!還有的平台,雖明知新規,但轉型艱難。1、紅嶺創投。新規規定小額,紅嶺的模式決定了每個標都上億元,現有的團隊組織結構也是按照這種大抵押標的模式設立的。按照周世平的理論:我一筆放貸一個億,跟一筆放貸100萬,所付出的人員成本、管理成本、監督成本都是差不多的。基於這種和銀行相同的指導思想,你讓紅嶺怎麼轉型? 其他的平台轉型都相對容易,比如不讓股票配資,我可以私募基金質押貸款(團貸網、草根投資、口袋理財都有相應項目);不讓弄活期理財,我可以債權轉讓(小金、金蛋)或者做網貸基金(pp基金),不讓平台兜底,我可以擔保公司兜底,或者遇到壞賬由平台贖買債權。其他的規定,對於大平台來說,構不成什麼困難。 最後說一句,分散投資,只投排名前100的大平台。感謝邀請, 我再把之前寫的十模式再貼上來給大家看看, 每一個模式大家對號入座, 看看有沒有落到不合規的模式中。
不會發拍照,同樣體量一定會繼續變大,倒閉一樣今年會更多,其實這次跟之前中國國企的下崗一樣的,每一次機會來了都是一大堆企業紮根然後一大波完蛋,最後幾家出現,p2p也是一樣,要麼別玩,要麼完成最大,不過p2p如果不能擁有資金池的話,其實極難賺錢,只能走跑量模式,這種模式其實非常困難,只有陸金所有機會成功。市面上所有p2p都違規,沒什麼奇怪的,中國政策大於大陸,發展的話,我個人是建議如果你是金融的學好風控和資產定價,如果是技術的話學好框架的搭建,營銷運營的話渠道成本一定要打到最低。
開年會就說先說這麼多吧當然不合規,我有生以來從未見過一群詐騙犯可以如此的大搖大擺的招搖過市。在中國目前的經濟寒冬之下,我不僅沒有看到低廉的資金成本,反而是各種披著互聯網金融羊皮的高利貸大行其道。在詐騙犯們的嘴裡,中小企業都擁有遠超上市公司的暴利,並且銀行都不願意給這些暴利企業貸款,一個本是高風險、小市場的行業居然被聯合起來的詐騙集團勾結政府以及各種無良媒體渲染成一個低風險的具有廣闊前景的藍海。
目前的上市公司具有高毛利的龍頭公司凈資產收益率才多少?容我孤陋寡聞一下,我是真不知道那些所謂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是從哪找出來用不了貸款、發不了債券、發不了信託、拉不到股權投資、而偏偏還能接受20%以上資金成本的企業的。監管什麼時候真正落地過?更何況面對的是一批牛皮癬企業?按照嚴格的監管,這些企業都得關門。不能承諾保本,不保本誰投?收益不如股市,還有可能虧大。銀行理財不保本,但是人家隱形的剛性兌付。你民營企業也可以說我是隱形兌付,但是你的信用不夠。人家不信。即便是國企背景,依然不行。你只是國企背景,國企控股,你不是國企,絕大多數的p2p,目前信用不夠。其他的不一而足,我相信,最終的落地,是部分到位,其他的,曲線救國。搞金融的企業,一直以來都是鑽漏洞,揣測監管層以及國家的意圖。比如,國家希望民營企業來給債務買單,民營企業會答應?表面答應,其實是想趁著機會撈錢,說一套,做一套。這不是對與錯的問題,也不是企業主的道德問題,而是資本的本質問題,嗜血的!互聯網金融,本質上還是金融,很多做互聯網的朋友進來後,空間發現不夠,因為你互聯網撬不動,大家看一看,不管是螞蟻還是京東金融,還是微眾,高管都是金融出身,為啥?因為他們懂金融,知道規則,知道怎麼玩貓捉老鼠的遊戲。這是個遊戲,別太認真。監管也只是監管。
網貸P2P監管新規解讀。
一、P2P准入門檻的細思極恐:「備案」原來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但具體備案規則「另行制定」。備案制是網傳已久的P2P大殺招,通過備案制這種雖非行政許可,但實際卻行行政許可之實的制度,能讓一大批人望而卻步,但有人說備案制的出現讓很多P2P平台舒了一口氣,畢竟P2P行業沒有引入互聯網金融中的牌照制度,否則大家消失得更快,似乎這也說明官方一直將P2P當做是接地氣的民間借貸,而不是所謂的高大上互聯網金融吧。
但,各位以為備案是真大招么?不是,真正的大招還在後面,一個是ICP許可證,一個是銀行資金託管,這兩個才是整部新規中的終極殺手。當然,個人認為這亦是P2P監管中合規題中之義,符合行業監管特點。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段話實在是簡單地能讓人忽略條款的存在,但對於P2P而言,這句話的表述實際上卻能讓P2P從業平台減少97%以上,據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布的《2016年中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顯示,2016年6月底,正常運營平台數量已經下降至2349家,但是,目前實際取得ICP許可的網貸平台可能不到50家,佔比不到3%。
為什麼很多平台只會跟著大家死盯著那亮晃晃地十三禁條款而沒有關注到ICP許可證,那就是因為平時都不重視,或者根本就是悲催地將自己平台網站現在的ICP備案當成是ICP許可證了。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的網站分為經營性網站和非經營性網站,前者要辦理ICP許可,後者只需要辦理ICP備案,ICP備案比較簡單,而對於ICP許可證而言,不僅耗時長,一般都需要幾個月時間,而且准入門檻高,不是普通人能順利辦得下來,故應儘快詳詢各地通管局。但相信,隨著後期大量P2P在通管局門口排起長龍,通管局大門也會更加不容易鑽進了。
