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說明書是否有可能造假?


有可能。

(國內的)招股說明書實際上是投行根據擬上市企業提供的資料,以及自己的專業判斷來撰寫的。如果企業提供的資料有問題而投行沒有發現,招股書就會有問題。當然也有可能是企業和投行聯合作假,導致招股書內容虛假。

在國內,證監會通過各種手段防止招股書造假。

第一是中介機構的專業職責。律師負責核查企業是否合法,會計師負責核查企業的財務報表是否真實準確,投行負責全面把關。如果招股書出了問題,這三家中介機構都要承擔責任。以投行為例,責任比較輕給予警示,嚴重的暫停三到六個月業務,最嚴重的可以取消業務資質。如果被暫停業務,投行的聲譽基本上就毀了。

第二是保代制度。除了中介機構承擔責任以外,在投行工作的保薦代表人還需要親自負責具體核查。如果招股書出了問題,保薦代表人個人也要承擔責任,處罰從警示到取消保薦代表人資格不等。保薦代表人在前些年還是很值錢的資質,如果取消的話對個人經濟打擊相當大,所以保薦代表人多少也會有所警惕。

第三是發行審核。這個就是發審委以及證監會相關機構親自核查企業的材料,這一關也會攔下不少企業。

能夠經過以上三關審核的大多數企業,招股書應該是真實靠譜的。時不時也有招股書造假的醜聞出現,不過和每年發行幾百家IPO相比,招股書造假的概率其實相當低。我個人覺得,考慮到咱們國內的道德水準偏低、商業誠信情況比較差的基本情況,上市公司的招股書相對還算比較乾淨。

當然,中介機構、保薦代表人和發審委畢竟人手有限,很多事情即便想查也未必查的過來,更何況還有一些根本就不認真核查的人。在這方面我覺得Raymond Wang提到的國外製度挺有用。比如無孔不入的媒體監督,以及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等等,充分調動各方面的人來監督和核查上市公司,顯然會比少數人監督核查更有效、更全面。


謝邀。

當然有可能造假。境外交易所採取註冊制的基礎是信息公開,強制要求發行人將所有關於發行人及其發行證券的信息及資料完全公開,不得有虛假、誤導和重大遺漏,給予投資者完全的機會進行判斷和選擇。所以招股書的信息通常情況下都是真實、準確的,但總會有公司鋌而走險。

不過在美國,有一大批專門做證券集團訴訟(class action)的律師事務所時刻盯著招股書,一旦發現其中有一點不實信息,馬上就像禿鷲一樣撲上去,代表中小投資者提起訴訟,要求巨額賠償,甚至追究高管的個人責任。這些「貪婪」的律師客觀上起到了很好的監督作用,使得發行人在招股書中造假的風險非常大。


以前很有可能,現在可能性變小。

在沒有財務核查的時候,證監會總體的事前審核能力其實是偏弱的,而事後由於利益相關者(上市公司、當地政府、各中介、審核監管人員等)的維護,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很難被公眾所知。相比IPO能夠獲得的巨大利益,發行人可以有很大的動機和能力去造假。現在看來財務核查雖然在各中介看來任務繁重、瑣碎,讓從業人員叫苦連天,但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有較大的提升作用。此外,目前奇葩的發行定價機制也使得上市公司融資規模大幅縮水。

我並不是要為國內的監管體制洗地。國內的IPO審核體制以事先審核為核心,使得投行從業人員的工作普遍為審核導向,許多從業多年的人員亦無法認清企業和交易的真正價值,若是參照海外監管體制改革國內的審核體制,相信一大部分人會覺得無所適從。但是,這一切都要建立在中國法制建設更加完善的基礎上。


當然可能。

會裡屢次、在多處強調嚴禁招股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招股書是廣大投資者了解新上市公司的一個重要渠道。國內也有很多專門的機構以找招股書的漏洞、從漏洞中發現公司的問題為生。最近出的萬福生科,最初貌似也是從招股書中發現的問題。

其實作為一個從業人員來講,招股書作假風險很大,從個人的利益來說,是不願意這麼做的。但從團隊、公司及客戶的利益角度,作假的動機就很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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