銀行資金存管也成為了另一個大招,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於平台公司能夠直接接觸出借人資金且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這就給P2P平台捲款潛逃打下了伏筆,人之初性本惡,當P2P平台看到一大筆資金在平台賬戶里不斷翻滾,還能不動心?但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台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台有24家。再想想,如果把銀行資金存管和ICP許可證放到一塊思考,那得夾死多少平台?
二、「十三禁」條款中如何夾縫求生
網貸P2P新規中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所謂的十三禁條款了,但細看這些條款,實際上P2P平台還是存在比較大的生存空間的。
債權轉讓P2P模式未完全禁止。有人說網貸新規已經禁止了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但細研條款,事實並非如此,該條款明確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其債權轉讓是有前置條件的,就是不能包裝成金融證券信託等產品進行變相的債權轉讓,而普通模式下的債權轉讓仍還是允許的。為什麼?P2P平台上之所以會有大量的投資人或出借人會應標出借,就在於投資人和出借人知道一旦自己應下這一次標,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歸還,則出借人自己是不用跑世界跑到「外地」法院去訴訟的,因為P2P平台或第三方會為自己接下這筆債權,幫出借人提出催收或訴訟,實踐中也確實如此。而且當同一筆債權人有多位出借人時,就更需要有這麼一位「蓋世英雄」能踩著五彩云為出借人分憂。而如何實現,靠的就是債權轉讓,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這類債權轉讓規則,幾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會有投資人或出借人來玩這個無聊而又沒有保障的遊戲。
自融概念被狹窄化了。我們發現,在2015年年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自融的定義是「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而在正式頒布的網貸新規中,自融的概念變成了「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雖然「變相為自己」似乎也可以和關聯關係扯上關係,但畢竟關聯關係屬於嚴格的法律定義,和「自身」仍存差別。
P2P的宣傳方式被嚴格限定為線上,線下被完全禁止。網貸新規明確平台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這說明什麼,說明江南春同志要丟掉一大批的P2P廣告費了,以後在電梯、公交站地鐵口等物理場所下,P2P已經不能再做廣告了,但回歸線上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當然,空間在於,P2P平台可能會改頭換面,以其它項目方式在物理環境下進行宣傳,這類項目包括消費金融,畢竟很多消費金融的資金來源是P2P公司,這已經成為業界的秘密,也實際上架空了消費金融牌照的含金量,而消費金融需要有特定的場景,比如說學生分期,就需要將分期產品廣告直接打到學校的黑板之上,還恨不得掛到宿舍床上,這也給了P2P另一個渠道的廣告口。
三、監管部門要有隔空打牛之法
縱觀網貸新規,發現有很多條款其實是空中樓閣,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在實際中如果沒有下一步配套措施,一定又會成為無用之法。
例如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但什麼叫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以及如何讓當事人提供「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甚至什麼叫「熟悉互聯網」?,以及如何展開認證都會是一個問題,相信,P2P平台也會在網站註冊時添加一個風險提示框,讓註冊勾選都具備上述條件,OK,平台就可以打完收功了。這在去年股權眾籌新規出來後,各大平台匆忙上馬網站合格投資人認證情況一樣,都只過流於形式,沒實質內容。
例如新規又明確「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請注意,這裡沒有強制要求使用電子簽名,畢竟這一下成本太高,而且電子簽名配套在國內還真沒有完全叫得響地品牌,這就很沒有意思了,一個鼓勵性條款,你以為會有多少平台會真的去採納呢?畢竟成本可能不菲,所以這樣的軟條款還是不規定為好。可笑的是,新規竟然要求P2P平台「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這不是強人所難么,P2P機構何德何能,有能力去審查另一個全新領域內的安全性,並作出保證?
新規要求借款人須「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一句話,沒有罰則,鬼才理你,這應當是平台或監管機構要做的事情,聯網才對,對於借款人何以強求。另外,也是新規中的亮點,就是借款限額,為什麼新規中要設一個20萬,一個100萬?當然也不是隨意想出來的數字,這是借鑒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這一定罪起點而來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你沒有提供類如銀聯或網聯的系統,如何計算得出不同平台的借款總額?這條款規定相較之於第三方支付20萬元的限額計算方式是落後了不少。
P2P平台成本畸高將成為難點。網貸新規對P2P引入第三方監管提出了很多要求,如前面所述可能的電子簽名第三方機構,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還有銀行資金託管、另外,還「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這每一個「應當」的背後可都是金錢啊,平台可得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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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我文章的一部分來回答咯:作者:笨虎鏈接:http://zhuanlan.zhihu.com/pinjinrong/20458450來源:知乎
1.新監管細則下什麼平台不能碰
這次的監管細則明確列出了12條禁令,表面看來非常嚴格,但其實大多數內容是此前就已經明確過的,比如不得自融和設立資金池。
但有兩點是笨虎印象中第一次明確禁止的:一是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二是不得像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第一條的傷害力不小,已經被查的大大集團就涉及銷售私募基金(詳見此前文章:為什麼偏偏查大大?),但還有很多這麼做的平台還沒有被查,比如此前分析過的團貸網私募寶產品(詳見:保本18%的創新理財產品能投嗎?)。
現在這樣的平檯面臨整改,大家以後如果再看到類似的產品也就不要參與了哈。
不得像非實名用戶宣傳,其實對應的是非法集資的法律描述「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募資」,比如在小區或廣場做地推。很多平台此前都在這麼做,遠的有曾被大連市政府通報批評的信和,近的有已經被查封的某租寶(詳見此前文章:e租寶被查真假已不重要)
以後走在路上,再遇到網貸平台的銷售推介投資項目,就躲的遠點吧,政策風險太大。
至於什麼金融互助、虛擬貨幣、複利理財一類的龐氏騙局,一概遠離。
2.成立不足半年的平台就別投了
根據大數據統計,2015年暴雷的全部平台中,超過50%成立時間不足半年;並非全部新平台都不靠譜,但是穩妥起見自己不要去做小白鼠。
另一方面看,過去幾年P2P概念炒的火熱,比較有實力的玩家都已經在行業里搶佔了一席之地,越後面進入的競爭力可能就越小。
雖然很多平台宣稱自己有上市公司背景,彰顯自己有個實力派的「爹」,但其實許多都是在Q板和E板掛牌,和真正上市的概念相差甚遠,今年跑路的眾銀財富就是典型代表。
滬市主板股票代碼開頭為600,深市主板000,創業板300,中小板002,大家根據這個股票代碼規則就可以自行查詢宣稱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成色。
下面是笨虎搜集的部分確實具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
自身已上市的平台:宜人貸(紐交所)
有主板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小企業e家,民生易貸,珠寶貸,友金所,豐收貸,海投匯,招商貸,抱財網,和信貸,希望金融。
有中小板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前海理想金融,神州通寶,世聯集金,投哪網,銀豆網,溫州貸,口袋理財,影視寶,團貸網。
有創業板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銅掌柜,安家貸,騰邦創投。
3.警惕風險不分散的平台
除非對接的債權特別優質(比如東方資管這類的財政部100%控股的AMC),那麼平颱風控做的再好也會有壞賬,壞賬率也通常會比銀行更高,那風險分散度就至關重要。
新監管細則不允許平台保本保息,但笨虎覺得這和風險準備金不衝突;平台應該還是可以從每筆交易中計提部分金額納入風險準備金;一旦壞賬發生就用風險準備金墊付,直至準備金用盡。所以,出色的風險分散度+設計合理的風險準備金制度=靠譜的平台。
怎麼查看風險分散度?在網貸之家、零壹數據和網貸天眼的資料庫都可以查詢到。以網貸之家為例,笨虎的判斷標準是:某個平台前10大借款人待還佔比低於5%為優秀(許多優質平台低於1%),低於10%為良好,低於20%為及格,高於20%那就有點危險了。
這些數據之所以可以查到,是因為平台的系統和這些第三方機構打通了數據介面;如果說某個平台的數據在這三個地方都查詢不到,那說明平台的數據透明度太低。比如某租寶在今年6月前的數據在網貸之家還能查到,但在6月就中斷了這個數據介面。
此外,模式不清晰或者資金無明確託管計劃的平台也要小心,不管有哪個知名經濟學家曾為其站台。(詳見此前文章:泛亞正式立案 怎麼能不交智商稅?)
本文首發於笨虎的微信公眾號煮歷史品金融(微信號pinjinrong,你免費的理財保鏢,不關注你就虧了)
謝謝邀請
寫這篇文章前看了一些知友的回答,各有各的專業,對國家政策的理解比我透徹。我打算從個人投資者可以施行的角度來分析,目前行情下怎麼分辨出合格的網貸公司。--------------------------------------------------------------------------------------------------------------------------------------從大環境來講國家監管政策不清晰的時候,這麼多的網貸平台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強調自身資金雄厚的、有強調自身人脈的、有主打農村普惠金融情懷的、有隱晦的表示自身政府關係的......,無所謂只要他們還沒有跑路,我都暫且相信。但是現在政策明朗化之後,合格的網貸公司的標準就只有一個,當且僅當只有一個----符合國家監管政策的。
所以呢第一、不要投資那些還在推行活期理財的公司;這裡我要說明一下,活期理財的投資標的如果是貨幣基金比如餘額寶、京東寶之類的是沒問題的,但是你們可以看下收益,一般最多就是年化4點幾(個人猜測超過4的部分有公司補貼),現在市場上很多活期理財超過8%,投資標的是債權,這個怎麼可能,唯一的解釋只能是資金池。第二、不要投資那些成立時間太短的公司;這個行業從13年下半年開始預熱,一直持續到15年年中,市場很瘋狂,資本更瘋狂。但網貸平台成立之初至少半年是屬於燒錢期,成立時間太短的平台哪怕是很正規經營、哪怕高管都是正規科班出生、哪怕屬於大型企業旗下,因為前期經營虧損太厲害隨時關閉或者變賣的可能性太大(我知道一些網貸平台掛出了註冊用戶20萬投資客戶5萬,待還本金XX億,200萬現金大甩賣的消息,之前為了獲取客戶都不只花了200萬,還不談市場推廣,人員工資及其他)
第三、不要投資有非常多短期標的產品的公司;金融公司賺錢賺的是一個差價,就是將投資人的錢借給借款方,收取高於投資人收益的利息,我們認真思考一下,什麼情況下會有大量的短期資金需求呢?要不就是用戶還信用卡的套現、要不就是營業執照註冊資本金短期過橋、要不就是還清房屋尾款然後方便在銀行按揭等等,大家注意這上述的三塊分屬於不同的是三個方面,並且都有行業門檻,網貸平台如果之前沒有這一塊的業務,突然的開始做這一塊的生意,從理性的角度分析,我更相信它是資金鏈短缺虛擬標的,借新還舊。
第四、不要投資收益過高的平台;這個很容易理解,因為收益越高風險越大。平台給你的收益越高,相應的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自然越高,隨著經濟大環境的下行,過高的利息會使得借款人無法承受而拒接還款,平台的資金漏洞會越來越大,最後只能跑路咯。
第五、投資之前了解清楚平台的錢借給了誰;金融只是中介,投資人賺的每一分錢都來自於借款方的利息,投資人一定要想清楚,只有理財端沒有貸款端的平台都是耍流氓。還有用腦子想想,平台給出的借款方是否合理,舉例說明,【平台說自己的錢借給了中石油,每年利息是18%,這個合理嗎?中石油明明可以從股票中套利或者從銀行拿到低於8%的貸款,為什麼要向你借?】
同樣的道理,平台說自己的錢借給某企業老闆買車,利息是18%,這個合理嗎?也不合理,極有可能的情況是企業老闆經營困難,需要資金周轉,銀行已經欠了一屁股債,目前只能找到這樣的平台用買好的車做一個無抵押借款。不然的話真像他說的企業經營良好,莫名其妙不要銀行或者車企給出的年化5%的車輛貸款,來這裡付18%。這個世界沒有傻子,尤其是關於錢這件事上。第六、通過網貸之家、融360、meng800之類的網貸評級機構查一查平台數據;如果查不到,果斷不投,連平台數據都不敢公開的平台我不敢相信。如果能查到,查什麼數據呢?主要有幾個方面
1、查看平台的評級;至少也得B+以上吧。2、查看平台的資金及投資人數規模;3、查看平台近30天或者近7天平台的資金凈流入;凈流入必須是大於0的。4、查看平台背景;上市系、國資系、外資系、銀行系、都行了,千萬不要是草頭班子。5、查看平台最新資訊;我知道E租寶出事之後的幾天,平台依然每天還有大量資金湧入。第七、投資近期獲得知名風投的企業;作為個人投資者我們對於平台信息的了解是匱乏的,哪怕你每天什麼都不幹就天天搜索平台新聞,你也得等有人把新聞寫出來不是,可是知名的風投不一樣,他們投資一家平台前會有大量的專業的細緻的審核過程,在確定投資前會以目前得出的數據做各種壓力測試,最後確定投資的話,至少證明這家企業如果不是行業出現巨大變動那麼出事的可能性都很小。但是小心一點,千萬不要被仙人跳(找個朋友抬高估值,忽悠投資人)。記住要找靠譜的風投機構投資的。
先吃飯,有空再寫......謝邀。辦法與徵求意見稿相比主要有兩大變動:
1、個人貸款限額20萬,企業貸款限額100萬,跨平台合計100萬和500萬,金額上限規定有利於資產模式為個人信用貸款的平台,這些平台的貸款額度一般都在20萬元以下,對於車貸和房貸等上百萬貸款額度的平台,影響會比較大。特別是企業貸款,目前貸款額度普遍在幾百萬和幾千萬之間,影響會更大。
對於業界討論規定的限額是否有更改的可能,我們判斷下來幾乎沒有。監管層本身定位網貸行業為小額分散,不希望與傳統金融進行正面競爭,要維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網貸行業只能做小額借貸。平台做不下去,淘汰或主動退出這個行業,只剩餘一些大的規範平台,就是監管的目的,有利於風險控制。
2、辦法給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比意見稿的18個月縮短,說明監管層希望儘快規範網貸行業,因此對大額業務的平台來說是很大的挑戰,主要資產為企業貸款的平台很難短期轉型為個人信用貸款,不少平台可能會被淘汰出局。同時對於監管層來說也是一個考驗,需要在12個月內儘快上線數據共享平台,否則監管無法知道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在不同平台的貸款總額情況。
金融辦備案、銀行存管、通信業務經營許可成平台標配
監管細則對平台提出了許多明確的要求,金融辦備案、銀行存管、通信業務經營許可成平台標配。
地方金融辦備案和銀行存管講的比較多。重點講下通信業務經營許可,很多人以為是ICP證。但其實不是一回事。通信許可有基礎和增值兩大類,其中增值類有8小類,ICP屬於這8小類。給 P2P發的通信許可不是 ICP證。留給網貸的通信許可是在線數據和交易處理。申請條件、申報機構和 ICP證類似,參照各地通信局相關規定。如果平台已經備案,在通信業務許可里會標註「含互聯網金融」,如果未備案,則標註「不含互聯網金融」。
上述三個具體細則都還沒有出台,但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這些細則出台指日可待,相信屆時規範平台都能跨過這個門檻。
大額融資業務平台怎麼辦?
借款上限的規定,有利於主要資產是個人信用借款的平台,對於以企業借款為主、貸款額度成百上千萬的平台而言,影響會比較大。主要影響到四種業務,房貸、大額車貸、企業貸、供應鏈金融。
很多主營大額業務的平台考慮轉型消費金融等個人信用借款業務。然而如果沒有優秀的團隊,沒有多年的經驗、數據積澱,沒有全國性的布局,大額業務P2P平台在12個月里轉型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領域並非易事。監管政策的明確,將使很多不合規的平台主動退出這個行業,只剩下一些大的規範平台——而這正是監管的目的,有利於風險控制。
其實這類大額借款平台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放棄理財端,轉型專業資產端平台。與傳統金融企業合作,提供資產端服務。
至於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的本意就是一刀切,P2P平台不允許做這些業務。但實現起來就比較複雜,因為從去年起不少平台往綜合理財或財富管理轉型,已經形成一定規模,而且有些平台獲取了相應金融牌照。這類平台可以考慮把不合規業務剝離出去,成立獨立的財富管理或者綜合理財平台,財富管理歸財富管理,P2P歸P2P,這也符合監管的本意。
瀉藥,隨便說兩句。
這兩天網貸圈裡主要關注的是九鼎和網貸九叔之間的口水戰,當然,現在口水戰已經升級,接下來不知道雙方如何收場。事情的起因是九叔質疑九鼎作為PE方,不應該經營P2P這種網路借貸業務,「屬於嚴重違規」,當然在這背後,九鼎大股東吳剛的「前證監會機構部處長」的身份才是關鍵點,不過這個跟本回答無關,就不提了。
之前江南憤青曾經發文說過,在現在這個情況下,真正能稱得上是符合監管標準的P2P,就只有借貸寶一家了,因為借貸寶是真正的個人對個人的借貸,而且是小額,不涉及平台擔保、增信,是一個真正的純的信息中介。
而事實上,中國的P2P如果按照最近的徵求意見稿來看,差不多99.9%的都不合規,這其中一些大的平台信息披露做得好的,你大概能發現它的問題在哪裡,比如悟空的問題顯然在於資金池,宜人貸問題在於宜信的線下部分還有信息披露,這些平台我們能夠獲取信息,對比徵求意見稿一看,就知道未來18個月的緩刑期它會怎麼做,它能不能改完。而有一些信息披露做得差的,說實話,你看不出來它的問題在哪裡,但它沒問題么?不要忘了,意見稿里還有一條關於信息披露的,說實話,有哪個平台現在可以拍胸脯說自己信息披露做到了?
目前來看,我所知道的大一點的平台里,基本沒有完全合規的,一直以來被廣泛認可的拍拍貸也有一些風險備用金的項目,所以說實話就是現在基本沒有完全合規的P2P平台。
我原來一段時間,跟一些業內朋友討論過關於「網貸平台是否存在小而美」的問題,現在回頭來看,作為信息中介的網貸平台,是不可能小而美的,互聯網行業定位信息中介的平台和產品,沒有一個最後不是形成寡頭或壟斷的。
對於中小平台的從業者來說,這是個壞消息。謝 婷婷邀……抱歉你這估計是小號,三無,無法在眾多婷婷中找到你……
首先會答題主問題:按照目前的監管草案不修改,一旦落地,目前P2P沒有一家能符合監管要求。這個行業本身就在打擦邊球,一旦被樹立規範,目前該行業所有的利潤點,都將名正言順的不合法。目前P2P行業有兩種盈利模式:
第一種:通過理財產品的名義吸收存款,通過投資的名義高息放貸,賺取息差,一旦投資失敗或者收益未達到,攜款跑路或者轉移資金明目賴賬。按照草案里的標準,P2P被定義成為信息中介,不允許開立門店,必須加上互聯網諮詢字眼,不允許設立資金池,相關資金必須設立第三方監管。這幾條基本上就宣告了這種P2P從法律層面上的死亡。第二種:通過理財產品名義提供投資信息,不管該信息是否真實,都收取一定比例,與客戶盈利共享,但風險由客戶自己承擔。
P2P它實際的存在價值點在於通過專業的金融知識和獨到的投資眼光發現的投資機會,並把這個投資機會作為信息進行中介。它需要對這個投資機會做出信息篩選,風險控制,在與投資人共享收益的同時並進行適當的風險擔保。而我,把話放這裡,如果有P2P公司這樣做,最後一定被傳統金融行業挖空其團隊。因為真正能做到這一步的人才,在投行,私募等常規的金融行業里,收入都是相當可觀,規範後的P2P行業能給支持這個行業的人收益,遠遠比不上他們在正規行業里獲得的收入資源和地位。P2P拿什麼去和這些人談待遇?情懷和夢想么?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能達到這個程度的人才,他們真正的夢想是別毀了自己的職業生涯。
最後我想說的是,恰恰就是目前P2P行業里的人。天下沒有躺在家裡就能收錢的事情,也不應該有不負風險只有收益的信息提供,只要P2P的從業者,有其中一個念頭,他所在的P2P基本上就不會符合監管條例。
可能我所見甚少,但我見過的100%的P2P從業者,沒有一個有專業的金融知識,沒有風險意識,沒有一個有契約精神。基本上就是正規金融行業混不下去被淘汰下來的一些喜歡鑽空子的人做管理層,和畢業沒找到或者根本不想找工作的大學(專)生和一些社會閑散人。
我親耳聽到他們電話里和客戶說,這錢回不來了,去告吧;我們只負責提供信息,項目虧了我也不想這樣之類的。他們近乎洗腦的認為這就是未來金融的方向,近乎宗教的覺得自己和買理財產品的客戶不存在責任關係。他們給我的感覺,不像傳銷,強行洗腦控制人身,他們更像《黃飛鴻》里的義和團,整天喊些自己都不理解的名詞,胸口放塊鐵板就當自己神功護體了,最可笑的是奉老佛爺告萬國書把自己當成正規軍,張嘴閉嘴銀監會,結果真編製下來發現主管部門原來是工信部。
PS:估計會有人提到宜信在美上市,這裡補充一下,上市的是宜信旗下的宜人貸。並非易信財富。至於為什麼母公司不上市,讓一個2013年註冊,剛好滿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宜人貸上市,這裡就不多揣測了。美股上市審查及信息批露更加嚴格,機構投資者佔比大於個人散戶投資者,而且退市機製成熟健全,每年美股上市公司會有部分比例被退市。如果有人評論里說美股上市=資金安全=行業發展。恕小民愚鈍。這種邏輯的人,就不用評論了。
以上均系手打,所以,未經許可,禁止轉載。瀉藥雖然我所在是平台不是屬於P2P平台,但是畢竟統稱為互聯網理財平台,還是對這些應該略知道一二的。先來看看監管細則的內容,怕各位看不清楚,用白話翻譯了一下。1、首先,你們是信息中介,別想多了。公司名字一定要包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別整神馬高大上的金服,你們還不配。
2、既然是網貸,線下理財門店都給我關了,絕不允許第二個e租寶出現!出於風控需要,線下資產端可以繼續做。
3、四項基本原則: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網貸行業應當風險自擔,你們務必做好信息披露,這樣才能避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5、你們中很多人愛惹事,群眾對你們意見很大,故銀監會牽頭,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協同,地方金融辦主抓,一起來管你們。
6、既然是信息中介,就不需要銀監會審批了,你們要干,直接找地方金融辦備案。
7、你們是新生行業,不想下狠手,但給我記住了,這些事情不要做,不然有你們好看:不可自融、不可擔保、不可承諾保本保息、不可拆期限、不準做代銷、借款不能進股市等等。
8、你們主業是做小貸,大標要謹慎,別玩火。某某創投我就不點你的名了。
9、你們不許吃利差,要有政治覺悟!說好的普惠金融呢?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懂不懂?
10、必須找銀行做資金存管,必須。
11、金融不是兒戲,信息披露要嚴格。我還要搞一個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
12、給我聽好了,必須對出借人做風險評估與分級,不得代客戶行使投資決策。所以,你們搞的理財計劃、活期產品都可以歇歇了。
如果按照以上的幾點來看的話,現在所有的P2P平台都不符合規範,所以從名字上就得重新起。不過這也是一個意見徵求稿,具體實施還待定,並且就算規則頒布也會有大半年的時間來作出相應的調整。
P2P監管細則出台之後,肯定有一大批平台是不合規的。所以,徵求意見稿給出了18個月的整改期。屆時,如果平台還是不整改的的話,就會面臨被關閉的窘境!
那麼,P2P平台應該如何整改,讓自己做到合規?共時妹為大家整理了幾點,平台運營人員不妨可以參考一下!
1、嚴守合規底線
網貸平台應當著重遵守禁止性規定:第10條禁止行為、第16條線下業務、第25條借貸決策。不得自融自擔就不贅述了,關鍵是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不得混合、捆綁、代理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的業務。其實,這些內容就是針對目前P2P網貸平台中一些激進的產品,監管機構已經看到了,也表明了態度。
2、「評價權+處罰權」歸地方監管部門
網貸平台要尊重當地金融工作局。在徵求意見稿中,我們發現對一地區P2P網貸平台擁有評價權的是各省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即:省、直轄市金融工作局/金融辦。依據徵求意見稿第5條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換句話說,以後對網貸平台能夠分類評價並公示的有權機關是省金融工作局金融辦,而非「既是運動員又想當裁判員」的同業公司。根據徵求意見稿第40條,給予網貸平台處罰的還是註冊地金融工作局。
3、資金劃撥指令歸出借人和借款人
作為中介機構,P2P網貸平台越俎代庖的日子太久了,從第三方支付存管資金開始,劃撥資金的指令來源於誰,本身就是問題。網貸管理辦法出台後,銀行獨攬存管大業,其只能聽命於出借人和借款人才能動錢。這可能加大了系統開發的難度,「滿標」後何時劃轉?建議銀行會同專業機構設置一套「多出借人決策制度」合理劃撥。
4、「打報告」成為常態
從徵求意見稿第37條、第38條看出,網貸公司發生重大事件後,應當立即報告;發生一般事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鑒於網貸行業屬於廣義信貸市場,在經濟下行壓力下易發經營風險,一旦出現經營不善等重大經營風險必須立即報告。一旦因商業欺詐被起訴必須立即報告。如果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則要5日內報告。「起訴報告制度」不如替代成「法院系統對接制度」,地方監管機關與人民法院網等官方機構合作,比每家每戶來報告更有成效,同時後者還有延遲報告的責任,我們在安全事故處理中常遇到預估事件大小,處理事件長短而被牽涉處理的領導幹部。建議公對公,更可靠。
5、再養一家會計師事務所
一家P2P平台首先要繳納參加網貸協會的會費,然後要支付銀行託管的費用,繼而要支付平台合規的律師費,終於,還要加一個年度審計的會計費,這還沒有算IT和風控人員費用。增加平台運營成本,也是成功篩選優質平台的方法。這點倒是讓我想起經濟學的諸多原理,監管立法團隊果然高屋建瓴,頗有深意。此外還應變更企業名稱,加上「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幾個大字。工商登記辦完後,記得到工商登記註冊地的金融辦相應部門備案登記,接受評估分類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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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引起大家討論最多的便是關於政府對網貸平台小額信息中介的確定,並明確規定了個人和企業的借款上線。網貸天眼專欄作家群中一位朋友獲得的一組對851家樣本平台的調查數據顯示,平台借款人人均待還金額20萬以上的平台數量佔比達到72.74%,人均待還金額在100萬以上的為46.06%。
顯然,大部分公司不符合要求,店內外並沒有充滿快活的空氣,於是討論的很激烈。
有時候觀點並不重要,重要的拋出這些觀點之人的立場。觀點是論據,而其立場表現為論點,所以立場決定了觀點。現在離開了網貸圈,以一個用戶的立場來看的話,可能這未必就不是一件好事。
這兩年網貸公司煞有十萬雄獅下江南的氣勢,抬望眼,一個個大纛上都寫四個大字:普惠金融。可是從數據上就可以看出來他們將普惠的概念定義為讓一個個普通的投資者在網貸平台投資以拿到一點兒收益,他們的普惠對象是投資人而不是真正需要發展資金的借款人,這種定義該叫移花接木的把戲才對吧?
大額標首當其衝的後果是將投資者的風險集中了,出現一個逾期或者壞賬就可能嚴重影響平台流動性,甚至讓投資者血本無歸。之前紅嶺創投做大標就欠下近4億的壞賬。另外大標很容易觸碰法律紅線甚至是搞龐氏騙局,E租寶就是例證。還有就是真正的普惠金融普惠的對象應該是那些需要資金但傳統金融機構顧不上或者不願踩的個人或者小微企業,比如大農戶、個體工商戶、大學生創業者等。或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無徵信記錄、無資產抵押、無背景資源的高信用風險者,不是優質用戶,所以銀行才不理。
對呀,正是因為這樣才要發展Fintech的,網貸才有從在的必要啊,要是都是那27%的傳統銀行受眾人群的生意,那可不就是跟銀行搶生意嗎?普惠之說也就不存在了。
網貸借款人是普惠對象,人群基數大,信用風險更高,所以需要限額。需要指出的是限額並不能規避風險,但是能夠控制風險的總量。假如現在有2000萬個借款人,其中1000萬是散戶,那麼按現在的限額來說總共最大的網貸額是60萬億,如果平均壞賬率是10%,那國家要確保網貸行業不會出大問題就得承擔最大為6萬億的風險,這已經不是一個小數字了。根據網貸天眼的數據顯示,截止上月底,累計借款人數為1491.35萬人,中央控制系統性風險真不是一句口號,限額應該。
還有就是大額貸款業務很多都是變相自融、房屋抵押貸款、房地產項目融資等容易出問題的業務,這種業務更容易出現龐氏騙局。我們可以想像得到銀行不願意做小額貸款業務是因為做這種業務又繁瑣又沒有油水,根據二八定律,他們多只有少數人和企業才做的大額貸款業務就已經可以走向世界500強,甚至成為全球最大的銀行了,但是大額業務的借款人為什麼不去銀行而要來花20%以上的成本到P2P公司借錢?銀行的借款成本可才8%呀!就是因為這些人做的項目有問題或者風險太高,銀行不願做。
但是不得不說,這麼一限額,對網貸行業無疑是一萬點的暴擊,雖說不至於一下子被KO,也剩不了幾滴血了,要恢復元氣還真不那麼容易。雖說這個行業大多數的初心並不是那麼有情懷,但畢竟還是為這個社會貢獻不少,也確實倒逼了很多傳統金融機構,提升了金融機構的服務效率和服務體驗,畢竟商業不是指著情懷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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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heichixs謝邀。不好意思關注問題放了兩天差點忘了回來答了。以前的公司摻和過P2P,我也跟一些業內人士聊過,但是這個問題答起來很費勁,我得到的結論在下面,可能會比較偏激,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評論區討論。
我的結論是,這次政策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也不是明面上說的幫助行業健康發展。這次的《辦法》,是將P2P這塊有意培養的市場收回囊中。《辦法》中出現的監管部門都將會是這塊蛋糕的瓜分者,就連銀行也想辦法搶到了這塊蛋糕的一部分。
說白了,甚至稱不上分蛋糕,擺明了是你P2P肥了,我們來搶油水了。
其他限制平台的細則,都是鬧著玩的,更白的話,不能再講了。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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